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证明己发,现在应该怎样找老板理赔

上班的途中出车祸,没有劳动合同,单位不给开工资证明怎么办?_百度知道
上班的途中出车祸,没有劳动合同,单位不给开工资证明怎么办?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进行工伤赔偿。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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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有责任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因为开具证明带来的损失。工资额度按照你实发为准,要求双倍工资,这不算工伤。你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开具收入证明,应找事故责任人赔偿,并提供收入情况证明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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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收集在其公司工作的所有证明材料,先与企业协商赔偿事宜,如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你先按交通事故处理。然后,申请仲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2倍工资;要求公司为你申请工伤。这样你才能保证自己享受工伤待遇。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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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去银行取钱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为工伤
时间:日&&|&&作者:朱军律师&&|&&关键词:交通事故 工伤&&|&&浏览:542
原告郭某青与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原告郭某青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作出受理决定,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市人社局,日将参加诉讼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第三人方庄矿,日将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郭某青。
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解行初字第20号原告郭某青,女。委托代理人朱军,鑫苑律师。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XX路XX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某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毋某,女,该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郭某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镇。法定代表人贾某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律师,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青与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原告郭某青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作出受理决定,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市人社局,日将参加诉讼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第三人方庄矿,日将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郭某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毋某、郭某霞,第三人方庄矿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方庄矿不服,于日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焦政复决字〔201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郭某青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郭某青诉称,日19时左右,方庄矿职工张来旺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到银行取工资,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方庄矿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被告作出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方庄矿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了《》第14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张来旺的近亲属无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张来旺下班后第一目的地是银行,根据省人劳厅《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0号)精神,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则以工作场所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下班途中应以第一目的地为准,从银行再到回家的途中,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因此,张来旺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人民法院维持。第三人方庄矿陈述,张来旺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本院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和第三人的陈述意见,确定争议焦点:1、张来旺下班途中去银行取工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下班途中;2、被告作出的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市人社局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张来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以此证明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合法。第二组:1、张来旺交通死亡事故说明;2、张来旺交通事故路线图;3、职工考勤表;4、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5、修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6、接诊经过;7、焦公交认字〔2011〕第0062号道路书;8、秦随海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9、徐国松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0、河南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以此证明日张来旺下午下班后到银行取钱,从银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工作场所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张来旺下班后第一目的地是银行,从单位到银行是下班途中,因此,张来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组: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豫劳社工伤〔2005〕10号)。原告郭某青对被告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恰恰适用张来旺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也不能作为适用规范。第三人方庄矿对被告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张来旺不是在下班途中死亡的,张来旺取工资回家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原告郭某青为支持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市人社局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和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查明,原告郭某青系张来旺的妻子,张来旺系第三人方庄矿的职工。日19时10分许,张来旺下班途中去银行取工资后骑电动自行车返家途中,被他人驾驶的小客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来旺不负该起事故责任。为此,日,第三人方庄矿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省厅于日受理后将此申请移送被告市人社局处理。被告市人社局于日作出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方庄矿不服,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焦作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于日送达原告郭某青,同年8月21日送达第三人方庄矿。原告郭某青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作出受理决定,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给被告市人社局,被告市人社局于日收到,被告市人社局于日向本院提交了本案的证据及答辩状。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被告市人社局没有在该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应视为被告市人社局没有证据,没有证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另外被告市人社局认定张来旺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又认为其具体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的结论,证据不足,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豫移(焦)工伤不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第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张来旺之死为工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黎兴中审&判&员&张党生审&判&员&张光军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毋&丹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工伤赔偿 融资借款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金融证券 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2654积分 | 帮助562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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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各位律师好!请求帮助解答1下,我在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了,申请劳动局认定工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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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称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单位赔偿吗
转载 编辑:李强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称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单位赔偿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单位应当做工伤认定,员工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都可以算工伤解决方案2:感谢评价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答: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算工伤,单位应当做工伤认定,员工可以享受工伤赔偿。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毕华宝律师===========================================问:公司厂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非公司员工)死亡,这个需要...答:广东胡律师; 上下班出了意外,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受伤。 如果你是打短工,你应该用一个扫他的合同制度,而不是什么都不签,没签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你必须要承担自己的工伤赔偿支票本。===========================================问:问我有责任吗?答: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如果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属于工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无需赔偿。===========================================问:问我有责任吗?答: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死者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果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大部分、70%),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亡。如果是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部分责任、30%)、无责任,符合条例规定,可认工伤。...===========================================问:新进厂员工上班时间(__)。早上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答:作为家属,现在抓紧相关证据,申报工伤,有没有社保并不是影响工伤的认定的。包括厂证等能证明和公司劳动关系的文件,还是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的申报去当地劳动局就可以了。===========================================问:新进厂员工上班时间(__)。早上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也一样。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问:新进厂员工上班时间(__)。早上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问:新进厂员工上班时间(__)。早上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答:只能说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在人道主义上,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安抚费。===========================================问:新进厂员工上班时间(__)。早上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答:工厂没有责任,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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