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伤者的营养费,九级伤残营养费费,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都能给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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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不会再给只要总额没超过保额上限,后续治疗费会给。不过营养费和伤残费是一次性给付的,保险公司都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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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看你交的是不是全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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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营养费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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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如何判决
案件介绍:2012年3月1日21时00分许,被告段**驾驶被告乔**所有的L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亚湾龙海二路海德厂路段,与王**驾驶的助力车搭载彭**、原告刘**发生碰撞,造成王**、彭**和原告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1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惠湾公交字【2012】第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彭**和刘**不负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原告在惠阳区三和医院住院治疗88天,共产生医药费27138.12元,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现原告虽然现在已基本治疗结束,但留下了残疾,在2012年8月1日,在原告与被告段**共同委托司法鉴定,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拾级伤残。原告支付了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核定助力车的维修费1300元。另查肇事车辆LQ**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三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000元,保单号码为AGIIZMOCCTPllB0053**,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等险种,保单号码为AGlJZMOCZH91lB0030**,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次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还给原告的生活带了极大的不便,同时给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极大的打击。根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本案裁判要旨: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7138.12元有医疗费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9000元,有司法鉴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三、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4400元过高,结合原告住院88天,医嘱加强营养的事实,本院认定营养费2600元;
四、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88天,按照50元/天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00元;
五、护理费。原告住院88天,按照50元/天标准,护理费为4400元;
六、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间为住院88天加医嘱休息的90天(3个月),共计178天。原告主张按照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但原告未提供社保证明、工资银行流水单等证据印证其工资收入数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月工资3500元不予认可。原告从事的道路运输业,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中的道路运输业年收入34463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6806.61元;
七、残疾赔偿金。原告刘**虽然是农村居民,但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53794.96元;
八、交通费。原告住院88天,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15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本院认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十、鉴定费。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十一、维修费。原告支付助力车维修费1300元,有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且该数额与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刘**,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206**。
委托代理人:张**,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身份证号码290**。&
被告:段**,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身份证号码:13*。
被告:乔**,女,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81**。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惠州市潼湖镇,身份证号码:032**。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
负责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016**。
&&& 原告刘**诉被告段**、乔**、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段**、乔**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3月1日21时00分许,被告段**驾驶被告乔**所有的L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亚湾龙海二路海德厂路段,与王**驾驶的助力车搭载彭**、原告刘**发生碰撞,造成王**、彭**和原告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1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惠湾公交字【2012】第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彭**和刘**不负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原告在惠阳区三和医院住院治疗88天,共产生医药费27138.12元,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现原告虽然现在已基本治疗结束,但留下了残疾,在2012年8月1日,在原告与被告段**共同委托司法鉴定,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拾级伤残。原告支付了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核定助力车的维修费1300元。另查肇事车辆LQ**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三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000元,保单号码为AGIIZMOCCTPllB0053**,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等险种,保单号码为AGlJZMOCZH91lB0030**,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次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还给原告的生活带了极大的不便,同时给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极大的打击。根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判决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7138.12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营养费4400元、伙食补助费4400元、护理费7040元、误工费20883.3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53794。9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200元、助力车维修费1300元合计142956.38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和鉴定费1200元。二、判决被告段**、被告乔**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 被告段**、乔**辩称:段**是乔**雇佣的司机,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乔**承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乔**承担。
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辨称:一、商业险与交强险属于不同险种,本案应分开审理;二、本案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误,应当扣除非社保用药之后才能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不应列入赔偿范围;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应以50元/天为宜;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应酌情赔偿500元;4、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缺乏事实依据;5、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6、后期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7、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8、误工费应当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9、车辆维修费应提供修车发票,原告需证明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三、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21时00分许,被告段**驾驶被告乔**所有的粤L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亚湾龙海二路海德厂路段,与王**驾驶的搭载彭**、刘**的无号牌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彭**和原告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1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惠湾公交字【2012】第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彭**和刘**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阳三和医院治疗,原告在惠阳区三和医院住院治疗88天,共产生医药费27138.12元,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原告出院时医嘱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201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段**共同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9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接乱为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原告刘**自2010年10月起至事故发生时在惠州大亚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刘**自2010年12月起在惠州大亚湾区**租房居住。原告的助力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经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定损,该助力车的车损为1300元,原告刘**支付了助力车维修费1300元。
被告段**是被告乔**雇佣的司机,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本次事故。粤L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书、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租房协议、机动车定损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段**驾驶被告乔**所有的粤LQ**号小型轿车与王**驾驶的载原告刘**的无号牌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大亚湾交警部门作出的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粤LQ**号车在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段**是被告乔**雇佣的司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本次事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被告乔**承担。交强险险不足向原告赔偿部分由被告乔**向原告予以赔偿,该部分赔偿款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7138.12元有医疗费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9000元,有司法鉴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三、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4400元过高,结合原告住院88天,医嘱加强营养的事实,本院认定营养费2600元;四、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88天,按照50元/天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00元;五、护理费。原告住院88天,按照50元/天标准,护理费为4400元;六、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间为住院88天加医嘱休息的90天(3个月),共计178天。原告主张按照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但原告未提供社保证明、工资银行流水单等证据印证其工资收入数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月工资3500元不予认可。原告从事的道路运输业,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中的道路运输业年收入34463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6806.61元;七、残疾赔偿金。原告刘**虽然是农村居民,但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53794.96元;八、交通费。原告住院88天,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1500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本院认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十、鉴定费。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十一、维修费。原告支付助力车维修费1300元,有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且该数额与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元,首先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维修费13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0000元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1501.57元,交强险不足理赔部分34338.12元,由被告乔**向原告予以赔偿,该部分赔偿款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刘**赔偿维修费13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刘**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0000元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1501.57元;
二、被告乔**应向原告刘**赔偿34338.12元,该部分赔偿款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乔**负担540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被告应负担部分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 判& 员& 朱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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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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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后续治疗费是怎么赔偿的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编辑本段(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4,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人数: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编辑本段(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后续治疗费,其他依此类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以及因康复护理,其他依此类推、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1。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编辑本段(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实务中,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影响劳动能力的。《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编辑本段(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1、身份,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职工发生工伤。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按5年计算。编辑本段(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可以根据其年龄。   3,II级的减少10%、护理费。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75周岁以上的、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编辑本段(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必要的营养费,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最重的为一级。如不符合、豪华型,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别。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编辑本段(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75周岁以上的,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II级的减少10%,按20年计算。   当然,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同时。编辑本段(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编辑本段(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误工费。编辑本段(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特殊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1、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但60周岁以上的。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18条的规定。   2:残疾赔偿金,有两点需要明确, II级的减少10%,11级的减少10%,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最轻的为十级,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编辑本段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除第1项费用外。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次数相符合,II级的减少10%,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编辑本段(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不再有任何差异;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按5年计算,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其他依此类推,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出租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适用”,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可以乘坐救护车,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还包括赔偿丧葬费,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交通费;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不管受害人的职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是“普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其他依此类推、后续治疗费两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就多余的护理费,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护理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工作,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住宿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时间,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II级的减少10%。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我们认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II级的减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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