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按月民间借贷利息与违约金的2.5%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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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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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关于复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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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转的公式换:
日利率年=利率3/06=利率月3/0月。利率(‰=)年利率%(÷1)2
是以63和00转换3而,非际自然天数。实
计息为整年期()月,计息的式公:为
①利=本金息×(月)数年年×(月利率)
计息有整年期()月有零头又数天,的计公息为:式
②利=本金息×(月)数年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利率日
同时银行可,选将择息期全计化部实为际数天算利息计。需要注的是,意月年换日中足算年的3按06天(3非563或66)天计足月的,30天(按非月当实的际数)天计不,足的月按际实天计数。计息公为:式
③利=本金息×际天数×实利日率
这三个计公算式实质同相,具采用体那一公式计个,算央赋行了金予机融自主选构的权利择。
一、 单。利
合同限内的期息利算计及到两涉方个面,即利和单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了除就本金偿的还法、方还时间做出约定偿通,还会就常利的偿还息方法时和做出约定间例如。合同中“季收息,按利本清”随的定。约就要这求借款每过一个借方款度就要季还一利次,这息利息种是就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季度按一时偿该季还度利的息,么那从息逾利之日起期,要对就部分逾这的期息利收加利息即复,。利据1依99年《9人民币利管理规率定》(下以称简《定》),短期借款规的以按可、按季结息,月月或每季末每20日为月结息日中;期长款借按结息季,季度每月2末0日为息结日。
二、 金(机构)复融利
复利即“利滚”利,利的利息息。
虽无法明确律定规款中约借民定间借贷中复的息效力问,题但是实践中在禁止是间借贷计算复息民。的
金融机构贷款支中持复。在息借合款中约同定月或按按季算利结息。逾期支付息的,利利息为下期转本中金算计期下利息。
详见199年9中国人银行发民的布《民人币利率管规理》的定定,规类期限各贷款的在贷,期内款利息,结算逾期后付的,支可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对以利息计收利,贷款逾复期的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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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起算
时间:&&|&&作者:朱海强&&|&&浏览:4610
本文并非着意对合同违约问题作深层次的探讨,而是把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常用法律条文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罗列出来,旨在厘清思路,并将自己的学习体会附于其后,以期对大家在办案过程中有所帮助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几个问题的思考本文并非着意对合同违约问题作深层次的探讨,而是把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常用法律条文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罗列出来,旨在厘清思路,并将自己的学习体会附于其后,以期对大家在办案过程中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1.本文主要探讨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违约责任。2.本文主要探讨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的违约责任。3.本文主要探讨约定有违约责任,但对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一、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何表述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表述有“支付利息”、“支付滞纳金”、“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金”等等。究竟哪种表述更为科学严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6条规定,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见,只有借款合同才存在支付利息或者支付逾期利息。非借款合同,应表述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我们常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表述:“被告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种表述错误有二,一、既非借款,何来利息。二、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实质是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法定利息及罚息之和,罚息本身就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在非借款合同中,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和罚息之和。因此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正确的表述应为:“被告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3.日以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依据是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4.日以后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依据是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以上4个阶段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复函、三个批复作为依据,实践当中一般不会有太大争议。下面重点谈谈第5个阶段:
号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于借款案件违约的可直接按照该通知第三条执行,但对于非借款案件,由于当事人不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上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故有的法官依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违约金。而实质上自银发【号通知下发后,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违约金已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本人认为,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以此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裁判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加收的幅度,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损失、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三、利息及违约金起算时间的问题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利息、违约金从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无需多说。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债务确认书、企业询证函或者对账后重新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有人认为应从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违约金。本人认为确认书、询证函或者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只是合同双方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在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何以要支付违约金?故利息、违约金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但实践中,很少有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注意保留追讨债务的证据,债权人向债务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是什么时间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很难完成。在不能完成此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利息、违约金应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因为起诉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本人认为,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违约金并无不妥,但更为精确的似乎应从起诉书送达至被告并给被告一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起诉之日与起诉书送达至被告之日一般相隔较近,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不大,一般很少引起争议。
四、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的问题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的时间直接牵涉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较高的利率或违约金计算标准,更是如此。对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的表述,各个裁判文书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人从上网文书中找到一例民间借贷案例,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月息2分。判决的主文是这样表述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XX年XX月XX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被告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按照约定支付月息2分的利息,并无争议。关键问题是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进入执行阶段后,是根据判决主文前半段内容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呢?还是依据判决主文后半段内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2倍计算呢?上述判决主文的表述自相矛盾。本人曾在执行部门工作过,执行人员通常根据民诉法229条及适用意见294条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而申请人通常要求以判决书主文前半段表述的较高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正是民事裁判机构的这种错误表述,使得申请人与执行人员之间的摩擦时有发生。当事人借款未还,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应从借款之日至判决的自动履行期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自动履行期过后未按判决履行,当事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即违反了民诉法229条及适用意见294条的规定,理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因此上述案例判决主文正确的表述应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XX年XX月XX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执行款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此批复印证了上述观点。但是通过近日查看上网文书,发现对利息、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的错误表述仍大量出现。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大致经过了5个演变阶段:1.日以后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依据是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10号《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2.日以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依据是日最高
作者: [河北-邯郸]专长: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689积分 | 帮助473人 | 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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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或抵押少 30-40%
资质特别好的企业会下浮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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