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怡和经济适用房住回漕河坐被公交车挡住闯红灯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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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如果您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按照这个规定。第三十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参加福利分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第三十二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经济适用房将会被收回,再次购买商品房或者经适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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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报名公告
安吉县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报名公告
&&&&&&&&&&&&&&&&&&&& 安住保办[20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2008]35号)、《2015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安住保办[2015]3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报名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非成套住房不得购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其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但须带子女)。
(二)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三)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未婚单身者的年龄放宽至30周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等计算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下同)。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上年度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最终放弃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抽签未获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2年及以上城镇居民户籍。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须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
申请人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4)父母。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二)收入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30370元,含)。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
3.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非经营性汽车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
1.无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员计算2人及以下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户计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县域外城镇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细则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2011年12月31日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的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产(含营业用房和厂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
2.2011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转让交易的各类住房面积均计入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困特殊情况造成房屋必须转让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卫生部门证明,可以不受转让时间限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内)。
3.2011年12月31日之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例外)。
4.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四、保障面积及货币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是: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
综合平衡全县各区域房价指数、地区人均收入差异等因素,货币补贴标准分为: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680元/平方米;孝丰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020元/平方米;梅溪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840元/平方米。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保障面积内扣除原享受面积(享受货币补贴房改政策的例外)。
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公房拆迁安置面积(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二)补贴金额计算。
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保障面积-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三)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受理之前离异的家庭,离异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房改房建筑面积的50%需计入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扣除。
五、申请人应准备以下申报资料(报名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
(一)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单身者(含离异、丧偶人员)应提供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同时提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家属为农业户籍的,应提供经村(社区)和乡(镇)确认的无集体土地房屋的证明材料及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无土地建房的证明;家庭成员涉及外地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证明材料;廉租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应书面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租赁房屋;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报名时间:2015年4月8日至4月22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地点:安吉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县城天荒坪中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会议室)。
(三)、申请报名请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和书面申请。
咨询电话:21850
安吉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 | 浙ICP备号关于启动海淀区2015年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登记工作的通知
海淀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为海淀区调配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函》(京建函﹝2015﹞28号)文件要求,现就启动我区2015年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售房源情况
  此次配售房源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海淀区2015年调配的及上批次配售剩余的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源共计322套,其中一居室146套,二居室176套。该项目由北京金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销售基准价格为6274元/建筑平方米。
  二、参加摇号配售家庭的条件
  结合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备案家庭数量、结构及房源数量、户型等情况,确定此次入围家庭为: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二居室、一居室配售资格的家庭。
  由于此次调配房源中无三居室,已通过审核获得三居室配售资格的家庭不纳入此次摇号配售范围。
  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二居室、一居室普通配售资格,且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家庭,纳入优先配售范畴。
  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的家庭包括:已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已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入住我区筹集社会存量房的家庭。
  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人口、住房、收入、资产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的或已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已两次自动放弃选房的申请家庭,不得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三、意向登记时限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时限地点
  符合入围条件且有意向购买此次配售房源的备案家庭,日至日期间,须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备案通知单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逾期未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二)资格复核
  按照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满一年且拟参加此次摇号配售的家庭须进行资格复核。已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通过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符合此次入围条件的家庭,必须于日前(含)向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家庭定期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资格复核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此次摇号配售。
  资格复核工作将严格按照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进行,若家庭已超出准入标准的,取消其配售资格,不得参加摇号配售。
  (三)家庭配售资格变更
  在轮候期间,备案家庭情况发生以下两类变化的,可变更配售居室。符合入围条件的,可进行意向登记,但必须于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
  ①单亲2人户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
  ②增加新生儿的。
  在轮候期间,备案家庭因家庭情况变化而符合优先配售条件的,须于日前(含)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
  家庭配售资格变更依家庭申请进行变更。若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的,以原配售居室和优先配售情况为准。
  (四)家庭因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纳入优先配售范畴的,以家庭主动提出申请为准
  已办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且符合入围条件的家庭,须于日至日期间持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到原申请街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海淀区经济适用住房意向登记家庭确认表》并签字确认。若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以原配售情况为准。
  四、温馨提示
  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对于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购房人须退回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3.经济适用住房入住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家庭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停止办理入住手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配售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保利芳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置示意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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