公积金为什么要批量报盘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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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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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核算模式的转变,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 自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
&&& 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手册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提取、查询、销户等。前台业务操作由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柜员、复核柜员和出纳柜员及委托承办银行的公积金柜员共同完成。经管委会批准,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汇缴委托承办银行见附表一。
附表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各承办银行联络表
承办银行名称
地&&&&&&&&&&& 址
工行广厦支行
五一路与曙光路交叉口长铁总公司附近
建行解放中路支行
文艺路口华桥大厦一楼
中行省分行
芙蓉路八一桥国际金融大厦
农行巨洲分理处
蔡锷南路添景阁A栋
&&& &中心&在委托承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各缴存单位在&中心&开设单位一级账户和职工明细账户。委托承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录业务账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开户
&&&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
&&&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到&中心&三楼稽核部领取《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附表三,一式四联,稽核部、用户部、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各一联)、《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五,一式三联,单位和个人月缴额逢分逢角均进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表》(附表二,一式一份,填好后交稽核部办理专管员证),并按要求填妥,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交&中心&三楼稽核部核定缴交比例、缴交基数和明确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及汇缴账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中心&审批人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附表三:&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
单 位 全 称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汇缴联系人
发 薪 开 户 银 行
发& 薪& 账& 号
发& 薪& 日& 期
汇缴总人数[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元)
单 位 缴 交 率 (%)
单位缴交基数(元)
职工缴交率
职工缴交基数 {元}
合计基数{元}
汇 缴 账 号
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
经办银行名称
经办银行地址
填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
&&&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 单位将已审批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递交给&中心&用户部,由审批人员复核录入。复核无误,进行单位开户登记操作,开户登记后,告知单位的委托承办银行的归集账号、户名及汇缴单位公积金专户账号,并将申请开户的资料退返给开户单位,通知其到&中心&指定的承办银行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
&&&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
&&& 开设单位公积金专户后,即可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单位经办人持《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交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银行柜员根据单位提供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进行开户操作(在同一单位下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生成开户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号,打印&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汇缴清册单位联一起返还给开户单位。为避免手工输入错误,单位经办人员应现场核对职工个人信息。
如果单位缴交人数较多,本操作可进行批量处理,由单位按&中心&规定的格式提供清册的磁盘文件,交&中心&信息部进行批量开户。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为6%-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工资、奖金、津补贴总和除以12确定,且不超过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为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缴存比例。
&&& 单位自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填妥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表四,一式三联,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支票或现金到承办银行公积金结算柜台进行汇缴存款,结算柜员审核无误后,进行单位汇缴操作。同时打印相关凭证连同现金或支票一并转银行柜员,待银行做相应的业务处理后,将汇缴书第一联和进账单回执一并返还给单位,作为收妥入账的凭据。
附表三&: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年& 月份&& 单位:元&&&&&&&&&&&&&& 第&& 页
身份证号& 码
上 年 度月
平均工资额
合计应缴& 额
本 页 合 计
累&&&&&& 计
单位法人代表盖章&&&&&&&&& &&&经办人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
&&&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须填妥《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四、六,一式三联,银行、中心、单位各一联)及现金或支票交银行公积金结算柜台。结算柜员审核无误,进行补缴登记,并打印委托收款凭证交银行柜员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然后将汇缴书和补缴清册的单位联返还给单位,作为收妥入账的凭据。&
附表四: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年&& 月&& 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汇缴单位公积金专户账号
上&&&&& 月&&&&& 汇&&&&& 缴
本&& 月&& 增&& 加&& 汇&& 缴
金&&&&&&& 额
金&&&&&&& 额
本& 月& 补& 缴
本& 月& 减& 少& 汇& 缴
本& 月& 汇& 缴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单位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汇缴&&&&&&&&&&&&& 年&&&&&&&&&&&&&&&& 月
附清册&&&&&&&&&&&&&&&&&&&&&&&&&&&&& 张
本表一式三联(中心、银行、单位各一联)&&&&&&&&&&&&& 复核:&&&&&&&&&&& 记账:
&&& 补缴分为正常补缴、不定额补缴和差额补缴三种。
&&& 正常补缴指个人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该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单位整体欠缴后恢复正常汇缴,不采用该种补缴方式,仍按正常汇缴处理。
&&& 不定额补缴指职工由外县区或外省市调入省直单位时,从外地转入&中心&的公积金应为其开立个人账户后进行一次性补缴。
&&& 差额补缴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时,应当在补缴清册中正确地填写补缴原因,补缴期限和个人账号,以便职工可以更加详细、明了的查看自己的缴交情况。
附表五:&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 &&&&&& 个人缴交率:&&&&&&&&& %共&&&&&&& 页
汇缴单位公积金专户账号:&&&&&&&&&&&&&&&& &&&&&&&&&&&&&&& 单位缴交率:&&&&& %第&&& 页
职& 工& 账& 号
补 缴 原 因
补 缴 期 限
补 缴 金 额
本&&&&&&& 页&&&&&&& 合&&&&&&& 计
单位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_
本表一式三份,中心、银行、单位各一份
第三部分& 住房公积金变更
&&& 住房公积金变更包括业务变更和资料变更。业务变更包括个人基数调整、比例调整、封存、启封、个人新增开户等。资料变更包括:汇缴单位变更单位开户名称、变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通讯地址;个人变更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 一、业务变更
&&& 1、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启封、个人新增开户等业务变更,应正确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七,一式三联,中心、银行、单位各一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当月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并交&中心&委托承办银行,银行受理加盖业务印章,将单位联退还给单位。
&&& 2、申请提高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的,应正确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八,一式三联,中心、银行、单位各一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当月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并交&中心&委托承办银行,银行受理加盖业务印章,将单位联退还给单位。
&&& 3.办理变更、调基业务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按&中心&规定的磁盘数据格式批量报盘给&中心&信息部,进行数据导入。
&&& 二、资料变更
&&& 单位开户名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变更的,原则上由单位专管员持公积金专管员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更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具变更申请报告(报告须载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事项,申请人签名及单位签章),交&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办理。
&&& 个人变更姓名及身份证号的,可由本人或公积金专管员办理,需提供: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正确姓名和身份证号、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等内容,个人签字单位签章)交&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办理。
第四部分&& 住房公积金转移
&&&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
&&& 职工因工作市内调动及调出本市需办理转移或提取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 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时,需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个人申请报告、身份证、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已填妥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附表九,一式四联,转入单位、转出单位、中心、银行各一联),加盖原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提取时须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柜台办理。
&&& 附表六:&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
身份证号码
转移金额(大& 写):
转出单位意见:
(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中心审批意见:
&&&&&&&&&&&& 初审人:
&&&&&&&&&&&& 复审人:
年& 月& 日
承办银行盖章
本表一式四联(转入单位、转出单位、中心、银行各一联)
&&&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需提供: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要求办理转移。
&&& ②工作调动户口不迁移需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办理转移。
&&& 二、转移或提取
&&& 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流程与时间,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销户的办理方法和时间一致(见操作手册第六部分)。
&&& 三、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
&&&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是针对下岗失业及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注销、解散的职工办理的一项特殊转移业务,凡省直单位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且不符合提取范围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由&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统一封存管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原则上由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
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劳动关系终止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转移通知书》(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转出方为本单位,转入方为&中心&封存户),到&中心&营业厅用户部集中办理封存手续,经&中心&审批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附表十,一式四联),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 因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不能办理的,可由职工本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但需提供职工本人失业证等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存放地出具加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工作经历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须本人签字,转出方为原单位,转入方为&中心&封存户),到&中心&营业厅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经&中心&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职工本人签收。
&&& 集中封存户内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中心&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户,并负责有关账务的核算。
&&& 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后符合提取条件的或封存满二年后仍未再就业的,可以办理提取,具体操作可参照提取、销户业务(见操作手册第六部分)。
&&&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重新就业的,需在新单位下另行开户缴存,并可持就业单位的接收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并填写《转移通知书》(须加盖再就业单位行政公章,转出方为&中心&封存户,转入方为职工再就业单位),由再就业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附表七: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封存凭证
编号:&&&&&&&&&&&&&&&&&&&&&&&&&&&&&&&&&&&&&&&&&&&&&&&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转出单位账号
转入单位账
转出个人账号
转入个人账
封存金额(大写):
个人签名:
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 初审人:
&&&&&&&&&&&& 复审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联,个人一联、中心三联(留存、记账、备查各一联)
&&&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需要说明的事项
&&& 1、职工公积金最后汇缴月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不符,即存在欠缴情况的,应当由原所在单位将欠缴部分补齐方能申请转户。确实不能补齐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报审批柜台审批。
&&& 2、集中封存账户内职工的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只能做转移、提取、查询业务,不能进行正常汇补缴。
&&& 3、集中封存户在&中心&开设,提取时无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的,在&中心&营业大厅现场办理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在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上支付账户余额后,原《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作废。
&&& 4、单位(职工)申请转入集中封存户时,应当认真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保证其准确无误,以免日后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发现身份证号码、姓名有误的,应由职工持原单位开具的更名申请报告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大厅审批柜台进行更正。
&&& 5、《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通知单不慎丢失的,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补办申请,提交公积金营业大厅审批柜台,审批人员核实其身份的唯一性后,予以补办,原《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通知单作废。
第五部分& 个人公积金账户合并
&&&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一个职工只有一个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即使工作单位变动引起转移也不会改变。如在同一单位重复给职工开设缴存账户或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一个职工在单位有多个公积金账号的,需进行账户合并。
&&& 办理该项业务时,须出具并户职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申请报告(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专户账号、并户职工的个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个人账号、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个人账户余额及请求合并账户等内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交&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办理。
第六部分&& 住房公积金提取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包括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办理该类业务须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手续(证件、资料等),并经&中心&审批柜台批准。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周五&中心&需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及账务核算,不对外办理任何相关业务。
&&& 一、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个人申请报告、身份证、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已填写完整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批)表》(附表十一,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柜台办理提取手续。夫妻双方同时提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资料前来办理。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单位介绍函前来办理,其他人不能代办。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件和可提取的额度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附表八: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
个&& 人&& 账&& 号
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
提取金额(大& 写):
单位审核意见
本人因&&&&&&&&&&&&&&&& ,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请予批准。
中心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银行盖章:
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单位经办人:
本表一式三联,单位、银行、中心各一联
&&& (一)购买自住住房
&&&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①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契税发票。
&&& ②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 ③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购房发票或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
&&& ⑤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公告;安置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
&&& 2.申请提取的期限
&&& 在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相关证明资料签发(出具、审批等)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3.申请提取的额度
&&& 符合本提取条件①②③项的可以部分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提取的数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金额)。符合④⑤项的提取的数额不超过建造、翻建、购买拆迁安置房实际支出的总金额。
&&& 4.其它
&&& 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 (二)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①偿还银行住房按揭月供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上一年度至提取日的银行还本付息的流水;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银行打印上一年度至今的还款流水明细。
&&& ②提前结清银行住房按揭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凭条及贷款结清证明。
&&& 2.申请提取还贷款的期限
&&& 还月供提取的,贷款未偿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前结清提取的,结清贷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 3.申请提取的额度
&&& 部分提取,要求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3000元,可提取账户内千元以上的部分。
&&& 夫妻双方提取的合计数额:还月供的不超过12个月内应偿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提前结清提取的不大于最后一次还款的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 (三)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批准的《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
&&& 2.申请提取还贷款的期限
&&& 自筹资金结清提取的,结清贷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 3.申请提取的额度
&&& 部分提取,可提取账户内千元以上的部分;夫妻双方提取的合计数额不大于最后一次还款的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 (四)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房租。
&&&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①提供住房租金凭证。住房租金凭证按经过房产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或者是房产部门、单位出具的公房使用证、租赁合同上的金额确认;
&&& ②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工资总额口径核定职工的年收入后出具证明确认。
&&& 2.申请提取的期限
&&& 租赁期间每年的12月提取一次。
&&& 3.申请提取的额度
&&& 部分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提取的金额为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
&&& (五)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 1.申请提取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修房合同;付款收据或发票。
&&& 2.申请提取的期限
&&& 在大修自住住房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出具)一年内申请办理,且只能提取一次。
&& &3.申请提取的额度
&&& 部分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提取的数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的总金额。
&&& 二、批量提取
&&& 凡提取人数超过20户或提取金额超过50万的单位须办理批量提取,由单位专管员或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办理,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附表十二,中心、单位各一联),并按《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中提取人的排名顺序备齐提取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申请报告等,与&中心&约定审批时间,交由&中心&审批人员统一审核,审核完毕,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由审批人员核定统计提取金额及人数,打印呈批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领导签准后,通知单位前来核对数额领取支票和提取回单。提取业务由审批人员完成,然后交复审柜签字盖章,批量提取完成,由单位专管员通知其职工提取款项到账时间。
附表十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单位账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提取人签名
本表一式二联,单位、中心各一联
&&& 三、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
&&& 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个人申请报告、身份证、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已填写完整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柜台办理提取手续。
&&&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离休、退休
&&& 离、退休证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 (二)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 ②失业证或二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 (三)出境定居
&&& 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②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 ③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单位证明其真实性的关于死亡人住房公积金分配问题的书面协议书,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 ④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友情提示:符合阳光卡支取的职工,在&中心&办理完支取审批手续后,取款须注意如下事项。
&&& ★支取前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任一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修改初始密码(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为&888888&)。
&&& ★审批后请于一个工作日后在任一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或银联机支取。
&&& ★&中心&返回的支取单请交至单位财务做账。
第七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单位分立
&&& 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单位分立是两种特殊的批量业务,处理单位合并业务时,将被合并单位的职工整体转移到合并单位,然后将被合并单位销户。处理单位分立业务时,先完成分立单位的开户,再将被分立单位的部分职工转到新开户单位。
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和分立业务需经&中心&稽核部审批。
&&& &中心&用户部审批人员见稽核部审核后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方可进行业务处理,开户后的具体操作可参照转移业务。
第八部分&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对账
&&&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可通过以下途径
&&& 1、持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在光大银行的任一ATM柜员机上的自助查询系统中查询个人公积金的缴交情况及账户余额;
&&& 2、持个人身份证到公积金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柜台直接查询个人公积金缴交情况及账户余额;
&&& 3、登录&中心&网站()首页的在线查询专栏,输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和查询密码(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网上查询的初始密码为卡号的后4位数),查询个人公积金缴交明细及账户余额;
&&& 4、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应先与缴存单位的公积金专管员联系核对,核对后仍有质疑的,可由专管员陪同并持有效的缴交凭证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进一步查实。
&&& 5、单位专管员持专管员证或单位介绍函,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进行账务核对。可查询本单位及职工公积金缴交情况、账户余额;打印单位对账单、电脑打印提取单;拷贝职工个明细对账单、年结利息单、个人余额账户表等数据。
第九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
&&&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补缴手续全部完成后,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才可办理转&中心&集中封存库、支取或转移等手续,待单位汇缴人数为零,单位账户余额为零时,&中心&自动将此类单位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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