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保局网站局

【淮南市流程】 第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医疗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第五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妊娠确认手续的,应当审核: (一)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二)妊娠诊断证明; (三)《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四)单位证明;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两寸近期同底照片2张。 符合异地生育的(配偶为异地户口、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双方父母户口在异地等),还应当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开具挂账治疗单,同时发放《生育保险诊疗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第六条 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医疗费用(含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当期并发症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保健机构申请结算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二)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 (四)费用单据(附每次检查报告单)。 第八条 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二)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出院小结; (四)诊断证明; (五)剖宫产增加手术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六)医疗费用单据(附每日清单)。 对于使用限制性用药以及转诊转院治疗的,还应审核相关核准备案手续。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申请结算职工急诊急救、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当审核: (一)《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或《淮南市生育保险职工异地医疗费结算表》; (二)《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 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 (四) 出院小结; (五) 剖宫产增加手术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六) 医疗费用单据(附每日清单)。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费结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机构(单位)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生育医疗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申领职工生育津贴,应当审核: (一)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二)《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审批表》、《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四)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等; (五)职工本人身份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经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结算制度。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持上月费用清单连同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经办机构次月按核定数额直接支付给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领取诊疗手册后,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分娩及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转诊转院)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高于本市上年度生育保险人均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按上年度人均费用标准支付;低于人均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机构次月按核定数额直接支付给参保单位,单位收到后应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同时将发放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用于新生儿医治、护理或母婴用品的费用; (二)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且不符合计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四)因酗酒、吸毒、自伤、他伤等责任事故造成的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平产的手术费用及津贴。 (六)未经批准在异地、非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标准和药品费用; (九)其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进行分类,将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支付等资料全部归档,按规定期限保存。&【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2、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实行社会统筹。 3、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规定,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费用的除外,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孕产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单位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 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用于新生儿医治、护理或母婴用品的费用; (二) 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三)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且不符合计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四) 因酗酒、吸毒、自伤、他伤等责任事故造成的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平产的手术费用及津贴; (六)未经批准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标准和药品费用; (九)其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淮南人工流产如何报销】 因已经育有一子,所以意外怀孕后我爱人于日在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她的单位为她缴纳了生育保险金,但是在日去淮南市社保局询问如何报销人流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生育津贴,却被告知不给报销,也没有相关补贴,请问是何缘故? 另附:淮南市社保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部分条文 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规定,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单位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费用的除外,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根据《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保职工凡已确定为妊娠的,或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符合条件的领取《生育保险诊疗手册》。第二十三条规定领取《生育保险诊疗手册》前所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您所说的不符合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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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的电话和地址是什么?淮南是中国能源之都、华东工业粮仓、安徽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安徽省中北部,淮河之滨,城市人口113.7万,城市建成区面积120多平方公里,是安徽省名副其实的&双百&城市之一。境内资源丰富,物产富饶,有&五彩淮南&之称。发达的经济、完善的社保为淮南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了屏障。那么淮南人民如何查询自己的社保账户呢?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56号  电话:综合科  基金征缴科、6883212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  电话: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110号  电话号码:归集科  信贷科  核算科  综合科  业务大厅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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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有关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劳险字[1996]第098号 来源:劳险字[1996]第098号 发布时间: 点击数:2593
"凤台县,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 现将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有关补贴标准的通知》(劳险字[9 6]第0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认依据&&& 企业离休干部这次调整职务补贴,其离休时所任职务和工作年限以按省劳险字[9 5]315号文件增资时确定的职务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二、增资渠道&&& 这次企业离休干部调整职务补贴和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执行新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补贴标准表,”所增加的费用,对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市劳动局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仍从原资金渠道解决。按省劳动厅“电话通知夕,精神增加荤用由企业自行解决。三、审批程序&&& & 企业填报《淮南市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审批表》、《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职务(岗位)、生活补贴花名册》和《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职务(岗位)、生活补贴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审批时携带按省劳险字[9 5]315号文件增资个人表(副县级以上干部一式二份∥同时,单独填报《花名册》,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四、凤台县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险[2000]21号
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劳办字[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对我市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调整标准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没月补助12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85元。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没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 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0元。3、无依无靠孤独遗属,除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0元。4、职工因工死亡后的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暂另加20元,待我市工伤保险开展后,再按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审批程序及要求1、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凭户口本(城镇),村、乡(镇)两级证明(农村),学校证明(在校学生)及原审查表,办理复查及调整遗属补助标准。办理新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除上述有关证明外,必须携带死亡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部门减员花名册方可办理。2、凡“享受对象”,由企业认真核实,搜集有关证件,填写“淮南市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汇总花名册”(一式三份)(表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科审批。三、死亡配偶或其他对供养直系亲属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其月固定收入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合理承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但承担部分不超过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的40%,其余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或企业承担。四、这次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以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在职职工,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二OOO年二月二十五日
&&&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公布1999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劳险[2000]70号
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单位:为方便职工退休养老金及新办死亡职工抚恤金的计发。根据皖劳字[2000]10号文件精神,特此公布安徽省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0元。从日起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险[2000]80号
凤台县,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有关企业:为了维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养老保险接续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现根据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应填报《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再就业办公室复合后,于每月20日前送达市社保局,并附当月下岗职工人员增减花名册。二、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仍与本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可根据淮再就[2000]5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将代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名单经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送达市社保局。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减员手续,企业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可将档案寄存在市职业介绍中心代办养老保险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由本人带营业执照、城镇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直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以上人员按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6%缴纳养老保险费。四、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到各类城镇企业重新就业的,由录用单位按规定到市社保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五、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市社保局按规定为其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局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六、凤台县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险[2001]4号
凤台县、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社秘《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审批程序及要求1、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凭户口本(城镇)、村、乡(镇)两级证明(农村),学校证明(在校学生)及原审查表,办理复查及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除上述有关证明外,必须携带死亡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部门减员花名册方可办理。2、办理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携带死亡职工的火化证及市劳动局有关因工死亡的文件批复。3、凡“享受对象”,由企业认真核实,搜集有关证件;填写“淮南市职工死亡丧葬费,怃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遗属生活补助汇总花名册”(一式三份)(表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科审批。4、凡由市统筹列支的“享受对象”,还应填写“淮南市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状况调查表”(一式二份),单位签章后,报市社会保险局退休管理科。二、凤台县按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元月十二日
转:&&&&&&&&&&&&&&&&&&&&&&& 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社秘[号
各市、行署、县劳动(社保)局,中央在皖行业统筹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为保障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对我省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内容(一)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15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5元。(二)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0元;元依无靠孤独遗属,每人每月另加25元。(三)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怃恤金标准,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二、有关事宜(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或其他对供养直系亲属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其月固定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合理承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但承担部分不超过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的40%,其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承担。(二)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三)调整后的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日起执行;日以后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从日起执行。(四)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精神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 二OOO年十二月四日& 淮南市劳动局层转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劳险[2001]13号
凤台县、各区、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有关企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劳社秘[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合理支付,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特殊工种范围的认定,暂仍按原部颁标准为依据,但对劳动条件有较大变化的现应停止执行,待国家对特殊工作清理、调整规范后,按新规定执行。二、对原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后脱离该岗位不超过五年的,可按原岗位规定办理;超过五年的,按现行工作岗位办理。三、各级组织和从事劳动工作的部门或人员,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查报指工作,加强对职工档案管理,对特殊工作档案中要有连续记载反映,工种和工作部门变更手续要完善,不得增添涂改和编造档案。否则,一律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四、企业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需推带劳动部门或原部颁标准、文件、工种名录,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不准随意降低条件,严禁跨行业攀比工种范围。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二OO一年二月十六日
转:&&&&&&&&&&&&&&&&&&&&&&&& 劳动厅&&& 转发《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劳社秘[号
&各市、行署劳动(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皖行业统筹各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后,在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过去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 二OOO年十二月十六日&
淮南市劳动局转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劳险[2001]18号
凤台县、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字[2000]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用微机直接进行处理,打印出增资人员花名册及调整的金额交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准盖章后返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划拨增资金额。按本通知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抓紧时间,积极组织实施,3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会同保险福利科处理解决。二、凤台县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 二OO一年二月八日
转: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字[2000]61号
各市、行署、县劳动(社保)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行业统筹各单位:鉴于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已按省政府办发[1999]46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皖政办[1996]53号)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适当提高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标准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0元。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提高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三、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提高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统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行业统筹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四、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渠道解决。这次适当提高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使企业1999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体平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批制度,在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二OOO年十二月八日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劳险[2001]45号
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企业:根据安徽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第576号文规定,“今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3号文规定的退休老工人要增加离退休金,参照省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时间进行调整,省劳动厅不再另行下文”。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淮人福[200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企业离休人员,从日起增加离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资内容,标准和经费渠道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全薪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人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职务(岗位)补贴100元,所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二、审批程序和要求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必须填写《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审批表》一式四份和《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汇总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企业申报、主管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局保险科审批(审批时携带2000年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审批表)。按本通知增加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各单位要抓紧时间,积极尽快组织实施,切实把此事办好。三、凤台县按本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 二OO一年五月九日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2000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劳办[2000]33号
凤台县、各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劳动厅《关于2000年各市、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皖劳办字[2000]15号)精神,经研究,我市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仍按1999年度缴费费率执行,个人缴费费率仍为5%,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
转: &安徽省劳动厅关于2000年各市、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皖劳办字[2000]15号
各市、地劳动(社保)局,亳州市劳动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省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得到较快地发展,确保了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改革做出了贡献,有利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自1998年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逐年加大,全省养老基金已连续两年收不抵支,今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形势仍较为严峻。为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的工作成果,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坚创更加有利的环境,确保在2000年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2000年各市、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仍维持省劳动厅批复各市、地 1998年的企业缴费费率不变(注个人缴费费率为5%),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利息办法:
& 为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及时结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利息的计算。根据皖政[1995]39号、皖劳险字(97)151号文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50%的利率记息”的精神。并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我市九九年缴费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算,按年息2.25%利率计算。&二OOO年十月十日淮南市劳动局关于调整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率的通知劳办[2001]26号
凤台县、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1]5号文“关于调整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我市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率调整如下:&&& 一、统一企业费率。现行费率在20%的维持不变,高于或低于20%的,统一调整到20%。二、调整职工个人缴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缴费率仍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三、调整费率标准从日起执行。
&&&&&&&&&&&&&&&&&&&&&&&&&&&&&&&&&&&&&&&&&&&&&&&&&&&&&&&&&&& 二OO一年三月五日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2001]78号
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企业:根据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57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内容,企业离休人员,从日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资内容、标准和经费渠道企业离休人员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由十五组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全薪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人增长100元。所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二、审批程序和要求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必须填写《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人员费用审批表》一式四份和《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汇总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企业申报,主管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局保险科审批,审批时携带市劳险[2001]45号文增资审批表。按本通知增加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各单位要抓紧时间,积极尽快组织实施,切实把此事办好。三、凤台县按本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 二OO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表: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建前老工人调资表
&&&&&&&&&&&&&&&&&&&&&&&&&&&&&&&&&&&&&&&&&&&&&&&&&&&&&&&&& 单位:元对应级别工资&基& 础工& 资增& 加&级& 别工& 资增& 加&合计月增资级 别&金 额&&&五级&460&50&226&276六级&405&50&181&231七级&350&50&140&190八级&295&50&113&163九级&250&50&90&140十级&210&50&71&121十一级&175&50&56&106十二级&145&50&45&100十三级&120&50&38&100十四级&100&50&33&100十五级&85&50&30&100建& 国& 前& 老& 工& 人&100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省、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劳办[2002]36号
各区、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单位:为方便职工退休养老金及死亡职工抚恤金的计发,根据省劳社秘《号文及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特此公布安徽省200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08元/人、年,每月为659元/人;淮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88元/人、年,每月为674元/人。计发时间从2002年5月起执行。特此通知
&&&&&&&&&&&&&&&&&&&&&&&&&&&&&&&&&&&&&&&&&&&&&&&&&&&&&&&&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布200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通知劳社秘[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及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现将2001年底全省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 &&&&&&&&&&&&&&&&&&&&&&&&&&&&&&&&&&&&&&&&&&&&&&&&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项&&&&&&& 目&平均工资额(元/人、年)一、&全省在岗职工二、&全省国有经济主要行业在岗职工(一)&农、林、牧、渔业(二)&采掘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五)&建筑业(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七)&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八)&房地产业(九)&社会服务业&
关于给企业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皖人明电[2003]5号精神,给全省企业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体发放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 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1300元,副教授1000元,讲师及以下800元。二、发放渠道: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各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转制单位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费的离休干部,其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应按省劳动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劳社字[2002]3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支付。
&淮南市劳动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淮劳办[2004]50号
凤台县、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根据淮府办[2004]5号以及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明传电报文件精神,从日起,增加我市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资范围企业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二、增资标准和经费渠道1、企业离休干部,本次增资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同职务同国家机关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月增资具体标准为:厅级70元,副厅级60元,县处级50元,副县处40元,科级30元,,副科技22元,科员16元,办事员13元。增资额不足25元的按25元增资。2、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每人每月按25元增加退休费。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按25元增加退休费。所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三、审批程序和要求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各单位须填写《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审批表》和《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汇总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离休人员增资额填写到职务工资栏,建国前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老工人增资额填写到技术岗位工资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审批时携带上次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审批表)。按本通知增加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各单位要按照排定的时间,积极组织实施,切实把本次离退休增资工作完成到位。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资时间安排表
&&&&&&&&&&&&&&&&&&&&&&&&&&&&&&&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二○○四年淮南市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费用审批表(淮劳办[2004]50号)
姓名&&性别&&民族&&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退休人员&&工龄&按劳险字(95)315号文已确定的职务&&批准机关&&任职年限&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编码&离休人员现职务工资&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级别工资&&技术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奖& 金&工龄工资&&技术等级岗位补贴&未纳入工资津补贴&&技术等级工资&职务补贴&&未纳入工资津贴&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增资额&小计&&小计&单位意见: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审批机关意见&同意:&&& 根据淮府办[2004]5号,本次增加职务工资(技术岗位工资)元,从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局、保险科、保险局各一份)
二○○四年淮南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汇总表
人&&& 数&月 增 加 费 用合 计&离 休&建国前老工人&合 计&职务工资&建国前老工增资额&&&&&单位意见: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审批机关意见:根据淮府办[2004]5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单位&&&&&& 人月增加费用&&&&&&&& 元。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局、保险局、保险科各一份)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1996]3号
&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积极稳妥地抓好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二、凤台县要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实施意见,经市劳动局审核后报帚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劳动局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指导、监督。市体改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协同做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二)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使其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各类劳动者,有利于劳动者自主择业、合理流动。&&&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 &&& (四)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改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 (五)管理方式社会化,对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社会集中管理。&&& (六)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章,加强监督指导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城镇各类企业、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城镇集体企业、驻淮军队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雇用的职工。&&& (四)城镇自由职业者及乡镇企业中的城镇户口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市财政每年可以安排6 O万元,作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 &&&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项目,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 O%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 o%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每二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全市当年统一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 &&& 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2%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目前对负担过重或过轻的企业,分别暂定不同的企业过渡缴费比例即:按原统筹办法计缴养老保险费占职工工资总额比重超过或低于22%的,对相差幅度合理划分档次(其中低于18%的,从1996年起按18%起步,逐年提高;超过60%的,按60%起步,逐年降低),分五年向22%靠拢。对一般企业'从1996年1月起执行22%的企业缴费比例。&&& &&& 改成股份制的企业,对原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从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社会保险机构在该企业的优先股权。&&& 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在财产转移和清偿债务前,应当为职工缴纳规定的足额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税务讥关审核后在税前列支。&&& (三)缴费办法及有关规定:&&& &&& 1、企业和职工个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厂长(经理)每年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2、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及乡镇企业中的城镇户口职工,以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企业应在银行开设职工养老保险费预留帐户,并从销售回笼货款中按时足额把职工养老保险费转入该帐户;企业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城镇自由职业者由本人按月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4、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但不得减免。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本息一并缴清。&&& 5、对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弄虚作假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人的部分。实施第一年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转入,以后随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直至2%。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保持不变。&&& 3、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二)有关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其储存额的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企业负责核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职工退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它用。&&& 3、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职工调出市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之转出;市外职工调入本市,应转入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再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职工退休前去世或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完即去世,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人个人帐户部分的余额归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5、职工退休后的各项待遇,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按规定支付,直到本人去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人员,符合条件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此类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的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5%计发。&&& 1、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一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全部储存额÷1 2 0&&&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以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推算出的储存额(根据皖政(9 5)3 9号文件对改革前职和缴费年限所确定的“系数""进行推算)再除以人帐户养老金,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实际储存额×系数÷1 2 0&&&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休年龄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前原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型基本工资封定在1995年,以后三年每年基本工定适当调整):&&& &&& 月基本养老金一按改革前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增发比例:&&& 职工缴费年限满1 O年不满1 5年的,按实际缴费期间个人帐户累计储蓄存额的1.8%增发;&&& 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增发;&&& 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2%增发;&&& 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增发;&&& 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2.6%增发;满35年以上的,按2.8%增发。&按国务院国发(7 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除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退职费外,一律按缴费期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退职费用。&&& (三)缴费年限不满1 O年,在本办法实施三年后退职的人员,以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有关规定:&&& 1、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2、本办法实施后,职工退休条件暂不作变动。&&& 3、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方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4、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对本办法实施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按原规定予以补缴;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企业和职工原则上从我市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起予以补缴。未予补缴的企业,中断时间不视为职工缴费年限。&&& 5、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职工,养老金未达到最低标准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6、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执行。7、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8、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9、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 10、破产企业,自宣布破产之日起,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 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按照省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年度不作调整。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每年由市劳动部门制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七、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 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职工退休前去世,或退休后未领完即去世未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一部分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中的社会性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人低的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及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所需的资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它用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殖部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均不计征税费。&&& (三)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宏观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四)成立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五)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对全市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进行统一规划、制定政策、实施行政监督。体改、经贸委、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九、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企业承担养老保险方面的社会性职责转移到社会上来,强化社会保险机构的服务职能。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过渡工作。建立以社区为主要依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将离、退休人员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十、凤台县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7]2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为确保《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6]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顺利实施,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一、职责分工(一)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具体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负责征地的确认以及对象的核定和统计工作。乡(镇)、街道和村联合办理具体业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发放、收集、汇总,按照征地情况上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公示;负责土地补偿费70%部分以及低于《暂行办法》规定下补缴部分的收取和代缴工作,会同征地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将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一次性向市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负责传送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自愿缴费通知书、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通知书及基本养老保险金银行卡、折的发放等有关事项;负责参保对象的增减和转移等申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二)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以及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卡、册、档案盒等资料的印制;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待遇审批,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工作。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按区国土资源分局确定的人数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三)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地类、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土地补偿金额。&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征地青况,核定被征地农业人口数和劳动力人数;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的核定和提供有关征地资料;负责审核土地补偿费70%部分并万出缴费通知书。&征地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开具的收费凭证和地税部门社保基金缴款票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供地手续。(四)审农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资料的审核工作。(五)市地税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六)市人民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解缴划拨如国库。(七)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将征缴入库的基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并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受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10元的安置补助费部分,并解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将提取的土地收益和财政补助部门划转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根据经办机构每月提出的保障资金支出计划,将所需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支出帐户。(八)市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的认定。(九)市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地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及时作好审核、审批工作。二、适用范围(一)被征地农民应是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有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二)《暂行办法》所指大部分失去土地,是指农户土地被征用、征收后,按土地承包人均被征地亩数相应确定完全失地人数后,其家庭成员中还有人均低于0.2亩(城市规划区内)或人均低于0.3亩(城市规划区外),即为大部分失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三、操作规程(一)组织申报&1.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组织填写《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2.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将名单予以公示。3.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进行复查,对有疑异人员进行调查处理。4.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手续,遇到复杂问题,在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二)上报审批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征地情况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进行核定,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的审核。对有疑异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三)参保登记1.经办机构凭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资料及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养老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生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档案。对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先到经办机构进行身份确认,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可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2.经办机构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办好相关手续,对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对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和养老金银行卡、折。(四)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不得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征地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缴费通知书,代扣代缴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暂行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暂行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饿被征地农民,补缴的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待遇支付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饿养老金从参保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被保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发放。2.经办机构负责按月编制养老金支出计划,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提前)将编制的《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汇总表》报财政局。3.经办机构每年应对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六)保障资金一次性划转、继承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凭社保经办机构的证明,可将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障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2.办理个人帐户资金继承,需持原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卡、折以及合法有效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四、基金管理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封闭运营,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加强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基金进行检查监督,市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审计。&& 五、其他&& 本工作方案于日前在田家庵区和潘集区试行,日起在全市施行。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具统一解释。
淮南市再就业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中心协议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再就[2000]9号
根据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淮再就[2000]5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再就业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企业从事临时性自谋职业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解除中心协议后,企业应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2、对协议期未满解除中心协议的上述人员,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原协议期内,市财政、劳动部门为其代缴,企业填写代缴社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报市财政局、就业局、再就业办公室、社保局;每月填写“代缴社会保险金资金申请表”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批(表样附后)。&& 3、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认真处理好与职工的债务关系,对暂时一次性难以清偿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确定补偿办法和时间等内容。&&&&&&&&&&&&&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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