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境内的人能不能帮忙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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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8时54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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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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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涛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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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5时34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日起参保缴费。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日起收取滞纳金。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优化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针对外国人参保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印制外文版本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并提供有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要统一调整相关用表(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及时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建立外国人参保数据定期上报机制,支持查询和分析服务。
  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同时,要建立与外国专家局以及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外国人入境、离境和在国内就业等情况。
  建立部级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查询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其他国家提供的为该国在中国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证明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参保及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参保数据上报、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已经开展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
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填加“就业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本项为空。
  (七)填加“就业证件登记时间”:填写上述证件中签署的登记时间。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等项目,外国人不填。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户籍地”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户籍地地址”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五、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国籍或地区、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终止关系年月。
  (二)申请人须知:主要告知政策依据、个人相关权益。
  (三)个人申请:主要内容有自愿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社保关系等。
  (四)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加盖公章)。
  (五)说明: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账户清单打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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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外国人 交社保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14:05:38 &&
来源:人人保&&
编辑:木木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来北京工作,那么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交社保吗?交社保需要注意什么?缴费比例是多少?带你一起解读:
  1、外国人办理社保首先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公布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受雇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都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外籍人员在北京参保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保,以在中国合法就业为前提。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外国人缴纳社保费用
  社保费用由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缴纳。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目前中国只与德国和韩国签订了协议。
  3、外国人缴纳社保享有保障范围
  外国人离开中国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社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企业缴纳部分则没有说明可以领回;养老部分的个人账户可以保留,待再次来华就业时累积计算;而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外国人,应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外国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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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韩,保险公司一般认可的是二级以上医院,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你最好咨询你们当地的社保局。参加保险的时间分别为日和日,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德藉人员可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也能购买,而中方。外藉人员参加保险后。西方多有私人医院就诊,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劳社厅发〔2003〕20号文件、中德协定,不过关于医疗保险报销理赔方面要注意中西方文化的不同。在文件中明确:目前外藉人士根据国际间的协定只有德国国藉和韩国国藉在华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至于商业保险。不过各地情况都不一样,上海的就不分国籍就可参保。 其他国籍职工你只能给他购买境外保险,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社保待遇。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累计存额,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韩藉人员只参加养老保险,外藉人员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关于社保方面你说的是商业保险还是指国家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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