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品预期收益在法院审理中一般会被支持吗

年末银行“钱紧”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创年内新高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浩 乔晓霞
   一年又一年,随着年底冲关时刻的到来,商业银行又进入了揽储大战的节奏。特别是在今年“互联网金融”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双重压力下,银行近期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节节攀升,有几家城商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已经高于6%,甚至超过今年6月份“钱荒”的时候。各种理财产品琳琅满目,投资者又该如何挑选?
  银行的年末揽储大战进入收官阶段,不少银行将将定期存款利率上浮10%,达到了存款利率上限,以吸引存款;有的还给大额存款赠送礼品、积分、话费等等,可谓五花八门。但“钱紧”的银行,此刻最有效的手段还是发行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记者在街头采访发现:
  记者:你平时怎么理财?
  路人1:就是在银行买一些理财产品。
  路人2:卖点理财产品。
  记者:年底银行都会推出一些收益率比平时高的理财产品,打算要买么?
  路人1:打算要买。
  路人2:要买,可以考虑。
  进入12月,理财产品进入发行高峰期,收益率也再上台阶,从11月的“5”字头直接升级到“6”字头。银率网的统计显示,上周银行共发行594款非结构性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中预期收益率超6%的理财产品共40款,较前期明显增多。银率网分析师殷燕敏介绍:
  殷燕敏:上周平均预期收益率则达到5.37%,创下年内新高,已经超过了6月末钱荒期间5.28%的水平,各个银行在12月月初理财产品也没有出现回落的迹象,反而是6%以上理财产品数量明显增多。
  最近记者相继接到工行、交行等大行的理财产品推销短信,门槛5万元的收益率为5%,门槛50万元的收益率达到5.5%。相比国有大行,资金更加紧张的城商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出手则更加大方,平安银行、温州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等5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均高于6%,有的高达6.4%。对此,殷燕敏建议:
  殷燕敏:如果是风险承受能力高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一些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的,像近期股份制银行里还有民生、中信银行发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都比较高;如果要是保守一些,就可以选择一些大型国有银行,他们的收益率稍微低一些,但是产品可能更稳健一些。
  除了理财产品,近期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也随着银行间市场资金的紧张而不断攀升。在全市场141只货币基金中,62只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超过5%,其中,有3只超过7%。面对货币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双重诱惑,投资者又该如何抉择?殷燕敏提醒,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是浮动的,不要只盯着某个时点的高收益率就轻易下判断。
  殷燕敏:货币基金的投资门槛要低一些,有的是1块钱起,有的是100块钱起,银行理财产品它的门槛至少是要5万元起;其次在流动性上,传统意义上多数银行理财产品都是封闭型的,很多银行在投资管理周期内是不可以赎回的,而货币基金是可以做到T+ 0赎回的,那这样货币基金的流动性要优于银行理财产品,但是从收益率上,银行理财产品更划算。
  12月份是一年中购买理财产品的黄金季节,如果有限制资金的投资者,不妨抓住时机来淘金。但殷燕敏也提醒,尽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越来越高,但一般在6%左右,如果有超出这个水平过多的,一定要多加小心,核实是否是银行发行,警惕陷入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陷阱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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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去年一年,上海一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受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件80余件。该院金融庭认为,银行理财纠纷频繁发生,主要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销售过程夸大收益,回避风险,推销产品不分对象等问题。  该院副院长宋学东介绍,起诉银行理财产品案件中,绝大多数为客户个人,诉讼理由不外乎“被欺诈被误导”、“格式合同显失公平”或盈亏问题。80件纠纷案中,有的原告亏损严重,甚至血本无归。  银行推销“天花乱坠”  市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认为,银行在此类纠纷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推销有失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口头宣传中夸大收益率。此外,还常常掩饰交易风险。  “银行没有告诉我钱拿不回来!”某投资者发现所投的理财产品出现较大亏损而想终止委托理财协议时,才从银行方面得知,一年期理财产品到期前不能返还理财款项。  不少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对客户的风险教育也流于形式,导致许多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法院还在审理中发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代客抄录风险提示,有的甚至还代客签署相关文件,甚至外资银行也不例外。  “很多投资者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也不要求银行解释,即便要求解释,往往也停留在口头,纠纷发生后无据可查。”宋航说。  司法建议:银行信息要真实可信  要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三方都应加强防范。  该院金融庭认为,银行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内外管控机制,严格规范理财合同,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社会公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存在疑问的地方要银行予以解释,重要条款内容还应要求银行出具书面的解释,确保有据可查,同时投资者要留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不可盲目追加投资,以免血本无归。  一中院金融庭还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集合式司法建议”:银行不仅要做到预期收益真实可信,更要充分保障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的知情权。银行应确保合同用语清晰易懂,并严禁销售人员私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除此之外,银行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不向不适合的投资者出售特定理财产品。银行还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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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12  委托理财、购买理财产品需谨慎
[摘要]纠纷起因多是银行员工或其他个人许以高额回报,介绍、推荐朋友或客户购买私人理财产品,因融资方资金链断裂或卷款潜逃,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落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余钱渐渐多了起来,产生了的需求。目前,我国主要的投资渠道不外乎、炒、炒房及购买产品等。股票、期货风险高,对于相应专业水平的要求也较高;房屋变现手续复杂、税费繁多、周期长,虽然部分城市已放宽限购,但目前炒房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仍成本过高。于是,周期灵活、预期收益率比定存利率高的理财产品成了更多人的选择。  越秀法院凌法官介绍,今年以来,越秀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纠纷起因多是员工或其他个人许以高额回报,介绍、推荐朋友或客户购买私人理财产品,因融资方资金链断裂或卷款潜逃,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落空,甚至本金都无法收回。投资人因不清楚融资方的具体情况,无奈将介绍人起诉至法院。  在处理这一纠纷时,法院一般先确认投资人与介绍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投资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订立有委托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也无法证明介绍人从其投资行为中受益或承诺还本付息,并收取了投资款,则会认定投资人与介绍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支持投资人向介绍人追偿。  若有证据证明投资人与介绍人之间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法院则参照民间借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法院只保护投资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对于收益过高的部分是不支持的。  因此,凌法官建议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人应前往银行等正规的投资机构或登录其官网办理,最好选择有银行等大型投资机构信用担保的产品。切记高回报必有高风险,避免盲目投资。(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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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个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的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汇通网5月23日讯――每个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的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与银行的“财大气粗”相比,个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个人完成产品购买,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往往个人投资者总是盲目乐观地购买产品,直到产品发生亏损、变现产生障碍时,才意识到风险。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交付投资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向庞先生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而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便要求该行出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未予提供,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具体方案、投资挂钩目标、风险提示等均有明确告知,庞先生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知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可能,且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或保证收益,故庞先生要求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从银行的经营状况中得不出涉案理财产品一定盈利这一结论。涉案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经营的唯一业务,因此银行的盈利状况与涉案产品盈利与否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庞先生的诉讼请求。保本产品具法律效力事实上,像庞先生这样的投资者不在少数。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等。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介绍,对于保本理财产品的保底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如果投资者确有亏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在银行方已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应当自担风险。但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充分了解“预期收益率”的真实含义,因过于相信银行而轻视投资风险。上海市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表示,一些理财产品在销售时存在有失规范的问题。第一,部分产品在销售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口头宣传产品说明和协议约定。第二,不少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对客户的风险教育流于形式,存在避重就轻甚至是避而不谈等问题,导致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最后,有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代客户签署有关文件或抄录风险提示以及未得到客户书面授权即进行交易的情况。理财贴士牢记银行理财五个“不等于”银行理财不等于储蓄存款。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口头宣传不等于合同约定。别人说好不等于适合自己。投资理财不等于投机发财。“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是指投资者可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同时也要自己承担购买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所购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谨慎投资。在签署合约后,履行合同所标注的买者责任,承担可能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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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率微涨
节后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率微涨
  理财柜台  近一两个月,由于股市持续火爆,一定程度上分流了理财资金。“十一”长假前,本该属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高峰并未出现。9月最后一周,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与上周持平。银监会的236号文杜绝银行冲时点,也使得银行季末理财盛宴不再重现。  人民币理财品最高年化预期达14.5%  根据巨灵财经统计,国庆假期后的第一周,共有238款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发行数量与前一周相比下降了836款产品。理财产品涉及34家银行,发行银行的数量减少了56家。456款理财产品到期,到期产品涉及57家银行。  最新一周,理财产品平均期限125天,与节前周理财产品平均期限135天相比,期限变短。上周人民币理财产品占比96.64%,其中,所有人民币理财产品中,最高年化预期达到14.5%。美元理财产品占比1.26%,最高年化预期达3.00%。从各类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数量来看,整体产品量直线下跌,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的产品发行量较高,而五大商业银行产品发行量相对较低。  不过,节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周均收益率微涨。其中,8天至3月这类期限理财产品的周均收益率有所下降,其他各期限理财产品的周均收益率均有提高。从收益率分布来看,各期限预期收益率最高产品均属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南京银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14.5%的预期收益率是6—12月期限产品的最高。  国庆长假“宝宝”产品收益率无起色  上周经历国庆长假,从宝宝类产品的收益来看,本次节前两个工作日多数宝宝类产品的收益率并没有如往年大涨。据优选财富统计,除个别产品收益率过5%外,多数产品保持在4.5%左右的水平,这与节前一周新股密集发行,冻结的资金集中解冻有关,并且236号文对银行时点业绩考核做了调整,总体看短期理财收益率保持相对合理的水平。  但受新考核制度的影响,期限相对较长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会更可观一些。“十一”长假后宝宝类理财回归平稳,收益率保持节前的平均水平。比较互联网宝宝和银行类宝宝可以看出,互联网宝宝和银行类宝宝的收益率差别不大,银行类宝宝以往的收益优势已经消失,预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宝宝类产品的收益率将继续下降。  优选财富高级理财经理石英认为,借鉴国外经验,货币基金是目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产物,随着货币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货币基金的优势将消失,随之,依赖于货币基金的传统宝宝类理财产品也将逐步走向衰退。  上周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一览表  期限本周均收益率%区间上周均收益率%区间预期收益变动≤7天4.503.9—5.13.442.8—3.91.068-14天4.004.44.362.9—5.2-0.3615天-1月4.103.7—4.54.763.5—5.5-0.661-3月5.090.8—6.45.120.85—6.6-0.033-6月5.252.3—5.95.251.5—6.40.006-12月5.694.25—14.55.231.5—70.46≥12月5.283—6.255.031.1—80.25  数据来源:巨灵数据&金融界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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