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放假规定规定交购置税截止时间

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到2016年年底结束?_百度知道
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到2016年年底结束?
是憨恭封枷莩磺凤委脯莲的,自日到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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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务院规定从2016年开始取消车辆购置税_雅阁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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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从2016年开始取消车辆购置税收藏
是不是真的?这么假
真的吗?那我明年再买车吧。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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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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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业务管理规定要求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复印件。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七、本公告第六条所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是指我国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九、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十、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所称进口旧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注明的进口旧车。
  所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是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受损车辆赔偿文书报告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中注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所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是指自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国产车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注的&运抵日期&,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者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标注的&签发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进口车辆。
  所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车辆试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试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注明已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十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进行电子影像化管理。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保存期限:摩托车纸质征管资料5年,其他车辆纸质征管资料10年。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清点造册后予以销毁。
  十三、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车辆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本。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补税车辆
  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补办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免(减)税申报资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免(减)税手续。
  十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十七、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十八、办法第十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十九、申报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
  二十、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库传回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成功后,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发放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后即可发放完税证明。
  二十一、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是指完税证明纳税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项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且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情形。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属于该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收回原完税证明,核发新完税证明。
  二十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纳税人缴清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解除暂扣车辆牌照。
  二十三、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见附件6)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或者失效。
  特此公告。
  ??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
  &&&&&&&&&&6.车辆购置税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30日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行业代码:注册类型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证件名称
车 辆 基 本 情 况
⒈汽车□;⒉摩托车□;⒊电车□;⒋挂车□;⒌农用运输车□。
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 辆 购 置 信 息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免(减)税条件
申报计税价格
免(减)税额
申报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声明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您已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现授权()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交予此人。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名称
接收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含税价金额。
  10.&价外费用&填写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2)&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3)&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2.&购置日期&栏,购买自用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填写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
  13.&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
  B、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C、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
  E、防汛车辆
  F、森林消防车辆
  G、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H、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I、农用三轮运输车
  J、新能源车辆
  K、&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L、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M、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
  N、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O、其他车辆
  14.&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与&价外费用&合计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填写。
  15.&计税价格&栏,填写按规定确定的(核定)计税价格。
  16.&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17.&免(减)税额&栏,填写根据相关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免(减)税额。
  18.&实纳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
  19.&申报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免(减)税额&、&实纳税额&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20.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签名或盖章)
车辆基本情况
⒈汽车□;⒉摩托车□;⒊电车□;
⒋挂车□;⒌农用运输车□。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申报免(减)税理由、依据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报免税、减税时填写。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
  3.&证件号码&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4.&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5.&厂牌型号/车辆名称&、&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厂牌型号/车辆名称、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6.&购置日期&栏,购买自用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填写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发票号码。
  8.&申报免(减)税理由、依据&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P、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
  Q、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R、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S、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
  T、防汛车辆
  U、森林消防车辆
  V、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W、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X、农用三轮运输车
  Y、新能源车辆
  Z、&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AA、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BB、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
  CC、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DD、其他车辆
&&&&9.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车主)名称: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码)
⒈汽车□;⒉摩托车□;⒊电车□;⒋挂车□;⒌农用运输车□。
原完税证明号码
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纳税人(车主)(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填表说明
  1.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车主)或代理人申请办理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提交本表。本表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交纳税人(车主)签章确认。
  2.&纳税人(车主)名称&栏,填写纳税人或车主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厂牌型号&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
  7.&原完税证明号码&填写纳税人(车主)遗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8.&备注&栏填写补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9.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车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签章)金额单位:元
车辆基本情况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码)
完税凭证号码
交回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号码
已缴纳车辆
购置税税款
未交回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号码
  □A、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填写申请退税额时,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B、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填写申请退税额。
  C、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C1:计税价格错误:按照新的申报计税价格重新计算计税价格。
□C2:税率选择错误:重新按照5%或7.5%税率计算计税价格。
□C3:车辆型号或配置选择错误:按照新的车辆型号或配置重新计算计税价格。
□C4:异地重复缴税退税:全额退税。
□C5:误收退税:按照误收税款金额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额
审批退税额
  对于原完税证明未交回的,如果纳税人违反规定将该完税证明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此表也可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6.&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9.&交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栏,填写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交回的完税证明号码。
  10.&未交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未交回完税证明号码。
  11.&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12.&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3.&审批退税额&栏,填写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金额。
  14.&退税原因&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B、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C、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C1:计税价格错误;
  C2:税率选择错误;
  C3:车辆型号或配置选择错误;
  C4:异地重复缴税退税;
  C5:误收退税。
  15.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名称
(加盖公章)
车辆基本情况
⒈汽车□;⒉摩托车□;⒊电车□;⒋挂车□;⒌农用运输车□。
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名称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申报识别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意见: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税务机关采集免税图册车辆信息,由申报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车辆的生产企业(含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填报,进口自用车辆由纳税人填报。
  2.&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名称(加盖公章)&、&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栏,填写生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相关信息。
  3.&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4.&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名称&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其他车辆合格证明中注明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和车辆名称。
  5.&车辆用途&栏,填写车辆的主要功能及用途。
  6.&车辆主要固定装置&栏,填写车辆安装的主要固定装置。
  7.&申报识别码&栏,由税务机关填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8位申报识别码。
  8.&免税明细&栏,由税务机关按免税图册免税明细名称填写。
  9.&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意见&栏,由税务机关填写是否同意上报意见。
  10.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车辆购置税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
车辆购置税部分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共1个)
国税函〔2002〕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说明:第五条关于&变形拖拉机&征税的有关规定有效,其他条款废止或失效。
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录(共88个)
国税发〔20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更正后车辆底盘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组委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奥运会组委会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国税函〔2006〕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务车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6〕7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国税函〔2006〕1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确认购置日期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4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5〕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7〕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7〕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7〕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7〕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8〕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9〕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9〕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9〕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4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1〕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2〕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2〕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2〕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12〕 5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38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39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0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1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3〕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2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3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4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5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6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4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4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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