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死了不做认定现保险公司全赔偿,另被撞了肇事者不赔偿应赔偿受害者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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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费用过低 受害者能得到相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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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及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该院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以来参照执行并审结的第一起涉及交强险分项限额处理的案件。
  3月1日,被告吕某驾驶其自己的轿车在华北鞋城院内倒车时与原告周某驾驶的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轿车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车辆受损的周某作为原告,主张车损费1100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误工费5000元、快递费25元。除误工费无证据外,其余均有票据证实。被告吕某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保险条例,按照保险合同,原告的所有诉请,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确认。吕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周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车损费110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吕某承担6300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共计34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吕某承担238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快递费25元予以支持。
  周某主张的误工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责任限额一栏中包含三项,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在只投保一项“交强险”的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产生的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只在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超出10000元部分由事故行为人个人负担,其他赔偿项目(如财产损失、死亡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也在各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因此本案被告吕某只在投保一项交强险的情况下,超过保险公司承担的财产损失2000元之外的部分就需个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若按以前的规定,则原告周某的车损11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根据中院通知的规定,今后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很有可能出现保险不够赔的情况。因此加投其他险种能够更好的对受害人利益予以保障以及避免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有很明确的原则。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是有利扩大保障范围的。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是一定要执行的。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的价格基本差不多。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
& & &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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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属获赔的刑事和解款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互不排斥
【网摘】 关键字: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
【内容提要】
  交通肇事者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是为了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减轻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在上述和解款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日,沙某驾驶货车经鄞
&&&&&&&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者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是为了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减轻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在上述和解款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日,沙某驾驶货车经鄞县大道路口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的由洪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洪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另查明原告胡某等系死者洪某的近亲属。沙某系被告宁波峰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阳公司)员工。涉案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朔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沙某与原告于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沙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
  因胡某等与人寿朔州公司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胡某等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寿朔州公司作为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系死者洪某的近亲属,洪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原告必然遭受一定的痛苦,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事发后,肇事驾驶员沙某为取得原告谅解,减轻其刑事罪责,赔偿原告26万元,不能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宣判后,被告人寿朔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能否在驾驶员沙某为减轻刑事责任支付的26万元和解款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应否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肇事者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中赔偿款的性质系刑事和解款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同时,刑诉法司法解释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是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因此,如果肇事者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从轻处罚肇事者。就本案而言,肇事者沙某为了获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从而达到获得较轻刑事处罚的目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因此,该26万元款项应属刑事和解款,不应纳入民事考虑范畴。
  2.受害者家属获赔的刑事和解款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互不排斥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强制险是为了转移投保人的风险同时保证第三人可以及时、足额地获得补偿。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请求权只有一个即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被害者家属与肇事者签订的和解协议与被害者家属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肇事者与被害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赔偿的和解款并不必然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认定受害人在其遭受的侵害中获取利益。比对该规定,同理,受害者家属在获得刑事和解款后还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本案受害者家属获得沙某的和解款26万元属于刑事范畴,不影响其在民事纠纷中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亦不构成因侵害获利的情形。另外,人身权益是无价的,不存在获利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利益时不应适用补偿原则,这是基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受害者可以主张双重赔偿。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双重赔偿并非等于双倍赔偿。
  3.肇事者在刑事和解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肇事者的行为构成后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明确,明确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即使沙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在民事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在肇事者沙某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受害者家属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理赔,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出示其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证据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2014)甬鄞民初字第2249号,(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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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受害者竟然不获赔偿 !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在日晚,一辆黑色的日产高速行驶在繁忙的北京三元桥上。令人震惊的是,这辆日产正处于逆行中,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速腾因为躲避不切,与这辆逆行的日产发生了正面碰撞。强烈的撞击致使车头严重损毁,驾驶舱变形,日产司机当场死亡,而万幸的是速腾女司机并没生命之危险仅腿部骨折……经过交警部门取证鉴定,日产司机为醉酒驾驶,被判全责。速腾车主提出索赔,但结果却令大家失望……  认定“醉酒驾驶”可免赔双方所有损失?  一个月之后,这位不幸的速腾女车主推着轮椅前往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索赔的时候,却被拒绝受理!原因只有一个:责任认定书上全责方为“醉酒驾驶”!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速腾女车主再三咨询之后只得到一个答案:醉酒驾驶,免赔双方所有损失。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的这些保险都是车主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但是为什么到了出险索赔的时候却迎来了保险公司冷淡的态度!到底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真的不赔?这些被强制购买用作保护车主利益的各种险种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不平等的条款?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  为什么责任认定书上全责方为“醉酒驾驶”,作为受害者的一方也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到的什么是醉驾。  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后驾驶;而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则属于醉酒驾驶。标准最早是在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而在日已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标准,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但是新标准对于认定是否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并没有改变。现行酒驾标准
血液中酒精含量
无酒驾行为小于20mg/ml酒后驾驶20mg/ml-80mg/ml醉酒驾驶80mg/ml以上  醉驾是否能进行定损获得理赔?  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事故双方在报案之后,会由公安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责任方保险公司会才可以进行定损,车主再根据索赔单证,领取保险赔款。而我们在上文中提及到的三元桥醉驾逆行的事故中,为什么因为责任认定书上全责方为“醉酒驾驶”就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呢?  交强险——“酒后驾驶”能获赔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对于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是无法年审与上牌。根据交强险第三章的赔偿条款中,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次北京三元桥酒驾逆行的事故中,责任方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若这次事故中,责任方被认定为“酒后驾驶”, 受害者是可以成功索偿。  第三者责任险——“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均双方免责  第三者责任险一般被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根据责任免除的第七条第4项中,对“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所以无论是被判定为“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都属于免赔范围。这次北京三元桥酒驾逆行的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更理所当然了。  车上人员责任险——“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均双方免责  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商业险主险的一种,主要负责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也都是很多车主忽略的险种。这次的事故中,小编并没了解到双方是否有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是即使有购买,也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根据责任免除第三条第5项中,对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对车上人员伤亡特设的险种,却依然无法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只要被判“酒驾”,“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已经无多大差别,保险公司一概不赔!  免责条款多,投保者不受保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与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无酒驾行为可理赔可理赔可
酒后驾驶可理赔双方免责双方免责醉酒驾驶双方免责双方免责双方免责  我们把和车上人员相关的三种主要险种例举之后发现,对于“醉酒驾驶”,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均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之内。难怪速腾女车主被保险公司堂而皇之的拒于门外。对于“醉酒驾驶”的责任人无法索赔相信没任何人会有异议。但是身为一名受害者,居然因为对方的过错而被剥夺了本应该拥有的补偿权利!难道当遇上“醉驾驾驶”的拼命三郎的时候我们只能惊叹一句“时也命也”?到底还有多少不平等的条款隐藏在这些被被强制购买用作保护自身利益的保险之内?得知这些可怕的消息,身为车主的你们还敢贪杯嘛?为了更好的保护好自身的利益,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到底交警是如何判定酒驾行为,我们又有那些方法避免酒驾行为呢?交警如何判断是否醉酒驾驶  当车主被拦截要求进行酒精测试的时候,交警会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当事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当呼气检测结果在20mg/ml至80mg/ml之间时,会被认定为“酒后驾驶”,被开处罚单并作扣分处理。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按要求进行抽血检验;而当当呼气检测结果超过80mg/ml时,会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当血液检验报告显示违法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若嫌疑人当场死亡,如这次北京三元桥醉驾逆行事件中的日产司机。交警部门对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血液检验报告若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交警会也判定这次的交通意外的责任方为“醉酒驾驶”。  ———————————————————————————————————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身为车主如何避免醉驾行为?   开车不饮酒  最有效避免醉驾行为的第一种方法自然是律己。倘若是开车参加聚餐宴会的时候,对于兄弟哥们的各种劝酒要坚决拒绝。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毫克相当于1杯啤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毫克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两瓶啤酒。别以为小小一杯的啤酒没有问题!完全可以说只要喝1杯啤酒就是酒驾;饮啤酒超过两瓶可成为醉驾。  饮酒不开车  参加宴会的时候,预先知道会饮酒的,就不应该开车前往。而在宴会上,兴之所至,有的挡不掉的酒,无论多少下肚,都不应该开车。身为车主,可以找可靠的朋友代驾,又或者选择先帮车原地放着第二天回来取车。  小心误食“酒”肴  某些药物和菜肴当中,也是含有酒精成分的。吃了这些含有酒精成分的药物和菜肴进行酒精测试,有可能会出现“酒驾”的假象。当然,食物导致的酒精含量一般为20mg/ml以下,这也是为什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的测试数据在20mg/ml以下的时候不会被认为是酒驾。不管怎么样,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佛跳墙、醉虾、啤酒鸭等一些在制作过程中加了酒精的菜肴在开车之前还是少吃为妙。  酒驾警示GPS系统  除了通过自觉控制之外,车主也可以通过现实一些智能的措施达到防止醉驾的目的。在车上安装酒驾警示GPS系统,通过系统的主动测试。当检测装置检测到空气中酒精浓度超出规定标准时,会及时通过显示屏、语音等方式警示车主,并自动连接到服务中心,由中心核实情况后,强行禁止车辆行驶,最大限度地降低酒后驾车风险。  每一次看到因为酒驾而造成的车祸都会觉得特别难受。醉酒驾驶的危害每一位车主都知道,但是总会有车主鬼使神差的犯错。酒后驾驶可不是一般的害人害己,一旦像这次三元桥事故一样,被判断为“醉酒驾驶”,各种理赔都变得为一纸空文。面对现在各种不平等的车险免责条款,各位车主更应该珍惜生命、原理酒瓶。坚决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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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车祸受害者,对方不管,说是让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事故认定书》赔偿,我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我们母女该怎么办?跪谢! 匿名 我是一个车祸受害者,对方不管,说是让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事故认定书》赔偿,我该怎么办
然后把医疗费用单据全部收集好。肇事方不管你的话,你先自己垫付医疗费用,这也是相当重要的交通事故是肇事者先行给伤者治疗。然后你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他。还有交警队的事故责任鉴定书,费用是肇事者拿医疗费用单到保险公司去领钱,复印备份。你要知道保险公司跟你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肇事方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你不要指望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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