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诉讼代理词代理人的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格式,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请问,民事代理词一般是在开庭前事先拟好的还是当庭拟定?必,代理词(民事一审用)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提前准备好,一般是准备来法庭让你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的时候,经过调查和举证你可以根据情况修改一下更完善和有针对性。庭后审判员有肯能会给你收去。所以&民事诉讼一审要写代理词吗,基本框架: 一、原、被告系相邻关系。。 二、被告的侵权事实。 三、原告受到民事起诉状原告:金某,女,你知道。46岁,汉族,南京市人,河海大学老师,住**路*&纠纷代理词,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意见,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的,对己方有利的意见。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人(一般指律师)根据&跪求关于以下案例的一份民事诉讼代理词,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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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取原告汇款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代理词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标签:被告 原告 汇款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代理词 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 一审代理词 一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于某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于某返还200万人民币汇款的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使他方受损;第三,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原告仅凭向法庭提交的甲银行《电汇凭证》就认为我方所收到的200万元人民币属不当利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在本案中,《电汇凭证》充其量只能证明于某曾收到过赵某200万元人民币,对于这一点,我方并没有异议。结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一电汇凭证只能证明符合不当得利的前两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获得200万人民币&没有合法根据&这一主要构成要件。因此,《电汇凭证》不能证明于某所收200万元人民币这一行为属不当得利。
二、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于某返还200万人民币汇款,应当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以不当得利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要求我方返还所收到的200万元汇款,根据民诉法第6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应当承担证明本案被告所收到的200万元属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我方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前一次开庭时,审判长问原告代理人是否知道赵某所汇200万人民币的用途,代理人回答不知道。这就是说,原告并不知道这200万人民币是否有合法依据,就草率起诉,要求我方对所收200万汇款的用途说明白,好像只要我方说不明白就是不当得利。这样做实际上是转移了举证责任。代理人认为:不当得利也是债的一种,既然原告主张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请求权,就应出示相关证据,原告自己不清楚200万元汇款的用途,且没有相关证据,应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我方完全可以保持沉默,由我方对200万汇款的用途说明白是不符合举证原则的。
三、于某所收200万元人民币汇款具有合法根据。
事实上,于某所收200万人民币汇款并不是不能说清楚,赵某作为一个企业家,他绝不可能无缘无故地给于某汇200万人民币,他所汇的这200万元人民币,是他应还于某的借款,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这些事实已由证人许某、高某等人所证实,因此,于某所收200万人民币具有合法依据,不属不当得利。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在珂
2003年 月 日
姓&&&&名:李在珂
执业证号:
业务专长:
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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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XX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浙江省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本案,我们的主要代理意见为: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XX公司主张权利,因此,XX公司的保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浙江省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本案,我们的主要代理意见为:原告没有在内向XX公司主张权利,因此,XX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被免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基础事实。
  1、日,人邱XX与原告签署编号为的《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条款有:
  第4条: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日起至日止。具体借款日期以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划付贷款之日至贷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12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乙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27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贷条款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7条:其他约定事项 连续贰个月或累计肆个月出现逾期即终止贷款合同。
  2、同年5月28日,XX公司向XX支行出具《确认函》,同意对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贷款发放后的前三期,借款人邱XX即连续逾期,分文未还。
  4、日,原告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邱XX及邱XX所购客车的挂靠经营单位镇江市X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按合同约定已逾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剩余债权本息共计元。
  二、本案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亦提前届满。
  1、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也提前届满。
  《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7条约定:&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贷条款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该约定表明:本案中保证期间的截止时间取决于借贷条款履行期间的具体届满时间。换句话讲,如果借贷条款履行期间提前届满的,则保证期间亦提前届满。
  同时该条又约定:&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保证期间,顾名思义,是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外,不管是早于或者晚于这个期间,保证人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既然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如果贷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也相应的提前起算及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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