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5万利息2粒怎么算按季结息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求解答客户于日向银行贷款80000元,3个月偿还,年利率7.2%,按季度结息,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求客户到期应付利息。。 (1)9月20日结息时,%x74天/36_百度作业帮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求解答客户于日向银行贷款80000元,3个月偿还,年利率7.2%,按季度结息,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求客户到期应付利息。。 (1)9月20日结息时,%x74天/360=1184元
9月20日--10月8日利息为()x18x7.2%/360=292.26元
应付利息==1476.26元 (2)直接 %/12x3=1440元
请问上面两种解法哪个才是对的....是不是每个结息日都要算一次利息,然后加入本金中进行下一季度的计算?
第一种对,分季度计息是在3月20 6月20 9月20 12月20日计息,如果跨整个区间的话可以直接算一个季度的(如6月20借,12月20还,直接80000*《(1+0.072除以4)的平方》,否则就得按天算,就跟第一种一样(你要知道,银行是要多挣钱的,所以肯定是利滚利,所以必须把利息加进去,如果是存款的话就不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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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万元利息是两厘期限三年按季结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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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利息=50000元*2‰*3个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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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强化贷款利息管理 完善按季结息制度--《会计之友》1992年05期
强化贷款利息管理 完善按季结息制度
【摘要】:正 按季结息是增加信用社经济效益的有效办法.为了完善按季结息制度,河南省获嘉县冯庄信用社从1991年以来,对大额贷款户建立贷款利息准备金帐户.通过一年实践表明,这种办法是进一步提高信用社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贷款利息准备金帐户,是大额贷款户在信用社开设的一种辅助帐户,按集体存款利率计息,由信用社与贷款户共同管理.贷款户根据每季贷款利息金额,分期在此帐户存款,信用社也可从贷款户汇来的贷款中经对方同意分批提取存入该帐户,到结息日时,此户存款余额必须高于或等于本季贷款利息,以便信用社支取当季利息.如果未到结息日,贷款户因流动资金短缺急需用款.在不误结息日归还贷款利息时,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支付.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正文快照】:
按季结息是增加信用社经 济效益的有效办法。为了完善 按季结息制度.河南省获嘉县 冯八信呵孔从}991年以来,对 大额贷款厂’建立贷款利息准备 金帐户通过一年实践表明, 这种办法是进一步提高信用社 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贷款利息准备金帐户,是 大额贷款户在信用社开设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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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银行贷款中 利息计提 和 批量结息 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银行贷款中 利息计提 和 批量结息 有什么区别?
只是结息时 入收入的部分 利息收入 =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天数? 利息计提 后 还需要做结息么(相同的时间区间内)? 还是利息计提和结息本来就是同样的概念,批量结息同样是到每月结息日结息有什么区别利息计提说是每月计提利息, 结息的金额为账面余额 结的利息
提问者采纳
批量结息是批量计算每个客户贷款应收的利息并从客户账户扣收,与客户账务没有关系,体现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利息计提是银行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某一期间应收客户贷款利息进行计算
大师,明白了,就是利息计提和结息是两个不同的分支, 一个属于客户账务, 一个属于银行账务。能再问下 利息计提的分录
和 结息的分录是什么?
利息计提的分录: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结息的会计分录:借:客户账
贷: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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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5:34:44&&来源:&&编者:窗崖
摘要: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呢?详细给大家分子一下
  贷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呢?详细给大家分子一下:  一、主要由计算常/变量(主要是利率的确定)、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和计算依据(央行规定及司法解释)三部分组成,争取做到简介明了、有理有据。对尚未找到确依据的问题,笔者的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见下文。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表一是各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二、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  1.利率的确定: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关于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  这里的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的加收的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1.利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注:1999《规定》确定的复利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2003《通知251号》改为罚息利率。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的本息合计作为基数。其计算方法大体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样。难点之一在于人民银行曾多次对罚息利率进行了调整,而且规定实行分段计息。并不能简单地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之二在于结息的期限。是按长期借款的做法“按季结息”还是以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调整的期限分段,将对计算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同一利率的情况下,分段越多,计息的基数相对增加,最后的利息总额会越高。由于银行规定是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其中遇到的涉及破月、破季的问题也会增加计算的难度。质言其利弊,站在债权人的立场,1)在依据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的时间进行分段的基础上再按季结息,利息总额相对较多,但计息过程相对复杂;2)仅按人民银行调整的罚息利率的时间分段,利息总额相对较少,计  2.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这两个公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稍有差别。在公式1中,“上期本息结余”是个变量,它是本金和累积利息之和。利息在复利计算法则下是增加的,因而“上期本息结余”也会逐渐变大。在公式2中,本金即原始的合同本金,是个常量。引起变化的因素在于这个变量,随着逾期时间越长,“逾期利息”将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罚息利率和逾期期限这两个因素属于相对常量。它们随银四、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  逾期贷款违约金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通常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详见下表:  (注:由于最高院是在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之后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表三中的分段与表二中的分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区分罚息和违约金。此外,第3.4项文件的发布日与文件确定的实施日不一致,所以分段时  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约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确定,如补充协议。通常与罚息的计算方法相类似。  该利息的产生从时间上看是发生在法院做出裁判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双倍利息)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而不是简单是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然而加收的双倍利息并不是上缴国库,而是给债权人,所以它也具有一定的民事补偿性,而不是强制措施。要求支付双倍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1.计算的基数:与双倍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关的概念通常有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鉴定费等与诉讼成本相关费用。双倍利息的计算基数应该包含上述哪些内容,是部分还是全部?实践中通常都会将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债权本金及截止裁判文书做出之日的利息总额作为基数,而将与诉讼成本相关的费用计入的很少。  2.利率:双倍利息的利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第29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期限:《民诉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即从该“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算至实际履行日。需要注意的是,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也提到一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那么,在两个的“指定的期间”不一样的情况下(由于执行程序在诉讼之后,两个“指定的期间”必然不一样),该以那个期间的次日起算呢?在裁判文书未明确指定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确定“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呢?是否就当然地以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间”的次日起算呢?  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两个法律文书都指定了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应以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因为,双倍利息的存在就是为了惩罚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法院的裁判义务,是对藐视法院裁判而必然收到的制裁。从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加大履行人的义务,才符合立法的本意。在第二种情况下,首先得将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之一,但不是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未指明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依照其他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根据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能必然地推断出履行期限的除外。最高院法[2007]19号通知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并且明确了判决书的具体写法,相信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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