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用于经营,在五楼怎么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请问政府拆迁建造安置住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_百度知道
请问政府拆迁建造安置住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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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10]42号)第条规定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免征城镇土使用税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涉及印花税予免征商品住房等发项目配套建造安置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具相关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城镇土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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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31第八章第5节、第6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2012新版5、,第5,第6,耕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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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第八章第5节、第6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2012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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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调高个人住房暂免征收
& &最高税额达25元/平方米,外资企业纳入开征范围,非用于经营的个人住房暂免征收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全面调高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而此前一直享有免征优惠的外资企业,在&《办法》中开始被纳入征收范围,居家百姓最为关心的个人住房,除用于经营的以外,均暂免征收。《办法》突出的变化
  此次厦门调整土地使用税最明显的变化是税额标准的提高,和开始向外资企业征收。
  在《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厦门只按每平方米4元、5元、6元三个土地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办法》则把厦门的土地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因地而异作了大幅调整,最低税额仍然保持为4元/平方米,但最高税额则调整为25元/平方米。不过,从《办法》披露的信息来看,适用高税的土地有限,税额达到25元/平方米的仅限于中山路的临街店面,18元/平方米的仅限于禾祥西路临街店面,岛外土地基本上保持原有的税额不变。
  外资企业此前在厦门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办法》体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把外资企业纳入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并且适用统一的税额。据悉,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厦门将有1274户外资企业目前所属约4300万平方米土地被纳入此次的征收范围,厦门每年单此一项增加的土地使用税将超过1.6亿元。
  厦门居民最为关心的个人住房问题市地税局也给予了明确,凡是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除用于出租等经营用途的以外,均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税的土地类型
  不过,《办法》也明确了七类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类型,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行、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但对于高尔夫球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海峡导报&谢嘉晟&林美琴&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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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室) 邮编:100050固镇县人民政府――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调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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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调整政策解读
】编辑日期:&&来源:&&作者:固镇地税&&&&阅读次数: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
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好了解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我们编印了这份政策解读,希望能够对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所帮助。
一、关于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县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为贯彻国家对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措施,针对我县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规定,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运用税收杠杆,通过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制定培植税源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突破发展瓶颈,化解要素制约。土地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培植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固镇县现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县于日起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共设定了四个等级,一等土地到四等土地所对应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4元、3元、2元。
三、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全面调高县域内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原土地等级范围基本不变,将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调整为二等级土地,适用税额为8元;原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土地,适用税额由5元、4元、3元、2元调整为10元、8元、6元、5元。
四、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是怎样制定的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蚌政秘〔2014〕40号),调整后的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土地:从汉兴大道→京沪高铁→工业路→大木桥→滨河路→南环路→京沪铁路→界沟东→汉兴大道范围内的地段和沿街用地。一等级区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整为10元。
二等土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三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工矿区、经济开发区、全民创业园区和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占用的土地。二等级区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整为8元。
三等土地:高速铁路以东,浍河以南的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三等级区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整为6元。
四等土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工矿区、经济开发区、全民创业园区和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除外)及镇创业园区(刘集、新马桥镇创业园)范围内的土地。四等级区每平方米年税额由2元调整为5元。
凡属开征范围内的街道,沿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五、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与适用税额执行日期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蚌政秘〔2014〕40号)规定,新调整的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从日起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镇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蚌政秘〔2011〕15号)同时废止。
六、纳税期限的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按半年缴纳,申报期限为半年后15日内;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按季缴纳&,申报期限为季后15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哪些?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税机关核实的面积为准。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税优惠规定?
纳税人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下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备案类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7)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8)企业搬迁后,对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9)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10)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11)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12)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经备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13)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号)
(1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15)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
(16)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皖地税函[号)
(17)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1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1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5号)
(20)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2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22)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88号&)
(23)物流企业自用和出租的大宗(6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13号)
(24)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经备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财税〔2012〕68号)
(25)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30号)
(26)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20号)
(2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59号&)
(28)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101号&)
(2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117号)
(30)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118号)
(31)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4〕1号)
2、审批类减免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经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按权限予以审批(或备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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