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协议奶奶个人房产赠与孙子,现在离婚判给母亲,房产怎么办

父母离婚,房子协议给母亲,但直到父亲去世母亲都未去过户,那么这套房子是否算遗产?奶奶是否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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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下大致情况:A家的房子是很早之前,A奶奶赠予A爸爸一套老房子拆迁后的安置房,赠予有公证,拆迁前契证就已更改成A爸爸名字。安置房为一居室,A家添钱把房屋面积增大成两居室,房子的产权上写的A爸爸的名字;A爸爸几年前与A妈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与房子都归A妈妈所有,男方自行解决住房,并保证不再为此提出异议”。民政局有离婚协议原件,也有离婚证,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公证,没有法院判决;后来A爸爸因病去世,直到A爸爸去世前A妈妈都没有去把房子过户;现在A妈妈想去房管局过户,但是房管局告知如果要过户到A妈妈名下,则需要去法院起诉确权,如果要过户到A名下,则需遗产继承,要去公证处。因为A父母已经离婚,继承人剩下A和A奶奶,需要A奶奶签字放弃。A奶奶得知此事,以签字为条件,要求A妈妈单独赡养自己。(A奶奶一共3个孩子,除去A爸爸已去世,还有一儿子一女儿,经济条件都不错。)现在的问题是:1、A父母协议离婚在前,A爸爸去世在后。房子到底算不算遗产?2、A妈妈现在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继承人(也就是A和A奶奶),要求房屋确权,会把房子全部判给A妈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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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这个事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1、离婚协议是合同、所有权是物权,这是两回事,分开处理,有协议不代表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登记手续2、虽然有协议,但A母亲一直没办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产权证和房产登记簿上应当一直都是A父亲,所以是遗产,A父亲去世前所有权是A父亲的,A父亲去世后由A奶奶和A各得一半(按描述房屋应该不是夫妻共有;有协议不代表取得所有权,还需要登记;继承取得所有权不需要登记,这是和A母亲的离婚协议不同之处)3、离婚协议撤销不了,因为民政局已经确认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A奶奶抗辩这一说,因为A奶奶已经因继承而法定取得了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可以理解为A母亲在A父亲去世后一直住在A和A奶奶共有的房子里,反倒是A奶奶要求A母亲搬走时,A母亲可以以离婚协议进行抗辩不搬走)二、再说怎么处理1、A奶奶和A因继承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也继承了A父亲的债务——将房屋转让给A母亲;简单的说就是“A母亲可以要求A和A奶奶在不增加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他们继承了协议中这个义务”2、如果A奶奶增加条件,可以商量,或许老太太增加苛刻条件,或许仅是想有人多去看看她3、商量不成可以请民政局出个文件证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再跟房管局商量看是否能办了过户4、跟房管局商量不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A奶奶和A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三、其他问题1、直接去法院申请确权可能确不到A母亲名下(A奶奶和A已经法定继承取得所有权了)2、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去房管局说说,有的地方的房管局拿着备案的协议就行,换几个办事员沟通试试,但前提是拿着民政局备案的协议3、可以试着跟老太太说清楚这个事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好好说,劝老太太别折腾,大家都省心4、向法院起诉,要求A奶奶协助办理过户5、A父亲取得房子这块比较麻烦,但房产登记簿上应该是A父亲,且无人提登记异议,所以就按照A父亲有所有权来说6、有的地方的房管局有“法律咨询或服务窗口”,有的就是律所开的窗口,这里面的人比较了解法律,跟他们聊聊、说说情况,让他们跟房管局的人解释下法律,再带上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可能更容易跟房管局办事人员谈的通
谢邀。本来想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讲的,后来觉得可能稍显晦涩,所以都删了,还是顺着时间轴来说吧:第一步,奶奶的赠与。
首先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时间限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何时属于“财产权利转移”呢?《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到三十一条,我就不引用了,反正本案是不属于例外情形的。也就是说,当房屋登记簿上登记完成之时,A爸爸就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履行完毕,无法撤销。第二步,爸爸的处分。A爸妈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肯定是有的,而且这个效力要以离婚为条件。但是离婚过程中对房屋的处理,仍然属于物权法范畴的处分。同样引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样这个过程也不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因为《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这条我都能背过了)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离婚过程中对房产的处理,属于本条规定的“处分”,是绝对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登记之前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因此直到A爸爸去世,这套房子都是A爸爸的。但是所有权未转移,代表着A爸爸的义务没有完成,A爸爸负有向A妈妈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在法律上叫做“给付特定物之债”。第三步,A爸的去世。这是第一次用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此,A爸爸死亡时,继承开始,该房屋作为遗产分割。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不仅仅需要继承财产,还需要继承债务的。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并免除对债务的承担,但不可能只要财产不要债务,这叫做概括继承。而A爸所负有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也只能随着房屋被继承——因此谁继承了房屋,谁就继承了向A妈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因此这套房子归根结底还会回到A妈手里,但是诉讼中的救济渠道只有一种:请求A奶奶作为财产和债务的继承人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这咨询的都是什么律师啊。。。 我的意见都被楼上的王毅老师说了(额怎么@别人……),而且王老师的叙述很好,我就不多说这一块了。 我就说说对这几个律师的意见的看法吧(我的评述以题主在问题描述中的叙述为准) “ 1、由于房屋是A爸爸的名字未过户,所以房屋是属于遗产, A奶奶有份; ” 这房子的确是遗产,但不代表A奶奶最终能拿到,因为被继承人有履行该不动产上有关权利义务的义务(就是按照离婚协议把这个房子给A妈妈的过户义务) “ 2、A爸爸和A妈妈离婚在前,A爸爸去世之后,即使房屋没有过户,也应该属于A妈妈,而不是属于遗产, A奶奶完全没份; ” 所谓遗产遗产,也就是名下财产,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当然属于遗产,否则社会中的继承操作不全乱了么。 “ 3、房屋原本不属于遗产,但由于A妈妈一直未去过户,“赠与物在未移交前赠与方都可以撤销赠与”,所以A奶奶可以找律师 抗辩赠与无效,而导致房屋变为遗产,若房屋变为遗产,那么则因为A妈妈与A爸爸离婚在前,那么 A妈妈会受影响份额变少; ” 这算不算赠与我要再想想,但不论是基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原理,还是就离婚协议,以及物权、继承的相关规定来说,我认为:一、A的父亲一去世,该不动产作为其名下房产,即成为遗产。 二、在遗产分配完毕之前,该房产属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 三、就算案按照赠与合同来,赠与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有撤销权,但是赠与人A已经过世,则撤销权也转到了房屋继承人手中。 四、因为房子“临时属于”A和A的奶奶共有,所以撤销权也归她们共有。五、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撤销赠与就算重大处分),需要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投票才行,A的奶奶只占一半,所以她撤不掉这个赠与合同。六、如果这个离婚协议中有关该房屋的分配不属于赠与合同(我的上述分析是假设属于赠与合同的),那么就没有这种赠与合同下才有的任意解除权了,那么A奶奶更没机会改变A的父母对于该房产归属的约定了。“ 4、该房屋的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的,这种赠与与普通赠与不同,在离婚一年内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就 不能撤销赠与, 该房子是属于A妈妈的。 ”头疼。。。这里到底是怎么个法律关系我的确不是非常确定,但总之,算是能撤销的赠与,A奶奶只有一半的投票权,所以撤不掉。这个律师说的法条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 ” 有个东西供你参考,
都是些神马律师啊?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但并非绝对如此,登记归根到底是一种公示,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首先还要看产权人自己的意思表示。A爸爸在离婚时已经对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表示,这不是赠与,而是婚姻财产分割。即便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属于婚姻财产的范畴,只不过它的权属不是共有而是个人所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A妈妈已经获得房屋产权,没有办理过户只是程序瑕疵,不影响所有权。就好像C向D买房,房款付清,房屋也交付,就差没过户,这时D死了,D的儿子能说这是遗产吗?A妈妈去法院打一个确权官司,然后凭法院判决办理过户就好了。A妈妈无义务赡养A奶奶,A也无义务赡养A奶奶,至于他们愿不愿尽孝,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橙子雨 谢邀! 题主这样问可能会得到各种回答,法条是死的,用法条的思路是活的,可能这就是法律实务最迷人的地方。按书面意思有几个时间点需要假设:赠与在婚前,买安置房在婚后。1.此时这个房产是一个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物,父亲死亡时先分出属于配偶的部分,剩下才是遗产。具体奶奶赠与的部分是父亲个人的,添加的部分是夫妻共同的,一人一半。2.法院是否支持要看离婚协议的约定中父亲的意思是处分“属于他的所有房产份额”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3.第三个问题非常难回答。。。离婚协议是生效的,但是因为没登记物权没有变动,不理解律师抓住不生效抗辩是几个意思。。。法院考虑奶奶年纪的问题,法院裁决是要有法理依据的,如果认定房子里有份额为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当然有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关于关系什么的,不相信法院秉公审理还打什么官司,大家都觉得关系有用是法律人的悲哀。。。有可能判部分给奶奶,份额看具体证据。题主,当你判断不了的时候请把事情交给专业人士,这样最高效。罗列再多观点没法判断只会把自己搞晕,律师是值得请的。。。我哥于20012以为去世,我哥是二婚,婚前自己有一套住房,现在的那份爷爷奶奶想把继承儿子的房产转_百度知道
我哥于20012以为去世,我哥是二婚,婚前自己有一套住房,现在的那份爷爷奶奶想把继承儿子的房产转
给孙,协议写
应该写证明~派所写盖章~写协议转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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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律找律师且帮公免患穷
自己写,只要写出你想表达的意思,看得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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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爷爷如何将房产赠与刚出生的孙子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结婚前因做生意欠下很大一笔债务无力偿还,前年结婚后今年生了一个小孩。因我老爸年事已高希望将房产留给孙子继承。孙子尚未成年,又害怕将房产过户到我名下后被法院执行!请问 要如何才能避免爷爷留给孙子的财产不被法院执行。
爷爷有一个拆迁的公房,想留给孙子,做了个律师见证。现爷爷去世,如何将房产过户到孙子名下?且爷爷有子女若干,并有人定居在国外,如果起诉的话怎样列被告并操作?
老人现在80岁了,想把房子赠与给唯一的儿子。房产证上写的老人的名字,奶奶前段时间才过世了。我们到公证处去咨询了,说是不能直接赠与,需要家里其他人签一个放弃房产的东西才可以。但是他们现在都不签,爷爷也很着急,还有什么别的方法吗?爷爷也去问过直接买卖,但是好像都要他们签字。。。爷爷托人家打听说,其他城市不需要其他人到场签字,为什么荆门的会需要呢?麻烦您帮个忙。事情很急,谢谢了!
老人现在80岁了,想把房子赠与给唯一的儿子。房产证上写的老人的名字,奶奶前段时间才过世了。我们到公证处去咨询了,说是不能直接赠与,需要家里其他人签一个放弃房产的东西才可以。但是他们现在都不签,爷爷也很着急,还有什么别的方法吗?爷爷也去问过直接买卖,但是好像都要他们签字。。。爷爷托人家打听说,其他城市不需要其他人到场签字,为什么荆门的会需要呢?麻烦您帮个忙。事情很急,谢谢了!
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爷爷要把房子赠与孙子,如何办理?要花费多少?具体都要拿什么手绪和材料,是不是很麻烦。如果和以买卖的形式办理,哪个花费更少一些?房子只有20几平。
请问房屋赠与要交什么税费,爷爷的房子过户给孙子,办赠与和买卖那个费用少
我爷爷在民革斗地主的时候去世的,留下一间店铺,没有房产证但店铺持有人是我爷爷。父亲已去世,只留下我一个孙子。请问我有权继承爷爷的房产吗?应该如何拿回继承权?
我的爷爷去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属爷爷和奶奶共有,但记在爷爷的名下),第一继承人是奶奶、父亲、叔叔。由于我刚结婚,亲戚们答应将该套房产给我。请问该如何办理。朋友说应该采取这样的方式,第一步先到公证处公证,其它人放弃继承权,由奶奶继承房产,将房产改到奶奶名下;第二步再由奶奶将房产赠与我。请问该方法是否可行,总体费用多少?谢谢
孙子如何继承过世爷爷房产
背景条件:爷爷不久前心脏病突发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下房产一处,房产证上为爷爷名字,共有人为孙子。奶奶已经去世多年,爷爷亦无兄弟,只有一子。其子作为孙子的父亲性格懦弱,身体不好,所娶的第二任妻子性格强悍,对家人不好,所以父亲考虑将爷爷留下的房产给孙子,尽快把爷爷的房子过户给孙子。请问孙子如何才能继承过世爷爷的房产,而不让继母染指?
条件要素:
一、爷爷、父亲、孙子三代单传,奶奶在爷爷过去之前已经去世,爷爷没有兄弟...
老人原有一套房产与妻子共住,因单位政策可享有购房补助,于是买了大女儿的房子过户到老人名下,待补助发放完后再以赠与的方式给大女儿和女婿。但是在补助尚未发放前老人去世,没有遗嘱,老人共有6个子女。
1、老人去世后,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后一套房产如何回到大女儿和女婿名下?
2、原有住房需要变更到老人妻子名下吗?还是等老人妻子去世后再办理?
如题,是否如网上所传新婚姻法为界线,新婚姻法之前()购买,即使是父母赠与,也是共同财产。我们的房子是父母赠与我的,但是是2011.7月买的。现在还没交房,也就算还没房产证。那么我现在离婚,是否要与妻子评分这套房子? 单凭付款是转账的回执单可以作为有力证明吗?谢谢!2015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欢迎光临,这里是语录频道!位置:>>2015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本文目录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分配 女人如何应对?沙发多少适婚男女因为房价太高买不起房而延迟结婚,而《新婚姻法》出台,让没房的烦心,买了房的也滋生出不少烦恼。许多女性认为,新婚姻法让女方没有了经济保障,失了公平。那么,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呢?本文将带您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出来后人们关于房产问题的讨论及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的事项。
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
婚后接受父母赠房 应归谁
大部分人都认为,夫妻在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自然属于共同财产,但该观念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被颠覆了。尤其对于价值不菲的房屋来说,这种赠与如无特别说明,即变成了对产权登记人一方的赠与。
以至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有人戏称:“司法解释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反对女方为家庭付出多 离婚可能失去更多
“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模式使女方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内,势必会减少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着女方可能失去从其他方面取得收益的可能。司法解释三将双方预期共有的住房强行变更为登记方个人所有,一旦离婚,可能会导致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良多的妻子既失婚又失财。
解释三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略了中国老百姓的婚嫁习惯。按照传统,结婚多是男方父母买婚房,女方父母负责装修或买家电等,司法解释一和二的规定与这种传统习俗相契合,但解释三却将原先界定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更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使夫妻双方原先达成的默契被颠覆。
因为婚后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而女方的嫁妆却不断被消耗和毁损。根据现行法律,婚姻中毁损和灭失的物品,离婚时不得请求从共同财产中予以补偿。因此该规定明显是使男方受益而损害女方的利益。
不论是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还是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都是婚后双方共同享用的。如将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将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视为夫妻按份共有,对女方显失公平。
在实际生活中,只有闪婚闪离才可能对一方父母财产构成不当侵害,最高法院变更规则以保护父母一代的利益并期待实现公平的做法,这种“一刀切”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赞成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但现实中,父母赠与子女财产通常不会写书面东西说明赠与谁,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不利于小夫妻关系的维持。
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不动产,经交付和登记后就不能轻易反悔。所以登记是最好的认定归属的方式,也能很好地体现出资方父母的初衷。因而司法解释三规定,以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判定房屋归哪一方,符合婚姻法和合同法原则。
外国很多法律都将婚后得到的赠与或遗产作为个人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只是例外。司法解释(三)中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以产权登记为主,是相对公平的,也符合国外主流立法思想。
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 归个人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或部分贷款,而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旦离婚,贷款的房屋将归登记一方所有。
对此,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使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因为多数情况是男方出首付。
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反对共同还贷使女方无力给自己购房
实践中,很多房屋都是由男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贷款按揭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或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这部分财产确实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尽管房屋所有权是婚后取得,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的价值应当是由按揭一方的婚前首付款或偿还的贷款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构成的。因此,婚后取得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不公平的,有利于产权登记一方而不利于他的配偶。
按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家电家具等嫁妆,房产一般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实际上已丧失了为自己购置住房的能力,一旦离婚,房子又会归男方所有,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应按照婚前首付款或偿还的银行贷款和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所占房屋购置成本的比例,来确立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份额,再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赞成能得到相应补偿 认定个人财产挺公平
贷款方已通过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已屡行完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将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视为产权取得时间,婚前一方所购的住房(包括贷款购买的)在双方不能协议处理时,司法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考虑到女方婚后参与共同还贷,并由此使其失去了最佳的买房时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给予女方共同还贷出资部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还会考虑给予女方因丧失买房机会造成损失的补偿。如果女方生活困难,法官还会根据照顾女方原则,作出有利于女方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婚后哪怕只有一方拿工资,用他的工资还贷,也视为共同财产还贷,因为另一方毕竟承担了家务,减轻了养家一方的部分负担。
二、女人如何应对新婚姻法?
做好婚前协议
结婚前,很多家庭的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家电家具。按照新婚姻法,女方如果将来离婚比较吃亏。双方可以签一份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财产。假设男方付首付30万,女方买车买家电花了30万,那么将来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但婚前协议在很多人看来是伤感情的一种做法,所以是否签协议要因人而异。
结婚前房产过户
别以为新婚姻法会让丈母娘犯愁,丈母娘可以要求你的房子必须写上她女儿的名字,否则就不结婚,这可比之前让你买房更要命吧?如果你无法接受,就参考婚前协议的建议。
房子一起购买
女方与其出装修和家具家电的费用,不如将这笔钱投入到买房中,房产证上还能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既保护了女性的自身权益,又不必签让人尴尬的婚前协议。丈母娘也可以考虑多要点礼金,将礼金投入到买房中,这样女儿的名字就能出现在房产证上了。
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
很多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果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用心经营你的婚姻
两个人结婚,一开始一定是秉着相互扶持相亲相爱的初衷。把婚姻当做一种长线投资,用心经营。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婚姻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关键在于你如何经营,使得这笔财富可以保本或增值。希望本文2015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能解决您的问题。请记住我们的网址:盘点四种情况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解读婚姻法财产分割板凳新婚姻法中,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划分,今日,小编为您解读新婚姻法离婚时房产分割办法的规定,了解一下也是好的。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附:婚姻法全文#3楼附: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 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50年诞生: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当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修订:30年后,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订,通过了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2001年修订: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1980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条,修改后增加到51条,共修改了33处。修改后的婚姻法,加 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遏制“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2015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的相关栏目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最新发布的语录最新发布的帖子本文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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