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利两全保险骗局分红型详细解说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鑫利两全保险特点:相关条款 相关费率⊙ 每两年一返还 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 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 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 更添额外惊喜温馨提示:1、本险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2、缴费 方式为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5种,保险责任至80岁。3、本险无最高保额特别限制,可自由选择相应额度。4、本险可以附加专属的《鑫利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和《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2007)》详情敬请浏览--平安鑫利完满保障计划。5、平安专用视频讲解--(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利益简表:(以购买10万保额为例)保障范围保 险 利 益生存保险金保单生效日起,每满两周年返7000元现金(保额的7%) 至80岁保险期满。累积生存金每两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保单红利金根据平安分红类保险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督机关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关于“保单红利”的解说。累积红利金每年“保单红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 。(红利也可抵交保费或交清增额)满期生存金满80周岁,按2倍保额给付满期生存金,合同终止。保单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申请保单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解决应急之需或博取更高投资机会。生命尊严提前给付被保险人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且平均存活期为6个月以下,可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并按2.5%年利率单利增值;18周岁后按2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金,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本产品可以附加豁免保费,A、投保人(身故或一、二、三级残疾)B、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免交剩余年限保费,保险利益不变。保险利益及分红测算表:(各年龄详细数据敬请下载下边的标准化保险计划书)投保年龄年交保费保险利益科目保单年度末保险利益(假设中结算利率)第20年第30年第40年第50年第60年0周岁11350元/年20年交10万保额生存利益128707元248796元411281元631020元928007元身故总利益321707元441796元604281元824019元1121007元15周岁11730元/年20年交10万保额生存利益130324元252579元418357元642952元946801元身故总利益323325元445579元611358元835952元1139801元30周岁12320元/年20年交10万保额生存利益132948元258641元429568元861308元超年限身故总利益325948元451641元622568元854308元超年限45周岁13490元/年20年交10万保额生存利益136869元266669元超年限超年限超年限身故总利益329869元459669元超年限超年限超年限温馨提示:1、“生存利益”为:“累积生存金”+“累积红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时享受的保单回报(收益)。计划书中 是指“生存总利益”中途退保时的保险利益。2、“身故总利益”为:“身故保险金”+“累积生存金”+“保单红利”。3、“累积生存金”是指每满两年给付的生存金在不领取情况下按3%年利率累积生息而成,目前平安实际给付的累积生存金年利率为3.5%,详细情况请浏览——平安推出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服务特别提示:尽管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实际分配给客户的年度红利高于“中结算利率”,也仅代表本年度实际分红水平,未来收益率是不确定的。 各年度实际红利累积利率请浏览公司给所有分红险客户寄发的年度分红报告书.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标准计划书: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特点:产品类型: 分红型定期两全寿险投保年龄: 0-60周岁交费方式: 5、10、15、20、30年交保险期限: 至80周岁保险责任:生存返还: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额的7%满期金:2倍基本保额身故金:18周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18周 岁后身故,2倍基本保额.五大特点强势出击:1、返还快、可分红:每两年领取基本保额的7%,返还更高更快。还享有分红收益和累积生息服务。(如不领取生存保险金和红利,则以公司公布的累积生息 利率复利累积,目前为4%。)2、保障足、能保本:18周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18周岁后身故(含18周岁),2倍基本保险金额。3、突限制、关怀多:最高保额:0-10周岁累计基本保险金额250万;11-17周岁累计基本保险金额200万。4、满期金、可养老: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证承诺,看得见的爱。5、起点低、覆盖广:最低保额1万起,满足大众需求,让更多人体验平安的关爱!保险利益演示:以保额10万元为例:投保年龄缴费年限5年10年15年20年30年0岁生存总利益(元)30周岁45233743128441150039286635927860周岁1321378127027612222551177026109549980周岁25210632428766234203722603482113101年交保费(元)3815020260142901135084505岁生存利益30周岁37378835551733835032222626695260周岁112979810854491043780100464493397280周岁21722012092102201684419461591818517年交保费(元)38360203801437011430852010岁生存利益30周岁3068122908727597026194337095360周岁96815092949689328885924079766480周岁18830941813281174788516863911575177年交保费(元)38770206001455011580864020岁生存利益30周岁197502185438125913984987404660周岁70282567354464602562010957337580周岁14038881351002130130112544941170086年交保费(元)397502117014970119208920组合一: 金太阳教育储备计划—— 一张保单保两人 一定能实现的教育金规划组合构成平安鑫利+豁免B计划亮点一张保单保两人:一是保障孩子未来受教育的权力;二是保障投保人的交费能力。一定能实现的教育金规划:如投保人发生一至三级残疾或身故,可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但保险计划继续有效。案例展示客户资料:李先生,30岁,为某企业主管,今年喜得贵子,取名平平。需求分析:作为成功人士,希望孩子未来也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为确保孩子未来教育规划一定实现,提早为孩子准备教育基金。保险规划:平平,0岁,男性,投保“金太阳教育储备计划”。计划险种组合:鑫利3万+豁免B计划资金投入:年交保费3545.97元(交20年)最高总投入70919.4元平平利益一览:每天投入不到10元(年交方式),五大保险利益轻松拥有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2100元生存保险金。截止80岁时共领取40次,总计84000元。2、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岁时仍生存,可领取6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可领取6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4、享受分红:6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137101元;8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285660元。(假设中等分红情况,红利领取方式采用累积生息方式。)5、保费豁免:如投保人发生一至三级残疾或身故,均可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计划继续有效。年龄累积生存金中档累积红利现金价值生存总利益16岁208528069250265394719岁2494911970333157023430岁49216317683687611786070岁2385462001495241049110580岁33244528566060000678105注:1.上述生存保险金、累积生存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退保金)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2.累积生存金、累积红利、现金价值等都是保单年度末的数值。3.以上生存总利益指累积生存金+中档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数据均假设0岁开始累积。4.以上举例仅为理解条款所用,并不代表本产品实际分红及生存金累积生息情况,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组合二 :金苹果全面呵护计划—— 五金保障、全面呵护 成就孩子圆满人生组合构成鑫利+鑫利重疾+豁免重疾07计划亮点 一站式解决 教育重疾创业养老问题 成就孩子圆满的人生组合优势1.重疾两倍给 主险3不变2.重疾后豁免 生存返还在3.两年一返还 资金积累快4.满期双倍给 让爱看得见注:主险3不变 (主险基本保额不变;主险生存领取金不变;主险现金价值不变)案例展示客户资料:王利夫妇,工薪阶层,家庭幸福。今年喜得贵子,取名欣欣。需求分析:夫妇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希望孩子未来的教育和大病医疗都有保障,给孩子最全面的呵护,让孩子拥有圆满人生。保险规划:欣欣,0岁,男性,投保“金苹果全面呵护计划”。计划险种组合:鑫利3万+鑫利重疾3万+豁免重疾07计划资金投入:年交保费4084.66元(交20年),最高总投入81693.2元欣欣利益一览:每天不到12元(年交方式),轻松拥有六大保险利益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2100元生存保险金。截止80岁时共领取40次,总计84000元。2、享受分红:6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137101元;8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285660元。(假设中等分红情况,红利领取方式采用累积生息方式)3、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岁时仍生存,可领取6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年龄累积生存金中档累积红利现金价值生存总利益19岁2494911970333157023428岁44411276473642310848135岁61513432573916814393855岁1397291121254613729799180岁332445285660600006781054、身故保险金:年龄未领取重疾保险金已领取重疾保险金18周岁前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主险身故当时的身故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与主险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者18周岁后(包括18周岁)领取6万元保险金5、重疾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可以领取6万元保险金,鑫利重疾合同效力终止。(3周岁前按比例给付,如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重疾无等待期)6、保费豁免:90天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疾,免交豁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如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重疾无等待期)注:1. 上述生存保险金、累积生存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退保金)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2. 以上中档累积红利、合计生存利益为未发生重大疾病的利益。3. 累积生存金、累积红利、现金价值等都是保单年度末的数值。4.以上生存总利益指累积生存金+中档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数据均假设0岁开始累积。5.以上举例仅为理解条款所用,并不代表本产品实际分红及生存金累积生息情况,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播放列表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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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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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热门排行排行保险公司/产品名称
每周热门排行排行保险公司/产品名称1联泰大都会2海康人寿3中意人寿4中国人寿5太平洋人寿6中国平安7中国平安8中国人寿9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公司: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投保年龄:28天 - 60周岁健康人士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保险期限:保险特点:
& 每两年一返还 还可累积生息
& 满期双倍给付 安享天伦之乐
& 少儿客户投保 爱心永无上限
& 周年保单红利 更添额外惊喜资讯
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净保险费
10.11 本条款约定利率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
疾病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险种简称:鑫利
险种代码:936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
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
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
及生存保险金申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
保险金为2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
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
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
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
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
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
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
成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2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1)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
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
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本条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收复利。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
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
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
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
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
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
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
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当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恢复。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当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适用主险合同条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投保年龄;
(2)保险事故通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保险举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描述:
每两年一返还 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 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 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 更添额外惊喜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差评: 1.您认为该产品的优点是: 2.您认为该产品的缺点是: 3.您的综合评价是: 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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