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路条路条常见的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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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光伏电站退出模式
&&来源:&&作者:张广明&& 8:49:21&&我要投稿&&
:不直接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而是转让持有这个项目公司股权的上级公司。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仍属&路条&买卖,显然并非政策环境所允许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相关部门严禁&路条&买卖措施的后续影响正在显现。海润光伏最近发布公告称,国家能源局2014年下半年出台的对电站项目转让的政策,已经影响了公司电站项目商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模式,延迟了项目出售进度,减少了当期项目可实现利润。项目转让进度推迟带来的影响还不止于此。更大的影响,来自于对一些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此导致的资金紧张,除了会影响新项目的开发外,还导致许多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增加。就整个光伏行业来看,采用&路条&买卖为商业模式的企业并不在少数,甚至一直被推崇为业内的典范。而现今,这些企业都面临着不得不重新思考新的商业模式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则是对当前的专业光伏电站运营商的模式提出了考验。有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各路资本正密集进入光伏电站领域,由此也产生了对于优质的项目资源的争夺等系列问题。总的来看,在发电与用电地区分割以及电网输送能力受限等大环境下,目前的这种电站开发模式,过于单一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正逐渐暴露。如何开创新的商业模式,显然已迫在眉睫。否则,对于其中的一些企业而言,超日太阳资金链断裂的教训,就是前车之鉴。不过,就现有情形来看,许多因为&路条&买卖限制而受到影响的企业,目前似乎已经找到了新的变通之路。比如,不直接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而是转让持有这个项目公司股权的上级公司。如此,则可以符合&项目备案主体不变&这一条件,以规避禁止买卖&路条&的政策。只是,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能够走多远,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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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AADC)日前发布正式声明,鉴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对澳大利亚光伏(PV)产业造成的损害或阻碍微不足道、可忽略不计,自2014年5月起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所开展的反倾销调查正式终止。2014年5月份澳光伏面板制造商Tindo制造公司(TindoSolar)指控中国生产商向澳洲市场倾销光伏产品,对本土产业造成冲击,AADC反倾销案调查由此展开。据悉,TindoS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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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业“路条”潜规则暗中谋变
  能源局新政严查投机  意在打击光伏项目“路条”买卖的两份重要通知,引发业内震动。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又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现象,要坚决制止。分析人士称,“路条”买卖利益链或将受到重创,可能会转为私下行为。  “路条”潜规则  通知里提到的新项目投机行为主要指的就是“路条”倒卖,这是项目审批制度下或行政配置资源下的常见现象,这种“潜规则”在各个行业都有。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红炜对记者说。  据了解,在去年底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之前,光伏行业有大小路条之分,备案制之后则没有“小路条”概念,只有“大路条”。“小路条”一般是指当地省发改委签发的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拿到“小路条”之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获取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许可、环境评价、矿产压覆、电网接入在内的“大路条”批准。过多的审批环节,给长袖善舞的“路条”掮客留下了寻租、套利的空间。并且,“路条”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而100兆瓦电站建设期大概只要5个月,这也留下了“倒卖”时间。  据了解,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风源情况,不同的并网条件,“路条”价格也有差异。一位业内人士曾指出,“在某些地区获得路条需要0.2元/瓦的成本,而转让价格可能在0.5元-0.8元/瓦。”这意味着10兆瓦的项目可以获利300万元以上。  今年8月12日,光伏巨头英利集团和天合光能曾在云南产权交易所,为了云南当地一个光伏地面电站的“路条”,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双方竞买的对象是云南冶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是拥有发改委核准开发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南庄3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的资质,即所谓的“路条”。当日,双方经过近50轮竞价后,天合光能最终以超过2.4亿元的价格夺标。据此测算,该“路条”价格折合每瓦超过0.9元,价格之高一时引业界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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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连发特急文件遏制投机 光伏电站成本降低
能源局连发特急文件遏制投机 光伏电站成本降低
作者:牛牛来源:硕日新能源
  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国家能源局在短短半个月左右时间连续发特急文件意味着其对光伏&路条&倒卖现象要动真格了。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将得到极大改善,也将降低真正从事电站开发企业的成本,更有利于实现光伏装机量年度目标。
  &路条&倒卖现象严重
  &路条&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存在&小路条&和&大路条&之分,相比之下取得&大路条&所需时间和难度更大。只有拿到&大路条&后,企业才能着手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在这过程中就存在了&路条&买卖的市场。
  香港上市公司联合光伏首席信息官及新闻发言人姚杰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透露,&路条&倒卖客多为项目所在地人士,在土地审批和并网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而一个&路条&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100兆瓦电站建设期只需要5个月,因此也滋生出了倒卖空间。
  一家A股光伏上市公司负责人告诉上证报记者,今年西部许多地方地面电站配额下发时间晚而且指标吃紧,不少电站开发企业做的都是去年获批的项目。这些项目中可能存在多次转手现象,提高了最终的开发企业的投资成本。
  上证报记者从一位新能源行业分析师处了解到,一个60兆瓦的项目,转手利润可达万元。9月2日,天合光能宣布以2.4亿元的代价收购云南冶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0%的股权,即主要取得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南庄3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的&路条&。这个折合每瓦超过0.9元的&路条&被业内称为&天价路条&。
  知情人士称,类似事件不仅引起了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企业的不满,也引起有关方面对&路条&倒卖背后存在的权力寻租现象的关注。国家能源局及时加强了对于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时秩序的监管。为此,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挂帅。
  特急文件规范投资开发秩序
  昨天下发的《通知》,在上一次强调对于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健全备案管理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今后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为主的企业,将很难再获得&路条&。《通知》不仅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还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在&路条&时效限制方面,《通知》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路条&转让仍然存在市场需求,今后或以并网后股权转让形式出现,目前的规定并未禁止。
  民生证券新能源行业分析师黄彤接受采访时认为,1个月内国家能源局连发3个通知,提及杜绝电站开发投机行为,表明能源主管部门对于治理&路条&倒卖动了真格,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有望得到明显改善,而真正从事光伏电站开发的企业,有望因为市场秩序好转而获益。
  Solarbuzz高级分析师廉锐向记者透露,保守估计&十三五&期间我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将达到100GW,包括此次下发《通知》在内,随着光伏产业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下游光伏电站开发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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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短期内能源局针对规范光伏发电所发的第三个文件,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剑指高价路条倒卖和囤积路条不开工等现象。随着光伏电站市场的日趋火热,电站的路条价格也水涨船高,为此开发企业的利润被进一步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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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光伏“路条”的潜规则?(正文)
如何规范光伏“路条”的潜规则?
近年来,由于国家原则上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其中,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自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项目的稀缺性。
为了整顿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环节出现的一系列投机乱象,保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国家能源局继2014年10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此外,477号文还要求,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477号文中对于违规进行项目转让以及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规定不甚明确,并且由于该文件颁布时间不长,目前从公开途径并未见光伏电站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因违反477号文的规定被认定为违规转让项目而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处或处罚的实例。我们在近期进行的几个光伏电站收购项目中,就上述问题与多地的能源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和沟通。经汇总整理多次沟通的一手调研资料,我们注意到,在477号文出台后,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事宜普遍明确地持否定态度,即已经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并且,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转让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亦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由此可见,477号文和能源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投产前违规进行项目转让及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投资主体&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477号文的实施已经并将持续对光伏电站的收购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风险。投资人不仅要在律师的协助下分析论证拟进行的并购交易之交易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需谨慎对待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上既存的投资人变更的情况,更需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政府补贴的丧失和减少对于投资回报的影响。回顾我们近期所进行的光伏电站的并购交易,我们通常会建议并协助投资人与政府部门进行大量的沟通讨论,在对法律规定和主管政府部门监管尺度进行微妙把握的基础上对交易结构进行拆解和重整,寻求交易方案合规性与对项目的控制力之间的平衡,并在核心交易文件中通过违约条款和退出机制等的设定以确保投资人利益之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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