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交话费!公司 交话费有多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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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贴项目有哪些,公司欠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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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 超产奖 中夜班误餐费 技术津贴 年功工资 伙食补助 住房补助 交通补贴 医疗补助 保健费 烤火费 高温补贴)组成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差额部分是不是应该由公司补上,可社保局给我核定的缴费工资只有3450(社保局说他们是依据公司申报的缴费基数核定的,我应该怎么办?我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是6400,本人是重庆的 三级工伤职工,但不存在瞒报的问题):本人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跟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麻烦老师结合法律条文给我回复,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不会错),部分依赖?我的工资是由(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加班工资 季度奖,这些都应该算吗,是否应该等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请问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老师好,跪谢?(公司解释说缴费工资是依据上一年度本人的实际工资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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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三类社保,三类特殊群体社保待遇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知(第三类社保补贴),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三类人群三条路。
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市民咨询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问题得到解决后,有读者致电本报《包打听办实事》社保专栏,咨询今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问题。记者向市社保中心咨询获悉,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个人缴费人员办理申报缴费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对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个人缴费人员退休后,按照天津市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险享受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个人缴费人员退休时,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须补足年限后,退休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昨天,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决定对南京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以及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据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虽然文件下发得晚,但调整的待遇会补发。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调整“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  “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40元调为每月3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末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小于3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末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3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340元。  “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为每人每年5000元。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调整“老知青”生活补贴标准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为每人每月400元。  调整“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为8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为9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为1050元。  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为7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为640元。  对符合《南京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至为740元。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相关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新标准7月起执行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文,调整南京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新标准从7月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南京市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日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平均上调比例为13%。其中六级在乡因公残疾军人补助金由原来的每月1504元调整到182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由原来的每月1232元调整到1800元,城镇无工作和农村的参战参试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每月250元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烈属由原来的城镇每月1829元调整到2240元,且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南京市在职残疾军人的补助将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标准另行调整。记者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个体、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本市自即日起至日,为这“三类人”上调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目前,全市个体、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已经达到10.3万人。上调后的2007年度缴费基数暂按200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95元/月)的80%(1196元)、90%、100%确定,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述标准中自由选择,待200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2007年1月起进行基数调整差额补收。需变更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交通银行代扣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书》,办理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请他人代办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若日前未办理缴费基数变更,2006年度缴费基数比例档次选择在100%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调整到100%;选择在80%以下的,将统一调整为80%。另外,自2007年1月开始,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0%调整到11%。
  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市南区办:福州南路8号 ;市北区办:延吉路38号 ;四方区办:庆安路21号 ;李沧区办:兴华路30号 ;社保咨询热线:12333;社保查询网址:www.qd12333.gov.cn。交通银行代收网点联系方式市南一支行: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群楼 ;福州南路所:福州南路20号 ;银川西路支行:银川西路6号甲 ;彰化路支行:彰化路l号甲 ;延吉路支行:延吉路3号 ;镇江北路支行:镇江北路24号 ;四方支行:人民路99号 ;水清沟支行:四流南路29号 ;李沧二支行:升平路48号 ;九水东路所:九水东路9号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下列四项条件须同时具备)
  1、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2、本人是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本人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
  4、本人灵活就业期按以下标准到相应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为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2).医疗保险费:按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本人根据标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另,从日起,养老保险统一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变。
  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经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后,于季后10日内提供如下材料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1)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各1份;
  (2)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如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人户分离确认证明;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
  (4)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凭证;
  (5)医疗保险证及缴费凭证;
  (6)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卡;
  (7)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和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二)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
  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及《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补贴资金审批拨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后将相关审批表和名册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转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开立银行帐户,并将补贴资金划入该帐户。
  (六)符合条件灵活就业申请人到市就业服务中心领取银行存折。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 开办了私营企业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的标准统一申请。但仅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方可申请失业保险补贴。
  (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费的续缴手续。
  失业保险补贴到期或终止后,重新失业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代为办理重新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五)由于灵活申请人原因无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自行中止,如欲继续享受,必须重新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中止期间的时间计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五、办理机构电话及办公地址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一科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9号
  联系电话:2
  邮政编码:545005
  网址:www.gxlz. (实名:柳州就业)&近日,笔者从璧城街道社保所获息,9月起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最多可以享受三年。
  凡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均可持灵活就业证明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初审、县就业局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均可以领到缴纳养老保险金额2/3的就业补贴。
  截至目前,璧城街道已有500余名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完成申报。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这是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现如今,社保能给我们的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如果没有社保,每次生病住院医药费没人报销;如果没有社保,工伤也不会获得赔偿;如果没有社保,当您老了退休了就再也没有工资可领了……总之,社保很重要,个人如何缴纳社保更重要!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单位代缴最省事
现如今,大部分单位都提供五险一金,其中的五险,综合起来就称为社会保险,简称社保。通过单位参加社保的,职工个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和需要的照片就可以了,单位人员会统一办理。之后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就不需要您发愁了,单位会在每月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个人办理很放心
小云是前两年嫁到北京的,户口在外地,到北京后一直做个体经营,由于没有社保,一旦生病住院花销就很大,小云想办社保,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像小云这种情况,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呢?首先,应该先把户口转到北京,然后以个人方式缴纳社保,持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即可。个人办理社保一般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规定的不同档次(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范围)确定,比例通常为养老20%,医疗8%左右,详细情况要咨询当地的社保中心。
当然,北京户口是很难解决的,如果小云没办法把户口转移到北京,该怎么办?那最好就是找一下机构代办,否则,手续会很麻烦甚至没办法办理成功。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机构代办得方便
现在,出现了很多代办社保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如何缴纳社保的难题。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等。通过中介机构代办社保有很多好处,比如减少支出,降低成本,减少人力物力支出;专人负责,上门服务;能获得专业的社保事务咨询及查询服务;帮助您解决证件不全的问题等,非常方便!
应于3月揭晓的2009年的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推迟至7月才正式发布,随之调整的社保缴费基数将首次进行“补缴”。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消息,月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及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工作将于国庆节后启动,至年底结束,大约涉及300万名在职职工和1.3万名退休人员。
范围:三类人需要补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紧密挂钩,每年3月中旬发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缴费基数一般在4月即自动随之调整。但近年由于社平工资推迟至7月发布,使得4至6月的社保缴费仍按旧基数计算,社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待遇均有损失,按照基金应收尽收的原则要补缴并补发相关人员待遇。
“缴费基数不涉及基数上限和下限的参保者,不用补缴。”据市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本次补缴的只有三类参保人员:第一类是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社保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第二类是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第三类是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处于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大多数参保人员,仍按其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不需要补缴。”
方式:跳槽者回原单位补缴
今年4月至今社保关系没有变动的人员,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现在的参保单位进行补缴。因此,10月份您的工资条扣款部分除了显示10月当月的个人社保缴费之外,还有差额补缴的部分。
因跳槽、调动等原因社保关系发生变动的参保者,需把个人缴费的这部分钱交给原参保单位。市社保中心提醒,单位应筹备足够的补缴资金,个人存档者应在扣款账户内多存些钱以备补缴。
社保补发情况表
第一类情况: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补发办法: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的差额部分一般于补缴次月发放到位。
第二类情况: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
补发办法: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最新公布的2009年市平均工资调整待遇,补发 养老保险待遇差额。大约10月份补发到位。
月使用2008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 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
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 生育保险待遇,补发 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办理补差的时间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如果到11月15日仍未办理补缴的,其个人账户将受到一定损失。
从日起,广州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类社保险种恢复原来缴费比例,即三险种数据与目前相比均有上调。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广州市阶段性降低了日至日期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日至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该政策即将到期,从日起,上述三险种缴费比例恢复至原来额度,按原政策执行。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比例由0.1%恢复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由7%恢复为8%;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恢复为4%;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征收。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杨卫华分析,国内经济形势好转,政府逐渐恢复社保险种的比例也是有必要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2%恢复为2%,相当于增加了9倍,这对于人数众多、财力不够雄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会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企业没有足够准备的话,会导致企业突然增加不轻的财政负担。
  而工伤保险的缴费额度恢复,杨卫华认为是规范做法。他说,工伤保险一定程度保证用工者免去后顾之忧,除了工伤,另一部分患职业病的社会成员也应获得更大保障“除了企业缴款,政府财政也应适当支持工伤群体”,杨卫华认为,政府财政增加民生支出可以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
标签:养老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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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因公致残补贴待遇
【劳动法规】学习啦 编辑:文桦 本文已影响人
  因工伤残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下降程度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今天学习啦小编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社会团体等组织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7.7万人,其中农民工115.4万人,当期基金征缴收入为1.68亿元,54986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累计将10.6万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 伤保险统筹管理。我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以企业为主,约占80%,行政、事业单位参保的人员很少。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有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的不足问题日益显现,工伤保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 反复论证,我省对《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工伤保险的使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并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江西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今后,全省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须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是多少?是否有统一标准?据了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我省明确规定,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为了更好地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交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重大事故的支付风险能力。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职业康复费。
  对于设区市,我省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对储备金的提取基数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设区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总额,按照20%的比例提取&调整为&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职工护理费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0%支付
  《办法》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记者注意到,为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办法》新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职业看护费等4个支付项目,支出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至12项。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发生工伤向参保地提出认定申请
  假如在南昌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却在九江发生了工伤,怎么办?针对此类问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因公致残5级可获一次性补助32个月工资
  作为《办法》亮点之一,明确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医疗费用缴纳基数,明确了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办法》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同时,还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因工伤残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结束后,即开始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享受的时间并非法定的12个月或延长后的24个月,而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进展情况,在医疗终结后即可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间可能缩短。因工伤残待遇一般包括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金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
  1.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即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并确定护理费标准。生活自理与对他人的依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差,对他人依赖程度高;生活自理能力强,对他人依赖程度低。一般以工伤职工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情况确定护理标准,从而确定工伤护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相比,伤残护理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护理费用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护理待遇是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2.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因辅助从事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辅助器具的市场价格有较大落差,质量有优有劣,辅助器具的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目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考虑到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辅助器具以国产普及型标准定位,不仅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同时,也能够保证工伤职工权益的尽快实现。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致残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其伤残程度给付一次性补偿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都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1&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体现了社会对工伤职工的抚慰和同情,亦是垫平工伤致残获得补偿与非因工致残获得民事赔偿差距的一大举措。停工留薪制度替代工伤津贴之后,工伤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收入不会降低,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主要是对今后生活的补贴。工伤职工所得到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在工作岗位期间的劳动收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方面对工伤职工是一种心理抚慰,另一方面,能够对日后生活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需要提示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享受有一项排除性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这是因为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伤残军人国家已经给予厂一次性伤残补助,这种伤残补助既是为补助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也是对伤残军人身体伤残的一种抚慰。工伤职工如原是伤残军人的,在现单位工作期间旧伤复发,视同工伤,这是国家优抚政策和优抚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定期性的工伤保险待遇。
  4.年金性伤残津贴。
  亦称永久性伤残待遇或定期伤残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月、以工伤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年金性伤残津贴对工伤职工而言至为重要,这部分伤残待遇是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来源或依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宗旨之一就是消除民事赔偿一次性了断而当事人将来生活无法预期的难题。年金性伤残津贴不仅保有其永续性,而且,工伤职工亦会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在工资凋整中,其年金性工伤待遇亦会相应得到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年金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考虑的因素是1&4级伤残职工一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部分劳动者基本上与原用人单位没有太多瓜葛、而对于5&6级伤残职工年金性伤残津贴则由其用人单位负担,实质上,这种模式是雇主强制责任模式,工伤职工的年金性伤残津贴没有社会化。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工伤职工将继续面临企业经营好坏的风险,未来仍未可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年金性伤残津贴仍由单位负担,包袱依然沉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只是换来一次性的伤残补助,与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相比,体现不出任何优越性。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年金性伤残津贴,但没有明确是发生工伤事故导致职丁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还是以后的用人单位。如果是前者,工伤职工永远在该用人单位享受伤残津贴直至退休,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就业市场化的客观实际,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为用人单位规避经营风险的需要。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对于5&6级、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而言,只是大部分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不完全妨碍其就业,劳动者仍保留市场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为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能够使工伤职工成为市场中的就业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乎等的就业权,他们一样具有选择市场的权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他们谋取新的工作岗位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如同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发放一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残疾人就业基金负担,而不应落在用人单位一方。否则,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继续承担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将形成理论上的逻辑冲突。目前工伤保险积累不足绝不是建立不彻底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借口。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辅助器具费补助待遇以及医护护理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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