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伤 可否辞退没有好被老板个体户辞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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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管, 积分 336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3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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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工伤员工陈某,今年五十多岁,在公司上班14年,发生工伤时所受的伤已痊愈,伤残级别鉴定为九级。但由于他还有其他慢性病,公司安排给陈某的工作岗位他无法胜任,公司已针对陈某这一特殊情况多次调整,最终还是无法得以解决。
公司现在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他坚决不同意,要公司发放工伤待遇直到退休。
1,陈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2,作为 HR,徐先生需要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案例解析】
1、陈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但企业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鉴定九级是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方或员工方提出不再续订,而解除则必须是员工提出,企业是不能的,案例中说的是企业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不合法的。
其实也理解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谁提出无非是一种形式,公司的待遇要是到位的话,也许结果就会变成员工提出了。下面再说一下陈某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鉴定九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十个月的工资。因此陈某提出的解除条件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2、作为该企业的HR在处理此事过程中,第一要把握政策界限,第二要贯彻领导意图,第三要维护员工利益,当上述要发生冲突的时候,请按上述顺序把握。根据这一原则,建议做法是首先了解政策规定,尤其是当地政策,可以去工伤科、仲裁科对政策进行咨询;而后提出合法的建议向领导说明,争取到他的理解和支持;对陈某应进行调岗降薪直至停薪下岗保留劳动关系。
遇上此类遗留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处理这样的事情必须软硬兼施,有些员工就是像弹簧一样,我们HR对待这样的员工,既坚持原则又不过分退让。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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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申请仲裁时个体户注销浅析
作者:严飞律师& 声明:本文由严飞律师原创,著作权为严飞律师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 工业社会中,工伤案件经常发生,有的企业给员工缴纳了社保,但很大一部分企业没有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工伤发生后,没有缴纳社保的企业主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在此情况下,有的企业主在事件发生后直接把自己的企业注销了,然后玩失踪。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主是否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呢。
&&&&& &&一般情况下,工伤发生后需要及时向劳动局申报,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必须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之后再申报,然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申请劳动仲裁。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工主体。
&&&&&& 那么,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形就是,员工工伤鉴定下来之后,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时,发现个体户已经注销了,此时,员工的工伤待遇能否继续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拿到劳动局出具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以个体户的经营者作为被告即可。因为个体户的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并不是说个别业主把企业注销玩失踪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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