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如何长沙和泓梅溪四季维权?

老百姓该如何维权(续)
&第三个问题,老百姓究竟该如何维权?&
&&&&刚才,我们已经讲到,老百姓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不但要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克服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个别案件背后的人为干扰,暗箱操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权利被侵犯后,我们老百姓就该自认倒霉,逆来顺受。我们讲,忍不是怕,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在很多场合,被逼出手,依法维权,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老百姓该如何依法维权,这是我们今天讲座的重点,但这个问题今天很难讲清。第一,公民的权利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公民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利。作为公民个人,我们有人身自由权,有肖像权、名誉权,作为消费者,我们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作为劳动者,我们有劳动权、休息权,作为学生,我们有受教育权,等等等等。面对这样复杂的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和大家详细探讨,这更多的需要我们在平常生活中加以留心学习。第二,维权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讲到维权,大家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了打官司,其实,打官司确实是维权的主要手段,但时,它并非唯一的手段。比如说,您在商场购买了一件假冒伪劣产品,在维权的途径上,我们可以选择向新闻单位反映,由舆论部门曝光,也可以向工商、质监投诉、举报,还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这些手段都达不到目的情况下,最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由于每一种维权手段在方式上、程序上都有所不同,运用的场合也不尽一样,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也不可能详细地为各位一一介绍。&
&&&&由于维权的问题太复杂,今天的讲座时间十分宝贵,我们就只能结合12348法律维权专线的一些维权案例,来谈谈在维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带共性、普遍性的问题。由于老百姓的维权纠纷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比如说,一般的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消费纠纷等等,因此,我们将集中围绕民事诉讼这个程序,来向大家介绍维权的一些基本知识。&
&&&&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主动受理,这和刑事案件是不同的。我举个例子,刘律师被人打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如果我不到法院去起诉被告,即使当时有法官在场目睹了我被打的过程,法院也不能主动审理。但是,如果刘律师的身体伤害达到了轻伤以上,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即使刘律师不到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也必须要侦察,缉拿凶手,检察机关必须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院必须审理。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诉这个环节十分重要。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人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法院只是对那些符合条件和手续的起诉才受理。在通过诉讼维权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这样六个问题:&
&&&&第一,起诉的前提是要选准被告&
&&&&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若要起诉到法院,首先遇到的&
&&&&就是你告谁,谁被你告,谁是被告的问题。一般来讲,作为被告,必须是侵犯了你合法权益的个人或者单位,而不是其他。如果某个公民侵犯了你的权利,比如某个人利用你的名字在外面招摇撞骗,对你的名誉造成了伤害,这很简单,你直接将他个人列为被告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是一个单位侵犯了你的权利,比如,是某个单位没有经过你的允许,运用了你的肖像进行营业性的广告宣传,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要将这个单位告上法庭,那么,情况有些复杂。从我们12348接听电话的情况看,最常见的错误,就是老百姓在起诉时,将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列为被告。我们讲,被告所在的单位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只是一个单位对外的代表,单位对你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必须由单位承担,而与法定代表人本人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我们打任何一个官司,都必须选准被告,这是最基础的一步。&
&&&&第二,要切实掌握时效的规定。&什么叫时效?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小刘不务正业,1999年向张大妈借了5000元钱,当时借钱时说得好好的,写了欠条,约定了一年后,也就是2000年年底还钱。可是到2006年,还款时间都过去5年多了,他都没有还钱,张大妈一怒之下,将小刘告到法院。明明欠条的字据在那,金额十分清楚,是债务人亲笔书写的,但令张大妈特别恼火的是,法院竟然就是不支持张大妈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大妈败诉,也就是,小刘不用还钱了。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简单,是不是法院判错了?其实,法院的判决并没判错,错在张大妈本人,错在张大妈违反了诉讼时效。通俗地讲,诉讼时效指的是,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后,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别人侵犯你权利之日起,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到法院起诉,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你的要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只能吃“哑巴亏”,这个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
&&&&结合张大妈这个案子看,小刘约定在2000年年底前还款给张大妈,到了日的最后期限仍没还款,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小刘的欠款行为就侵犯了张大妈的合法权益,从这一天开始,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在日前,张大妈必须起诉,否则就会丧失诉讼时效。听到这里,很多人会认为这项制度十分不合理,是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说,法律是最公正的,设定诉讼时效自有道理。首先,要通过设立诉讼时效,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你作为权利人,要不就要督促对方履行义务,要不,就要在两年时间内主动起诉,而绝对不能让自己的权利躺在书本上睡大觉,等到你苏醒过来,再回过头来找法院解决。而且,如果起诉的时间超过两年,原来的案件证据可能变得十分模糊,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另一方面,侵权纠纷发生后,在两年的时间内,你都不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处理纠纷,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该纠纷的处理后果与你没有利害关系,你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自然判你败诉。因此,法律绝对不允许你想什么时候起诉,就什么时候起诉。当然,时效的规定十分复杂,两年的时效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要遇到法定事由,这个时效可以中断,可以不断延续下去。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我们不可能敞开讲述。&
&&&&第三,要选准管辖的法院。原、被告确定后,你又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了诉讼,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哪里去告状的问题。比如说,我们要打一个普通的离婚官司,我们要到哪个法院去告对方?长沙市目前有十一个法院,内五区和长、望、浏、宁九个法院,还有长沙市中院和省高院,是不是九个基层法院都可以受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可以随意将案子立到哪个法院,或者,你可以直接将一审官司打到中院、甚至高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的案件,我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受害人)要向被告(侵权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简而言之,被告住在哪里,你就要到哪儿的法院去告,必须迁就被告。比如,你的配偶是住在岳麓区,你就只能到岳麓区法院起诉。我们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原被告中的任一方或者双方对基层法院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然后,才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任何人都不能再提出上诉。&
&&&&“原告就被告”是一般民事案件确定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原告要迁就被告,主要就是方便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能够查明案情。除了这个原则之外,还有一个侵权行为地原则,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当公民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受到损害时,他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或受到侵害后发生不良结果所在地法院起诉。例如,刘律师的一个朋友在芙蓉区被一台车给撞伤了,事故发生地,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在芙蓉区,这台车的车主所登记注册的公司或者个人,是在开福区,最后,他又是在雨花区医治无效死亡的,这时,刘律师的朋友就可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这台车的登记注册地开福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到侵权行为地芙蓉区法院和侵权后果发生地雨花区法院起诉,这三个区级法院可以任由你选择,当然,选择哪个法院是有技巧的,主要是看你和哪家法院的法官熟、关系好。&
&&&&第四,要注意收齐有关证据。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讲,打官司就是打事实,就是打证据。什么是事实?事实是由证据组成的,举个例子,我明明被人打了,很多人看到了,这的确是事实,但是,你如果起诉到法院,法官没有在打人现场,他并不是击证者,他并不知道你被打的事实是如何发生的。你要让法官知道你被打了,你就必须提供一系列严谨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遗留现场的凶器、法医鉴定结论等等,如果没有证据,以上事实就不成立。所以讲,事实是由证据组成的,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
&&&&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你不能举证,你就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所发生的事实呢?比如说,我们在超市购买了伪劣商品,购买商品的票据、原始凭证等等,这都是证据,我们必须在维护权的时候出示,我们必须要妥善保存。我还举个例子说明证据的重要性,一个消费者将小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支付了停车费5块钱,但是,当时,保安没有及时给他停车票。等他吃完饭出来,发现车没了,车辆被盗了,按照常理,他应当及时找酒店索赔,但他很冷静,没有这样做,因为他首先想到的是,保安没有开停车票给我,我没有办法证明我在这停过车,所以,他的做法就是先找保安,没有讲车被盗了,而是非常客气地问他索要了一张停车票,在车票到手后才开始正式交涉,结果是酒店赔了钱。我们说,这就是一个非常聪明的消费者,他能够赔到钱,并不需要他有多强的法律意识,或者要聘请多好的律师,他只具备了基本的证据意识,就完全化解了法律上的被动。再比如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家中红旗不倒,外面采旗飘飘,现在“包二奶”、搞婚外恋、非法同居的情况很多,你要起诉你的老公背叛了婚姻,以争取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更多的损害赔偿,那你就得有证据啊。什么证据才有效?邻居、朋友、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个男人和二奶之间相互盟势,海枯石烂、永不变心的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等,甚至他们的奸情败露后,这个男人当你的面写下的忏悔书、保证书等等。当然,如果这些证据你没有,或者这些证明还不能完全证明他的背叛,那么,你就有必要取得他们二人勾搭的直接证据,比如说,根据拍摄的照片、录象,甚至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当然,这些证据难以取得,人家又不是傻子,不会向老婆报告他的动向,更不会两个脱了衣服等你来抓拍,这就需要你的耐心,睿智,当然,我们说,男人再狡猾,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你能力不够,你可以求助专业律师或者调查公司,俗称私家侦探,当然,你的取证必须规范、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切实掌握对方的财产线索。官司打赢了,无非就是要对方赔钱。现在的当事人比猴子还精,在案件还没判决之前,就已经将财产转移了,根本等不到法院来执行的一天,最终,你竹篮打水一场空。哪些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很多,我不一一列举,但基本的包括:对方名下的房地产、以对方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款帐号,特别是老公的私房钱,如果是男同志,你回去之后就要马上转移。对方名下的股票、证券,公司登记的股权、对方名义登记的车辆、设备等等。这些东西你都可以查得到,特别是经过登记的财产,你完全可以聘请律师去职能部门查找,比如房地局、工商局、国土局等等。你查找之后,就可以作为胜诉案件的执行依据。当然,最有效的办法是,你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这在法律上称为财产保全。你保全财产之后,对方就不能再随意转移的,比如,房产他就不能再随意转卖了,因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房地局的档案上就有一个冻结、查封标记,有这个标志,对方当事人是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否则,房地局就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聘请一个好的律师。律师是个好职业,因此,&
&&&&有人说,一等公民是律师,发财全靠打官司。律师赚钱是应该的,因为他提供的专业的服务,这就好比一名医生,医生的收入也高啊,医生为您解决的是肉体上的痛苦,而律师,则是为你的解决精神上的烦恼。我们说,并不是所有的官司打到法院,你就必须聘请律师,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如果你时间充裕、精力充沛,又熟悉法律,你完全可以自己代理、自行辩护,但是,如果你的时间、精力有限,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想把官司打赢,你可能就要考虑聘请一名思路敏捷、经验丰富、踏实肯干的律师。好律师和好男人一样难找,那么,什么才是好律师呢?我们12348法律维权专线给您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选择有真才实学的律师。一个好的律师,是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达成委托人的要求。如果你遇到的律师,不是仔细询问了解情况,而是自吹自擂,吹嘘自己是如何如何有名,以前办理过哪些有名案件,或者与某位法官的关系如何密切,或是向你拍胸打包票,你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回绝这种律师。律师的名气不是自己吹出来的,而是当事人给的。律师如果不是依靠案件的资料、自己的真才实学来提供服务,而是希望通过违法的疏通关系来达到胜诉目的,只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最终让官司输在律师手中。&第二,选择术业有专攻的律师。越正规、越有规模的医院,专业分工越细,有的知名专家甚至一辈子只研究一个很细的领域,例如,我的一位医生朋友在湘雅医院二十多年,他只看眼科,专攻青光眼治疗,在这方面,全国范围内都难以找到几个他这样的专家。律师也是一样,过去,律师市场不发达,律师都是万精油,什么案子都敢接,什么案子都敢办。如今,这种律师也还有很多,但是,随着市场的规范,律师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有专做离婚诉讼的,有做商标、专利的,有的是公司律师,有的专门钻研劳动法,如果这个案子是涉及离婚诉讼,承接这个案子的律师又不是研究的这个专业,就容易出现你挂的是医院内科号,但看病的却是外科医生一样,你会放心吗?因此,你选择一个律师,一定要仔细了解他对这个专业是否有深入细致的了解。第三,律师收费要正规。目前,律师收费是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你可以要求律师出示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你要认真地阅读、并且理解聘用律师合同,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正规发票。目前,我国的律师收费还是相当低廉的,我们希望大家不要因为贪图减免有限的律师费用,而去聘请一位不太理想的律师。&
&&&&第七、要理性维权、低成本维权。问大家一个问题,“法”&
&&&&字怎么写?“法”字左边是个三点水,右边是个“去”字,很多人就开玩笑说,法律就是走水路,加点水,法就去了。确实,我们现很多老百姓对法律的信心不足。在维权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当事人极不理性的表现,一方面,当法律纠纷发生时,很多群众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长沙话说,没有法律,只有暴力,认为法律不可靠,不愿意去法院打官司,宁愿绕开法律的圈子走极端,采用“了难”等非法手段达到目的。例如,欠债收不回,明明可能通过法院来合法追债,但是,他一不做,二不休,自己先把债务人抓过来,关他一阵子,逼他打欠条,逼他还钱,或者干脆请黑社会分子出面了难,结果对债务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这时,你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或是绑架罪,而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这样,你本来是个有道理的人,结果却得不偿失,由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这是一种极端,另一种是,权利被侵犯后,当事人也相信法院,但是,他就将全部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维权当中,过分在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始终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用一句通俗的话来形容,就是“杀敌一万、自损八千”。我再举个例子,我有一名当事人,为了一件房地产消费维权案件,起诉开发商。八个月后,案件判决下来了,赔偿金也拿到了,但这名老太太却最终住进了医院,医疗费甚至比拿到的赔偿金还高很多。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老太太吃不好,睡不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血压升高,心动加快,最后在儿女的搀扶下不得不住到医院治疗。所以说,这样的官司即使打赢了,也是没有价值的,我们必须提倡理性维权。&
&&&&各位朋友,有句话讲,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其实是个非常浅显的东西,它是对人类理性生活的高度概括,只要你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留心,注重学习,就完全能够掌握这些规定。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您的工作、生活带来一些帮助。请各位相信,随着法治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正在显著加强,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最直接的方式,也应当是唯一的方式,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讲座当中不正确、不妥当的地方,请您批评指正。我们诚挚地希望,您能永远记住我们法律维权专线的电话号码是12348,您有任何法律疑难,欢迎您随时拨打这个号码,12348愿意作您贴心的朋友,永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祝愿各位朋友身体健康、万事顺意。谢谢!&
&&&&文章来源:“百个社区法律巡讲活动”演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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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
守约方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松花木材厂与黑豹门业公司签订了《松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厂为门业公司供应松木,用来制作木门,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但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木材厂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全部松木运至门业公司的仓库并由门业公司验收入库。但门业公司在支付了170万元的货款后,余款30万元一直未付。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门业公司于日前向木材厂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该《还款协议》中同样未约定违约条款。可是门业公司却再次违约,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
  无奈之下,木材厂准备起诉门业公司,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对于如何要求对方来承担违约责任心里没底。于是,木材厂派人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木材厂前来咨询的人员进行了解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木材厂和门业公司签署的《松木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中均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但违约方仍需对其恶意拖欠和屡次违约等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木材厂可以要求门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万元,同时还可以主张对方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论典律师提醒: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对该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守约一方的利益。供稿人/张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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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老百姓该如何维权
四川-成都&09-30 10:24&&悬赏 0&&发布者:cdbrai…… & 回答:(5)
事情经过如下:
2011年2月底成都同心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樊雍、何丽娇,二人为夫妻关系)樊雍、何丽娇二人以公司的名义与我以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购买位于航空港临港路5段的一处二手房,当天缴纳购房诚意金5000元以及办理按揭贷款的3000元费用,共计8000元。经过了几个月,事情没有任何的进展。虽经多次催促与协调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回避不见。在此期间,我本人多次去过这家中介公司位于川大斜对面江安花园外的门面,但樊雍以及何丽娇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见面。2011年6月中旬,我再次前往该公司协调时发现这个公司已经搬离了川大对面江安花园外临街的办公地址。日,经努力终于找到其中一个负责人何丽娇才知道该公司已经倒闭。经多次协调后对方始终不答应退还之前所交的订金。在当天协调的同时认识了另外一个受害人:李方才。经交流才知道李方才被骗金额已经达到32000元之多。6月20日,我前往成都市双流县工商局,希望了解该公司是否注销。但双流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让我到成都市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窗口进行查询。当天经过查询未发现有这家公司存在,由此,我们才发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查询后我又再次前往成都市双流县工商局咨询,该局工作人员告诉我只要在成都市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窗口无法查询到的公司均未在成都市工商局注册。至此我们才知道这家公司有可能根本就不存在。6月20日,我们再次找到何丽娇协商此事,但当事人不予理睬。在整个过程中,我和李方才多次给另一个负责人樊雍打电话,但他拒绝接听电话,且找不到人。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樊雍为躲避多方债务已跑到海南(海南的电话我们已于报警的同时告诉成都市双流县航空港派出所民警)。
经多次协调未果,我和当事人李方才于日前往成都市航空港派出所报案,但是接警民警非常不愿意配合,仅仅让我们登记一下就让我们离开。
日,我与李方才将当事人何丽娇找到,协调未果。于日下午14:00左右将何丽娇扭送至成都市双流县航空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在系统上查询该公司发现没有任何记录(有目击证人),于是我就询问当事人何某该公司是否存在。当事人何某在派出所当着所有民警的面未回应,只是点了头。(现场有很多民警可以证实)。于是当天该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何丽娇暂时扣留并进入接警流程。当天我和李方才均录了口供并盖了手印(负责录口供的民警编号为076356)。同时一并将所有的证据如我与李方才通过该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三方买卖合同、收据以及另外十几份其他人通过该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三方合同、以及成都同心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交与航空港派出所封存。当事人何丽娇于日被成都市双流县航空港派出所民警扣留。当时负责此案的民警为汪警官(警号:075042),负责录口供的是另外一个警官(警号076356)。录完口供并收录了所有的证据材料之后该派出所民警让我们回去等待通知。
但是从日报警开始直到现在已经3个多月过去了,我们多次前往航空港派出所了解情况,但航空港派出所民警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告诉我们当前的情况。后经多次在成都市公安局网上报警系统投诉,双流县公安局于日给出答复为:
经多次向市局投诉,日航空港派出所教导员(警号013493)电话联系我和另外一个受害人李某前往该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同时通知当时负责此案的刑警汪某(警号075042)说明情况。负责此案的刑警汪某给出的解释是经检察院认定该案涉案金额还不足以构成咋骗罪,属于经济纠纷,航空港派出所在刑拘期满之后,当事人何某已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我方对是否是经济纠纷,是否属于咋骗提出质疑后,汪警官给出的解释为:这是法律认定的。航空港派出所给出以上答复之后,我们也无法再进行交流。
结合以上情况,我作为报案人以及受害人,对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派出所就此案的判定以及处理提出如下质疑:
1、 作为当事人,我以及李某,在日之后为什么一直没有接到过任何一个办事民警的电话?难道他们都不需要了解案情就可以破案?还是西航港派出所民警已经认为证据足够充分,无需再了解情况?
2、 作为当事人以及受害人,为什么警方在日之后将嫌疑人何某取保释放之后并未告知我们受害人?难道警方可以单方面将案件取消?而且在此期间我们多次前往西航港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民警均以各种理由为推脱不告知我们实际情况?难道我们作为受害人连了解事情的真相与情况的权利都可以被剥夺?
3、 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派出所是如何断定这个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我们是以诈骗罪报警,西航港派出所也是以诈骗罪接警。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派出所是如何判定这家公司是合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有没有成都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公司注册的档案可以证实这家公司的成立是合法的?这家公司的主体是否从法律角度上成立?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于诈骗罪以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主体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案中,樊某、何某所出具的公司营业执照是否真实?警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如果这家公司根本就不存在,那么樊某、何某二人在主观上就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一家不存在的公司对所有受害人进行欺诈。其次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樊某、何某某二人将受害人的财产侵吞后在受害人多次协调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归还,作为施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了财产且拒绝归还,且并未支付同等价值物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在公司主体地位经过警方确认后已构成巨大金额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 双流县局给出的答复为公司经营不善,那么我想请问一下。这家公司双流县局有调查过么?有没有就受害人所提供的该公司签订合同时所出具的营业执照进行调查?如果没有,航空港派出所包括双流县局又是如何确定这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有双流县或市工商局出具的有关该公司合法成立的档案么?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双流县局又是如何断定的?又如何能做出如此草率的决定。
5、 我国刑法对于取保候审有着明确的定义: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既然如此,那么请问双流县局以及航空派出所刑警(警号075042)又是如何给出的属于经济纠纷的解释。从法律的解释取保候审的人员还是属于犯罪嫌疑人,那么经济纠纷呢?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一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当事人樊雍、何丽娇用假营业执照欺骗受害人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已经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
那么请问,双流县局以及航空港派出所又如何能将适用两种不同法律的行为(一种适用刑法,一种适用民事诉讼法)混为一谈?双流县局以及航空港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受害人的行为?
6、 警方单方面将这件事作为经济纠纷处理,即使成立,警方是否应该通知受害人?如果真是经济纠纷,那么警方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双方当事人协调处理?
7、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综上,请问双流县局以及航空港派出所是如何刑事拘留了何丽娇达到30天。既然拘留时间已经达到了30天,那么30天后又如何变成了经济纠纷。如果经调查确实属于经济纠纷,那就只适用于,那又怎么可能刑事拘留别人30天。最长15天他们就必须放人。请双流县局给予我们这些受害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8、 在我和李方才报警后,也就是何丽娇被警方暂扣之后,另一嫌疑人樊雍(即何某丈夫)曾给我和李某打过电话。在电话中不但对我们进行人身威胁同时还声称可以用钱去把何丽娇弄出来。现在何丽真的已经放出来了,且双流县局以经济纠纷处理此案。可作为受害人的我们在多次前往西航港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时候,均没有任何一个民警告知我们这些情况。我们不怀疑代表正义的人们警察,但是以上的情况作为受害人是否可以联想一下。
9、 日,与双流县航空港派出所刑警(警号075042)交流后。该警员给出的解释是经检察院认定该案涉案金额还不足以构成咋骗罪,属于经济纠纷,航空港派出所在刑拘期满之后,当事人何某已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我方对是否是经济纠纷,是否属于咋骗提出质疑后,汪警官给出的解释为:这是法律认定的。请问:这是我们国家哪一条法兰规定的?难道3个月还不能确定这家公司是否是真实、合法成立的公司?
10、 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作为受害人,我们享有知情权。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知情权已经被航空港派出所剥夺。
11、 为什么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航空港派出所为什么能够刑事拘留何某长达一个月的时间?
12、 如今在没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航空港派出所将嫌疑人何某放出之后。我们作为受害人的损失警方来支付么?
问题补充:
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普通的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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