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一人财政没房可以申请廉租房申请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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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 你符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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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廉租住房申领时间从日开始至日止,逾期申请转入下期受理。申领人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建德市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安路103号(原财政局5楼))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还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前送市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申请廉租住房 你符合要求吗近日,忧心忡忡的小王向笔者咨询:“我是残疾人,没有听力,我太太是聋哑人,我们老家是建德大同的,听说政府有可以申请,我想知道是怎么申请的,去哪里申请?”就此问题,笔者特地走访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他们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今年7月1日起,我市第四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将要开始面向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进行公开配租了,有需要的人、符合要求的都可以来申请。”据了解,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户型为二室一厅。持有《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申请家庭可以按0.7元/平方米/月配租。不过廉租住房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家庭成员具有新安江、洋溪、更楼街道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属地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2)现住房条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现住房条件是指:当申请家庭成员3人以上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应在45平方米(含)以下,当申请家庭成员不足3人时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准入标准。(3)经济条件:申请人需持有《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别提示:根据日颁布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以上人员的收入、房产均要纳入审核范围。(4)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和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条件中所指的烈属是指烈士的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申请家庭成员持《革命烈士证明书》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不受年龄限制。条件中所指的残疾是指:(1)申请人家庭成员患有一至二级下肢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2)申请人家庭成员患有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3)申请人家庭成员患有一至二级视力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有以上残疾的申请人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时不受年龄限制。对申请对象的户籍、婚姻(或年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等审核内容的时间界定截止到日。今年我市廉租住房申领时间从日开始至日止,逾期申请转入下期受理。申领人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建德市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安路103号(原财政局5楼))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还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前送市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2014年8 月31日期间,建德市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理申请后将通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初审情况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日—日期间,进行资格复审,申请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盖章确认后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集中报市民政局、房管处、房改办等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如符合条件家庭户数多于该批廉租住房房源数量时,采用配租方式确定该批配租家庭。将根据推出房源数和符合户数以身份证号码进行公开摇号,确定中签人员、候补人员和选房顺序。具体摇号时间另外通知。日—日,将中签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等相关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后有投诉的,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中签人员进入选房程序。最后,申请人按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选房。选房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梯次递补。最后,申请人凭选房结果书面凭证到市国资公司万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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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图文看各地廉租房申请指南向守春:农村户口能申请廉租房吗? - 达州阳光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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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守春:农村户口能申请廉租房吗?编号:309
向守春:农村户口能申请廉租房吗?
时间:日 该问题已移交达州广播电视台《阳光政务》栏目组
  我父亲是宣汉县南坝的人,农村户口,我结婚后户被转走了的,所以我和父亲的户口没在一起。我父亲60多岁了,长年体弱多病,属于低保户。请问我父亲可以申请农村廉租房吗?
状态:[已回复]
回复部门: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回复时间:日
  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回复:目前宣汉县没有实行申请农村廉租房政策,但可以申请城市廉租房。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2.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现将宣汉县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发布如下: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省住建厅等三厅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针对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众,加强分类指导,分别对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的群体提供相应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实施原则
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化,推进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
三、合理规划,统一建设
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一)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实施。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并轨后新建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户型设计、美化绿化住区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三)合理确定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年建设规划。科学安排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计划,认真落实普通商品住房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四)并轨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投入,严格按政策规定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债券资金安排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创新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发行企业债券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县住建局: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统筹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审批以及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向上争取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后期房屋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筹集、拨付、管理及租金的管理等工作。
(三)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地税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手续审批和税费减免的落实工作;同时,县发改局负责向上争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并会同县住建局、住保办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工作。
(四)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工作程序、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税费减免和实物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局同时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跟踪审计和投资决算审计。
(五)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宣汉县中等偏下收入线,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七)县住保办(房管局):具体负责申请家庭的房屋状况核准、综合审查、实物配租、租金收取、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八)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车管所):负责辖区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的户籍认定、审核是否拥有机动车辆和办理居住证等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九)东乡镇人民政府(含社区):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复审和后期属地化管理工作。
(十)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复审等工作。
五、严格准入,统一分配
(一)房源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投资修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组成。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以及其他单位相关房屋原则上安排本企业或单位职工居住。
(二)保障范围。本县城区域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
(三)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具有东乡镇城镇独立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且在东乡镇实际居住;
?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④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0周岁,离异家庭原有房产的离异时间须满3周年;
⑤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县县城区居住证;
?大、中专院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在县城区域内就业,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具备组织分配文件等;
④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在东乡镇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含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④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东乡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⑤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4.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东乡镇城镇常住或临时户籍(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符合县组织和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有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保障。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注:我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按达市府定字〔2013〕96号文件“按统计部门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比例确定。我县按2014年统计部门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63元,2015年中等偏下收入线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65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2.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县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3.家庭成员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的;
4.申请人在县内与父母共同居住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5.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的个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因公益事业拆迁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6.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的情况。
(四)申请受理。
1.申请方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担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以下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申请家庭居住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证明;
④民政局出具的最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女:50岁,男:55岁以上的需提供县社保局出具的社保情况证明);
⑤婚姻状况证明;
⑥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⑦车管所出具的无机动车证明;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以下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④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组织分配文件;
⑤婚姻状况证明;
⑥用人单位出具住房现状证明;
⑦房管局出具的本人和父母房屋登记证明;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以下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
?婚姻状况证明;
④申请家庭居住所在社区出具在东乡镇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的住所证明;
⑤社保局出具的在本城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交2年以上)的证明;
⑥用人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
⑦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⑧经人社局审核的劳动(聘用)合同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以下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婚姻状况证明;
④由公务员局、总工会、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身份或荣誉证明材料;
⑤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有住房和享受其它住房保障的证明;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向所在社区(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按照申请类别分别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出具身份、户籍、社保、收入、资产、车辆、住房等证明材料。
③各社区(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并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东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
④东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户籍所在社区(用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将复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县住保办(房管局)审查审批。
⑤县住保办(房管局)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工作,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登记,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审核不合格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配租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政府所有的,由县住保办(房管局)负责配租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自行分配和管理,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顺序进行实物配租。第一步: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抽取分房顺序号;第二步:申请家庭按照抽取的分房顺序号依次抽取房号选定配租房屋。县住保办(房管局)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3.当房源不足没有选到房屋的申请家庭自动轮候,等待政府提供下一批次房源。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住保办(房管局)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
4.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我县工作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5.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保办(房管局)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县住保办(房管局)指定的地点签订《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五)租赁管理。
1.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入住前应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解除租赁合同后,无任何违反合同内容规定行为的如数退还承租人。
2.《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③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④房屋维修责任;
  ⑤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⑥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⑦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⑧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园区房屋产权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承租人员名单报送县住保办(房管局)备案。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
4.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第二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第三档,进城农民工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50%。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可以参照县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局备案,也可作职工福利安排住房。用于向非本单位职工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出租的,按县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5.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和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支出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6.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县住保办(房管局)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直接管理。零星配建及改造、改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收取按照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按县发改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7.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成分配入住后,由建设单位移交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六)退出管理。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保办(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
③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④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
⑥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⑦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⑧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⑨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和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⑩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造成损失的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社区(镇政府)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二)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载入个人诚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
(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镇政府)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住房保障机构,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对现行相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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