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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指引》为PPP装上&保险&,后续政策还需完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简称PPP)是当前经济形势下政府大力支持的一种财政政策形式。但是,PPP模式还远没有完善。财政部于4月14日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后简称《指引》),为PPP模式装上了一道制度,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有更重要的配套制度才能使PPP发挥最好的作用。PPP模式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问题。 1.PPP模式仍然是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1.1地方政府有通过自己的融资平台扩大债务的冲动。地方政府通过自己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产物。税改以来,地方政府财力被大大削弱,而公共事务支出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设立“城投公司”,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对这个平台的财政支持,例如注入土地,国债等资产,让平台来融资为自己财政开支提供支持。然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强烈的扩大举债规模的冲动,不得不承认这和“谁借得越多,谁政绩越大”的地方政府逻辑有关。随着“43号”文和后续文件陆续出台,可以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日子已经一天不如一天,融资通道越缩越窄,银行贷款、公募债券、影子银行融资等大路都亮起红灯,后续融资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想到了PPP,能否以社会资本的形式参与到PPP项目呢?然而,根据财政部在2014年底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可见,政策不允许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地方国企以社会资本一方直接参与PPP项目。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好像被全面堵死了。路虽然堵死了,谁说不能挖地道啊! 1.2平台公司的变相融资能力令人叹服,真应了那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看政府平台们各显神通,引笔者想起一句名言:“人都是被逼出来的”。常规的融资通道堵死了,为了活命,平台不得不打“PPP”的主意。虽然政策不允许本级平台参与本级PPP项目,但其上下级的平台是没有被排除在外的,针对这个政策后门,平台主要以以下两种方式变相参与PPP项目: 1.利用跨级平台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例如:地级市的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到省级政府的PPP项目或县级项目,但实际上资金、人员、具体项目推进都是在地级市平台操作。 2.利用平台新成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平台通过新公司实际参与PPP项目。值得一提的是,第二种方式通过资本的包装和运作,增加风险的方式更为隐蔽,有些可以说是“假PPP”。平台公司寻找社会资金并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作为PPP的主体建设项目。表面上看,这是一个非常正规的PPP项目,但实际上,平台往往私下与社会资金签订一个回购股份的协议,承诺在未来项目建成后以一定价格回购社会资本的全部股份。这实际上是以债务的方式在引入社会资本,在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平台公司会承诺一定期限的一定收益,而社会资本会参与这个项目,也不会考虑这个项目真正的投资收益和风险,而是考虑这个平台公司未来有无还债能力。这本质上还是在增加政府债务,项目中并无PPP模式的任何特点可言,背后仍然是过去政府融资的逻辑,换汤不换药。 2.PPP模式强调的是社会资本的参与,需要配套的措施吸引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否愿意参与一个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来讲,无非考虑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两个指标。而对于合资类的项目,出资方还会考虑自己控制风险和收益的能力。PPP模式的投资虽然是市场化运作,但是投资方向基本上是政府公共事业。而公共事业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外部性很强,这意味着投资项目很难简单依靠第三方付费(消费者付费)产生较高的利润。于是,为了提高项目收益,地方政府往往需要通过财政支出作为项目的营业收入以补贴社会投资者。然而,在政府债务已经高企的当前,如何才能保证政府100%有能力兑付其承诺的补贴呢(包括前期的出资,项目周期内的相关开支和配套支持措施)?另一方面,PPP项目的风险除了有政府兑付的风险,还有项目市场化运营的风险。同样,考虑到投资项目的外部性,PPP的运营风险和普通社会投资项目不完全一样。PPP项目的收入来源很容易被类似的具有同样外部性的其它公共设施投资所压缩。而这些风险是政府无法事前保证规避的。最后,PPP项目的收益虽然名义上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商量的“合理利润”,但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项目投资的具体方向也是由政府主导,最后在社会资本面前招标。社会资本一旦进入,其很难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投资方向。这表明,社会资本自己控制PPP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的能力非常弱,而这必然降低社会资本参与的意愿。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还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2.1 财政部的《指引》可以抑制地方政府盲目的融资冲动,保证政府兑付其承诺的资本投入和“财政补贴”。《指引》中明确PPP项目占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超过10%。这能抑制地方借各种“PPP神通”盲目融资上项目,倒逼地方政府有效利用财政资金,优先发展较为紧迫、质量较高的项目,减少社会一直担心的无效投资。同时,《指引》规定每年全部PPP项目全部纳入预算。这就意味着,PPP项目还款都会进入一般公共预算的盘子里,对于PPP的投资者来说可以说发了一颗“定心丸”。同时,将PPP项目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意味着接受人大监督,PPP项目运营过程的透明性得以提升。只要社会资本和政府事前商量好一个所谓的“合理利润”,政府会根据《指引》里面的公式计算相应需要的财政支出,并将该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政府兑付的能力。同时,《指引》也考虑到了项目的外部性和不可控风险因素,并且给出了在风险发生的情况下仍然保证“合理利润”的财政支出计算指导公式。这也意味着政府将保证承担这些风险。 2.2公司化运作是效益的保证,资本退出机制是吸引社会资本最根本的保证。虽然《指引》首次明确了政府承担责任的“范围”。比如,由于法律、政策等原因,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给投资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政府来承担。这避免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但《指引》却没有明确项目运作中股东的权利和社会资本退出的原则和机制。回顾我国的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这里面最核心的原因便是国有企业向社会资本开放的份额被限制,同时社会资本不允许自由退出。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后,虽然名义上成为了股东,但是没有决策权,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而社会资本退出也受到限制,使得社会资本玩不起,跑也跑不起。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当然不高。而对于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类PPP项目而言,政府对投资的方向仍然具有决定作用(PPP采取的是招标制),项目的灵活性受到限制,相信社会资本很难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没有公司治理机制保证PPP项目的市场化运作,PPP项目在本质上还是相当于政府向社会资本举债,而不是共同出资。同时,一个项目很难在其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周期内保持项目发起时的结构不变。这同样需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理论设定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只有在资本能够自由流动时,资本才是真正意义上安全的。而财政部的《指引》并没有明确这些内容,这需要后续政策进一步完善。作者:张超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张家瑞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以上系作者本人观点,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您对宏观经济观察微信公众号的关注!我们致力于经济热点分析、经济政策解读、经济学及货币银行学理论的研究。我们将结合系统性经济理论和实时经济动态发布评论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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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_百度百科
?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1]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PPP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PPP广义定义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
PPP三大特征
PPP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利益共享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带来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既然形式上不能与私营部门分享利润,那么,如何与私营部门实际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PPP风险共担
伙伴关系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
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PPPPPP模式分类
PPP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5)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6)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8)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0)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PPP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PPP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PPP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2]
PPP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PPP主要内涵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项目的确认、设计和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培训手册前言
2013年底,在财政部年底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组织召开了公私合作(PPP)专题会议,这次会议从体制机制创新的角度,对发展PPP模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随后,财政部门便密集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会和培训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提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
在2014年3月份举办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训班上,财政部王保安副部长指出:“要抓紧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要使财政部门和企业的相关人员熟悉PPP的运作模式与管理要点,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PPP模式。”
但由于我国推广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资料较少,不成体系,不利于开展系统化的培训工作。有鉴于此,我们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对PPP模式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编制了《公私合作(PPP)模式培训手册》(下称《手册》),借助本《手册》,可以快速而全面地熟悉PPP模式的基础知识、政策体系、发展经验、操作实践、法律框架、实施流程和相关案例等。
《手册》分为四篇,每一篇下面分为若干章节,分别阐述相关方面的问题:
第一篇为环境概述篇。主要内容包括PPP模式的基本概念、发展回顾和发展政经环境,建立起PPP模式的基本认识;
第二篇为模式研究篇。主要内容包括PPP模式的分类和选择、PPP合同的分类和优劣势、PPP项目的一般实施流程、PPP模式的SWOT分析、潜在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最后介绍PPP模式推广的动态;
第三篇为典型案例篇。分别选取了轨道交通领域、水务领域和垃圾处理领域的PPP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第四篇为项目指引篇。选取了北京市、广州市和杭州市,对这三个城市的PPP模式推广实施方案和推广项目进行阐述,希望对其他城市或者是想进入这些城市进行PPP项目投资的企业起到借鉴和指引的作用。
PPP开发性金融与PPP项目投资对接研讨会
PPP会议主题
  1.PPP项目高峰讲坛  1)PPP政策出台的背景及其可持续性分析  2)国开金融PPP项目实务与经验分享  3)我国PPP项目发展的机遇、问题与建议  4)从社会资本角度对PPP项目及政策环境的思考  2.PPP项目实务培训  1)PPP项目评价方法、实务操作及PPP项目的招标管理模式。  2)PPP项目融资方案详解及经典案例分析  3)PPP项目盈利模式设计规划  4)典型PPP项目案例解析及风险提示  5)PPP项目采购实务专家
PPP协办单位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研究院  国信招标集团PPP研究院  国信兴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PPP嘉宾及专家
  1、中国投资协会相关领导  2、中国城镇化促进会相关领导  3、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相关领导  4、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专家  5、PPP实务资深专家及学者[3]
PPP相关报道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已经在门户网站开辟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荐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
发改委公告显示,本次发布的PPP项目共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社会资本可积极联系参与。[4]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贵州省财政厅.[引用日期]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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