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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如宝与陶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42号
原告:许如宝,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小三,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杨文全,潘集区司法局田集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告许如宝与陶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志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如宝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军、被告陶小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许如宝诉称: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3年2月,被告从原某处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2013年3月原某与被告及缪某三人约定合伙经营洗浴中心,租赁被告的场地进行经营,并且进行了前期浴场装修等投入。但是,到2013年5月份,被告突然说要将洗浴中心的经营场地出租给他人,要求终止合伙经营,经合伙人结算后,由被告返还原某7万元前期投入。被告与原某协商,请求原某将应返还给原某的7万元借给被告使用,连同之前借的5万元,在日给原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日前还款,不收利息;在日前还款,每月利息1800元,从日起算利息,每月一付。被告在借款期间,从未按合同给付过利息,还款期届满后,经原某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某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0800元(日-日期间),逾期利息7200元(日-日期间),合计13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陶小三辩称:原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某诉称“2013年2月,被告从原某处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2013年3月与被告及缪某三人约定合伙经营洗浴中心,租赁被告的场地经营,并且进行了前期浴场装修等投入,但是到2013年5月,被告突然说要将洗浴中心的经营场地出租给他人,要求终止合伙经营;经合伙人结算,由被告返还原某7万元的前期投入”等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向原某借过一分钱,被告给原某出具借条另有原因;被告与原某及缪某签订一份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协议,约定每人投资25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同时还对入伙退伙条件进行了约定,还口头约定了洗浴中心正式营业前财务由被告暂时负责管理。合伙协议签订后,原某仅投资8万元资金后就不愿再投入了,洗浴中心装修无法继续进行,原某为了自己利益不受损失,于日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为其证明投资额,被告考虑双方是战友关系,故在没有核对账目的情况下,按原某要求给原某出具了12万元的借条。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在合伙协议没有终止、合伙债务没有清偿、合伙财产尚未处理、合伙账目尚未清算,被告给原某出具的借条应为三合伙人共同债务,而不是被告个人所欠。原某如果要求退伙,抽回合伙资金,首先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同时因其无故退伙给被告及缪某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凭一份借条就要求被告返还其全部合伙投资。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
原某许如宝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1、原某身份证,证明原某的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
2、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某12万元的事实,双方约定利息。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借条不是被告的本人债务,是原被告及缪某的合伙债务,12万元是三合伙人收到原某的合伙投资洗浴中心的投资款;约定利息不明确。
3、日合伙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及缪某有合伙经营浴池宾馆的意向,但该协议并没有完全履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认为被告有证据证明原某已经履行了该合伙协议。
被告陶小三针对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原某无异议。
2、合伙协议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日、18日收条2张,证明原被告及缪某三人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合伙协议已部分履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三人的投资款没有到位;日借条其实是收到原某的投资款。原某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的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租赁日期;收条的数额与原某的出资额有差距。
原某申请证人缪某出庭所作的证词:原被告是战友关系,其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在潘一东矿门口的网吧,被告向原某借款5万元,当时被告讲做生意用;三人因合伙产生纠纷,经合伙结算,被告讲没有钱给原某,给原某出具了借条;并称被告也给其打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
原某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证人证实被告向原某借款5万元;合伙清算后,包括之前的5万元债务,加上清算后的7万元,被告给原某出具了一份12万元的借条。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证人是三合伙人之一,且证人与原某经营另外的生意,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某证据1,证明原某的主体资格,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某证据2,被告虽质证认为是收到原某的合伙投资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从被告出具的借条形式和内容看,亦符合借款特征,证人缪某亦出庭予以证实该12万元中包括之前被告借原某的5万元及合伙清算后被告应返还给原某的7万元,因被告没有钱给付,给原某出具了12万元的借条,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某证据3,证明原某、被告及缪某三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协议书,从被告提供的两份收条内容看,亦证实原某前期投资了部分款项;被告辩称原某履行了合伙协议,但从被告提供的两份收条内容看,原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投资数额,故对原某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证据1,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证据2,虽证明原某和被告及缪某三人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并租赁被告的房屋,合伙经营期间,原某进行了部分投资,但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日借条不是借款而是收到原某投资款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某申请的证人缪某所作证词,能够证明原被告及缪某三人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后因产生纠纷,双方没有再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双方清算后,被告应返还原某前期投资款7万元,加上合伙之前被告借原某的5万元,因被告没有钱支付,被告给原某出具了12万元的借条。被告虽称该12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收到原某的投资款,但从被告出具的借条形式和内容看,符合借款特征,故对缪某所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2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某借款5万元。日,原某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欲经营浴池宾馆,3月10日,原某支付门面房装修款2万元,日前一二天,原某、被告及缪某三人签订一份个人合伙协议书,经营浴池宾馆,约定三人出资额分别是25万元,同时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于3月12日之前交齐,3月18日,为购置中央空调,被告收到原某1万元,收到缪某25000元,其本人出资25000元。后原被告及缪某三人在合伙期间发生纠纷,不再经营浴池宾馆。日,双方经清算,被告应返还原某7万元,因被告无钱支付,便给原某出具一张12万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许如宝壹拾贰万元整,在2014年元月1号前还钱,每月利息壹仟捌佰元整,从号前还钱不收利息,利息每月一付,从号算利息”。后经原某催要,被告未还款。
另查,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00%。
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于日给原某出具的借条上12万元是借款还是被告收到原某的合伙投资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做生意向原某借款5万元,有证人缪某证词予以证实,对该笔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未向原某借过该笔借款,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及缪某三人合伙经营浴池宾馆期间,因双方发生纠纷,不再合伙经营,经清算,被告应返还原某投资款7万元,因被告无钱支付,连同被告先前借原某的5万元,被告给原某出具一张12万元的借条,该事实,有证人缪某的证词予以证实,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偿还;被告辩称该12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收到原某的合伙投资款,从被告出具的借条形式和内容看,符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对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每月1800元,月息1分5厘,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某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日-日期间利息应为26400元(6.00%÷12个月×4倍×11个月×120000元),原某仅诉请18000元,未主张部分视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陶小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如宝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1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陶小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矿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苏志元
书记员  刘 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其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裁判日期: 0:00:00审理法院: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42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2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案例:2个 代理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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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家3万元钱,三个月利息1000元,利息高不高
月息一个点多一些,一般不会这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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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借了26万,月息2600和你差不多不高,借钱基本都这样了
不多,如果高利贷就是3000多,注意,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注意保护自身利益。
不高,有的一个月就好几千
相比高利贷,已经很好了
风险怎么样,利息是根据风险评估的,
月1%没能达到基准利率贷款的4倍,受法律保护,不是高利贷
你好黑哦,高利贷
我借别人的
他黑,别借
真的不高,你可以和银行比一下,三倍以内都算便宜的。
你还好,我借给我舅子二十万,三年无息,不过我操他妹
不过相对高利贷还可以
还能接受吧!
比银行利息也高不了什么啊,可以了
不高,使劲借
这个,有点高吧
如果你在银行里定死期,存一万元,一年最高的利息才最高400元,我说的是一年最多的利息
我们这边一万一天一百'这样比起来你这都不叫利息
也不算是'都是急用,周转个几天的,正常是月息%3-%5
高,相比银行贷款高
银行贷款也差不多
不高,比平安便宜
不高!年息才13
这么低你还想怎样
高利贷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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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息还是月息?暴利!月息一年可拿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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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条回答
你好!是9600元满意请采纳谢谢
如果不算利滚利的话。一个月九百,一年十二个月就是10800
每天30元,一年365天,共计10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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