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可以做当事人的给担保人的律师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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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有授权委托书,是可以的。并不一定要律师才可以接受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等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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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打官司,当事人不出庭可以吗?由律师全权代理_百度知道
打官司,当事人不出庭可以吗?由律师全权代理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民事诉讼中请不请律师是个人自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请了律师的话,自己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自己无需出庭,当然也可以出庭。如果没有律师,是必须自己出庭的。只有一个例外,就是离婚类的案件,不管有没有律师,双方当事人都要出庭。  如果不涉及身份关系,律师可以全权代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牵扯人身性如离婚案件只能一般代理,需要当事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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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那样律师费是不是高点
离婚案件也可以吗?
离婚案件也可以吗?
离婚案件也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场官司的律师费在西安大概是多少
要看具体情况,每个律师收费标准不一。
最低和最高?
这要看你案件的复杂复杂程度,争议财产数额来确定。建议找当地律师面谈。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其他2条回答
如委托了律师。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3: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给国家,原告可以不出庭,仍应出庭、负有赡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除了以下四种情形外,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只要离婚案件要当事人出庭,其他的可以全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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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服务的几个法律问题
时间:&&|&&作者:曹伟钊&&|&&浏览:502
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及《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文件。
201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文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担保服务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和指引。这一服务的出台,极大的方便了无法提供财产保全申请担保财产,或不便将财产进行担保的当事人,为日后判决文书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毕竟该服务都是一项新生的服务,有别于以往的担保业务,实务中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和争议。本律师试图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及该服务的实务操作出发,提出如下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1、当事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关系: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与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间,是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是有偿的委托,双方应签署委托合同。2、委托合同中应该注意的事项:①因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及诉讼财产保全,不同的保全措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确财产保全的类别;②诉讼保全的金额要明确,因为这直接涉及到担保服务的收费金额。按照目前各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而言,一般为诉讼保全金额的1%-2%,双方可进行协商。鉴于法院及金融办就收费问题尚未作出参考标准,故各担保公司的收费会有较大差异,当事人应当审慎选择。付费后当事人应当要求担保公司开具合法票据;③担保期间要明确,按照《》的规定,双方应当就担保期间作出约定。就财产保全担保的特殊情况而言,宜约定担保期间至案件依据生效裁决进入执行程序时止,或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时止;④留意收费的方式,因为许多担保公司会按照年度的方式收取服务费,而按照目前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而言,通常一起案件如需经过两审程序的,时间都不会少于一年。为节省成本,当事人宜与担保公司约定一次性全部收费的方式为佳;⑤对于何种情况下退还服务费,何种情况下不予退还服务费的标准要明确。就目前的实务而言,担保公司会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的情况下退还服务费。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针对诉前财产保全)、自行达成和解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导致财产保全被法院解除等情况下,服务费将不予退还;⑥特殊情况下的约定。因为部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其是可以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是否继续担保,是否重新收取服务费需明确。尤其是案件将移送出广东省范围内的法院管辖时,因为目前该服务只有广东省实施,其他省份的法院是否接受仍存疑问;⑦其他有权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当事人要查看清楚,并可向担保公司进行问询和了解。3、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后,当事人并非免除申请有错误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责任,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清晰认识。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可以向委托的当事人进行追讨的。4、服务费用能否要求被告(被申请人)予以承担。其实,这个问题与当事人因诉讼而委托律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的本质是一样的。鉴于目前法律对于该费用的性质,及能否由被告方承担尚未有明确规定,其又不属于法院收费的范畴,故此,如果属于合同类纠纷的,建议当事人可在原来的合同中对于该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是属于合同类之外的其它民事纠纷,可以以属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5、建议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为佳。因为如果当事人需要提出上述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也要审查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如有律师作为代理人书写材料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基于律师的专业性及诚信度,担保公司通过风险评估的机会也会较大,间接地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流程。以上内容供广大当事人和同行参考。因时间问题及服务的新型性,本文难免存在诸多错漏,敬请广行及当事人予以指正!
作者: [广东-广州]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8014积分 | 帮助2563人 | 3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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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商报民生
中共义乌市委主管主办
星期六 出版
手机没按约定期限使用 担保人摊上赔钱官司
一起合约机引发的纠纷
  ●商报记者&胡木水  5月22日,市民金某向本报市民援助中心反映,他遇到了一件非常纠结的事,他替人担保一台零话费预存苹果5S手机,由于被担保人违约,没有按合同交足24个月话费,售卖手机一方的代理律师给他发了律师函,要他交足所欠话费以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这样做到底是否合理合法?  担保人:未及时通报欠费信息  金某是廿三里街道某村的未婚青年,与湖南籍章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3月,宾王路某苹果旗舰店在促销中推出一款免费赠送的苹果5S手机,当时售价约5500元,免费赠送的条件是“使用者每月必须交289元话费,连续使用不得少于24个月,使用者如果不是本地人,要找一位有本地身份证的人担保”。  章某非常喜欢这款手机,要金某替她担保。因为处在热恋中,金某答应了她的要求,他和章某都在合同上留了电话号码。可是章某连续使用这台手机7个月后,就没有续交话费。此时,章某与金某恋爱关系也终止,并与金某失去了联系。  今年4月27日,金某收到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警告函,要求他到律师事务所处理章某违约之事。函中要求金某交11200元钱,除了补交17个月4900元话费以外,还得交3000元违约金和3300元律师代理费。  金某说,收到律师函后,他曾和父亲去过那家旗舰店和律师事务所,想补交所欠话费,可是旗舰店老板要他们向律师事务所交钱,而律师则要求金某交11200元。  金某觉得,他作为担保人,补交4900元话费责无旁贷,但是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不该由他负担,因为通讯商和旗舰店都没有及时通报被担保人欠交话费的信息,且当时的合同是店家格式条款合同,有霸王条款之嫌。  最后,金某拒绝补交这笔上万元的款。  旗舰店:担保人理应承担责任  旗舰店老板张先生说,客户欠费催交工作由通讯商发短信提醒。通讯商的一名工作人员承认,欠费后,他们曾多次给客户发送提示短信,但由于系统原因,没有发短信提醒担保人。  旗舰店和通讯商都认为,既然已经签过合同,在找不到客户的情况下,担保人理所当然应承担起担保责任。合同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没有必要给他提醒。  张老板对记者说:“在我代理销售的3000多台手机中,类似金某这样的案例有10起左右,约占手机总数的3%;客户直接违约的有200多起,约占手机总数的7%。每只手机月消费289元×24个月=6936元,200名客户违约,按每台手机5000元计算,我的损失在百万元以上。”  张老板说,面对这么大一笔损失,他很无奈,只好委托律师维权。  该旗舰店代理律师蒋律师表示,在旗舰店违约的当事人或担保人接到诉讼警告函后,主动前去处理的,律师事务所将免掉50%律师代理费。  市场监管局:格式条款合同无需备案  针对金某提出的旗舰店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5月25日,记者带着旗舰店的合同样本来到了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监管科办公室。  市场规范监管科相关人员表示,根据省政府统一改革方案,市政府在日下发了市政发【2013】39号文件,宣布格式条款合同暂停备案,意思就是要合同自治、自律;“霸王条款”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双方如果在自愿前提下签署合同,双方签字摁手印后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可进行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想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就应以司法认定为准。当事人可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或分局申请调解合同纠纷。  工作人员提醒,合同双方尤其是签约的一方,一定要将表达己方意愿的条款正确表达进去。  律师观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金某与旗舰店的纠纷提出了看法。  本案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一,合同性质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附条件赠与合同?其二,相关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其三,依照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客户)停机2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乙方(&旗舰店)有权将手机销号”,即乙方是可以采取防止损失扩大手段的,若乙方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由谁负责?其四,合同约定,即便甲方在24个月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仍应交足24个月6936元最低消费款,这其中已经带有违约惩罚性质,且总额已超过机身价格。在此前提下,又规定还要承担3000元违约金,这是否存在违约金过高而违反公平原则?其五,担保人的责任与甲方的责任在法律上有所区别,本案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是保证担保,且无明确期限约定,所以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义务期限是6个月,那么乙方要金某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含有超出6个月的内容?其六,从乙方行为来看,是一种促销行为,故甲方的购买(&或受赠)即已表明促销目的的实现。但在促销过程中,乙方以格式条款使自己居于包赢不亏的地位,这种无需支出的促销是否构成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是否应当作为认定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事实基础?  他认为,理需经争辩而明。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且各自观点都有一定的说服力,所以需要在法庭上各自畅开言路辩论之后,再由法庭居中作出裁决。换言之,许多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很明确,但有的却不那么明确。后一类争议就需借助诉讼功能来判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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