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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桂芳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
段桂芳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初字第05103号
  原告段桂芳。
  委托代理人白晶晶。
  委托代理人金殿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胡东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龙,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段桂芳与被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国中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桂芳的委托代理人白晶晶、金殿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桂芳诉称,日11时30分许,杨永民驾驶蒙dgm277号二轮摩托车沿天义镇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马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对方向白晶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乘坐电车的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永民负主要责任,白晶晶负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15天后出院。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头皮血肿,右颧、右肘、右踝软组织伤,外伤后头痛、头晕反应,右侧距腓前韧带断裂、关节积液,泌尿系感染。出院医嘱:出院后注意休息改善睡眠。右踝伤后制动4周,4周后行功能锻炼、骨科复诊。原告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927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误工费7086.80元、护理费1518.60元,合计18479.40元。杨永民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故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杨永民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我公司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按医保用药标准计算。我公司不负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公交认字(2014)第07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日11时30分许,杨永民驾驶蒙dgm277号二轮摩托车沿天义镇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马街交叉路口处,与沿路口由南向西转弯白晶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原告受伤。经认定杨永民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晶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2、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诊断书、病案。证明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头皮血肿,右颧、右肘、右踝软组织伤,外伤后头痛、头晕反应,右侧距腓前韧带断裂、关节积液,泌尿系感染及住院15天的治疗过程。
  3、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收费收据、原告住院费用汇总表。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医疗费9273.87元及具体的费用支出详情。
  4、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误工期限为70天,并支付鉴定费1000.00元。
  5、白晶晶的声明。证明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白晶晶将交强险限额内的受偿权让与给本案原告优先受偿。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综合被告的质证意见,依据证据规则认证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日11时30分许,杨永民驾驶蒙dgm277号二轮摩托车沿天义镇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马街交叉路口处,与沿路口由南向西转弯白晶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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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主责的车有保险我个人还需要赔钱吗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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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不用自己赔钱的。
主责的话,如果只有车损,基本上不用你赔钱的,自己的保险公司赔给你70%,可能有些需要先垫付,主责保险公司理赔过后,对方保险公司赔付你30%,保险公司再打给你,理赔资料复印敲上理赔章,如果没有其他免除。
就是理赔起来有点麻烦,再到次责方理赔  主次责任处理起来
其他3条回答
自己的保险公司赔给你70%主责的话,对方保险公司赔付你30%,如果没有其他免除
保险公司会扣除你些少的免赔款的。
把你的保单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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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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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男,1973年8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海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男,1968年4月??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址:??????长青街中段。代表人刘桂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欣,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穆??与被告崔??、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瑞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及委托代理人乔海峰,被告崔??,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8时许,被告崔??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锦线11km+900m处,超越原告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时与摩托车相刮,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赤峰宝山医院住院治疗93天,支付医疗费58810.17元,被告崔??已给付原告赔偿款14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4810.17元,误工费20632.90元,护理费10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716元,残疾赔偿金56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53.60元(父亲穆荣国1662元+长女穆蕊2991.6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号、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原告无责任,被告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质证无异议。2号、赤峰宝山医院疾病诊断书1份、住院收据2枚、门诊收费收据3枚、门诊挂号收据1枚、住院病案1册、住院病人费用清单4页、住院病人费用汇总表4页。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支付医疗费58810.17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3号、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司法鉴定费收据1枚。证明原告的损伤应评定为ⅹ级伤残,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1200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4号、喀喇沁旗乃林镇甸子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穆荣国和穆蕊常驻人口登记卡各1张。证明原告是穆蕊(2003年1月??日出生)、穆贺的父亲,原告、穆永军、穆彦丽是穆荣国(1938年4月??日出生)的子女。被告崔??质证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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