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铺个人出租商铺缴税依据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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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赁商铺征收税率为5.6% 免收营业税
|来自: 钦浪网—北部湾晨报|查看: 2504
钦浪网讯 (记者 何治林)近日,网上一则关于“个人出租商铺应缴纳包括租金12%的房产税、租金5%的营业税等在内的税款”的消息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事实果真如此吗?钦州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发布帖子的网友并没有全面了解相关规定,月租金在一万元以下的个人租赁住房、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5%左右,同时免收营业税。
市民:个人租赁商铺突然要交税?
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子材西大街沿街的十家商铺。商铺的老板和工作人员均表示,前两天有税务部门的人拿来了一些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宣传资料,说是要交给房东。至于资料的详细内容,大部分的商铺老板说并不是记得太清楚,只知道是突然要房东交税的,以前也不太了解相关的情况。
不过,一电动车行的销售人员刘女士告诉记者,之前她在浦北县城的时候就听说过商铺的房东是要交税的,但在钦州这两年附近的人都没有提到过。
是突然间要交税?钦州市地税局办公室的黄恒斌主任解释说,按照国家规定,一直以来房屋出租都是要交税的,但由于近年来我市市区面积不断扩大与管理不够严格的原因,主动缴税的市民很少。因此,从今年开始,市地税局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清理,集中力量展开拉网式的排查,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收。此前,协盛等商场已经通过物业代收的方式缴税。
地税局:实际税率并没有那么高
对于“个人出租商铺应缴纳包括租金12%的房产税、租金5%的营业税等在内的税款”的说法,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是针对的是个人出租非住房,即土地证上写商铺、写字间等的。在我市,临街的大多数商铺都是属于住宅,个人出租非住房多指商业广场内的商铺。我国正在整体降低税率,即使是个人出租非住房在最终的应纳税款出来前也还会有减免和税种优惠等。
据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个人租赁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6%。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个人租赁住房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而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11.7%。
钦州市地税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法规税政股的莫股长表示,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一万元一下的是免收营业税的,我市月租金达一万元以上的个人出租房屋其实不多。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透露,接下来免收营业税的额度有可能会提升到两万元。
【】【】【】【】【】【】商铺免租越来越多 免租期的商铺如何缴税避税
腾讯房产恩施站 太阳
[导读]恩施州城城市综合体越来越多,稍微大一点的楼盘,都有配套的商业,于是招商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处于最初高速发展期地段的商铺,如金桂大道,最难“熬”莫过于如今这起步发展的阶段。恩施州城城市综合体越来越多,稍微大一点的楼盘,都有配套的商业,于是招商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处于最初高速发展期地段的商铺,如金桂大道,最难“熬”莫过于如今这起步发展的阶段。招商手段中,商铺免租算是最常见的一种手段,业主拿着免租的商铺,保本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赚钱,如何缴税、避税来尽可能节流,就尤为重要了!什么是免租期免租期,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客户一般都以“房屋要进行简单装修和布局”为理由,要求房主给客户一些时间,这段时间房主不收客户的房租。比如: 如果签租用一年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免租期一个月(往往是第一个月)客户实际只给房主十一个月的房租。免租期的房产如何缴税免租期期间出租的房产,涉及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在计算申报时,不同的税种应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尽管规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营业税:免租期内,由于承租方尚未达到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出租方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但如果租赁合同既规定了免租期,又约定承租方提前支付房租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按实际收到的租金交纳营业税。根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出租方还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税基,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合同,应计税贴花。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在书立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由于印花税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一次缴纳,故免租期条款不影响印花税的计算。利用免租条款避税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免租期逐渐成为出租方特别是专业房屋出租公司的一种促销手段,甚至成为恶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幌子。正常的“免租”行为可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缴纳各税,但对于利用免租条款恶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应适用反关联交易避税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4章 转让定价方法”和“第5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规定;在营业税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在这一方面,有免租期出租房屋业务的企业应对房屋的租期、免税期和租金总额进行统筹合理的安排,并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利用免租期恶意逃税的情形发生,既有利于企业自身运行,也利于招商,同时也是投资方的一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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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10年租金收入,如何纳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我公司的一商铺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对方10年租金收入,共计30万元,营业税和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案】
  租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方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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