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诸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险委托书在什么部门办理?

退养老保险的委托书怎么写?_百度知道
退养老保险的委托书怎么写?
养老保险现行允许退保情况只有以下几种:1、出国定居 2、退休前死亡3、同一时段重复参加保险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要求不转入农保或者城保,并有书面申请。(这种情况应该马上也要不能退保了)基本上就这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中第4种情况需要在退休前才能办理。其它情况都不允许退保,只能办理转移或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你符合哪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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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养老保险转移授权委托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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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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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街道社保办理及社保受理业务范围来源:http://www.&&发布时间:&&点击次数:2249&& 据根《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开展完善市本级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14年10月起20日起解放街道可具体社保办理及社保受理如下业务:
社保办理业务指南(51项)
一、参保登记管理
1、单位参保登记
1)经办对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港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经办所需材料
a、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证明文件,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地税企业编码;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e、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企事业补助的、需附财政审批表、社保委托书(机关、事业单位需主管部门盖章);
f、工商局办理的“数字证书”。
、单位信息修改
1)经办对象
单位在其登记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专管员、医保险种等)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经办所需材料
a、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批准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税号变动需重新开户。
、人员基本信息登记
)经办对象
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公共资源库中未存在的人员,实现人员基本档案的登记(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户口性质等)。
)经办所需材料
办理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人员信息变更
)经办对象
在公共资源库中存在的参保人员的基本档案信息发生变更(对参保人员的自然属性信息修改,如出生日期、地址、联系人等信息、身份证、姓名、户籍地等)。
)经办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1)经办对象
a、市本级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个体工商户及帮工;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已参加市本级社会保险的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
注:以上人员(包括曾经办理过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后进企业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市本级人员)均须到市社保局或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2)经办所需材料
a、市本级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及帮工首次参保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级户籍人员一寸证件照片一张,帮工另需提供帮工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c、被征地人员接续缴费需提供身份证、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手册或征地协议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参保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如已中断超过三个月的需提供失业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出具的失业证明(非市本级户籍人员失业证明的办理先到原单位开具《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
)经办对象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增员的,应当自增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员登记手续。
)经办所需材料
a、用人单位填报&&嘉兴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填报&&嘉兴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导盘的需提供标准格式的数据盘);
b、公务员、事业编制出具人社部门开具的录用通知书、调令,或编办提供的《嘉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c、嘉兴市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确定表;
d、有地居民按城镇标准缴纳失业保险需提供《嘉兴市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确定表》。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
)经办对象
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外国人证件之日起30日内,由参保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
)经办所需材料
a、用人单位填报&&嘉兴市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明细表&&;
b、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c、《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d、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应按协议规定提供本人在本国相关参保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登记(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
)经办对象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减员的,应当自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减少登记手续。
)经办所需材料
a、用人单位填报《嘉兴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填报《嘉兴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人员减少情况表》(导盘的需提供标准格式的数据盘);
b、公务员、事业编制出具人社部门开具的录用通知书、调令,或编办提供的《嘉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经办对象
a、首次开户(新开户)参保企业不属工伤保险单独参保范围;
b、已参保五险的单位,新增人员可单独申报工伤保险,但原则上需全员参保(五险之外的所有人员),由企业向社保机构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申报个人缴费基数;
c、已参加五险的人员如调换单位可以改为工伤单独参保,同一单位不能改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d、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双缴双保”后重新就业、优抚对象除外,但上述人员在参保时须附相关“双缴双保协议书”,或“优抚证书”等证明材料);
e、社保机构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五险人员)和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单独参保)之和作为基数提供地税,由地税作为参考并按不低于此数审定征收。地税实征数返回社保后,社保将实征数到帐到单位。年度基数调整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基数调整之规定;
f、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统一按0.8%的比例缴纳工伤费;
g、事业单位应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实行工伤保险单独参保政策;
h、参保单位办理工伤单独参保的,单位应征得参保职工的同意,并详细告知相关政策;
i、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经办所需材料
a、《嘉兴市用人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加明细表》;
b、《嘉兴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迟退休
)经办对象
a、市本级户籍参保人员以及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地缴费满十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
b、经人社部门批准允许在单位延迟退休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a、市本级人员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填写延长缴费时间申请表;
b、外地人员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参加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填写延长缴费时间申请表;
c、经人社部门批准允许在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提供《延长退(离)休年龄核准表》。
、人员终止
)经办对象
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异地转移、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终止业务。
)经办所需材料
单位经办人员、参保个人或者参保个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代理人向社保机构提交死亡证明、出国护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人员参保险种变更
)经办对象
自由职业人员养老缴费档次变更、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参保险种、医疗保险参保险种发生变化。
)经办所需材料
a、失业保险参保险种变更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地居民按城镇标准缴纳失业保险需提供《嘉兴市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确定表》;
b、医疗保险险种变更提供《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委托书》、《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企事业单位提取医疗补助费审批表》;由统帐二转为统帐一的,需单位提出申请并告知单位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证明
)经办对象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嘉兴市正常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购房、迁移户籍、出国签证、缴费情况等需要社保机构出具证明的。
)经办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联系方式;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查询的内容)。
、缴费凭证打印(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
)经办对象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
)经办所需材料
a、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医保移交
A、符合浙人社发[号文件医保移交。
)经办对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符合浙人社发[号文件在日前在新安国际医院经办点办理已退休的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B、单位退休人员医保移交。
1)经办对象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b、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经办对象
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
2)经办所需材料
a、书面申报的:填报《嘉兴市缴费工资申报表―20××年度》;
b、电子导盘的:提供申报软盘以及《缴费工资申报表》;
c、企业上一年度全年工资报表和地税部门的《嘉兴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职工养老基金折算城乡居保基金
)经办对象
曾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职工养老缴费不足十五年,又不愿意往后延缴,当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a、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c、《终止养老保险申请表》。
、职工补缴
)经办对象
a、用人单位由于漏报、迟报等原因,使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产生中断,可以办理补缴业务,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信息;
b、因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劳动监察等特殊原因补缴的;
c、 符合补缴政策,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d、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
e、医疗保险没有连续缴费人员(医保三个月内中断视同连续缴费)。
)经办所需材料
a、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b、劳动仲裁的需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劳动监察需提供劳动监察整改书原件;
c、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19、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职终止一次性支付
1)经办对象
a、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
b、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
c、到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临账人员转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d、养老转移后,医疗无法转移或只转关系不转金额的需医疗提现的参保人员;
e、上述领取人员申领前必须在社保机构或镇、街道社会事业年先办理养老保险停保业务。
2)经办所需材料
a、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终止养老保险申请表》,死亡人员与继承人关系证明和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被征地农民还需征地协议书。经济开发区、秀洲区、市就业局所瞎范围内被征地人员需到相应被征地单位办理注销并盖章;
b、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出国定居相关证明材料,《终止养老保险申请表》;
c、到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终止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城乡居保参保缴费登记
1)经办对象
a、市本级户籍;
b、16至60周岁(不含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
c、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b、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需提供相应证件(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城乡居保一次性补缴
1)经办对象
当年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满60周岁)的居保参保人员,并当年已缴费。
2)经办所需材料
a、身份证复印件; b、历年的缴费凭证。
3、居保缴费档次变更
1)经办对象
a、缴费人员在上一年度12月20日前对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作出选择;
b、新参保人员当年已缴费的不作变更。
2)经办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4、城乡居保从缴费人员转享受待遇
1)经办对象
a、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b、已满60周岁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历年的缴费凭证;b、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城乡居保基金折算企业养老基金
1)经办对象
当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费到账。
2)经办所需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与发票,身份证复印件。
6、城乡居保(未享受待遇人员)终止支付
1)经办对象
a、居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b、居保参保人员死亡;
c、居保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外地。
2)经办所需材料
a、《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缴费发票原件,(缴费手册、缴费发票原件若遗失,由镇或村出具证明或复印发票存根联加盖公章);
b、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代领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c、户口迁出本地人员需提供迁入地户口本及复印件;
d、通存通兑银行存折及复印件(银行开户名原则上为参保本人);
e、办理死亡一次性终止支付需提供死亡证明。
7、出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或待遇享受证明
1)经办对象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参保个人需要社保机构出具证明的。
2)经办所需材料
参保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委托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8、居保人员个人信息查询和缴费情况查询
1)经办对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和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参保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市民卡原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查询本人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委托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9、居保缴费(享受待遇)人员终止一次性支付
1)经办对象
个人帐户支付办理的情况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享受人员死亡、户口迁移、转职保享受待遇等。
2)经办所需材料
a、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b、死亡人员发放养老待遇的银行存折;
c、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有效证明材料:
(1)与居保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与居保待遇享受人员不在同一户口的,需由居保待遇享受人员生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关系证明;
(3)直系亲属或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直系亲属领取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5)无直系亲属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并为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10、居保待遇补发和收回(其他收支)
1)经办对象
补发和收回待遇的人员对象为:
a、死亡后未及时申报人员终止,造成养老金多发人员;
b、申报死亡滞后的人员;
c、政策性调资文件滞后涉及需调整人员;
d、死亡后应补发以前年度待遇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补发待遇业务所需材料:
a、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b、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1)与居保待遇享受人员同一户口的,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与居保待遇享受人员不在同一户口的,需由居保待遇享受人员生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关系证明;
(3)直系亲属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直系亲属领取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5)无直系亲属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并为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c、继承人或领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三、企事业养老支付管理
、养老待遇暂停发放
1)经办对象
未提供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明,以及被判刑或劳教和公安、民政提供的死亡名单等其他相关原因需暂停发放养老待遇的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公安、法院、民政殡仪馆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
b、其他原因暂停发放相关证明。
2、养老待遇恢复发放
1)经办对象
重新提供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明、判刑或劳教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和其他相关原因需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的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明、判刑或劳教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b、其他原因恢复发放相关证明。
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个人帐户支付
1)经办对象
死亡的企业退休(职)职工、被征地居民、93年前被征地居民、农婚知青等待遇领取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所属社区(村)、单位经办人。
2)经办所需材料
a、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b、死亡人员发放养老待遇的银行存折;
c、供养直系亲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供养直系亲属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前来办理相关手续,需直系亲属持直系亲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书);
d、如无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社区(村)、原退休工作单位、公安机关开具死亡人员无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
e、领取亲属本人银行帐户。
4、其他一次性支付
1)经办对象
符合调资待遇、被征地居民重复享受养老待遇选择一次性安置费等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支付死亡退休等人员调资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凭本人身份证及原丧葬费、抚恤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结算表;
b、支付被征地居民重复享受养老待遇选择一次性安置费:就业局(处)重复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一次性费用支付表、征地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
c、其他相关资料。
5、养老待遇退回
1)经办对象
重复、多领等由个人退回养老待遇。
6、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变更
1)经办对象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银行卡更改帐号:本人需持身份证及新开银行卡(限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禾城农商银行、邮政储蓄等六个银行个人结算户)原件及复印件;
b、更改家庭地址及电话等基本信息:身份证原件;
c、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7、养老待遇领取人员个人综合查询
1)经办对象
养老待遇领取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本人身份证;
b、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8、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终止业务
1)经办对象
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死亡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死亡证明;
b、嘉兴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
9、异地生存资格认证业务
1)经办对象
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异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认证的交换信息;
b、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证明。
10、外地退休人员居住嘉兴市本级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1)经办对象
居住在嘉兴市本级的外地退休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外地退休人员居住市本级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b、本人身份证;
c、因身体原因委托子女认证的,需由社区或村委会在《协助认证表》上认证盖章。
11、开具养老待遇证明业务
1)经办对象
企业退休(职)职工、被征地居民、93年前被征地居民、农婚知青等养老待遇领取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本人身份证;
b、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12、镇、街道社会化管理
1)经办对象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被征地居民。
2)经办所需材料
a、嘉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联系单;
b、社会化管理人员增(减)明细表;
c、社会化管理转移联系单;
d、社会化管理人员情况季报表;
e、身份证及新开银行卡(限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禾城农商银行、邮政储蓄等六家银行个人结算户)原件及复印件(遗失银行卡更改帐号);
f、身份证原件(更改家庭地址及电话等基本信息)。
1、家庭病床申请
1)经办对象
凡已参加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待遇的人员。
属下列收治对象的,均可要求建立家庭病床。收治对象为:(1)因疾病引起瘫痪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2)恶性肿瘤晚期,行为困难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患者;(3)三类以上手术(按卫生行政部门划分类别标准)后属恢复期患者;(4)临终关怀病人。
2)经办所需材料
《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2、异地安置申请
1)经办对象
办理异地安置的经办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待遇的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申报表》。
3、异地安置变更
1)经办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过异地安置的。
2)经办所需材料
《异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表》。
4、暂居外地申请
1)经办对象
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和因探亲等原因短期外出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申报表》。
5、暂居外地变更
1)经办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过暂居外地手续的。
2)经办所需材料
《异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表》。
6、转院就诊审批
1)经办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经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b、患者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患者;
c、符合《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试行办法》(嘉政办发[号附件5)规定的转院治疗条件而转入的定向医疗机构,应为三级乙等以上级别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经办所需材料
转院就诊申报表 (一式两联),转往省异地联网结算医院需另外提交一张一寸照片、市民卡。
7、规定病种延期
1)经办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患下列疾病的人员: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 重度精神病。
2)经办所需材料
(1)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IC卡);
(2)提交一年以内进行规定病种治疗的门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及最近的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3)《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审批表》。
五、社会保障市民卡业务
1、挂失业务
1)经办对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可至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中心)社会保障窗口办理挂失业务。
2)经办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系代理,需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2、解挂业务
1)经办对象
办理过挂失业务后重新找回市民卡,且未制新卡的,可办理解挂业务。
2)经办所需材料
本人市民卡。
3、密码业务
1)经办对象
市本级持有市民卡人员可根据需要至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中心)社会保障窗口设置或修改本人市民卡的医保密码、联机消费密码和综合服务密码。
2)经办所需材料
本人市民卡。
镇(街道)受理业务指南(29项)
一、参保登记管理
1、人员合并
)经办对象
系统中存在多条记录的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历年缴费对账单、缴费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统筹基数账户维护
)经办对象
缴费人员1988年至1997年记录情况有问题的。
)经办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人员缴费明细调整
)经办对象
缴费人员1998年起账户记录有问题的。
)经办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经办对象
a、由于系统错误、单位经办人员申报错误等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参保人员。
b、稽核部门依据核查、举报等,稽核后要求参保单位调整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a、参保单位提供调整缴费基数的相关材料。
b、稽核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单。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缴费年限认定
)经办对象
a、在1996年前离开单位,系统中无缴费信息的城镇户籍人员;
b、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当时终止劳动关系时,社保机构未一次性发给养老费用的。
)经办所需材料
a、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b、原单位或原单位清算组盖章的企业中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年限审定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特殊补缴
)经办对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补缴;
)经办所需材料
单位申报的原始材料或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及其复印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执行浙人社发[号文件,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受理
1)经办对象
a、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日前的城镇户籍,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的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不满15年的,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登记处初审材料后,统一报市人社局养老处审批,可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嘉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18%。满60周岁(1951年出生)每增一岁可相应扣减5%,最高扣减50%。
b、辞职(1988年10月前)、自动离职、受到除名以上处理的原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可凭原始档案材料,送嘉兴市人社局养老处审批后,到市社保局登记处缴款,补缴年限以审批单为准。辞职(1988年10月前)、自动离职、除名人员缴费比例为12%,开除人员缴费比例为18%。满60周岁(1951年出生)人员可享受扣减。
c、复退军人市本级的户籍不论城乡,军龄经市人社局养老处审批后,距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缴纳不满15年的,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满15的,可到社保办理补缴手续。缴费比例为18%。满60周岁(1951年出生)人员可享受扣减。
e、户籍在市本级的知青,知青年限经市人社局养老处审批后,由社保计算养老待遇并发放。
2)经办所需材料
A、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a、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证件照一张。户口本个人姓名上要有“非农”字样,“家庭户”另提供派出所证明,有统一样式;&&
b、曾经在浙江省企业内工作过的证明;
c、参保城乡居保的人,可抵扣,带居保卡、发票。
B、离开单位人员、复退军人、知青:
a、提供个人原始档案材料,到市人社局养老处审批;
b、档案材料可到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资产实业公司,失业人员可到市就业局,复退军人到属地人武部、年代久长的历史问题可到市档案馆查找;
c、参保城乡居保的人,可抵扣,带居保卡、发票。
3)办理时限:1个月。
8、跨省养老转出(一般账户)
1)经办对象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经办所需材料
a、《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b、身份证复印件。
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省内转出)
1)经办对象
市本级参加事业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省内城镇职工养老参保人员转出只需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办理。注:镇(街道)社会事务所可开具“凭证”)的所有需要办理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0、跨省养老转入(一般账户)、军队转入
1)经办对象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军队转入除外);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e、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经办所需材料
a、《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
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省内转入)
1)经办对象
市本级参加事业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需要办理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2、医保转出
1)经办对象
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
2)提供材料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3、医保转入
1)经办对象
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
2)提供材料
a、《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b、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c、参保凭证。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4、跨省养老转出(临时账户)
1)经办对象
日之后参保,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首次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临时基本养老账户”的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业务的外省户籍人员。
2)经办所需材料
a、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b、《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c、《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由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系统生成);
d、《联系函》回执,由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供。
15、跨省养老转入(临时账户)
1)经办对象
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为本市户籍或本地是待遇领取地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
2)经办所需材料
a、《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
息表》,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
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6、在职转退休
1)经办对象
在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人社部门审批退休次月起,单位停止为其缴费,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2)经办所需材料
a、&&嘉兴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
b、嘉兴市本级人社部门退休审批材料、养老手册、缴费凭证等。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补贴的申领
1)经办所需材料:
a、户籍所在地社会事业所填写《7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享受人员享受养老金补贴申领表》或《65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享受人员享受养老金补贴申领表》
b、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首次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无地居民需提供派出所或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地证明,外地迁入嘉兴需提供派出所迁入证明。
2、受理222号文件涉及人员,退职村干部和15类扩大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资料
1)经办所需材料:
a、《嘉兴市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申报表》、《退职村干部(居委会)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调查(申请)表》(各级审核部门公章盖全);
b、身份证复印件;
c、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材料;
d、公示及公示结果。
3、农村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保险
1)农村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所需材料:
a、老农保手册,若遗失需参保镇(街道)出具遗失证明;
b、如老农保手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需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户籍迁到外地也需出具证明;
c、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农村养老保险折算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所需材料:
a、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乡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可领取,并加盖乡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公章,一式六份);
b、老农保手册,若遗失需参保乡镇(街道)出具遗失证明;如老农保手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需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户籍迁到外地也需出具证明;
c、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精减、遗属等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1)经办所需材料:
享受精减、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提供资格认证证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并填写日期、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三、企事业养老支付管理
、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
)经办对象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a、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企业职工退休(职)各类审批表;
b、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被征地居民另需提供征地协议书);
c、《嘉兴市企业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附退休(职)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限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禾城农商银行、邮政储蓄等六家银行个人结算户);
)受理时间:每月12日至25日将所需经办所需材料报养老保险待遇处。
、被征地农民(在职转)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定
1)经办对象
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居民
2)经办所需材料
市、区就业局(处)提供在职转被征地居民人员名册表。
)受理时间:每月12日至25日将所需经办所需材料报养老保险待遇处。
、被征地居民(新增)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定
)经办对象
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居民。
)经办所需材料
市、区就业局(处)提供新增被征地居民人员名册表。
3)受理时间:每月12日至25日将所需经办所需材料报养老保险待遇处。
、事业“中人”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
)经办对象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事业“中人”退休(职)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a、事业“中人”退休(退职)各类审批表;
b、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c、改制(破产、撤销、注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养老金核准表;
d、《嘉兴市企业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附退休(职)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限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禾城农商银行、邮政储蓄等六家银行个人结算户);
)受理时间:每月12日至25日将所需经办所需材料报养老保险待遇处。
、事业(老人)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经办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经办所需材料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事业退休(职)各类审批表;
b、《嘉兴市事业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附退休(职)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开户银行卡复印件(限工行、农行、建行、禾城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嘉兴银行等六个银行个人结算户)。
3)受理时间:每月12日至25日将所需经办所需材料报养老保险待遇处。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1、规定病种申请
1)经办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患下列疾病的人员: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
2)经办所需材料
(1)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IC卡);
(2)提交一年以内进行规定病种治疗的门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及最近的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3)《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审批表》。
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社会保障市民卡业务
1、单位申领
1)经办对象
参加嘉兴市本级单位医疗保险,已完成社保参保登记手续未申领过市民卡的人员,可由单位经办人统一申请办理。
2)经办所需材料
《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制卡信息核对表》一份;
制卡人员一寸彩照一张;
需更正信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个人申领
1)经办对象
嘉兴市本级已经完成社保参保登记手续的自谋职业及居民医保人员,且未申领过市民卡的,可由个人办理市民卡申领。
2)经办所需材料
制卡人员一寸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补卡业务
1)经办对象
目前在嘉兴市本级参保的市民卡持有人遇卡片遗失可至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中心)社会保障窗口办理补卡业务。
2)经办所需材料
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如系代理,需将双方身份证件复在同一张纸上)、30元工本费。
办理(受理)地址:东升东路229号解放街道办证大厅(二楼)劳动保障窗口
联系电话: 31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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