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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时住房调配单原住房人和新配人员都没有我舅舅名字 新配人员享有什么全力 没有名字的享有什么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住房调配单原住房人和新配人员没有我舅舅名字就我外婆我妈妈本人3个人住房调配单下面调配原因却写着我舅舅的名字我感觉不公平外婆我妈妈和我才分配一套60几平米房子我舅舅拿走了46个平米的房子还分了动迁款为什么我们动迁我舅舅平什么拿我们的房子呢我不懂那时候我还未成年 可以起诉分割吗 还是房子本来就属于我们 详细点
请问,我家是农村的,我家住房后面建了一个厨房当时没有审批,现在面对的是可能被拆除,我能用什么方法补救吗?补办手续什么的可以吗?
老公是公职人员,以老婆的名字任总经理,并以老婆的名字签字报账有什么问题?
房东在和我签合同时,没和我说手电费什么的,过了一个月让我交300的水电费,合同里也没写!并且签合同时,他的名字是印的,没有按手印,也没有章,合同有效吗?我现在不想租了,他还不退我租金,说我提前不租是违约!还让我交两个月的违约金!
在明知道自己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至别人死亡,且事后故意隐瞒事故事实,在亲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的情况下,过失方擅自把尸体进行化妆,请问过失人应该承担什么罪行?
本人同丈夫结婚后,丈夫单位分了套房.房产证上名字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女儿已经十九岁了.后因双方协商离婚(自己协议的是假离婚,办真的手续),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为女方一半,另一半归男方及女儿.现发现男方已经另外找了一个女朋友,且准备结婚,本人很着急至少要把属于自己的那部份房产写到自己名下.怎么做呢.
买房时没有办理过户,但有买房公证书,如果拆迁,会不会有什么麻
请问,银行人员伪造传票给被告方,伪造了日期,银行那边需要担当什么责任?,还有,银行那边的诉讼费是367元,结果银行那边人员索要2000元诉讼费.这个算合理吗?可以反诉他们吗?
现居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车站北路,住房情况属于原国有企业分配房,已入住近20年,原单位改制后由一家房产公司接受,后来又转手给另一家投资公司,现在这家公司要拆迁,在不给任何拆迁费用及安排住房的情况下,要强行拆迁。我们要怎么办?
现居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车站北路,住房为原国有单位分配住房,已居住近20年,但无产权证,03年改制后,由一家房产公司收购后又于2010年,将土地转手给一家名为熹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单位。现在该公司要求我们所有住户搬迁,但不给任何拆迁费用及私有房屋。还要强行拆迁。请问我们怎么办?
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如果离婚的话,女方也一样可以得到一半吗?公有住房分配及管理的暂行办法-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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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分配及管理的暂行办法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政字〔2007〕52号
公有住房分配及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有住房是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的主要场所。规范管理好公有住房分配,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作积极性。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我校公有住房分配小组,负责我校公有住房的分配工作
公有住房分配小组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分管后勤工作的学校领导、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学校中层领导及教职工代表。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朱宝骧
副组长:喻国伟 潘百林 权武生
成 员: 陆茂 王官旺 余永生 黄群瑛 欧鸥 王慧蔚
杜宝栓 李乃干 蒋金伟 尹丽云 谢斌
二、公有住房分配原则
(一)学校公有住房分配对象:学校教职员工(含校聘编外教职工)。
(二)公有住房分配对象中的配偶一方在他处工作并已拥有公有住房者,按照柳署发[2000]33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分房。若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安排休息室。
(三)根据国发[号文件《关于城镇住房标准的规定》精神及我校现有公有住房的实际,现将公有住房分类如下:
一类住房:单间和单间配套有厨厕的住房。
此类住房分配对象为单身职工,分配时根据情况,安排一人一间,也可安排多人一间。
二类住房:50平方米以下(平房两房一厅一厨一卫、大小直套、单身宿舍楼)。
此类住房分配对象①双职工;②配偶不在学校内常住但配偶户口在学校的教职工;③配偶在学校内常住配偶户口又不在学校的教职工。
三类住房(楼房):50平方米(两房一厅一厨一卫)。
此类住房分配对象为双职工或者是已婚单职工配偶在学校内常住并且配偶户口在学校的教职工。
四类住房(楼房):70平方米(三房一厅一厨一卫)。
此类住房安排具有高级职称、县处级职务及以上、享受县处级及其以上待遇者。
三、公有住房分配办法
(一)凡符合条件要求调整或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向公有住房分配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整和分配住房采用积分制的分配方法。符合调整或分配住房的教职工需申请公有住房者,应到后勤处领取评分表,申请人将有关项目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后,经与组织人事处核对积分有关项目后,交到后勤处,公有住房分配小组按积分高低排出顺序并予以公示。
(三)后勤处根据积分高低情况作出初步方案并经公有住房分配小组讨论同意后,由后勤处具体办理调配或分房手续。
申请、分配公有住房流程:申请报告→领评分表→核对积分→公示→后勤处办理手续。
四、积分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工龄分(每年)………………………………………………1分
(二)学历分
1.博士研究生……………………………………………………16分
2.硕士研究生(1)获学位且取得学历……………………14分
(2)获学位未取得学历……………………12分
(3)取得学历……………………………..11分
3.本科五年(本科四年双学位)毕业者………………………10分
4.大学本科四年毕业者…………………………………………8分
5.大专毕业者…………………………………………………..7分
6.中专(含高中)毕业者………………………………………..6分
(三)职务分
1.书记、校长……………………………………………………23分
2.副书记、副校长、教授 …………………………………….19分
3.副教授(或相当于这一级)、校长助理、处级单位正职、
各教学系主任、总支书记……………………………………….16分
4.讲师(或相当于这一级)、处级单位副职、
直属科科长、总支副书记 ………………………………………14分
5.助教(或相当于这一级)、内设科正职、
直属科副科长…………………………………………………….11分
6.内设科副职、一般干部、一般教员………………………..8分
7.工人……………………………………………………………6分
(四)配偶分
1.工龄分(每年)………………………………………………1分
2.学历分:同上第2项
3.职务分:同上第3项
4.户口在本校但不是国家职工…………………………………3分
(五)附加分
1.全国劳模………………………………………………………12分
2.自治区劳模(先进工作者) ……………………………….10分
3.博士导师 …………………………………………………….10分
4.硕士导师………………………………………………………..7分
5.军烈属、华侨、侨属、
台属(父母子女、胞兄弟姐妹)………………………………….5分
6.属外省籍………………………………………………………..4分
7.已领取独生子女证……………………………………………..3分
8.校龄分(每年)………………………………………………..2分
五、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一)根据积分排列经自己选定或分配到的公有住房,并已取得公有住房调配单和钥匙的教职工,应按一个月期限时间内搬进分给的住房,超过期限不搬又未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者,学校公有住房分配小组有权收回该住房,另行分配。
(二)没有得到公有住房调配单或住房钥匙、也未经公有住房分配小组批准而擅自搬进住房者,经过动员仍不搬出的,则每日收租金三十元至五十元,并在当月发工资时一次扣清,工资不够扣者,在学校发放的岗位津贴中补扣余额。
(三)未经公有住房分配小组的同意,住户不得将公有住房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对调,违者则每日收费二十元至四十元,在当月发工资时一次扣清,工资不够扣者,在学校发放的岗位津贴中补扣余额。
(四)已经住上同类标准住房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但对于要求从高一类住房调到低一类住房的教职工,可以给予优先调整,但调整后三年内不能申请新调。
(五)凡已申请参加高一类公有住房分配,按积分已取得居住资格、又因主观原因退出者,三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六、公有住房的使用办法
(一)住户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损坏所使用的公有住房及配套设施。
(二)公有住房内的配套设施,住户迁进时清点,迁出时应完好归还学校,损坏的住户应更换或赔偿。
(三)为了保障用电安全,住户内的电路、电器需要更改、更换的,必须经学校后勤处水电科同意。
(四)住户要讲文明、讲卫生,定期清扫楼梯及走廊,不得往楼下倒水、乱扔杂物,不许用水冲洗地板。不得在楼梯、走道堆放杂物及交通工具。
(五)为保证排污管道畅通,住户严禁往厕所便盆里倒垃圾、硬杂物、不溶解纸类、菜根、沙石、布类等。
(六)住户不许在公有住房、杂物房、车蓬内饲养家禽、牲畜等,不许在住房前后乱挖乱种、乱搭乱盖。
(七)楼房住户移动家具等物品时应轻拿轻放、走动应轻巧、不得敲击地板,以免影响其他住户。
(八)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位置倒放,保持环境清洁。
七、公有住房的维修范围
(一)学校负责维修项目
1.屋面。
2.公共化粪池。
3.没有参加实物房改的租房。
(二) 住户自费维修项目(维修单价参考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定额)
1.清理厕所便盆、洗菜池堵塞。
2.人为造成卫生间往下层渗漏水,更换厕所便盆。
3.室内电路、电器安装及维修。
4.给排水系统损坏或更改安装。
5.门、窗维修更换。
6.地台、墙壁、天棚损坏修补。
八、关于公有住房改造的办法
(一)住户需要拆墙装修,须报后勤管理处修缮科及财务基建处基建科经过技术鉴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灶台、厨柜需向外伸出的,必须先将图纸送至后勤管理处修缮科及财务基建处基建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修缮科及基建科进行技术监督。
(三)不得任意增加楼板荷载(加厚铺地板砖)。
(四)施工户应加强施工安全意识,注意处理好上下、左右相邻关系,不得因施工影响他人休息。
(五)公有住房改造、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从窗口往下扔,只能人工往下搬运至学校指定位置,不得遗留在生活区域内或随意乱倒,影响校容。
(六)未经许可自行改造公有住房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户主承担。
九、关于退、换公有住房的办法
(一)凡调换公有住房及调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先交伍佰元现金作为房产设备押金,待后勤管理处对所退住房验收合格及住户交回住房钥匙后退还押金。
(二)从办理调离手续或调房手续之日算起,十五日内退房,房租按原标准收,若逾期每天收取逾期费二十元至三十元(时间以退房通知单为准)。
(三)若户主调入楼房确需大装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交房时间可延至三十天以内,逾期收费同上。
十、几点说明
(一)双职工应以级职最高的一方为基点调整或分配公有住房。
(二)担任多项职务的教职工只以担任最高职务的一项记分。
(三)对专、本科的预科班学习期不计学历分。
(四)配偶属国家职工但不是我校教职工而又常住我校、其所在单位又未分到住房者,其积分按配偶分的项目填写记分,但不计职务分。
(五)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 分配管理办法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日印发
校对:陆茂 录入:罗真排版:方家珏 (共35份)
公有住房分配及管理的暂行办法实施说明
根据学校《公有住房分配及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我校实际情况,经公有住房分配小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实施说明:
1、学校返租对象为有产权的住房;
2、我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房改政策者,学校将不予分房;
3、由后勤处对申请住房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合格的受理申请,不合格的告知其原因;
4、原参加房改房的教职员工退房后,需要安排住房的,则打报告申请住房,然后填表算积分,按积分排名,由分房小组统一安排;
5、公有住房的分配按批次进行,每公示一批,分配完这一批后,再进行下一批申请的分配。
6、没有得到公有住房调配单、也未经公有住房分配小组批准而擅自搬进住房者,经过动员仍不搬出的,学校有权停水停电,再拒不退房者,则停发当事人当年学校发放的岗位津贴;
7、未经公有住房分配小组的同意,住户不得将公有住房出租、转让、与他人对调或借予亲戚朋友长期居住(期限为1个月),违者学校有权收回该住房,拒不退房者,则停水停电且停发当事人当年学校发放的岗位津贴;
8、每年年度考核前,公有住房分配小组把违反规定且拒不退房者名单通报学校各个部门;
9、房屋押金:楼房直套为1000元/套,二室一厅、三室一厅为:1500/套,合住楼房的教职员工为:500元/人;
10、临时工住房安排:根据临时工岗位需要及学校住房情况安排。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有住房分配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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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调配单,起什么作用?
2002年拆迁货币安置的,为什么还存在隹房调配单?谢谢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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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是住房调配单,起什么作用?求答案_百度知道
什么是住房调配单,起什么作用?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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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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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房拆迁住房调配单,能否区分共同被安置人产权_百度知道
公房拆迁住房调配单,能否区分共同被安置人产权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即公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为被安置对象。该《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
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必须通过析产分割来明确。被告认为,拆迁单位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出具的两张房屋调配单,该两张房屋调配单与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并非简单的区分房屋居住权,因为拆迁单位在具体调配房屋时是不可能自作主张随意安置的,必须是征求了全体被安置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具体的分配行动,也就是说出具的房屋调配单已经承载了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和协商条件,具有固定被安置人各自权利的作用。如果被安置人任何一方当时对安置方案表示反对,由于安置的都是产权房,拆迁单位是无法在住房调配单上区分受安置对象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需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仅指由该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受配的房屋,而不包括其他同住人的受配房屋,作为房屋同住人主张权利只能是对自己所受分配的房屋,而不能主张配给别人的房屋。对法律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从其条文的字面上去解释,更应探究该条文的立法真实意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所谓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当包括所有的受调配房屋,而不考虑拆迁单位出具的住房调配单。笔者并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因为拆迁安置过程实际上是各被安置对象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协商和处分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契约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正式通过住房调配单体现出来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观点,等于无视当事人当初的契约行为,认可当事人反悔契约,损害了其他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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