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保险及工资,以此为据,提出协商解除 失业保险劳动关系,能领失业金吗

&&&&&&&&&&&&&&&领了失业金还能要求补缴社保费吗,何时不用补缴保险?
领了失业金还能要求补缴社保费吗,何时不用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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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领了失业金还能要求补缴社保费吗赵某原系某厂财务。1999年2月,因企业效益不佳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3月,赵某经熟人介绍进入某物资供销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出纳工作。双方一直未。赵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01年5月,因公司对不在编临时工进行清理,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同年6月1日起,赵某未再上班。此后,双方就工资、福利及费缴纳问题发生争议。日,赵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资供销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01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支付2001年6月至同年12月的下岗工资;承担其子幼托费人民币1000元。然而在仲裁期间,物资供销公司发现,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赵某凭《劳动手册》已向社保部门领取了20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遂据此为由坚决不愿为赵某缴纳费。争议焦点:未缴社保费责任在谁?赵某称其后进入物资供销公司工作了两年多,单位不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单位。其因未签合同无法享受正常的员工待遇才凭《劳动手册》申领失业救济金,现愿意退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物资供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其权益,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让其享受和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而公司辩称,赵某系以下岗职工的身份应聘,双方建立的仅是劳务关系。赵某非正式职工不能享受报销医疗费用等相关福利,并提出赵某凭《劳动手册》已向社保部门领取了20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同意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最终判决:单位何时不用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赵某在物资供销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赵某向该公司实际付出劳动并取得了劳动报酬,公司也对赵某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向赵某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赵某与某物资供销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也不能免除该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赵某已将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金退回社保部门。鉴于赵某与物资供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应享受报销医药费的福利。2001年6月起,赵某不再至物资供销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此时解除,赵某要求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02年1月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1年6月至2001年12月下岗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物资供销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于2001年6月解除;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赵某缴纳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361.2元;赵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人民币588元予以报销。律师分析: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本案的讼争俱因单位未能与劳动者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特别涉及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赵某与物资供销公司间既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即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在某公司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申领失业救济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批评并应由有关部门对其做出处理。但赵某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也不能免除该物资供销公司依法应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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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才辞职的,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_百度知道
我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才辞职的,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只要在职期间公司为你正常缴纳社保,离职之后就可以领取失业金的。现在的退工单上面对于离职情况,只有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而一般公司也不会在退工单上面注明是员工本人辞职的,所以对你离职后领取失业金是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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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因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 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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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
问题提出:李女士
问题陈述:我们单位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无奈之下,我选择了辞职。因此,我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李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像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女士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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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孟某系某工程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和孟某按时交纳了失业保险等费用。孟某工作很努力,表现不错。但是单位领导一直没给自己涨工资。孟某对此十分不满,于是便经常请假或长期旷工。孟某希望以此让领导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由于孟某长期不上班,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的进度。单位负责人多次告知孟某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班,但是孟某对此置之不理。后该公司向孟某下发了通知书:告知孟某必须在指定时间到单位上班,否则已经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孟某未按指定时间去单位上班,后单位向孟某又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孟某办理交接手续。孟某于是拿着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孟某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孟某则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该经办机构的主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员工长期请假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在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特征,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另,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他也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发给他失业保险金。&&& 具体到本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孟某所在的工程公司,而非孟某本人,孟某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单位和孟某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孟某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有关档案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于由于孟某长期请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孟某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对孟某的一种惩罚。
目前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规章制度只要有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后具体的处理规定,这样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单位就可以按照规定处理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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