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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2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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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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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 (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户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以及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中央财政专户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12月31日为节假日,也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户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帐基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拨,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计息专用帐户,并按照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三个级次: (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九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收入过渡性帐户(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 第十条 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发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不得开设收入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 第十一条 支出户,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为接受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银行开设过渡户。支出户,可由中央部门和单位自己开设,其中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必须报财政部备案,基层管理单位可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资金,逐级缴入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由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汇集后,统一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将集中汇缴的预算外资金于每月25日前,从过渡户中一次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分为收费收入、基金性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通过银行转帐支票将资金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其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中央财政专户。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一律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附件一),并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通过银行转帐支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统一拨付。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经费类支出和专项类支出。 经费类支出,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的经费支出。由用款的中央部门或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后,经财政部受理核拨资金。 专项类支出,是指具有专项用途的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由用款的中央部门或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后,经财政部受理核拨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用款时,要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按月或季度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或《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部门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初或季度初的5日内报送财政部财务主管司。财政部财务主管司应当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后送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从中央财政专户拨入中央部门或单位支出户,由中央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等会计事项按《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年&月 日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第第第┃ 科 目 │ &申 请 用 &款 &金 &额 │ │ 财 政 部 &核 批 &金 额 ┃一二三┠─┬─┬─┬───┼─┬─┬─┬─┬─┬─┬─┬─┬─┬─┬─┤说 明 ├─┬─┬─┬─┬─┬─┬─┬─┬─┬─┬─┨联联联┃款│项│目│名 称│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本本本┠─┼─┼─┼───┼─┼─┼─┼─┼─┼─┼─┾─┼─┼─┼─┼───────┼─┼─┼─┼─┼─┼─┼─┼─┼─┼─┼─┨联联联┠─┼─┼─┼───┼─┼─┼─┼─┼─┼─┼─┼─┼─┼─┼─┼───────┼─┼─┼─┼─┼─┼─┼─┼─┼─┼─┼─┨由经由┠─┼─┼─┼───┼─┼─┼─┼─┼─┼─┼─┼─┼─┼─┼─┼───────┼─┼─┼─┼─┼─┼─┼─┼─┼─┼─┼─┨中财申┠─┼─┼─┼───┼─┼─┼─┼─┼─┼─┼─┼─┼─┼─┼─┼───────┼─┼─┼─┼─┼─┼─┼─┼─┼─┼─┼─┨央政请┠─┼─┼─┼───┼─┼─┼─┼─┼─┼─┼─┼─┼─┼─┼─┼───────┼─┼─┼─┼─┼─┼─┼─┼─┼─┼─┼─┨级部单┠─┼─┼─┼───┼─┼─┼─┼─┼─┼─┼─┼─┼─┼─┼─┼───────┼─┼─┼─┼─┼─┼─┼─┼─┼─┼─┼─┨财门位┠─┼─┼─┼───┼─┼─┼─┼─┼─┼─┼─┼─┼─┼─┼─┼───────┼─┼─┼─┼─┼─┼─┼─┼─┼─┼─┼─┨政审主┠─┼─┼─┼───┼─┼─┼─┼─┼─┼─┼─┼─┼─┼─┽─┼───────┼─┼─┼─┼─┼─┼─┼─┼─┼─┼─┼─┨专批管┣━┷━┷━┷━━━┿━┿━┿━┿━┿━┿━┿━┿━┿━┿━┿━┿━━━━━━━┿━┿━┿━┿━┿━┿━┿━┿━┿━┿━╇━┫户支会┃ 合 &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总付计┣━━━━━━━━━┷━┷━┷━┷━┷━┷━┷━┷━┷━┷━┷━┷━━━━━━━┷━┷━┷━┷━┷━┷━┷━┷━┷━┷━┷━┫会后作┃ 财政部核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计退为┣━━━━━━━━━━━━━━━━━┯━━━━━━━━━━━━━━━━━━━━━┯━━━━━━━━━━━━━━━━━━━━━┫作主原┃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 &财 政 部 主 管 财 务 司 &│ &财 政 部 综 合 与 改 革 司 &┃为管始┠───┬────┬───┬────┼──────┬──────┬───────┼────┬────┬────┬──────┨原财凭┃首 长│主管会计│处 长│经 手│司 长 │处 长│经 手 │司 长│处 长│复 核│经 手 ┃始务证┠───┼────┼───┼────┼──────┼──────┼───────┼────┼────┼────┼──────┨凭司┃ │ │ │ │ │ │ │ │ │ │ ┃证存┗━━━┷━━━━┷━━━┷━━━━┷━━━━━━┷━━━━━━┷━━━━━━━┷━━━━┷━━━━┷━━━━┷━━━━━━┛ 查 补充资料:1.财政部全年收支计划(收入)________万元,(支出)_____________万元; 2.截止申报期上缴财政专户收入________万元; 3.截止申报期:财政专户累计拨入资金_____万元。 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第第 &┃ &科 目 &│ 申 请 用 款 金 额 │ │ &财 政 部 核 &批 金 &额 &┃一二三 &┠─┬─┬─┬─────┼─┬─┬─┬─┬─┬─┬─┬─┬─┬─┬─┤说 明├─┬─┬─┬─┬─┬─┬─┬─┬─┬─┬─┨联联联 &┃款│项│目│名 称│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本本本 &┠─┼─┼─┼─────┼─┼─┼─┼─┼─┼─┼─┼─┼─┼─┼─┼──────┼─┼─┼─┼─┼─┼─┼─┼─┼─┼─┼─┨联联联 &┠─┼─┼─┼─────┼─┼─┼─┼─┼─┼─┼─┼─┼─┼─┼─┼──────┼─┼─┼─┼─┼─┼─┼─┼─┼─┼─┼─┨由经由 &┠─┼─┼─┼─────┼─┼─┼─┼─┼─┼─┼─┼─┼─┼─┼─┼──────┼─┼─┼─┼─┼─┼─┼─┼─┼─┼─┼─┨中财申有&┠─┼─┼─┼─────┼─┼─┼─┼─┼─┼─┼─┼─┼─┼─┼─┼──────┼─┼─┼─┼─┼─┼─┼─┼─┼─┼─┼─┨央政请色&┠─┼─┼─┼─────┼─┼─┼─┼─┼─┼─┼─┼─┼─┼─┼─┼──────┼─┼─┼─┼─┼─┼─┼─┼─┼─┼─┼─┨级部单纸&┠─┼─┼─┼─────┼─┼─┼─┼─┼─┼─┼─┼─┼─┼─┼─┼──────┼─┼─┼─┼─┼─┼─┼─┼─┼─┼─┼─┨财门位做&┠─┼─┼─┼─────┼─┼─┼─┼─┼─┼─┼─┼─┼─┼─┼─┼──────┼─┼─┼─┼─┼─┼─┼─┼─┼─┼─┼─┨政审主底&┠─┼─┼─┼─────┼─┼─┼─┼─┼─┼─┼─┼─┼─┼─┼─┼──────┼─┼─┼─┼─┼─┼─┼─┼─┼─┼─┼─┨专批管 &┣━┷━┷━┷━━━━━┿━┿━┿━┿━┿━┿━┿━┿━┿━┿━┿━┿━━━━━━┿━┿━┿━┿━┿━┿━┿━┿━┿━┿━┿━┫户支会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付计 &┣━━━━━━━━━━━┷━┷━┷━┷━┷━┷━┷━┷━┷━┷━┷━┷━━━━━━┷━┷━┷━┷━┷━┷━┷━┷━┷━┷━┷━┫会后作 &┃ &财政部核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计退为 &┣━━━━━━━━━━━━━━━━━━━━━━┯━━━━━━━━━━━━━━━━━┯━━━━━━━━━━━━━━━━━━━━━┫作主原 &┃ &申 &请 用 款 单 位 │ &财&政&部&主&管 财&务 司 │ &财&政 部 综 合 与 改 革 &司 &┃为管始 &┠────┬─────┬─────┬─────┼─────┬─────┬─────┼────┬────┬────┬──────┨原财凭 &┃&首 &长│&主管会计&│&处 长&│&经 手&│&司 长&│处 长│ 经 手│司 长│处 长│复 核│&经 手 &┃始务证 &┠────┼─────┼─────┼─────┼─────┼─────┼─────┼────┼────┼────┼──────┨凭司 &┃ │ │ │ │ │ │ │ │ │ │ ┃证存 &┗━━━━┷━━━━━┷━━━━━┷━━━━━┷━━━━━┷━━━━━┷━━━━━┷━━━━┷━━━━┷━━━━┷━━━━━━┛ 查& & &补充资料:1.财政部全年收支计划(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支出)________________万元; &2.截止申报期上缴财政专户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截止申报期:财政专户累计拨入资金_________________万元。 附件二: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记帐方法与会计凭证 (一)中央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并以“借”、“贷”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二)中央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单”。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银行《进帐单》)、拨款单(银行《进帐单》)、中央部门和单位填写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帐。 (三)中央财政专户收缴、拨付预算外资金时,均使用银行制发的一式三联《进帐单》。《进帐单》经开户银行受理后,第一联为收款部门或单位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为收款部门或单位开户行的收帐通知;第三联为付款部门或单位的记帐凭证。 (四)记帐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五)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帐凭单。记帐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会计科目与说明 (一)中央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按照预算外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中央财政专户会计科目的名称,不经财政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二)核算预算外资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二级管理单位、基层单位 1.资产类: 财政专户存款 待缴财政专户存款 待缴财政专户存款 2.负债类: 暂存款 应缴财政专户资金 应缴财政专户资金 3.净资产: 预算外资金结余 4.收入类: 预算外资金收入 财政专户拨款收入 财政专户拨款收入 收费收入 基金收入 集中收入 其它收入 5.支出类: 预算外资金支出 行政事业支出 行政事业支出 &行政事业支出 专项支出 专项支出 &专项支出 调出资金 其它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其它支出 &其它支出 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会计核算所需的其它会计科目,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预算外资金收入:本科目核算中央部门和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各项收费收入、基金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并为各项收入的合计数。贷(收)方,记从各项收入科目中转入的收入合计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收)方。 收费收入:本科目核算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包括本级和下级上划分成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部门和单位上缴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收)方,余额反映中央部门和单位累计上缴收费资金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收)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收)方。基金收入、附加收入、集中收入等科目的使用说明同上。 其它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收到银行划转的利息记贷(收)方,余额反映当年其它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收)方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收)方。 预算外资金结余:核算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借(付)方,记年终从“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转来的全年支出数;贷(收)方,记年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借贷(收付)方轧差后贷(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暂存款:中央财政专户收到预算外资金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时记入本科目,一经查明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贷(收),记收取的暂时难确定的资金;借(付),查明时记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预算外资金支出:核算中央财政专户拨给中央部门和单位用于各项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并为各项支出的合计数。借(付)方,记各项实际支出的合计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的借(付)方。 行政事业支出:核算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和单位(不包括专款专用的基金收入)核拨用于单位自身经费类支出的资金数。借(付)方,记财政拨款数;贷(收)方,记单位缴回财政未支用完的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的借(付)方。 专项支出:核算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和单位核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或有特定用途的专项预算外资金数。借(付)方,记财政拨款数;贷(收)方,记单位缴回财政未支用完的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的借(付)方。 调出资金:核算年终决算时,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剂预算资金不足部分。借(付)方,记付出数;贷(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的借(付)方。 其它支出:核算以上未包括的其它各项支出。借(付)方,记支出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借(付)方。 财政专户存款:核算中央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在开户银行的存款数。借(收)方,记收到转入款数;贷(付)方,记转出款数。 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核算中央部门和单位代收的应缴未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贷(收)方,记收取的应缴各项预算外资金数;借(付)方,记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数。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待缴财政专户存款:核算中央部门和单位应缴未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数。借(收)方,记存入数;贷(付)方,记转出数。 财政专户拨款收入:核算中央部门和单位从中央财政专户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拨入数,在取得资金的同时,需注明经费类与专项。贷(收)方,记取得的资金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单位相关科目的贷(收)方。 上缴上级支出:核算基层管理单位按规定向上级管理单位上缴管理费及其它资金。借(付)方,记实际上缴数。 三、会计帐簿与管理 (一)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帐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预算外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余款项的核算工具。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帐簿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1.总帐: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用做考核资金活动总体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 2.明细帐:按缴款的中央部门和单位设置,反映其收入明细内容、支出明细内容和结余情况。 (二)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应当在月份终了后进行会计结帐。凡在本月内发生的事项应当全部记录在当月帐内,会计结帐应当在月末日办理,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提前结帐。年度终了,中央财政专户会计经过年终清理后,进行年度会计结帐。 (三)中央财政专户会计收到经银行受理后的中央部门和单位缴款《进帐单》及相关的银行票据时,才能确认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完毕,记入相应的收入总帐。 中央财政专户会计收到经银行受理退回的拨款《进帐单》及相关的银行票据时,才能确认预算外资金支出拨款完毕,记入相应的支出总帐。 (四)中央财政专户的会计帐簿,要做到帐帐相符。分户明细帐按季与中央部门和单位对帐;银行存款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若发现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更正。 中央财政专户应当在每季终了10日后,根据缴款、拨款情况开出对帐单与中央部门和单位对帐。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到对帐单后3日内予以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退回。 四、会计报表 (一)中央财政专户要建立会计报表制度。中央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对中央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定期书面报告。中央财政专户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报表说明及附表。 (二)中央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按季、年编制,要切实做到帐表相符,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五、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交接 (一)根据中央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支核算工作的需要,要有专职会计人员,负责组织与管理中央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中央财政专户会计长期离职的,应在交接手续办清后方能离职;短期离职的,应由本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三)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办理交接工作时,应交接下列事项: 1.有关印鉴;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3.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4.经办未了事项及其它应交接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会计主管或部门领导负责监督。 (四)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办理交接时,应当出具“交接清册”两份,并由前任和后任会计共同签名盖章,经监督交接人员签证后,一份由前任收执,一份由后任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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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综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附则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 (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户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以及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中央财政专户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12月31日为节假日,也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户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帐基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拨,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计息专用帐户,并按照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三个级次: (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九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收入过渡性帐户(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 第十条 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发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不得开设收入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 第十一条 支出户,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为接受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银行开设过渡户。支出户,可由中央部门和单位自己开设,其中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必须报财政部备案,基层管理单位可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资金,逐级缴入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由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汇集后,统一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将集中汇缴的预算外资金于每月25日前,从过渡户中一次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分为收费收入、基金性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通过银行转帐支票将资金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其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中央财政专户。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一律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附一),并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通过银行转帐支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统一拨付。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经费类支出和专项类支出。 经费类支出,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的经费支出。由用款的中央部门或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后,经财政部受理核拨资金。 专项类支出,是指具有专项用途的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由用款的中央部门或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后,经财政部受理核拨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用款时,要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按月或季度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或《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部门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初或季度初的5日内报送财政部财务主管司。财政部财务主管司应当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后送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从中央财政专户拨入中央部门或单位支出户,由中央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等会计事项按《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附二)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一: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略) 预算外资金(专项)用款申请书(略) 附二: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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