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交纳上月相关税费营业税费后如何作帐

长期挂帐的预收帐款怎么进行销帐?有税务风险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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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帐的预收帐款怎么进行销帐?有税务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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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专项资金如何做凭证、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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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去年曾收到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资金扶持10万,前任做凭证的科目——借:存款& &10万& &&&贷:其他应付----某单位& &10万
政府的专项资金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应如何更正凭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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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涉江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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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67 天[LV.9]一代宗师
楼上 的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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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指教了。
中国会计网 会计行业门户.“服务中国会计行业,推动行业进步”.既然是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就需要建立一个专项资金科目
需要你给镇政府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存-政府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银存-政府拨款
发票是否需要给镇政府复印?具体镇政府还有何种要求可以问问镇政府。
暂时没有该问题的其它回答地税局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营业税1、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答:营业税起征点是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根据财税【2014】71号文、国税发【2014】57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自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在农村建房子,税由谁交?答: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出资建房的农民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承担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家里装修,税由谁交?答:有偿提供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出资装修的户主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承担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4.农村建筑业营业税能不能委托建房农民征收?答: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土地管理部门等农村建筑施工管理监督机构代征,但不得委托建房农民代征。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人代征税款时应按规定开具代征税款凭证,并及时解缴税款,不得挤占挪用。5.我买了套房子,开发商要求我交税,这样合法吗?答:销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商品房购买者,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不符合税法规定。6.我开了一家民办幼儿园,应不应该交税。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对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构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7.我们饭店送给客人的代金券用不用缴营业税?答: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与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8、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零星材料没有取得发票,是否该补开发票入账?在工程结算交纳营业税时,补开发票的金额可否从收入中扣除?答: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除建筑业混合销售劳务和装饰劳务以外的其他建筑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零星材料没有取得发票,应该补开发票入账,在工程结算缴纳营业税时,补开发票的金额不能从收入中扣除,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9、在股权转让中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行为的,应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企业本身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即使企业的股东已全部更换,或企业名称也已改变),其股权转让不会涉及到企业的具体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这种股权转让行为不应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等税目征收营业税。10、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如何确定?答:(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谓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是指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11、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应否交纳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号文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12、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应如何征税?答: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13、自己的经营场地,自购装饰材料自己装饰,共投资几十万元,需申报缴纳营业税吗?答:经营业主自购材料自己从事装饰活动,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以下两点:一是自购材料自己装饰,不是找的其他装饰公司;二是经营业主具有装饰装修资质。14、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文件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如果在现场消费应征收营业税,不在现场消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15、什么是租赁业、仓储业?其税负有何差别?答: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房屋租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房主)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库房仓储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目前,租赁业当中除“有形动产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按营业收入额依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有形动产租赁”和“仓储业”缴纳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6%。16、总公司向子公司取得的管理费该如何交税?答: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管理费,总公司在取得该笔管理费时,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17、对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如何免征营业税?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精神,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18、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我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用申报吗?答:如果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20.我开了一个音乐学习班,应该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办学习班、培训班得分两种情况,交个人所得税:&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交。税率是: 1、不超过15000元的 5%,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2)不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办班的,按劳务报酬所得交。办班每次收入是这样确定的:一次收取学费的,按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率是: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2、超过2元的部分3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个人办班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1.请问哪些人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答:有五种情况: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22.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之外,另从原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都不能免税。奖金补贴减除3500元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3.年收入超过12万,老家在济宁,工作所在地在菏泽,应该在哪个地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是这样规定的:(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以你刚才问的这个情况,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应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菏泽税务机关办纳税申报。24.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是这样算的:(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边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三)在一年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只能用一次。25、我是一位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具体有这三种情况:(1)公司对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或者是承租方式运营的,司机的客货运营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司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或是企事业单位,司机向挂靠单位交管理费的,或公司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出租车司机的,司机的客货运输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6.企业员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现企业给个人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该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7、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区分?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28、股东权益转增个人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是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9、个人取得收入为实物,其价格应如何确定?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公司以实物兑付给参赛者奖金时,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实物奖品的价格,可按照取得奖品的发票所注明的价格计算扣缴税款。在账务上应按公司所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30、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11]50号文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31、个人取得商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吗?答:(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自己缴纳的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多少?答:企业应该自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3、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跟老办法有什么不同?答: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了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经验,符合了两税合并的实际情况,与原内外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以下几个明显变化: 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首先规定了这个办法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其次将一年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是一年内中间停业的纳税人也纳入了汇算清缴的范围。二、统一了汇算清缴的期限。新办法从日起执行,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新办法;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况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三、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内容。新办法除原内资企业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增加了纳税人报送资料:对于存在总分支机构的,应一并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对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对于存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新办法将这两项附报资料取消了,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负担。四、增加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五、提出了税务机关工作安排和主动服务的要求。新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同时要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34.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可否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里列支?答:应付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不含旅游费用,不可以在已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里列支,对全体职工都能享有的旅游奖励,该旅游费支出应从企业工会费用中列支。对个别业绩突出人员奖励的旅游,如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且符合工资薪金支出标准的,则作为工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35.听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还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吗?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元,按照原来的法定税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如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50%×20%=3000元。你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今年预缴所得税时即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36.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答: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37.我今年新创办一家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答: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该交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规国税局管理;该交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自2009年起下列这几种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是这样规定的:(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国税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38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余额由总机构就地缴纳。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答:根据国税函[号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40、企业财产损失如何税前怎么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41、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国税函[号文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42、因公死亡支付家属赔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因公死亡给其家属的赔偿金支出,属于应列支在福利费中的“抚恤金”,按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在企业税前扣除。43、企业闲置不用的设备,可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到计算折旧扣除。房产税44、房产原值怎么计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45、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6、加油篷、仓库、简易建筑、厕所、抽水房、锅炉房等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答:财税地字第0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窑菜窑、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简易建筑、厕所、抽水房、锅炉房、配电房等应按上述规定来确定是否应纳房产税。47、企业的配电、水暖设备等工程价款是否并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答:财税地字第0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道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若配电、水暖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8、既自用又出租的综合楼应如何计征房产税?答:根据现行房产税法规规定,房产税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方法,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按企业的账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账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的部分,按原值计税;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土地增值税49、有一企业欠另一企业债务,用不动产抵顶债务,是否对抵顶债务方征税?答:纳税人用自有的不动产抵顶债务,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50、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答: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所以正确核算土地增值额,直接关系到土地增值税应征税款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51、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印花税52、以房产投资入股应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自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53、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步骤如何?答: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54、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答:(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凡建造民用住宅出售,一律按普通标准住宅处理。   对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的普通标准住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   2)如何理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界限。按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自日至日,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日至日,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特殊情况具体征免政策。   1) 《财政部关于对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1995]7号)规定:(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二)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自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5、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56、土地增值税采取何种税率形式?具体标准是多少?速算扣除系数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为: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印花税57、资金账增资何时缴纳印花税?答:企业的记载资金的账簿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发生增资,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部分及时补贴印花;如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有增资而未贴花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58、企业发生分立、变更资金账簿应如何贴花?答: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产行为税59.车船税税额为多少?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税&&& 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 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24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90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4.0升以上的4500商用车客车(核定在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720(大型)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600(中型)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72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6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72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72摩托车每辆60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净吨位每吨3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每吨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净吨位每吨5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净吨位每吨6游艇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艇身长度每米60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艇身长度每米900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艇身长度每米1300艇身长度超过30米艇身长度每米2000辅助动力帆艇艇身长度每米600&60.新购车辆从什么时间起纳税车船税?答: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61.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交强险缴纳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62.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机动车辆交不交车船税?答: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63.菏泽本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多少?菏泽市适用税率表&&&&&&&&&&&&&&&&&&&& 单位:元/平方米&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等土地二等土地市& 区12.007.00曹& 县8.005.005.00定陶县8.005.005.00成武县8.005.005.00单& 县8.005.005.00巨野县8.005.005.00郓城县8.005.005.00鄄城县8.005.005.00东明县8.005.005.00下面县只分一等土地与建制镇工矿区。一等土地: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行政区内所有土地;牡丹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二等土地:牡丹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建制镇下土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4、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如何规定的?答:自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山东省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对外资企业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也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财综函[2010]72号)、65、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自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规定如下:对外资企业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对外资企业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税[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66.税务局给我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请问有没有依据?答: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是,鲁政办发(2004)50号《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是,菏政办发(2009)50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征收管理6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有什么处罚?答: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8.建筑安装劳务总分发票如何开具?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申请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69.去税务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证件? 答:办税务登记你可自愿选择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方办理手续。申请的时侯得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还得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3)土地使用证件、租赁协议或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5)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70.纳税人是否用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答: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国地税联合办证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对属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可选择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方办理设立登记;对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其税务登记证由地税单独核发。71.税务登记证件丢了怎么办?答: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从丢失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7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罚?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73.我想领发票应该办什么手续?答: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省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74.单位和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带哪些证件?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等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75.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需拿什么资料?答: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代开时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租赁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8.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和供暖费等费用后是否应给业主开具发票?答:(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三联)(××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两联)(××市)》,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79.山东省地税关于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发票换版)的时间要求?答:山东省进行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工作,该工作自2010年12月开始,新旧发票交叉使用至日,日起,旧版发票全部作废,停止使用。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在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期后10日内,将所持有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全部撤回地税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缴销或更换发票的,以及到期仍使用旧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0.怎样鉴别发票的真伪?答:新版发票:1、发票监制章在红外激光防伪鉴别笔下发出黄绿色亮点;2、发票联背面划痕呈紫红色(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除外)。3、是可通过拨打地税12366咨询验证发票的号码和发票的密码是不是存在对应关系。4、可以登录山东地税外网网站进行发票开具信息查询。如发现假发票、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或者遇到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时,欢迎拨打地税12366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的情况我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81.在饭店吃饭,饭店不给开发票或是开具的发票是假发票,怎么办?答:请保存消费证据(如:加盖饭店章的白条),拨打12366或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举报。82.对发票举报案件的处罚和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答: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举报人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奖励。1.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3.填开栏目不齐全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应开具发票金额或票面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万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万元。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2.未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5.拆本使用发票的;6.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三)有下列行为,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案处票面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万元;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开票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0万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5万元;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4.非法代开发票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1.擅自损毁发票的;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3.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5万元。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2.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等有关规定处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第3号公告)83.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候,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同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举报受理机构经核实后兑付奖金。举报人应自地税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超期的认为举报人自动放弃。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地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84.我发票中奖了为什么不给我兑奖?答:目前,正在使用的发票当中,发票年份代码(发票代码第6、7位)为“12”及以后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再印制兑奖联。&&& 中了奖的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兑奖:(1)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2)发票没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3)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4)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领购发票的经营者除外);(5)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6)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85.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2条)86.发票上盖哪种章符合规定?答:现通用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中间为税号,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单位名称),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旧式发票专用章在税号的位置是“五角星”,可以使用至日。并且根据规定发票必须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用“财务章”代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87、我领取发票,税务局要收取发票保证金是怎么回事?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菏泽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办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优惠政策88、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下岗工人),想自主创业,请问税务局有什么税收优惠?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89、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什么税收优惠?答:(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90.我是退役士兵想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措施?答: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1、在鼓励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方面,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92、残疾人个人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对于残疾人,税务局有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1)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93、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交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吗?答: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68号)常见咨询问题94、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答:有以下情况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但未设账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95、请问如果我不同意税务机关对我核定的定额,该怎么办?答: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也可以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96.我自己做了个小买卖应该怎么缴纳地税。答:做买卖的个体户主要缴: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日起开始实施)。账目齐全,查帐征收;账目不齐,核定征收。地税征收机关根据您的经营规模、从业人员、地理位置等因素,参照当地同行业税负水平合理核定税款。由于城乡经营水平的不可比因素,目前市局并未制定全市统一的具体税负标准。如果纳税人认为对其核定税负过高,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真实收入水平的证明资料,提请税务机关合理调整税负。如果增值税、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税种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暂免征收。97.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余额由总机构就地缴纳。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98.我想买套房子,现在怎么交契税?答:对个人购买住房要按规定缴纳契税,法定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9.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答:(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12号)(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国税发〔号和国税发[2007]33号)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00.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答:个人买住房的以取得的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的时间;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以上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但是,如果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之外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101.房屋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缴的税有: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免征印花税。(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2%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日起开始实施)计算缴纳。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102.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是什么?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才是普通住房:(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单套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3)实际住房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的最高交易价格,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每半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103、契税征收时间答:自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04、契税纳税人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105、契税计税依据答: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106、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答: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财税[号)107.购房人办理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答: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108、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如何缴纳契税?答: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二、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因此,只对超出原拆迁房价格的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12]82号)109.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是多少?答:自日起我省契税暂执行3%的税率。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鲁财税[2013]5号)11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需要交纳契税吗?答: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国税发[号)耕地占用税111、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112、耕地占用税税额答:从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通知(鲁政字[号)的规定执行。我市牡丹区、曹县、定陶、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县每平方米21.5元。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鲁政字[号)113、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答: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国税发[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1%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办法》要求,地税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日以后实现的“三税”代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工作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鲁政发[2011]20号)12366热线介绍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目前具有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查询服务,受理涉税举报和违规投诉。热线系统通过接收传真和留言功能提供24小时系统自动受理服务,上班时间(8:30—17:30)由市局工作人员接听。所有电话接转由省局统一控制、集中全程录音,对要转向各市的电话,通过地税系统内部广域网自动识别转接到各市局座席接听受理。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随时通过系统的发送传真功能和播放录音功能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税收资料。为提高热线的接通率,热线设立了电话回拨制度。对当场未解答的问题和拨打多次未接通人工服务的电话主动回拨,确保服务无空漏。 “12366”服务热线受理山东地税管辖范围内涉及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解答纳税人就征收管理和系统内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疑问,对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对发票违章案件的举报,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等事项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受理对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或服务承诺等问题的投诉,纳税人的电话申报和纳税查询,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咨询、举报和投诉,热情、及时地告知举报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12366”服务热线是非营利性公益电话,地税机关不收取任何声讯费。在本市咨询“12366”,可直接拨号;跨市拨打“12366”,请在号码前加拨目的地市的区号。使用省内固定电话打“12366”,只缴正常话费,不再缴其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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