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力供热热费收缴大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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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龙唐群力供热分公司热费收缴突破5500万大关
本网讯 龙唐群力供热分公司2013年至2014年度热费收缴工作再创新高,截止9月28日热费回收金额突破5500万,收费率为19%,日收费金额多次突破千万,创历史同期最高记录,提前完成龙唐公司下达的15%的任务,实现了今年热费收缴工作的开门红。
该公司在热费收缴前召开“热费收缴”专题动员会,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强调收费工作的管理职能,积极和收费人员探讨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共同“出招”解决积极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鼓励职工积极进取,热情、周到服务,将收费工作作为一种理念和精神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同时,要求各部门沟通协作,凝心聚力,不落一人,全面落实责任,坚决做到任务到个人,领导主管身先士卒,在工作中结合实际采取白加黑、5+2持续作战的策略,发扬攻坚克难的精神,积极破解难题、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热费收缴工作。
该公司针对责任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收费方案,将收费目标分解到具体收费人员。收费人员积极与各小区物业沟通,通过小区物业、物业委员会配合,促使用户积极缴费。收费人员针对收费目标,逐一走访,做到勤跑勤催,一对一、人盯人,不落一户、应收尽收。热力公司制定《热费回收工作奖罚办法》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采取“坐收、跑收、上门催收”等方式,把收费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对热费收缴的"钉子户",分别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措施,确保热费收缴到位。在客服收费大厅,该公司设饮水机、报刊等物品,为热用户在排号缴费的等待的过程带来方面,将最好的服务呈现给热用户。
针对所属企业热用户中的政府、公企等大客户,该公司所属企业通过积极与所在地政府沟通,与公企签订供热合同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其缴费时间等使得其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费用,亲自上门送达供热合同。公司用“龙唐供热人”饱满的热情拉近与热用户之间的距离,更在争取政府财政拨款的及时到位方面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果,为完成热费回收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孙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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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停热基础费上调至30% 群力利民40%停热
近日,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哈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与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哈市按面积计收热费用户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本供热期(年度)起,哈市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须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另据记者29日从哈市供热办获悉,30日哈市将结束办理停热申请。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将停热用户原来交纳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更名为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而去年哈市仍按照热费全额的20%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但国家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通过对哈市供热成本监审结果看,社会平均供热成本中,固定成本占34.27%,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与按热计量收费方式中的基本热价性质基本一致。因此此次出台的政策规定,自本供热期(年度)起,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停热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已按原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办理本供热期停热的用户,可在办理下一个供热期热费时,补交本供热期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差额部分。
另据哈市供热办提供的情况,目前,哈市江南老城区停热现象不太明显,但群力、利民开发区停热用户达到40%左右,松北区停热用户达到30%左右。同时,30日是哈市结束申请办理停热的最后一天,记者从龙唐电力群力供热分公司、捷能热力等多家热企了解到,目前已对部分符合停热条件的用户办理了停热,10月1日之后,将不再受理申请办理停热的业务。新闻链接热费缴纳途经为了方便市民缴纳热费,哈市部分热企已与银行合作开通了银行代收热费服务。据哈巿物业供热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集团通过与农行和哈尔滨银行合作,使该集团用户可就近到两家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热费。而达尔凯热电公司与浦发银行也开展了合作,该公司用户也可到就近的浦发银行网点缴费。市民可到供热单位领取供热服务卡(一户一卡),持卡到哈市市区内热企所指定的任意银行网点缴纳热费,市民也可直接到小区所在热企收费大厅交费。
本文来源:网易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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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费收缴将截止 逾期收取违约金
日 09:30:23
  东北网鹤岗12月18日讯 在市热力公司了解到,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供热费,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热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供热费是公司主要经济来源,是燃煤采购费用支出的唯一途径,收费率的高低对供热生产和运行影响极大。从今年9月初开始,热力公司加大收费宣传力度,并陆续开展当年供热费收缴工作,截止到目前,收费任务过半。但还有一些热用户没有交纳当年供热费,热力公司已经下达催缴供热费和限期交纳供热费通知单,要求热用户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当年供热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供热费,同时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在每年12月31日前是热用户交纳供热费的最后期限,逾期将产生违约金,供热单位也将对欠缴供热费的热用户采取限热或停热措施。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热用户,用热交费,理所应当,在规定时间足额交纳供热费是每个热用户的义务,也是保证正常用热的先决条件。因欠缴供热费导致的停热和其他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后果由热用户承担。所以,目前尚未交纳供热费的热用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热力公司指定地点交纳供热费,以保证您的正常用热。
  对于热力公司收费时向热用户开具的供热费收缴发票中出现收费价格和税额两种字样,热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解释道,热力公司居民收费标准是以供热面积,按26元/平方米收取的。向热用户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按照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和规定,需要价税分开,但取暖费总额不变。比如某用户交费发票:供热面积66.86平方米,按照26元/平方米,应交取暖费为1738.60元,这是某用户应交的当年取暖费。但按照供热企业纳税标准,热力公司需要按13%缴税,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是价税分开,所以在给某用户开具的取暖费发票中体现的是价税分开,单价按22元/平方米,1538.58元,税率13%为200.02元,合计1738.60元。需要说明的是,发票中的13%税是热力公司交纳的,与热用户无关,热用户只是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居民供热费标准26元/平方米交纳给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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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  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及时收缴热费,确保采暖期供热,满足全市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内供热经营单位和用户及与供热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个区。
&&& 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热费收缴情况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强化经营管理,核定分项成本指标,降低运行成本。采暖期间,供热单位应全面推行供热承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供热质量。
&&& 第五条 加强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锅炉房与供热管网,交给有资质的供热单位统一管护;室内供热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每年用热前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确保正常供热。
&&& 第六条 自行供热单位应对其供热范围内的居民用户供热负责,按照省、市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 第七条 自1999年度采暖期起,凡居住集中供热住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热费(含离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承担20%,其所在单位承担80%。
&&&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热费部分,每年由供热单位提供明细,由其所在单位自5月起从职工个人中扣缴,向供热单位交纳,年底结清。由单位承担的80%热费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足额拨付给供热单位。
&&&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热费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连同单位承担职工热费部分,自每年5月1日起向供热单位交纳,7月底前交纳30%,10月15日前再交纳40%,其余部分年底前结清。
&&& (三)住房超面积部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付。
&&& 第八条 企业职工的热费,职工个人和单位承担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自定。职工的热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1999年度以后(含1999年)的热费,也可由企业职工垫付,凭收据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 企业职工热费的交纳时间,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 第九条 老红军本人住宅的热费,由市财政承担。
&&& 人均月收入在65元以下且本人与家庭其他成员均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独立户主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热费,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1/3.其中,由市财政承担的热费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市财政局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的供热单位共同落实。
&&&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属个体私营业户、自由职业者的,其热费全部由承租人或产权人承担。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进户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预交该住宅当期50%的热费,采暖期过后由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结算,多退少补。采暖期内新进户的热费自进户当月起计算交纳(每月热费的交纳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 以房屋抵交热费的,其房屋价格按成本价格计算。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组)协助供热单位收缴辖区内无工作单位或其他零散居民用户的热费,供热单位应支付3%的代理费。
&&& 第十三条 凡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定按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不得拖延和欠缴。逾期未交纳热费或没有达到规定交纳比例的,供热单位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热费总额1‰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对其实行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也可依法申请人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热费收缴应受人民群众监督,应邀请群众和人大代表定期检查。供热单位应严把进煤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及盗卖。
&&& 供热单位收费工作人员到居民用户收缴热费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讲文明,有礼貌,执行有关政策,依法收费。应缴纳热费的热用户应予配合,不得妨碍正常收费工作。
&&&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用户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告。
&&& 第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3个月以下罚款,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
&&& 第十七条 严禁拖欠热费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购买住房和小汽车。违者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 第十八条 为确保城市供热稳定发展,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研究设立城市供热保障基金,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热费收缴体制。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997年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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