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汉中黑社会苟氏集团集团购买力什么时候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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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股(加挂娄星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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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制定全区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及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建议与改革措施;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收支草案,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预算总指标;承担区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承担与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凡在陕西境内的这些单位均属控制对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实行过三种办法:管节约指标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专管专项控制商品;既管专项控制商品又管购买力指标。  1959年,市场供需关系出现异常紧张的现象。根据中共中央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指示精神,采取以下措施:一、由省、市、县级财政开支的机关、团体、学校(普中除外)和事业单位,从6月份起,在三个月内,一般停止行政经费中属于商品性开支的办公杂支和用具购置等费用;新成立单位,尽量不发或少发。不在省、市、县财政预算内开支的部队和工、商企业及中央驻陕机关和事企业单位,参照办理。二、内部和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均进行整顿,该合并的合并,停办的停办,减少不必要的发行。三、机关、部队、学校、事企业单位,利用现有房屋建筑,尽量压缩非生产性的基建开支,已列入修建计划并施工的,在原批准计划内节约10%;尚未施工的,一般应停止修建。1958年预算结余资金和企业结余资金的基建安排,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四、一切违犯节约原则的铺张浪费,坚决纠正和制止。本年后七个月省分配各地各部门节约指标1370万元,实际节约1730万元。  1960年8月,为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后五个月的预算,压缩公用经费中商品性支出的25%。设备购置费和各种业务费的压缩比例,应高于办公杂支费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在不低于平均25%的原则下规定。二、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能不买的坚决不买,能少买的尽量少买,不急需的推迟购买。推行“四用”(节约代用、废品利用、旧物重用、一物多用),提高使用效率。各种业务费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不得提高伙食标准。除招待外宾外,不得请客送礼。生产管理费、商品流转费和基建投资,进一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预算外资金(企业利润留成和地方自筹经费)要进行清理,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节约安排使用。用预算外资金举办的基本建设投资和需要重要物资的事业支出,须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职工集体福利费,保持上年水平,不要扩大项目。各单位一律不得用锦旗、针织品、搪瓷面盆、碗杯、日记本、雨衣等市场供应不充分的物资,进行实物奖励。禁止乱派采购人员,禁止在市场上盲目抢购物资。三、各单位应节约的支出,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预先扣除。四、节约下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省级50%收归省财政厅,50%留归各部门;专、市、县级的,归各专、市、县处理。节约下来的资金,存放人民银行,在下年二月底前不得动用。企业单位降低生产费用和商品流转费用一律作为增加利润处理。本年省分配各部门、各地区7—12月份紧缩指标1190.9万元,截止12月底共实现节约款1382.4万元。基建方面(没有分配节约指标),省级和17个专、市、县不完全统计,节约投资757.8万元。  1961年规定:一、由上年分配节约指标的办法改变为分配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在上年实现社会集团购买力20169万元的基础上,压缩5669万元,占28.1%。二、财政部门向各单位分配1961年经费时,应事先扣除设备购置费和房屋修缮费、部分办公费、杂支费和会议费。8月以前,一般不要购买办公用品。年内一律不准购置沙发、地毯、桌椅、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照相机、扩音机、打字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用品,停止房屋的油饰和不急需的修缮。“楼、堂、馆、院、所”停建后,原来已经建成的,所需各种家具和设备用品,在当地各单位调剂使用,不许向市场购买。新建事业、企业所需要的家具用品,尽量由各系统、单位内部调剂解决,确实必须购买的,省级报省财政厅批准;市专县级单位报西安市、各专署、县审查批准。不经批准,商业、物资、建筑、财政和银行部门,一律不许售给商品、承包修缮和支付经费。企业的行政管理费用,按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行。主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凡属凭证供应的商品,在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本城市不能供应的,由商业或有关部门统一到外地采购,组织供应,各单位不得派人到外地采购,更不准直接向生产单位订购。生产单位也不准接受消费单位的订货。严格审查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企业工资基金)。经费经核定后,由银行逐项监督支付。未经批准的开支,或超过批准项目的开支,银行有权拒绝拨款,商业拒绝售给物资。本年陕西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执行14435万元,比上年压缩5734万元,下降28.4%。  1962年,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一、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逐级分配落实到基层单位,按限额执行。购买零星商品和实行定额供应的商品,凭购物证到商店购买,不编报购物计划;购买主要商品,凭购物证和批准的购物计划购买。购物计划按月编造,经单位领导人签字,属各级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审批;属各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审批。购物证填入市县财政核定的集团购买力指标,作为购买物品(包括一般零星商品和定额供应的商品)的限额,不许超过。经批准购买的物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在市场上替公家购买物品;严禁商业“走后门”或超计划供应商品;严禁生产单位以物易物或把本单位的产品和生产物资,挪作非生产用途。二、从1962年起三年内,一律不许购买桌椅床柜等和各种非生产性设备;更不许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收音机、电视机、照相机、丝绸呢绒等高级物品。个别单位确属需要,在清仓物资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仍非购买不可者,须提出计划,层报省人委批准。学校、医院、研究机构所需的专业设备,先在清仓物资中调剂解决,调剂后仍需购置的,报省人委批准。  1963年,将原按月向财政部门编报购物计划,改为编报年度分季的集团购买力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按年分季控制。需要购买的物品,确因当地商店缺货,须到外地购买的,改由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发给证明和携带单位购物证。集体单位不编报计划,核定集团购买力限额,发给购物证,以年度总额控制。三年不准购买的非生产设备和高级物品,在1961年规定基础上增加电唱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机、打字机、电影放映机、电冰箱,电风扇等8种,共19种。不准“自料加工”和挪用生产、基建材料加工这些物品。个别单位非购置不可的,军委直属单位报后勤部批准;用于生产的凭师级以上机关证明,商业部门即可供应。集体所有制县级及县以下单位层报西安市和各专署批准。专业设备(如教学用品、医疗器械等),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医院需用的药品、材料和医疗器械,以及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实际需要购置,不作硬性压缩。同年7月规定:一、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允许购买扩大机(包括电唱机、话筒)、录音机、扬声器。集体所有制单位亦允许购买。单位购买这些商品,凡在当年批准的单位集团购买力指标内的,不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如无批准指标,或在批准指标内解决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购买。所需资金,先由本年经费解决,不足部分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由冻结存款解决。二、三年以内一般不准购置的物品,个别单位需要购置时,除沙发、地毯、钢丝床、摩托车、收音机、电视机、照相机、电风扇、电影放映机及各种木器家具,总值在5000元以上,绸缎呢绒购置量在10米以上,均报省人委批准外,其余分别报省财政厅和西安市批准。三、属于三年内不准购买“三清商品”中计算机、打字机、科研专用照相机等,在批准的当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内购买。属于三年内不准购买以外的“三清商品”,不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敞开供应。所需要的资金,由购买单位自行解决。四、外地用函购形式购买须凭购物证的商品,可以不凭购物证,但仍须购买单位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的证明。  1964年,审批手续作了调整:一、省人委或省经委分配的大小汽车,文化局分配的电影放映机,凭分配文件购买,不再办理报批手续。单位购置大、小汽车,按基建程序办理。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三年禁购物品时,省级由各厅局批准;西安市、各专、县级单位,由西安市、各专署、各县人委批准。三、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购置三年禁购物品,除沙法、地毯、钢丝床等高级消费物品报财政厅批准外,冀他物品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或设计文件,经当地建行签证后,即可购置。四、文教、卫生、科学研究、勘探设计等单位,购置各项专业设备,属于非三年禁购物品,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五、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修缮材料和汽车维修,省级由主管厅、局、委审批;专、县、中央及外地驻陕各单位,由各专署、县人委会审批;西安市的由市制订审批办法。六、报经批准购买的物品,当地购买不到时,由县商业行政部门证明,持单位集团购物证,到西安市购买。仍买不到时,由西安市商业行政部门证明,到外地购买。  1965年规定:一、今后每年不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由各单位在财政核定的经费数额和制度规定内,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二、取消现行按购货本控制供应商品的做法。三、原规定从1962年起不准购买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明确几种高级消费品,如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和绸锻呢绒等仍继续禁止购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上述消费品,均报经批准。四、报批禁购物品,中央驻陕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驻西安市的由各主管厅局审批;住外地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专署、县级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部队系统,按总后勤部规定办理。   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这项工作基本停顿。  1970年规定:一、一律停止添置非生产性设备。严禁用公款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等各种高级消费品。二、单位必需的非生产性设备,在内部调剂解决,中央驻陕单位报中央主管部调剂;省级和省属单位,由各主管局在系统内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省革委会有关组提出意见,报办事组调剂解决。地市、县非生产性设备调剂办法,由地市、县自定。三、经过调剂确需购置小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呢绒等,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地市、县属单位,报省革委会审批。驻陕部队报军以上党委批准。  1971年规定:一、严禁用公款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等各种高级消费品。二、购买小汽车、摩托车、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呢绒等,层报省革委会审批。电视机由省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分配,不再报批。电影放映机由省文化局和财政局根据当年分配计划,共同一次审批。生产单位购置某些设备,如照相馆购买照相机等,不再报批。三、购买上述一、二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生产性设备,中央和省驻西安的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单位,由省国防工办审批,驻西安的省属单位由主管局(委)组审批;中央和省驻外地单位和地县所属单位由地、市、县革委会审批。   1973年1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扩大为30种,即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或高级乐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高级针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一、新建扩建企业、事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需非生产性家具设备,在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调剂解决,不许新购。二、一切单位,要编制年度集团购买商品支出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支出总额。单位购买非生产性物品,一律在核定的支出总额范围内,节约使用,不得突破。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通过正常渠道出售产品,严禁以物易物。不得私自接受非生产性家具设备的来料加工,不得挪用生产物资自制非生产性家具设备,也不得以生产需用为名和个人名义到市场套购。四、城市商业部门,按行业指定专店、专柜,供应集团需用商品。其他商店一律不予供应。五、确需新购控制的商品,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地、市、县单位,层报省革委会审批。驻陕部队,按军队系统规定执行。同年5月,电视机不再列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由商业部门根据货源,计划分配供应。8月,将30种中收音机等17种控制商品,中央和省驻地、市单位(不包括驻西安市的单位)及地、市、县所属单位,委托各地、市革委会代省审批。  1974年规定,台式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和高低音喇叭不再列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  1976年规定:一、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购买。二、统一分配的小汽车,由省计委与财政局联合分配下达,代替审批。三、国务院各部门直接分配给地方各单位的小汽车,用车单位按照审批程序报省财政局审批。  1977年5月规定,从本年6月1日起,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恢复核定控制指标,制发购货证,按限额凭证供应商品的办法。一、控制指标,自上而下分配核定,严加控制,不许突破。各单位凭购货证在核定的限额内,到指定商店购买。凡是没有购货证或所购物品总额已达到核定限额的,商业、供销一律不供应商品。二、在最近几年内,不许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家具、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扩大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照相机、自行车、缝纫机、公文包、大型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呢绒、绸缎、的确良、毛线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棉织品等28种商品。确需购买的,沙发、地毯、纲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7种控制商品,由省财政局审批;其余21种委托各地、市革委会代省审批;部队经军或军以上后勤部门批准。11月,陕西停止对28种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和供应。10月底已批未购的一律作废。原核给各单位(包括军队系统)社会集团购货证不论余额多少一律收回。  1978年,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措施。一、小汽车等30种商品为专项控制商品(在上年28种基础上增加卷烟、各种酒)。二、居委会、生产大队、生产队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不实行指标控制。三、单位购货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四、西安、宝鸡、铜川市及地区所在地实行定点供应。五、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放大机等10种商品,购买时报省财政局审批;其余20种下放地、市革委会审批。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县革委会批准。专项控制商品,出省购买的,经省财政局审查。9月,解除电视机、电影放映机、扩大机的专项控制。各类学校教学的录音机、多用机、电唱机及医疗单位所需的电冰箱,不再实行专项报批。用化纤布(包括的确良)顶替棉布指标的劳保用布和公用布,不再办理报批手续。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吊扇等,采取临时适当放宽批准条件。解除专项控制和免批的商品,仍实行凭购货证核销限额的办法。分配给各地的小汽车,要尽先安排生产用车和旅游用车、保证外事、科研、公安、医疗机构的专用车辆。不准用卡车或吉普车改装旅行车及大轿车。本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现23464万元,比全年指标24000万元,减少536万元。  1979年规定:一、单位购买大轿车、小汽车、吉普车、旅行车、摩托车,实行购车批准证办法。办理上述5种车辆领照手续,除执行原规定外,还须持省控办的购车批准证。二、购买大轿车、小汽车、摩托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由省审批。其他20种专控商品下放地、市审批。地、市可将缝纫机、家具、公用包和呢绒、绸缎、化纤布及其制品、毛线、毛巾被、高级针织品、烟酒等11种专控商品下放县审批。三、下列实行计划分配和有标准、有定额的10种商品,除属于专控商品仍需办理审批外,其控制指标由省预扣,单位购买时不再凭购货证购买和核销限额的办法。10种商品是:大轿车、小汽车、摩托车、药品和医疗器械,劳保用布、取暖用煤、非生产车用油、出国人员制装、国家体委统一分配的体育器材、清凉饮料。四、农村公社(不包括城市公社)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不实行凭证购货办法。同年7月,要求一切单位,不准派人或汇款到侨区向华侨购买进口物资。华侨自行在市场或向单位出售进口物资的,除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10%的临商税外,还要加倍或加成征税。华侨进口物资,自用有余出售的,不论新旧都要卖给商业部门。本年陕西社会集团购买力总额实现26442万元,比年控制指标26300万元增加0.5%。  1980年,恢复陕西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设省财政局),编制工作人员?人,由省财政厅内部调剂解决。专控商品在1978年30种的基础上修订为33种。取消扩大机,增加空气调节器、洗衣机、录相机、复印机。一公尺以下的绸缎和绸缎制品中的党旗、国旗、团旗、队旗、劳动竟赛的红旗、红花等,均免办专项报批手续。企业、科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的专控商品,不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专控商品要严格把关,除新建单位或特殊情况外,应停批停供。大轿车、小汽车、摩托车属计划分配,单位需要的车辆,由省计划、物资等部门与省财政局联合分配下达(代替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直接分配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外汇购买非生产用车辆(包括工具车)。情况特殊需要购买时,动用外汇须报经省计委批准,同时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手续。8月,集体单位购买电视机,不再报批;教学和企业单位用的电视机,凭单位购买证供应,注销限额,不再报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电视机,继续实行控制审批。本年陕西全年控制指标26300万元,实际执行28883万元,超额9.8%。  1981年,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这个办法,同原办法比较,有以下改变:一、取消“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即将原来依靠商品销售环节控制限额改由花钱单位自行控制。二、实行限额控制的范围缩小到县及县以上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区、镇和人民公社,只管专项控制商品,不再下达限额。三、供货鄢门集中力量管“专项控制商品”和“定额供应商品”。除小汽车等各种非生产车辆继续由省统一预扣指标外,其他项目不再实行统扣办法,均包括在各地的指标以内。西安市继续对专控商品实行指标控制,其他地市是否采用这个办法,由各地市自定。8月,对省级机关、事业、企业、基本建设和中央驻陕单位1980年以来,擅自购买、倒换、制作的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等13种专控商品,由省财政局代省政府没收,另行分配。擅自购买、倒换、制作上述13种以外的其它20种专控商品,由各主管部门代省财政局没收,另行分配。中央驻陕单位由所在地财政局没收。本年陕西社会集团购买力总额64000万元,较上年增长1%。其中专控商品购置额下降1.7%,小汽车购买下降30.7%。  1982年,原由省审批的10种专控商品调增为11种,将洗衣机下放地市控办审批,录相机、复印机收回省上审批。9月规定:一、一般消费用的33种专项控制商品,不论用何种资金,本年内一律停批、停供,不准购买。因特殊情况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的空气调节器、电冰箱、洗衣机、更新电影放映机等,可从严审批。二、编制以内的小汽车已经报废,单位又无车使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更新。三、专控商品审批权限适当集中。11种专控商品报省审批;其余22种省级由省控办审批,地市县由地市控办审批。本年陕西社会集团购买力全年执行数为35600万元,超过全年指标32400万元的9.9%。  1983年,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分为一般控制指标和专项控制指标。各级控办将专项控制指标分配各主管局,由部门包干,批一次专项控制商品,核减一次专控指标,扣完停止审批。大轿车、小汽车全省统一扣减。专项控制商品解除化纤布及其制品以后为32种。同年9月,对专项控制商品(不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自然科学研究的专控商品),一律停购、停批、停供。对一般消费品也要大力压缩,严格控制。各地、各部门开展一次控购工作大检查,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处理。收入上交各地财政。本年全省社会集团购买力实现37381万元,超过全年指标34000万元的9.9%。其中32种专项控购商品总额比上年增加1103万元,增长20.4%。  1984年1月,恢复正常审批。2月,规定专项控制商品指标,各地、市可从总指标中划出10%、县划出8%进行限额控制。8月规定:一、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包括专控商品指标)。二、缩小专控商品管理范围。将现行的32种,缩小到13种,其余解除专项控制。缩小后的品目为:大轿车、小汽车(不包括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不包括三轮货运)、沙发(单价在100元以上)、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500元以上)、录相机(包括摄相机、放相机、编辑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纯毛毯。城乡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购买上述各种专项控制商品,不再进行审批。三、下放审批权限。地市以下单位和在地市的中央、省级单位,购买13种专控商品,委托各地市控办审批。大轿车、小汽车、录相机、地毯、空调等价值昂贵的商品控制在地市审批,其他专控商品委托县审批。省级部门在西安的直属单位委托省级主管部门代省控办审批,各主管部门不得再层层下放。省级主管部门本身购置专控商品时,按经费隶属关系报批。中央在西安单位,有省级代管部门的由代管部门审批,无代管部门的由西安市控办审批。进口高级小轿车、旅行车,只能供旅游外事单位和省级主要领导机关使用,其他单位不得批购。凡超过国家牌价一倍以上的高价小汽车严禁审批,一经发现,必须没收。四、审批权限下放以后,各中心城市如西安、宝鸡、咸阳市须有专门机构,其他地市县和省级各部门须有专人管理审批工作。从本年11月1日起,各单位申请小汽车编制,由省控购办发给小汽车编制专用卡,才能办理小汽车审批。公共汽车、长途客车、旅游、出租业务用车、特种车及城乡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买车,均不审定编制。本年专控商品累计批准购买总额10477万元,比上年增加5405万元,增长107%。其中,生产性专控商品增加1999万元,增长136%;非生产性专控商品增加3406万元,增长95%。批准购买的小汽车和摩托车分别比上年增加787辆和574辆。  1985年,全面恢复指标管理办法。各部门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数额比上年削减20%。专控商品指标,按上年实际执行数压缩50—60%。专控商品范围扩大为17种。即在上年13种基础上增加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300元以上的)、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4种。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和照相机6种紧俏商品,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本年不准购买。4月,对原定小汽车编制作了如下调整:& &表6·1   陕西省各地市1985年小汽车编制调整表━━━━━┳━━━━━━━━━━━━━━━━━━┳━━━━━━━━━━━━━━
1984年底省计委财政厅确定编制数
1985年4月确定的总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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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编制包括地市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群众团体,不包括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气象局及地市企业和基层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地市控办、财政局。离休老干部用车编制,按照省委确定的指标,上报省控办另行下达。9月规定:一、17种专项控制商品,除“海南岛汽车”(在编蒯以内)和国务院特殊批准及分配给全省离休老干部用车270辆外,年内一律停止审批。二、单位进口17种专控商品须报经省控办批准。否则,予以没收。三、县以下单位购买专控商品,报地、市、县控办批准。四、突破控制指标或乱购专控商品的,要按照购买金额相应扣减其利润留成或包干结余。本年陕西社会集团购买力总额实现57650万元,超过全年控制指标38100万元的51.3%,比上年执行数42956万元增长34.2%。其中专控商品实现总额12927万元,按上年口经计算为1258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10476万元增长20.15%。全省购买小汽车比上年增加34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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