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生菌中毒身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总利益吗?意外身故总利益保险应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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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70220
公司雇佣临时工出现意外工伤或因意外身故得到公司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后,公司还需要赔付吗?
我公司现在需要雇佣一批临时工,因为是临时工,不支付社会保险,故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想咨询,如果临时工出现意外身故或工伤时,除了商业保险支付的保险费,公司还要应该赔付其他的费用吗?
提问者:上海-闸北区劳动纠纷浏览824次 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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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6123**** (上海-闵行区)帮助网友:1178称赞:0超过商业保险部分,要支付的。劳务关系按民事赔偿。所以需要做好相关工作。避免风险。 15:33:0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6499**** (上海-闸北区)帮助网友:7640称赞:9临时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不是劳动工伤赔偿。
工人本身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由公司来赔偿。
计算赔偿额后,超过商业保险的部分,由公司承担。 15:38:5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79001称赞:113属于工伤,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赔偿数额。$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5:33:22$br$临时工可以不办理这会保险吗?$/div$ 15:27:1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2496****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5453称赞:11保险不能足额赔付时,公司需承担补足责任。 15:37:5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858****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485称赞:1非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涉及损害按人身损害赔偿办理。商业保险只是减轻或化解风险的一种形式,如不足赔偿,仍需承担责任。 15:41:1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898****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8266称赞:22劳务关系按民事赔偿 15:51:5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712****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2669称赞:1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若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工伤,要按照工伤的待遇赔偿,商业保险赔偿后不足的话,需要补足。 16:15:2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22524称赞:50看商业保险的金额而定 17:05:2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黄浦区)帮助网友:135883称赞:341先申请工伤鉴定,工伤理赔超过部份,可按商业保险支付 08: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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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
法院: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疾病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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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10月21日电
上海市民吴先生赴海南旅游期间,猝死在一家宾馆的温泉池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2009年8月,在上海某公司任职的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旅游,单位委托上海某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同月27日,也就是吴先生与10余位同事到达海南的第二天,21时许,在下榻的宾馆温泉池(水深80公分)内,吴先生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呈仰躺姿势,救出水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最后结论为“猝死”。此后,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今年1月,吴先生的家属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保险公司一再强调,被保险人吴先生死亡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所谓猝死,根据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解是狭隘的,猝死并非一定是疾病的猝死,还应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吴先生猝死不属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作为拒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且保险免责条款中也没有就此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所以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根据保险法和涉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在本案中,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经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对被保险人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严剑漪
&&图为庭审现场。富心振
&&■深度调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率低&&据调查,因保险理赔纠纷引起的官司越来越多,其中寿险的被保险人在伤残、意外身故后的理赔纠纷占有很大比例。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条款作广义解释,而理赔时却得到狭义解释,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的一份统计显示,2009年至2010年8月,该庭共受理各类保险纠纷739件,诉讼标的总额达8513.5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63件。&&金融庭副庭长林晓君说,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受理数量虽然仅占保险类案件总数的13.3%,但处理难度较大,调解率分别仅为34.9%和17.1%,远远低于同期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率,主要原因在于事实查明困难,法律适用难度大,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涵盖保险纠纷中的方方面面,造成保险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各执一词,固执己见,难以达成调解方案。&&林晓君举例说,如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涉及投保单签名的笔迹鉴定、被保险人确诊时间、“意外伤害”的认定、保险事故范畴和责任的划分、侵权行为事实的查明等难题,加之人身保险合同案件中的原告一方通常情绪较为激动、诉讼请求期待较高,在事实没有彻底查明的情况下坚持“要个说法”而不肯轻易接受调解,造成了此类保险案件的调解率远低于其他保险案件。&&调查发现,保险公司通常对调解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和复杂的层层审批手续。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分权不明、合作不力,负责案件前期理赔的理赔部门与负责参加案件诉讼的法务部门缺乏沟通、意见不一,甚至出现故意设置“门槛”,导致调解遇到瓶颈。随着客户维权意识的提高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有些保险公司也日益担心个案会引发大量类似诉讼并将调解结果扩大到他案的“集体适用”,对其公司业绩和利润实现将造成不利影响,故这些保险公司轻易不接受调解。&&(严剑漪
&&■法官提醒■&&旅游意外险中常见的几个误区&&误区一:旅行社帮自己购买保险了。由于旅行社都根据国家规定购买了强制性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不少人认为参团旅游时自己的一切风险都有了保障,因此不再去购买其他保险。其实,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在旅行社出现责任造成事故时,旅行者才能够获得赔偿,旅行者自身疾病、个人过错及自由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都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如果旅行者希望获得这方面的保障,需要投保其他险种。&&误区二:保额越高越好。如果旅行者出游的时间很短,旅行途中相对安全,并且距离不是很远,则可以选择天数短、保额较低的保险;如出游的时间很长,又是自驾游且旅行途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则建议选择天数长、保额较高、保障全面并且能够提供救援服务的保险。&&误区三:旅游期间出险后能全额赔偿。实际上,旅游意外险只是提供出行途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障以及意外医疗费用赔偿,对于由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此外,旅游出险后不一定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人身意外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而非实际给付金额。除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亡和一级残疾的游客才能得到全额支付,对于其他等级的伤残和医疗事故只是按比例支付保险金。&&■连线法官■&&怎样理解“猝死”&&庭审结束后,就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本案的审判长、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进行了详细解释。他说,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保险人系在泡温泉过程中发生猝死,但主要对是否具备其中的非疾病因素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被保险人生前并无导致猝死的疾病,属于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死亡。而被告则辩称,被保险人的猝死原因是潜在疾病的急性发作,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荚振坤说,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结合了猝死的定义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从而对被保险人的猝死原因加以认定。&&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身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同时,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并未认定被保险人因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而是认为猝死的诱因有精神、心理因素、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被保险人的生前医疗记录也没有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遗体火化时止,保险公司并未向原告主张对被保险人进行尸体解剖,在原告不同意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也未向原告或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尸体解剖的要求,而是认可了公安机关作出的猝死结论。&&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被保险人猝死是由疾病所致,被告应对不能举证证明死因是潜在疾病而承担不利的后果。&&(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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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人身意外保险是否赔率最高的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每份赔率最高多少?_百度知道
人身意外保险是否赔率最高的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每份赔率最高多少?
人身意外保险中包含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两部分,意外医疗赔率最高的保险(尤其像友邦意外医疗是没免赔额,很多保险产品要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人身意外保险每份赔率最高是根据购买的保额来定的。  意外保险是每一个人生活中都不可缺少的一种保险险种,那么买意外保险需要什么环节?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吧!下面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买意外保险需要注意如下环节!  1、职业类别决定费率与免赔率  意外伤害险,它是按照被保人的职业危险程度来制定费率的,一般职业的风险系数可以分为6个级别,他们所对应的费率也就不同。并不是按照被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来拟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从事的职业危险程度越高,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如果保险人出现变更职业的情况,需要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拿在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原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予一定的保险金。  2、交通意外险对交通工具有要求  不同的交通工具在保障条款上也是有区别的,所以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应该多加注意看清保险所保障的交通意外对交通工具的要求。  3、意外险并不适用于所有“意外”  食物中毒算意外吗?洗澡时突发高血压摔倒而亡算意外吗?  平常生活中,人们遇到的意外情形有很多,但是什么样的情形才能适用于意外险呢?业内人士也表示,买意外保险注意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客观伤害的客观事件。凡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伤残、身故,或因打架斗殴致死致残,都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内。  在判定是否可以得到意外险理赔的情形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则不属于意外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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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元年缴599元
这个保险的利益是这样的: 1、如果因为意外造成的身故,保险公司赔15万元 2、如果因为意外造成残疾,则赔1.5万到15万(按残疾等级赔付) 3、如果是因为意外造成的医药费用,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内不限 次数。 4、如果生病住院的话,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内不限次数。 5、如果住院(不管是生病还是意外),每天可补贴50元,如住重病监护的 话,每天补贴100元。 6、不管是生病还是意外造成,要做手术的话,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 这个保险基本可以解决了我平时的小病的医疗费用,和我所担心的意外事故给 家庭带来的损失。保费不贵。
你可以对这个保险做调整,可以加大额度,也可以调小。
意外保险的价格有高有低,也相对应的保障额度的高低。保障金额越低,范围越窄保费越低,反之就更高。至于份数你可以咨询一下保险代理人,每个公司的产品购买份数都不一样的。
意外保险没有数量限制,买多少赔多少
人身意外保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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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哪些条件?_百度知道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哪些条件?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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