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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冯某某、冯某某、晋州市亿方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商初字第00132号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朝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冯锁印,男,汉族。被告冯秀荣,女,汉族。被告晋州市亿方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锁印、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朝杰、吕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锁印、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冯锁印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要求被告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锁印、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与被告冯锁印、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赵清广签订农信—保第49号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冯锁印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为日起至日止,贷款利率为9.840000‰。合同约定被告冯锁印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其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日被告冯锁印及妻子冯秀荣向原告签订了借款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用家庭所有财产及经济收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与借款合同一致。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全额给付被告冯锁印。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既不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亦不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被告仍有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偿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日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冯锁印事实。2、第49号农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补充合同,证实被告冯锁印、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签定借款合同和补充合同事实。3、日被告冯锁印、冯秀荣签订的借款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保证书,证实被告冯锁印、冯秀荣自愿保证事实。4、自动划款协议书,证实被告冯锁印收到贷款并提供账号事实。5、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及担保意见书,证实被告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同意担保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锁印、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赵清广签订农信—保第49号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补充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后,被告冯锁印亦应按约还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应按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计算。被告冯锁印、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已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锁印偿还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日起至日利息按月利率9.84‰计算,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7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被告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冯锁印、冯秀荣、晋州市亿方服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虎永审 判 员  孟宪立人民陪审员  李晓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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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吗?
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的: 第一,股金违规分红放大了信贷风险。我办在检查中发现信用社股金违规分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少提呆账准备或将损失挂账等方式,将当年亏损做成盈利,从而进行分红。二是在一般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分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资产基础薄、管理落后,加之贷款业务多面向“三农”,本身已累积了较高的信贷风险。每年高比例分红,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积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贷风险,尤其对亏损的信用社而言,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股金违规分红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几乎每一个信用社正式员工都是信用社股东,而且级别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红已经成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职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趋向于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通过种种手段“扭亏为盈”进行股金分红。同时,来年分红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红政策影响而脱离当年实际经营业绩。股金违规分红实际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视集体利益风险的突出表现,潜藏了个人道德风险,为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  第三,违规分红妨碍了信用社的长期发展。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实施票据兑付政策对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其中,资本充足率是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的一项硬指标。为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违规宣传,承诺每年高分红来吸引自然人入股。只为分红承诺而来的入股农户和经济组织往往重视短期的回报,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状况,由此容易导致经营者控制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一旦分红达不到预期,一部分社员必然要求退股,不利于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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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你收益那么高没风险本人确实不太相信,你们要好好考虑如果亏损了的后果,能承受的有几个。
有,相比较与其他投资方式,风险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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