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什么是黑市

国家民政部对农村低保生老病死的享受规定是什么?人死后还可以享受多久低保,有什么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国家民政部对农村低保生老病死的享受规定是什么?人死后还可以享受多久低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低保家庭医疗面享受定比例报销殡葬面享受基本服务(火化、运费等);二、低保家庭员死亡应月减发已死亡员低保金额;该低保户其应月起停发低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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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农村低保政策里没有明文规定,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不能享受低保;
2、国家农村低保政策规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群;
3、国家老年人保障法规定,子女有对老年人赡养的义务,如果你2个女儿,家庭条件都比较好他们是必须赡养你的,有一种说法可能你不高兴,但的确存在,子女开跑车住洋房,父母还享受农村低保,这样从整个家庭经济条件来讲,就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当然不是指你家;
4、不知道你子女是否正的没有能力赡养你们,如果他们经济条件都比较好,村上停发你们的低保就说得过去了。
5、农村低保启社会兜底作用的,文件没有明文规定,残疾人、老年人就可以享受低保的,所以即便你是80多的高龄老人,在政策上还是站不住脚。
7、农村低保虽是国家的政策,人人都有...
生老病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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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规定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低保_百度知道
国家规定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低保的条件:一、农村低保条件(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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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要主管干部说我家男主瞎主瘸孩<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007a695f虽现没象家庭享受低保相反家却享受低保说主管干部说算啊
低保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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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低保户需要什么条件_百度知道
农村低保户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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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般重点考虑几类象:1、否主要劳力残疾或期患病困难家庭;2、否力保证享受义务教育困难家庭;3、否收养或领养孤困难家庭;4、否赡养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5、否自灾害导致困难家庭;6、否突发事件导致困难家庭 般说低保户名单由每村村民委员调查并报通村民委员调查选择村经济、贫困家庭报民政局具体情况咨询民政部门
其他3条回答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所在市常住农业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你好,请问农村低保户,一人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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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低保是按什么条件发放的_百度知道
农村低保是按什么条件发放的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及坚持分类施保,公平、公正、公开,动态管理和货币化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域内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有条件的村应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省、市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县、乡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县、乡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七条 农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  (一)种植收入是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水果、药材及其它经济作物的纯收入。  (二)养殖收入是包括家畜家禽养殖、淡水养殖、渔业等获得的纯收入。  (三)加工收入是包括从事手工业、饮食业等获得的纯收入。  (四)劳务收入是包括在工、矿、建、商等企业就业和从事其它劳务获得的收入。  种植、养殖、加工收入有固定价格的按固定价格计算,无固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八条 农村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优待对象由国家发放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  (三)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申请和核定保障对象的程序是:  (一)农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要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后,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无异议的低保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花名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条 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低保待遇。在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的同时,科学区分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贫困人群,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农村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  (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三)保障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到银行领取保障金。  第十二条 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程序。  (一)由停发对象的村委会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村委会在5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乡镇。  (三)乡镇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报领保障金前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发乡镇归档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备注栏内注明停发时间,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人员花名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众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解决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提高贫困群体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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