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出租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是什么意思?

武汉市关于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收取_百度知道
武汉市关于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按照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原则,任何案件的处理依据应以案件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而任何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不得有违宪法,若新法规条例与原来的有冲突时,一般实行\“从久\”原则,即以案件发生时所实行的法律法规处理!但法律也实行\“实事求是\”,即以实际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人民大众公共利益时灵活处理。依据本案实际:该市的出租车行业中的小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通过行政审批解决,且不需要交有偿使用费(无偿),其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也未作规定(无期)。但在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的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以1996年为界限,新旧出租车经营者分别以有偿和无偿的方式进行经营。那么就应以此为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的原则!后该市政府经请示两级人大常委会,以\“通知\”的形式决定对市区原行政审批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经营者,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并重新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此\“通知\”有悖于96年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即人大常委会并未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或出台新规定。所以对于政府的所为有损大众公共利益,应不于支持,取消其\“征收3万元的规定\”但考虑行政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于\“使用期限为10年\”的规定不于处理!本案处理应看原告的诉讼要求和政府执政需要,进行实际问题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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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16:10
  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介绍,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出租车行业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意见  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原文地址:话题: 全国目前至少有9地已取消出租车有偿使用费(1)
发表于 昨天&16:19
哇可以节省每月400噢,好大的数字
发表于 昨天&16:21
能不能弱弱的问下像广州每月要交10000左右,请问少交400是占多大比例呢??看来滴滴等还是太少了,做得不够
发表于 昨天&17:44
出租车的牌照不能转让,套牌出租车现在也很多,处罚的太清!
发表于 昨天&18:32
经营权都要十几二十万
发表于 昨天&18:53
四百元很多吗?在深圳每月份子钱一万啊!
发表于 昨天&19:47
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
发表于 昨天&20:14
出租车乱象照旧,然并卵
发表于 昨天&20:29
发表于 昨天&20:31
别来虚的,让市场决定!
发表于 昨天&20:46
情况不对,今天专车们都没反映?这是要爆发还是就此灭亡?
发表于 昨天&21:07
杭州是4000一个月
发表于 昨天&21:08
份子钱我们乘客 不关心 但出租车价格是否降 我们更关心!不要只涨不跌!
发表于 昨天&21:42
太好了,这些地方的领导太英明了。点赞
发表于 昨天&21:43
没有专车 出租车市场会改革?
发表于 昨天&21:51
放屁老子在义乌一天交二百块
发表于 昨天&22:04
把以前抢来的钱全部退还才是正路
发表于 昨天&22:12
石家庄出租车手续转让费已经到了百万了!!![/给力]
查看完整版本:全国已有9地取消出租车有偿使用费
  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介绍,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出租车行业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指导意见》分列20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在国务院相关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至少9地已取消有偿使用费
  昨天下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表示,首先要求各个地方取消有偿使用费,以减轻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负担。
  法晚记者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先后有武汉、襄樊、南京、义乌、杭州等地出台了有关出租车改革的新政策,其他一些城市也在调研或酝酿中。目前,至少9城市已取消出租车有偿使用费。
  最近宣布启动出租车改革的是杭州。9月15日,《杭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核心内容是逐步放松总量和价格管控,自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
  据初步统计,杭州将一次性退还2600余辆出租汽车近1亿元的有偿使用金。杭州市交通局副局长陆献德说,仅此一项,每辆出租车每个月将减少400多元的“份子钱”。
  作为“份子钱”的一部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和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因此,各地均开始拿此“开刀”。
  2014年11月,武汉市发布《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自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出租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司机收取有偿出让金。此前武汉每辆车需缴纳6400元/年经营权出让金,新政实施后,武汉每年减免的“份子钱”达上亿元。
  襄阳实行出租车考核制员工管理
  今年年初,法晚记者从襄阳客运管理处获悉,襄阳对原有1700辆出租车暂时维持挂靠经营模式。对新增的500辆出租车实行考核制员工管理模式,组建一家国有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新增出租车。新公司彻底抛弃以往挂靠、承包、班费、份子钱的传统做法,采取考核制员工管理新模式。实行公司购车统一经营,招聘员工签订合同,结合业绩考核发放工资,同步办理社保保障权益。
  今年3月31日,南京市下发通知,从日起,南京市政府已经停止收取每年1万元/车的市域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实行市域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此外,自4月1日起,南京市域经营权出租车租赁承包费每月下调200元到800元不等。此前,江阴、张家港已经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
  今年5月初,义乌市出台了《义乌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提出逐步取消营运权使用费。按照计划,2015年的营运权使用费从改革生效的5月16日起,由原先的每车每年1万元降低到5000元,日起全部取消。方案同时明确,经营者要将降低的费用落实到出租汽车驾驶员,也就是这笔钱主要用于降低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
  今年8月3日,《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今后昆明出租车经营许可将由特许改为一般行政许可,经营者取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再缴纳有偿使用费。
  另外,济南早在2007年便不再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应避免出租车公司截留“红利”
  杭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秘书长许增期认为,给网约“专车”立规矩既是对乘客安全的保障,也给传统出租车行业一个反馈,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根据意见,私家车若要参与网约车运营就要变更车辆性质,一旦变成为营运车辆,私家车报废年限就变成八年,“这会让很多私家车车主打退堂鼓,尤其对滴滴、优步等私家车集中平台产生巨大影响,出租车行业也许会面临大‘洗牌’。”
  另外,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虞明远表示,“份子钱”与出租车司机及出租汽车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鼓励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份子钱”更加清晰透明。要鼓励探索新方式,让出租车司机掌握更多话语权、议价权,提升出租车司机的积极性。
  此外,专家指出,多地探索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带动出租车“份子钱”降低的重要举措。能否真正落实,应当做好监督、检查,避免出租车公司截留“红利”。本版文/记者李洪鹏制图/周建文
  出租车行业新政
  “份子钱”可协商并动态调整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车实行总量调控并动态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专车使用性质要登记为出租客运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私家车不能接入专车平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专车司机需持证上岗驾龄需3年以上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运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奖励促销需提前10天公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专车不得巡游揽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专车不能用多个平台接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违反本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同时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专车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要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留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
编辑:朱薇
关键词:出租车经营权;徐亚华;出租车企业;出租车行业;专车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叶忠煜告诉北青报记者,公司在6月底给驾驶员降了10%的承包金并发放500元的奖励。虽然“份子钱”下降了,但多位出租车司机仍表示经营困难,是否继续干下去还需要观望一段时间。
杭州取消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与广州放开的“份子钱”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杭州准备取消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由政府向公司收取的。他介绍,实际上在此次杭州取消之前,我省江阴、张家港就已经实现了经营权无偿使用,随后南京市也于今年4月1日对外宣布了,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市域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14日向全社会公布。当天发布的《杭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稿)》提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取消实施多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自日起实施经营权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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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有9地取消出租车有偿使用费
&来源:法制晚报&
  出租车行业新政
  &份子钱&可协商并动态调整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车实行总量调控并动态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专车使用性质要登记为出租客运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私家车不能接入专车平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专车司机需持证上岗驾龄需3年以上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运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奖励促销需提前10天公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专车不得巡游揽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专车不能用多个平台接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违反本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同时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专车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要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留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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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发布时间: 09:34来源:东方财富网第一富字号:
  交通运输部发布出租车网约车新政 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交通新闻网讯 10月10日15时,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两个文件重点围绕迷信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清楚了有关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据中国交通新闻网记者理解,《指导意见》以“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勉励创新、依法规范,统分结合、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分列二十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冲突和难题。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先后推出“专车”服务,对于称心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裸露出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清楚、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为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中均提出了清楚要求和规定。 第一富财经门户东方财富网
  迷信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指导意见》清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履行许可管理,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履行动态调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迷信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归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履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经营权履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冲突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清楚,出租汽车经营权履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履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履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迷信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指导意见》清楚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保障乘客和驾驶员权益 以“互联网+”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互联网+”疾速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意见》指出,勉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清楚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勉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型公司等方式履行有组织的管理,提供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勉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履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名目组成、测算方法。探寻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内容来自第一富财经网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一直低位运行,保障了公众廉价享受个性化运输服务,但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指导意见》清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履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履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迷信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指导意见》同时清楚,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归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履行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清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流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名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履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copyright dedecms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清楚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清楚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征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网约车经营者要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备措施,提高安全防备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运价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履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履行密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廉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履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多部门联合实施有效监管。为此,《管理办法》提出加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稍后中国交通新闻网将全文发布《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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