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酶制剂相关管理和监督有哪些规定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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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日以第118号令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作为食物链安全的基础,饲料安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由于饲料产业链的特点,一旦饲料原料或添加剂发生安全卫生问题,经过“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养殖企业”这一链条的逐级放大,影响范围可能波及多个国家成千上万的企业,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该《管理办法》从风险管理、进口检疫、出口检疫、过境检疫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根据《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该办法。
关于该办法的实施管理体制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并进行回顾性审查。
关于进口检验检疫
注册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并提交相关的推荐材料。国家质检总局书面检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可以申请延长。
检验检疫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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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关于实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号) - 食品 - 生物秀
标题: 关于实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号)
摘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安全水平,促进进出口饲料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8号令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安全水平,促进进出口饲料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8号令发布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饲料安全理念
  饲料安全是食物链安全的基础,进出口饲料安全是畜牧业及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要保障。当前,国外饲料安全技术法规越来越严,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进出口饲料安全敏感性高,监管难度大。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饲料安全理念,高度重视进出口饲料安全工作,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契机,全面规范进出口饲料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管理办法》的要点
  《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进出口饲料的安全和可追溯,核心是风险管理,关键是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控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产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的饲料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将有限的检验检疫资源重点转移到对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产品的监管上来;三是要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开展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评估,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四是要稳步推进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进口企业备案和进口饲料标签查验工作,提高进口饲料的可追溯性;五是要认真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增强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六是要加强进出口饲料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将可能存在的风险纳入监控范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构建科学合理的进出口饲料安全卫生质量保障体系这条主线开展工作,稳步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
  三、精心组织,做好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
  (一)进口检验检疫。
  1. 注册登记。
  总局将发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并逐步开展境外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尚未开展注册登记之前,允许进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单内的饲料可以继续向中国出口(动态调整情况在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2. 进境检疫审批。
  根据总局公布的《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检疫风险划归Ⅰ级和Ⅱ级的饲料,均需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严格落实许可证网上核销制度,对申请量大而使用少的单位,要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加严管理。
  3. 进口饲料标签查验。
  自日起,各局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附件1)对进口饲料实施标签查验和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对进口企业、进口产品和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记录备案,货主或其代理人须领取该工作规范并承诺按照要求整改,保证日后的进口饲料标签符合要求。自日起,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
  4. 进口企业备案。
  各局应在日前将本辖区备案的饲料进口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进口饲料种类等信息报送总局动植司(电子版本发送至)。名单的变化情况,应每半年向总局动植司报备一次。
  (二)出口检验检疫。
  1. 注册登记。
  自日起,出口饲料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新申请注册登记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有关注册登记申请表、文件审核表、受理通知书、现场评审记录表、评审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注册登记编号规则、注册登记证样式、未获批准通知书、出口供货证明、监管手册样式等见附件2-11(总局动植司网站饲料安全栏目下载)。
  近期,各局要组织对出口饲料注册登记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和清理整顿。对近年来被国外通报检出问题至今尚未恢复出口的,经调查确认是企业责任而又无有效改进的,对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应取消注册登记;对发现一般不符合项的,应书面指出不足之处和要求整改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检自控体系。请各局于日前将有关年度审查和清理整顿情况以及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中英对照)按照附件12报送总局动植司(名单以EXCEL方式发送至)。
  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各局评审合格后上报,总局组织专家抽查后统一对外通报推荐,对外注册登记的结果,在总局动植司网站上公布。
  2. 建立科学的出口监管模式。
  通过风险分析,逐步建立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官方监控为主和出口重点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各局要重点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安全卫生监控情况、关键控制点和《出口饲料监管手册》的填写等进行监管。
  3. 检验检疫和出具证书。
  严格执行产地检验检疫制度,不得异地报检。在企业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基础上,综合企业自检自控、日常监管、安全卫生监控、出口现场检查,必要时结合出口前抽样检测的结果对出口饲料进行合格评定。
  总局将逐步与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商定卫生证书样本并下发执行。对向已确认卫生证书样本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饲料,要按照统一要求出具卫生证书;对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的饲料,仍按照原来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卫生证书;对进口国家或地区不要求出具证书的,须按照规定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4. 出口企业备案。
  各局应在日前将本辖区备案的饲料出口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出口饲料种类、是否是饲料生产企业等信息报送总局动植司(电子版本发送至)。名单的变化情况,各局应每半年向总局动植司报备一次。
  (三)进出口饲料风险监控。
  总局将制定进出口饲料安全卫生监控指南,各局要成立饲料安全专家组,按照总局监控指南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监控项目和监控频率,开展风险监控。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瞒报、夹带、伪造和使用假证书、出口非注册登记企业产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健康的进出口贸易环境。要加大对检验检疫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规范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出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保障工作,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
  各局要关心和支持进出口饲料检验检疫业务建设和发展,在人员、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加强部门联动,与农业饲料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饲料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普及和宣传,为进出口饲料检验检疫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
  (六)其他问题。
  1. 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
  对日常监管和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各局应及时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表》(附件13)上报总局动植司。
  2. 进出口饲料贸易数据上报。
  自日起,各局应在每月第4个工作日下班前,将本辖区上个月的饲料进出口情况按照附件14报送总局动植司,传真至010-,电子版本发送至(电子邮件使用**局20××年×月作为标题)。
  3. 药物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已对出口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应撤销注册登记。
  各局在执行《管理办法》中发现或遇有问题时,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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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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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同时结合海关总署2014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于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监管条件的HS编码(详见附件1)
  1.将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增列入《目录》。其中、、、、、、、等8个HS编码实施进出境检验监管,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等4个HS编码实施进境检验监管,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实施进出境检验监管,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
  2.将、、、等4个涉及特殊物品的HS编码增列入《目录》,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监管,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V/W&。
  3.、、等3个HS编码不再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调出目录,删除监管条件&A&和检验检疫类别&L&。
  (二)监管条件不变,调整检验检疫类别的HS编码(详见附件2)
  1.、、、、、、、、、等10个HS编码不再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取消检验检疫类别&L&。
  2.、、、、、、、、、、、、、、等15个HS编码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监管,增设检验检疫类别&L&。
  3.、、、等4个HS编码实施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管,增设检验检疫类别&R/S&。
  4.、、、、、等6个HS编码不再实施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管,取消检验检疫类别&R/S&。
  (三)根据2014年度的海关HS编码的合并、拆分、变更情况,对《目录》内编码进行相应调整进行对应调整。
  二、涉及的特别监管问题的说明
  2014版《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与海关联合监管。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实施放射性检测。前四位为、6802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实施符合性确认。
  1、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或&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2、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实施临时强制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1号联合公告《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HS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五)涉及禁止进出/口的HS编码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3)。
  等7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或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A/&。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一律禁止进口。详见附件。
  等41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一律禁止出口。详见附件。
  等3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一律禁止进出口。详见附件。
  (六)涉及食品添加剂类的HS编码监管。参照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和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根据申报用途确定检验检疫类别。如企业申报为&医药工业用途&等属于非食品用途的,可参照《公告》中&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医药监管事宜,请企业咨询有关主管部门。
  (七)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管理。为方便管理,在CIQ2000系统中部分对应商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CCC入境验证类别设为&L&,但&L&仅作为对应商品的验证提示,不作为对应商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监管条件。
  (八)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有关2014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相关问题,企业可致电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检务部门咨询。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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