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莒县2016年河南新农合筹资什么时候用

关于印发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莒政办发8号)
】 浏览:4524次
JXDR-2013-0020001&
暂行3第35次常务会议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照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日卫农卫发〔2013〕1号)、《日照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日卫农卫发〔2013〕5号)修订
有关窗口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等,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合农民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农合”戳记。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由首诊医师对就诊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签字确认,科主任、护士长要对参合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严禁非参合人员借证冒名就诊治疗,一经发现借证就诊报销的,将追回报销费用,对相关单位处以报销费用5-10倍罚款,并责成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并负责转诊病人的把关,不得推诿、截留病人,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收治入院。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管理规定由制定和解释。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使用基本药物费用比例至少达到全部药品费用的40%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定点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达不到比例的将从拨付的补偿金中按相应比例扣减;严禁将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或其它费用串换变通,列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一经发现,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从重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如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必须事先向参合患者或其亲属说明费用自负,单独处方(不得另方购买),注明自费字样,须与患者或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抢救药品除外)后,方可使用,未签订知情同意书或者经举报查实属于误导患者使用非新农合规定范围项目和药品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相关科室、人员承担。使用新农合目录(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手术、材料目录等)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超出规定部分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的补偿比例补偿给患者,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进一步加大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制,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推行总额预付和病种限价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并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元、4300元、6800元,年度内次均费用超出最高限额的定点医疗机构,只拨付限额内的新农合资金,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费用不得转嫁给参合患者,并将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重要指标;CT等大型医疗检查阳性率必须达到40%以上,否则补偿费用不予拨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高值耗材的使用管理,做到因病施治,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防止开大方和不合理检查,探索将高值耗材纳入集中招标采购体系,建立完善与高值耗材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确保参合患者使用质优价廉的高值耗材;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强行给患者使用高值耗材,确需使用的,只能选择使用经招标采购的耗材,并严格审批程序。住院参合患者使用的自费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高值耗材和服务费用必须计入住院总费用,不得让患者另行购买。如有违规者其费用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或处方医师支付。
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
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
核定的农村“五保”对象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名单,为农村“五保”对象办理参合手续、发给有关证件。
(含提取的风险基金),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进行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家庭户,年度结束后可以组织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住院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集体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构成,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等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按参合人员人均15元标准确定,主要用于购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范围病种仅限于全省统一的20类,全省统一住院起付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和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为10万元;经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按省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按照省里要求,按时将当年度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剩余20%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拨付,确保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资金由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支付。&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
参合人员门诊补偿除特殊疾病外仅限于在本县内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经审核批准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就诊所产生的费用,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按照5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门诊补偿总额(含药物费用和一般诊疗费)不超过150元,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总额不超过30元,可本户内通用,当年度有效。&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住院医药费设立起付线;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县级专科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和市级专科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下同)。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扣减,并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医院住院,当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按照65%补偿,50000元以上的按照75%补偿,市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起付线以上部分医药费用按照55%的比例补偿。&
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按照55%补偿,50000元以上的按照65%补偿,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起付线以上部分医药费用按照45%的比例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随着上级政策及筹资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为减轻参合农民的负担,符合规定的在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情所必需的医药费用(白蛋白、进口药物和住院期间生活费用自理)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40%。&
经审核批准允许使用的高值耗材和一次性耗材,按照招标价格(进价)顺加15%确定为高值耗材和一次性耗材新农合封顶价,2元以内的(含2元)一次性输液线等低值耗材和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高值耗材按照相应级别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补偿,一次性输液线2元以上部分为自付,2000元以上的高值耗材,患者先自付50%(省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剩余部分按照相应级别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补偿,事前必须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且使用比率不得超过30%,患者自行承担的高值耗材费用计入医疗机构自费超出费用,资金拨付时进行相应的扣减。&
参合农民去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律办理转诊手续,否则费用全额自付;外出探亲等符合规定的急症患者,持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和相关证明手续,在入院之日起5日内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按规定补偿,其他情形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外出就诊者,医药费用不予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次性卫生用品、材料费、收费票据中注有“其它”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不予报
主办:中共莒县县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
承办:莒县网管中心 技术支持:县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鲁ICP备号莒县新农合基金监管暨卫生系统打击“两非”工作会议召开
  11月15日,全县新农合基金监管暨卫生系统打击“两非”工作会议在县卫生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马先务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县纪委常委翟文国给与会人员做了法律法规培训;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贾绍友出席会议并讲话,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全县卫生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卫生局副局长、县爱卫办主任杨焕升主持。
  县纪委派驻卫生局纪检组长来彦娜宣读打击“两非”工作文件:
  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贾绍友讲话: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马先务讲话:
  县纪委常委翟文国给与会人员做法律法规培训:
  会议由卫生局副局长、县爱卫办主任杨焕升主持:
文明上网 礼貌发帖 0/300
声明:频道所载文章、图片、数据等内容以及相关文章评论纯属个人观点和网友自行上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发现有违法信息或侵权行为,请留言或直接与本站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24小时内作出删除处理。
本月热点资讯
315233189170154148148146125125
Copyright @吉杰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2-4-
网站备案:莒县新农合服务站在哪里??在社保局吗??_莒县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44,327贴子:
莒县新农合服务站在哪里??在社保局吗??收藏
莒县新农合服务站在哪里??在社保局吗??
发票丢了咋整报销啊
好像在城东派出所对过,还有,发票丢失的话就报销不了了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莒县博客,莒县在线
评论 (3) | 阅读 (3908)
22:46:25 )
作者:赵涛
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莒发〔2005〕7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莒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莒政发〔2005〕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觉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财政支持、多方筹资、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服务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及基金筹集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调度、审核、监督和拨付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农村大病统筹审核、补助工作。  (四)负责确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服务项目。   (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和医疗服务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八)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与补助,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解决门诊、住院及转诊过程中的问题。   (四)建立农民健康档案。  (五)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帐,汇报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另行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随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各科室、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要求、补助比例和程序、医护人员职责及注意事项等,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接受群众咨询,为群众提供方便。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在醒目位置明确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口号,在诊室桌面和有关窗口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等,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合农民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农合"戳记。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新农合工作,成立新农合管理科(处、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院有关新农合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  2、审查本院与新农合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管理。  4、定期抽查参合农民就诊、住院治疗时的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证。  5、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助,定期与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7、管理新农合有关票据、就诊档案等。  8、接受参合农民政策咨询。  9、完成新农合管理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执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并由首诊医师对就诊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后签字,科主任、护士长要对参合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严禁非参合人员借证冒名就诊治疗。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并负责转诊病人的把关,不得推诿、截留病人,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收治入院。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严禁将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或其它费用串换变通,列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六)参合人员用药,门诊急性病用药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超量带药的费用由相关医疗机构自负。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参合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明细到单种药品和单项诊疗项目,医疗处方及检查、治疗清单要按人单独装订,参合人员的病案资料要妥善保管。  (八)定点医疗机构如向参合人员提供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必须事先向参合人员或其亲属说明费用自负,单独处方,注明自费字样,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抢救药品除外)后,方可使用。县级医疗机构自费药品要控制在10%以内,乡镇医疗机构自费药品控制在5%以内,村卫生室不得使用自费药品。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防止开大方和不合理检查,不得强行给患者使用价格昂贵的一次性耗材,确需使用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住院参合农民使用的自费药品、一次性耗材和服务费用必须计入住院总费用,不得让患方另行购买。如有违规者其费用由医疗单位或处方医师支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并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建立的,用于补助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基金以县为统筹单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凡属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户口人员。   各乡镇要严格审核参合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  第十三条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乡村集体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筹集,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一户一票。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名单,为农村"五保"对象办理参合手续、发给有关证件。  民政、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应适当资助低保特困户和特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在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县、乡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财政部门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记账和备查。   经办机构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收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交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筹集,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按规定时间将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连同乡镇财政补助部分统一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对年内结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也可以对未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人员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健康查体。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住院统筹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集体扶持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构成,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支付。  家庭帐户由农民个人缴纳部分构成,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的补助,参合农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补助,从家庭帐户中支付,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交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也不能退返现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帐,分期拨付给各乡镇。   门诊统筹基金,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5元,主要用作超出家庭帐户部分门诊医药费的补助。  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3%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10%以内,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帐簿,核算到户、记帐到人。  第二十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合作医疗手续、医疗费用审核以及合作医疗费用的微机录入等事宜,并根据审核情况和报销比例将补助资金预付给农民。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情况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网络数据及报帐,按月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拨到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及时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若终止交纳,即终止与合作医疗补助机制有关的所有权利。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有权享受应当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补 助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的诊疗程序,属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实行按比例补助。医药费分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第二十五条 参合人员在全县各乡镇卫生院、经审核批准的一体化村卫生室和专业防治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按25%的比例补助,每人每年门诊补助总额不超过200元。  参合农民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在门诊多次进行的化疗、放疗和透析,按住院补助比例补助。  县及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不予补助。  为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开展,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生,婚前医学检查费按50%的比例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行适宜的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参合农民提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符合补助范围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和中医适宜技术应用可提高10%的补助比例。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门诊病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处方笺和合作医疗补助单,补助时必须在《合作医疗证》上认真记录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未在合作医疗证记录的医药费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住院医药费设立起付线。县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站、皮防站、结防所),起付线为100元;县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同一年度因同一疾病连续进行的多次化疗、放疗和透析的,只按一次起付线计算补助数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住院医药费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助。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符合补助范围的医药费3000元以内的补助50%;3001元至5000元的补助55%,5001元至10000元的补助60%,10001元至15000元的补助65%,15001元以上的补助70%。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助的条件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包括医院设立的门诊部和一体化卫生室)治疗两天以上,按照住院病人管理,且病历、医嘱单、治疗单等各种医疗护理文书齐全的患者。  在县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补助范围的住院费3000元以内的补助35%,3001元至5000元的补助40%,5001元至10000元补助45%,10001元至15000元的补助50%,15001元以上的补助55%。  每人每年累计实际补助不超过20000元。  为更有效的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按每人每年0.5元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划出,用于补助特、危、重贫困病人。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可根据患者意愿自由选择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但必须严格执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助比例,确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十条 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支付农民补助范围内的诊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门诊就医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单据原件、门诊病历、处方报销联(门诊就医实行双处方制),在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结算窗口当场兑现。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可以在该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兑现窗口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  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须持转诊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医药费补助有关事项。  外出务工人员因急症在外地县级以上国有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持务工单位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日清单、发票、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助手续。起付线和补助比例按规定的住院级别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初审合格后,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每月按规定时间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复核,合格后登记备案,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补助,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 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确认参合人员身份和参合资格后,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初步审核,先垫付给参合农民;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受益人员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及时兑付给参合农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  (二)违反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医的医药费用。  (三)预防接种费及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分娩和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五)符合免费治疗的结核病人医药费用。  (六)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及术后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七)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八)挂号费、煎药费、伙食费、取暖乘凉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卫生费、包房费、一次性卫生用品、材料费等其它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  (九)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十)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医药费、保健品及非医疗用品的费用。  (十二)由于企业生产性伤害及职业危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其它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伪造、涂改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发生的医药费不予补助;骗取补助的,予以追回,取消该户当年补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医药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每年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结算表,报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虚开处方和发票,冒领、骗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给予当事人及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配套政策,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推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运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做补充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合作医疗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最新评论(3)
匿名网友 发表于
旅游 赚钱 交友=好到似掉馅饼的好项目!人人都可以做的全民化真实项目! 这是新趋势,这趋势是能让人人都可以轻松赚到多钱,达到真正的玩着赚! 新浪博客介绍:
.cn/s/blog_678a77a00100igi7.html
匿名网友 发表于
SEO 只需200元! 增加外链数,提升关键词排名,提升PR值!(QQ: 联系)200元包月!效果绝佳!
匿名网友 发表于
最低 100元 包月网站SEO、关键字排名提升、PR值提升,包月只需100元!QQ: 联系!
第1/1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城市通 用户名:
&(看不清?点击图片刷新)
Copyright & &莒县在线运营管理中心版权所有&&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