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半的房产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范本,房子重建,另一方未支付财物力,能共同分享此房产么?

请问房子继承问题?_百度知道
请问房子继承问题?
房屋作为财产的一部分,一样适用于继承法。但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不易分割时,可折算金钱来分配的。其中,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如下: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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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实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继承权问题
作者:樊涛&& 发布时间: 16:01:32
&&&&【案情】
&&&&1993年3月,陈春梅和李春生摆酒“结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前李春生有一对儿女,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日,李春生因病去世,其子女要求继承遗留下的房产,并以“陈春梅和李春生不是合法夫妻”为由要求陈春梅从房子里搬出。
&&&&【分歧】
&&&&对于该案中陈春梅能否继承李春生遗留房产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春梅和李春生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不能继承李春生的房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春梅和李春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李春生遗留房产应由李春梅继承。&&
&&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而从日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案中,陈春梅和李春生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的时间是1993年3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陈春梅和李春生在日之前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且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应认定为事实婚姻,相互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李春生子女的要求是无法律依据的,遗留房产应由李春梅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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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数:0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再买房写一方名字,另一方有继承权吗_百度知道
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再买房写一方名字,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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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住房婚后购买,在没有事先特殊约定前提,住房不管登记夫妻谁名字,住房产权属于婚后共有,一人一半,你说的情况,住房卖掉,再买供肌垛可艹玖讹雪番磨,也属于婚后共有,一人一半,一方死亡,先看遗嘱,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那一半,没有遗嘱,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这一半
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后的房产即使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仍有继承权,婚后所买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前单独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则无继承权,微笑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谢谢
有,属夫妻共同财产,谁名字都没所谓,将来要变更或卖掉都要两人做工证,如果现房子做公证说只是一方出钱买的,那不属于共同财产
不知道你说的什么意思,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跟继承权有啥关系
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
配偶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了。
只要没离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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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夫妻一方去世,产权名是另一方,另一方将房产卖给孙子,其它子女还有继承权吗?_百度知道
夫妻一方去世,产权名是另一方,另一方将房产卖给孙子,其它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另一方不可以把房产卖给孙子,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另一份无权处理全部房产,必须按照继承关系,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然后在继承过户,才可以再卖给孙子。如果已经卖个孙子,那么另外子女就没有继承权了。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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