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伤残广州职工人员退休工资的特别待遇

甘肃2015年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发布日期: 2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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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2015年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2015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甘肃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3月31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日前举行的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5项社会待遇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  会议决定,调整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后的部分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达到2251元,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步提高10%左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10%;四个类别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9%、9.2%、9.6%、10%,分别达到1470元、1420元、1370元、1320元。
  甘肃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新政策:2015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甘肃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3月31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日前举行的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2015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甘肃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3月31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日前举行的省政府第73次..
 甘肃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3月31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日前举行的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5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
《财政预算报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1月13日,甘肃省财政厅向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13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  民生支出1755亿元占..
  2015白银市上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完成,月人均增加156.96元。   今年上半年,我市社保覆盖面继续扩大,社保待遇调整得到有效落实,全市为4.79万退休人员提高了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156.96元,增幅达11%。   截止6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
  2015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涨工资最新消息:2015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怎样的呢?甘肃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否已经出台,甘肃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有些什么大的调整吗?下面就跟大家分享甘肃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涨工资细则。    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p alig..
  今年,大部分地方的人都在想着增加企业的养老金,每个地区的增长方式不一样,现在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甘肃地区的养老金调整情况。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
  甘肃嘉峪关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已于4月10日全部完成,嘉峪关市企退人员实现养老金十连涨。   嘉峪关于4月10日全面完成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为全市20623名企业退休(职)人员和5899名&五七工、家属工&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这是嘉峪关市企业退休(职)人员连续第十次涨工资。<p..
  甘肃白银2015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进度,调整工作已完成,白银企退人员连续第十年涨工资,全市共有47895名退休职工受益。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甘肃白银在4月底圆满完成2015年企业退..
  2015甘肃定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已经完成,全市24959名企退人员涨工资,是定西历年来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涉及范围最广,增幅最大的一次。   日前,定西市2015年企业退(职)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圆满完成。这是定西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也是定西市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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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94号】-[综合法规类]【1】
&&&&【提要】贵州法律知识职工 : 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94号】-[综合法规类]【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日起,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补助水平提高30%,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对各地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次性予以补发。这一系列举措,是促进居民增加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我们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和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二、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1.调整标准及范围:&&&&从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提高后的标准为314.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182元/人·月;门诊医疗费26元/人·月;代缴养老保险费96.46元/人·月;代缴失业保险费10.14元/人·月。&&&&中央在黔企业执行省属企业的标准。各地、州、市比照省属企业调整办法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0%,并将提高后的标准向社会公布。&&&&此次提高保障水平的对象是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协议的,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2.资金来源:&&&&此次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地方国有企业由省从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的补助资金中予以解决;中央在黔企业由企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解决,并抄送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在落实资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通报情况。&&&&(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从日起,将我省各地(州、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30%,其中贵阳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184元;其他地、州、市按提高30%的标准换算后确定具体金额。&&&&提高水平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三)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日起,将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一类区由200元调整为260元;二类区由180元调整为234元;三类区由160元调整为208元;四类区由140元调整为182元。原划分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区域不变。&&&&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1.调整范围。从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对按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在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调整标准。&&&&(1)企业离休人员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提高待遇标准执行。&&&&(2)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日至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4)因公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在1993年底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60元;在1994年到日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55元。&&&&企业退休、退职和因公伤残人员提高待遇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均按上述增资额执行。&&&&3.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行业)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中,企业离休人员按月人均135元、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补助各地、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补助金额不足的,各地可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确保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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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社保退休工资政策,事业单位退休金政策2014,国有企业退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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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社保退休新政策,社保退休工资政策,国有企业退休政策2014,最新2014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政策调整方案。2014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国政府日前做出的“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决定,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自从国家发布今年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消息后,很多退休老人...
&&&&&&&&2014年社保退休新政策,社保退休工资政策,国有企业退休政策2014,最新2014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政策调整方案。2014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国政府日前做出的“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决定,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自从国家发布今年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消息后,很多退休老人都盼望涨工资。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将会给企业退休人员先按每人160元预调养老金,预调的钱和工资一同到位,让其在春节前就能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新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提前预调160元也许有的退休人员拿上这笔钱会纳闷,怎么没有往年涨得多?在这里要提醒您,这次预调的钱并不是您真正要涨的工资额度。由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还未出台,但为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提前预发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按每人每月160元预发部分调整养老金,此通知已下发各地州。国家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05年至2012年,国家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次我区预发企业退休人员部分调整养老金,释放出我区将进行第九次调整养老金的信号。此次调整分为预发和正式调整两个阶段,预发从日起执行,预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2月5日前,自治区将预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随同2月份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待自治区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下发后,再及时按调整方案实施。去年我区在方案没有出台之前,也是先在春节前预发部分调整养老金。凡是日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可领到这部分预发养老金。但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在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去年,乌市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共惠及19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通过调整,乌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928.28元。2014年政府给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2014年大幅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00%左右2014年我国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4年国家连续第十年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第十次增加养老金,补低、缩小企业退休人员与公职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差距,国家统一安排2014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人力社保局  京人社养发〔2013〕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为切实做好2014年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保基金安全、高效、公平、公正运行,根据浙社险中心【2003】56号文件精神,该县社保中心严格政策,切实做好对离退休职工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面对的是离退休人员,年龄较大,有的疾病缠身,有的行动不便,退休金是他们安度晚年的保命钱,进行资格认证其本质就是领取人员的身份认证,需要离退休人员的配合。为此该县社保中心高度重视,再三要求,一是参加认证的工作人员务必要最大限度减少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干扰,能简化的则程序简化,认证无误的迅速办结;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方面的工作,体现亲民爱民意识,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三是积极创新资格认证的新模式、新方法,探索运用信息化认证手段建立贴合实际的认证机制。本次认证采取到场认证、网络认证和邮寄等多种方式,若因卧病在床的,可由家属到所在社区(派出所)做健康证明到社保进行资格认证。为切实做好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不影响离退休职工待遇发放,先关人员可于2013年12月底前,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景宁县社保中心三楼办事大厅进行资格证认。男女都 65岁退休只能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里的官员,“并轨”在2014年元月1日就要实施,给在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进行退休金补偿,要大幅度提高企业人员的退休金。 先是每人每月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是:人人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明确“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对年满70周岁、月基本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高龄老人再实施特殊增加办法,具体办法是: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日~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日~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专门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这次本市共有319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自1月22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退休人员。安徽省出台多项政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除了完善就业补贴政策、提供创业资金扶持以外,还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  据介绍,对工作年限满30 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文件规定,对有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规章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同时,还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其间如果要求返回原单位,将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 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 年工龄,加发本人1 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但离岗期满3 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工作人员,将按自动离职处理。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提前退休和女专家需延长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项目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拨付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目前支付项目有:  (1)基本养老金;  (2)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  (3)对受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人员的提高退休费部分;  (4)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  3、退(离)休人员的哪些费用不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退(离)休人员医疗费、特需费、电话费、交通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等不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4、退(离)休职工如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外的费用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职工按原渠道向原单位发放相关费用。  5、退(离、职)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保持退(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不变,以退(离)休费总额确定其养老金待遇。  即:(1)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2)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  (3)对受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人员的提高退休费部分。  6、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丧葬费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因公牺牲20个月、病故或其他正常死亡10个月〔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部分(含教护龄人员10%工资)为标准〕。  7、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1)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申领人需持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科室审核后,按有关支付待遇,一次性发放至单位,由申领人到死亡人员生前托管单位领取;  (2)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不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必须经单位代发。  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按照其在职工资基数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9、什么是单位补充养老险保险?  由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的。根据我市实际,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10%。  10、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由参保职工自愿参加,额度不限。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其中:---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提前退休: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按照新人福字[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国发[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日起执行。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国发[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3)新政人[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行的?(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1、执行的是国发[号文件规定:(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2、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3、为了鼓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知识分子趵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二、待遇支付 &&& 一、【规章】 &&&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一)退休费;(二)退休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副食品价格补贴;(五)粮油价格补贴;(六)死亡丧葬费。   二、【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 第二条: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 &&& 第五条: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仙政文[号)第六条: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龄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仙游县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 第二十四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转为录用干部或固定工人的,其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予以保留或转移,退休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经本人或其家属申请,由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并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教师资格证,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尚未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教师资格证等证书,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教师从企业取得的退休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上年度末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县(区)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标准(含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它非货币补贴等)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在渠道发放。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及资金在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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