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投的分红保险,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老公,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吗?怎么处理呢?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妻子,但钱是老公交的,离婚时怎么办_百度知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妻子,但钱是老公交的,离婚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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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享有保单处置权,商业保险是不会受婚姻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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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就给妻子好了,但毕竟是夫妻一场,这点小钱就不要计较了。离婚后你就不用给她交了。虽然日子没有过好需要离婚那能交了多少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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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金融报―上海金融新闻网―年金保险的法律分析与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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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的法律分析与离婚财产分割
03:07&&撰文盖晓萍&
  时下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很多寿险产品,试图说服客户购买保险可以帮助处于相对弱势一方捍卫他们的财产权益。是否真的如此呢?现以H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为例(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凡出生满30天且健康的婴儿至70周岁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24时仍生存时,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仍生存,除当期年金,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支付满期年金;如果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24时之前身故,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总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受益人。投标人还有权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
  很多家境富裕的女性尤其是一些全职太太购买此险种,且缴费金额不菲,目的通常有二:给子女未来的教育、婚嫁有一个保障;给自己的未来生活有一个保障,不至于因婚姻变故导致生活窘迫。这两个目的都是保险的应有之义,但是否可以理解为保险产品是转移财产的利器呢?我们就此进行分析:
  一、保险产品及相关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区分这一点是决定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婚姻法》对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予以明确,能否在离婚时被分割更是缺少法律依据,通常司法实践中在未领取退休养老金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法理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未来保险事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以达到保障目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或然性的未来才能实现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缴纳的保险费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名下,不能分割;购买保险的对价因不是现实的财富也不能分割。但是人寿保险,主要是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的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可以通过退保等形式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余额。《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依据这一法理。
  具体到年金,如果是婚后购买,在无夫妻财产约定下均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其货币资产权属通过缴保险费行为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名下,依照婚姻法规定,保单的相关权益(如分红)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则应该分段计算: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寿险产品能否成为弱势一方的保障?
  某女老板,风光时家庭资产上亿,但其夫染上赌博恶习,数次澳门豪赌导致倾家荡产,虽然离婚时男方净身出户,仍给女方留下近千万债务。类似这样的情况,配偶一方(通常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希望通过保险凝固家庭资产是完全可以的。通俗说就是在家庭货币资产充裕时,切割出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虽然不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可以有效地缩小家庭的货币规模,避免或限制一方或双方非理性支出。
  如该款年金产品,保险费可以趸缴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保险金的获得一定是未来分期获得的,不论将来家庭收入如何波动,都会获得稳定的经济补助。从这个意义上,购买年金一方面可以约束家庭的非理性支出,同时可以对未来的生活提供保障。
  三、是给子女购买还是给大人购买更有保障?
  从保障的角度,通常都认为应该保大人(以大人为被保险人),因为大人是孩子最好的经济保障。但是出于财产分配的目的,其实给子女购买可能更合适。例如某女为儿子将来留学考虑,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教育年金,该保险权益就转移到儿子的名下,不会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儿子身故除外。如果给投标人本人或配偶购买,则应该购买60周岁才能领取的养老年金,配偶和投保人已经携手度过大半辈子,此时领取的每期年金都是用于老年的共同生活。如果配偶中途与其离婚了,投保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如果以投标人本人为被保险人,则可以变更受益人,如此未来的年金收益不可能被分割或被已离异的配偶获得。
  至于购买保险是否能够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这本不是保险的客观功能,从立法本意上,也并不赞同夫妻一方以任何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多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本专栏由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供稿)我的位置: >
为妻子和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日&&|&&作者:徐涛律师&&|&&关键词:&&|&&浏览:3159
为配偶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爱心。为子女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关心。这些保险有的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有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也有的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很少发生纠葛。但若夫妻离婚,保险往往引发纠纷
为配偶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爱心。为子女买一份保险,表示一份关心。这些保险有的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有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也有的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很少发生纠葛。但若夫妻,保险往往引发纠纷。案例一:张某是一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认识了保险代理刘某,在刘的鼓动下他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受益人也是张某。因为保险是在张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张与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应分割这笔保险金。案例二:柳某是一从农村出来的包工头,自己由老家拉出十来个人成立了一个施工队,专事砸墙、钻眼、抹灰、铺地砖之类的活。一次他给一位做保险代理的人家装潢,听了该保险代理人的说教,考虑在老家的妻子拖儿带女的不易,便用打工收入给家乡的妻子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是他,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他的妻子。现在柳与妻子发生感情危机,打算分手,柳提出变更被保险人、受益人。案例三:钱某是某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因工作出色,年底被总公司树为标兵,给了5万元的奖金。正赶上保险代理来他家推销保险产品,钱某一高兴,用这笔钱给他刚满月的儿子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是儿子,受益人也是儿子。前些日子钱与其妻离婚,孩子被判给女方。女方离婚后便将孩子带回父母家。孩子被带走了,为孩子上的巨额保险也要被带走。钱于是提出让带走孩子的女方退还已交保险费的一半。案例四:于某和妻子后,双双在外地工作,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的父母抚养。小两口闲逛商场,看了保险代理发给的传单,考虑父母带孩子不易,为了表达谢意和孝心,他们给父母各买了一份保险。买保险时他们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提议将受益人确定为由他们看管的孙子。前不久,于某和妻子离婚,考虑孩子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孩子判归了男方抚养。女方提出退保分割保险费。说法: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时应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根据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上述各类保险,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险金。前述条款中的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于一些投保时间偏短的保单来说,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已经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继续承保。投保人一方可以将保单缴费的资格、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对于上述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自己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的办法,继续维持原来的保险关系,保持原来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保持原合同的效力。对于上述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以对方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变更投保人由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不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的办法。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与,其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里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价值、或退保价值,它应当是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钱款,而不是投保人用于缴纳保费的全部资金,也不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57980积分 | 帮助24823人 | 23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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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热议:保险单究竟如何分割?收藏
近期,大家都在关注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同时,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配同样成为关注焦点,特别是离婚后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财产怎么处理的问题。那么,离婚后相关的保险对夫妻来说有什么影响吗?该如何分割?“长治晨光理财网”为你支招。 保险产品因其多样性,使该问题比房产划分更为复杂。以下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常见的第一,身故保险。可能是丈夫在婚前购买,受益人为其父母,也可能为婚后购买,受益人为其父母或孩子,离婚时合同有效,但妻子不在受益人之列。此时应有两种处理办法:退保,双方按照婚后缴费属共同财产,婚前缴费属丈夫所有进行财产划分,趸缴身故保险往往有现金价值,而期缴身故保险现金价值低,多数没有;或者根据缴费情况,丈夫给予妻子一定补偿,使合同继续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是丈夫,妻子没有权利要求在维持保单有效的情况下把自己加入受益人中,除非丈夫同意。  第二,年金产品或带储蓄及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集中体现在分红、万能、投连产品)。这类保险往往金额较大,也就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此类保险产品可能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丈夫,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孩子或(与)妻子。多数情况下该类产品均为婚后购买,此时应视为夫妻共同缴费,保单价值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退保,应由夫妻平分退保金,但退保损失太大的话,可以由丈夫给予妻子相应的补偿,此后保单权益归丈夫所有。  第三,为孩子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类保险产品数量不小,往往含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其处理依据还是以婚内缴费为共同财产这一基点进行,退保则平分,维持保单则协商缴费解决,当然法律要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基础。    夫妻在婚内购买的保险单可能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单在离婚后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  涉及家庭财产的保险单如机动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其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处理上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只要夫妻双方在保险单所保障的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保险单由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持有即可。  对于人身险保单尤其是保险期限较长的寿险保单而言,夫妻离婚时要考虑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但无论如何还是建议不要贸然退保,因为中途退保会给投保人带来额外的损失。人寿保险在退保时只能领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数额与已缴保费数额相比存在一个差额。  具体来看,夫妻离婚时持有的人身险保单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中的一方为自己购买的,也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这类保单最容易处理,只要是对已缴保险费没有争议或已达成分割或补偿协议的,保单归原投保人继续持有,离婚后保单只要保证续期保费正常缴纳,保单的效力和相关利益就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里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保单原来指定的受益人是原配偶,被保险人在离婚后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变更受益人,但变更受益人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种情形是夫妻互为对方购买的,也就是配偶的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对这类保单的处理主要涉及到对已缴保费(实际上是现金价值)的分割,只要能达成处分的协议,离婚后可在变更投保人的基础上继续缴纳续期保费以维持保单效力,并继续享有保险保障。同第一种情形一样,这类保单中不少是指定原配偶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变更受益人。  第三种情形是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大多是以生存保险责任为主的,相应的受益人一般是子女。夫妻虽然离婚了,但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此改变,应尽的抚养义务也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为了使子女的保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受到影响,最好在夫妻离婚时明确此后续期保费的来源,避免保单因未交续期保费而失效。
  第四种情形是夫妻为整个家庭购买的人身保险。有些寿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属于“一张保单保全家”的,一份保险合同就可以涵盖全体家庭成员的多种人身风险保障,一旦夫妻离婚,也可根据实际保险条款的规定协商出妥当的处理方法来尽量保证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不一定非得选择退保不可。   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但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若离婚不进行保单分割,是否可在一方允许的情况下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完全可以。寿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是保单的基础,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并不复杂,保险公司营业厅基本都能办理,关于受益人变更则需注意《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离婚就退保”,表面上看似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处理婚内保单的方法,但要从维护夫妻双方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却往往是一种损失最大的处理方法。夫妻一旦决定离婚,往往要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也可以被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应本着兼顾双方及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原则协商出保单的处分协议。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允许的,到所投保的寿险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即可。这里要强调一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随意干涉。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那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就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目前,很多全职太太会抱怨,如果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那么,一旦婚姻出现变故,他们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未雨绸缪,提前为自己做好保险规划。    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未来生活进行合理规划,一般而言,保险计划越早规划越好,这样期缴保费往往更低。对于女性,如果要赡养老人与抚养子女,则应该有一份身故险保单,如果考虑自身养老与疾病支出,则应及早对年老时的收入与疾病支出作出保险安排。当然,作为没有收入或收入低的全职太太或家庭主妇,是否能说服丈夫为自己投保,以及自己是否有能力在离婚后继续缴费,也都是问题。  婚姻本身不仅是男女双方爱情的归宿,同时也承载着夫妻双方对家庭和未来的责任,不管将来婚姻是否会出现变故,只要婚后经济条件允许,尤其是孩子出生之后,针对家庭成员在不同时期可能遭受的不同人身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都是必要的。  对于全职太太而言,万一婚姻破裂,最担心的应该是大病、伤残、养老等方面的费用来源。因此,最好能购买一些包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养老等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组合。此外,考虑到全职太太可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万一因离婚而不再具有缴纳续期保费的能力,也会导致原有未到期保单因欠费而失效,虽然可以领回现金价值,但毕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因此,全职太太在购买保险时也要对缴费期恰当安排,可以在投保组合中选择一定保额的趸缴保费或缴费期相对较短的保险,并搭配一定保额的万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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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作者:
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  案例:2000年,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张、刘离婚,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刘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前夫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分析: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此人寿保险的话,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刘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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