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宇新材股吧分红扩股后什么时间卖掉合适

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红宇新材300345
卖五12.77402
卖四12.76422
卖三12.75271
卖二12.74213
卖一12.73508
成交12.73&现手55
买一12.72541
买二12.71648
买三12.701385
买四12.69180
买五12.68517
涨跌:-0.64开盘:13.08
幅度:-4.79%最高:13.16
均价:12.93最低:12.71
总手:226183委比:28.6%
金额:29235委差:1455
主买:98312主卖:127871
昨收:13.37量比:2.13
财富赢家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通用网站:
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刘江平律师、高原律师)
[] &&[西城公安分局备:-31]
网站部:010-
版权所有:财富赢家红宇新材: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号:(号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本次利润分配距离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一、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4,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6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以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 124,80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399,360,000 股。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日,除权除息日为:日三、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四、权益分派方法1、本次所送(转)股于日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序号
01*****699
01*****904
00*****807
01*****012
万建林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 年 9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五、本次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日。六、股份变动情况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资本公积
送转股比例
送转股小计
比例数量(股)
送红股(股)
比例 数量(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4,450,981 35.62%
8,890,196 88,901,962
97,792,158
35.62% 142,243,139
35.62%其中高管锁定股
0.00%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44,450,831 35.62%
8,890,166 88,901,662
97,791,828
35.62% 142,242,659
35.62%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0,349,019 64.38%
16,069,804 160,698,038 176,767,842
64.38% 257,116,861
64.38%其中未托管股数
0.00%三、股份总数
124,800,000 100.00%
24,960,000 24,960,,000 100.00% 399,360,000 100.00%七、摊薄后每股净收益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399,360,000股摊薄计算,公司2015年半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05元。八、咨询方式:咨询地址:湖南长沙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6栋31楼
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电话:8-咨询传真:0咨询联系人:陈新文 王靖夫九、备查文件1.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个股 |
| 所属行业:所属概念: -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年邓世昌曾任致远舰管带。
新北市楼房受损严重,大树倒塌。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媒体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新材”或“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设立员工持股
  计划的意义在于:
  (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
  的回报;
  (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吸引
  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
  各种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一)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3、优秀员工及具备一定司龄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份额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持有情况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 (万元)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董监高:陈杰、隆端华、陈新
  文、黄冀湘、王靖夫、张进、 1,130 37.67%
  万海燕共 7 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 143 人 1,870 62.33%
  合计 3,000 100.00%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1、职务变更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则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
  不作变更。
  2、解雇或辞职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被公司或子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
  同条件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将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即
  其持有的拟设立的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按照单位份额参
  与价格转让给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指定的其他持有人,由其他持有人按份
  额比例分享。
  3、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4、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
  变更。
  5、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包括因公死亡),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
  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
  公司员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资、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000 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000 万份。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
  购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拟设立的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红宇新材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000 万元,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上限为人民币 9,000 万元,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的目标配
  比为 2:1。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1,688,555 股,不超过公司现
  有股本总额的 1.35%。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的二
  十四个月。
  (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持有人拟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并管理的国泰君
  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最后一
  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红宇新材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或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
  况,导致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
  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六条 公司再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
  第七条 持有人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进行监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
  权利。
  (一) 持有人代表选任程序
  1、首次全体持有人会议选出一名持有人代表。持有人代表发生变动时,由
  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补选。
  2、持有人代表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代表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3、持有人代表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代表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应提前三天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计划份额的 50%以上(不
  含 50%)多数同意(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约定需持有人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形成有效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
  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持有人所持有的拟设立的国泰君安君享红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得
  转让或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3、持有人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相关
  税费;
  4、在股东大会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持有人离职、被公
  司或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
  合同条件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在与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后的两年内不得在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工作。违反上述承诺的,持有人应当将
  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取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或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条 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拟设立的集合计划为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代表或相应机构有权向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建议进行投资管理,投资管
  理事项最终由管理人决定。持有人代表即拟设立的集合计划的次级委托人在收到
  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确认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配股、
  现金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选择权、行
  使股东权利等情况)后,需要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有关窗口期的时间要求等规定对股票的买卖进行复核,确保买卖时间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后,再对投资管理建议确认函进行盖章确认;
  9、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制退
  出相应份额。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委托人自行与上市公司解决相关纠纷;
  10、在拟设立的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
  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1、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12、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13、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
  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
  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1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拟设立的集合计划
  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15、按照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
  合计划的收益;
  16、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拟设立的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7、妥善保存与拟设立的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
  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8、在拟设立的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
  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内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2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
  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
  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22、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
  2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约
  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4%/年;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拟设立的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4%。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4%&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并逐日累计。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运作满十二个月后,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剩余管理费在集合计划结束时一次
  性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清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本拟设立的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6、证券交易费用:
  本拟设立的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7、与本拟设立的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
  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9、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从拟设立的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最终
  由集合计划的持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红宇新材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媒体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动态以及资本市场专业信息,为您提高收益、...
4410文章数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红宇新材中报拟10股转20股送2股 高送转旋风袭向A股_新浪新闻
  红网长沙8月6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黄路)A股市场已经公布的中报中,提及“高送转”分红方案的公司很多。昨日湘股中“最牛的分红方案”也出炉。“高送转”对持股股民而言有何影响?近期上市公司为何盛行这样的分红方案?而上市公司公布此类分红预案后,股民入场是否合适?
  8月5日,红宇新材开盘封死涨停,尾盘封单量高达16万手,占流通盘的20%。这样的火爆源自其4日晚间的一则公告——拟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简称10送2派0.4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简称10转20)。截至目前,这个分红方案为今年湘股之最;在A股市场,仅次于昆仑万维创纪录的拟10股转30股。
  大势“高送转旋风”袭向A股
  数据显示,截至8月5日,分红预案中10股送转10股以上的高送转公司就有近百家。史上最疯狂的中报“高送转旋风”正袭向A股。除上文提到的红宇新材、昆仑万维外,送配方案中送转比例达到“10送转20”的个股还有多家,包括中恒集团、荣安地产、银亿股份、利欧股份、桂东电力、贵州百灵、春兴精工、东方铁塔等个股。另有数据显示,“10送转10”以上的高送转股目前仍以中小创股为主,合计占高送转公司的比例超过七成。以送转比例超预期的昆仑万维、汉缆股份为例,均为业绩都还不错的小盘股。其共同特征是今年累计涨幅巨大,筹码高度集中。
  个案前十大股东清一色是机构
  以湘股红宇新材为例。除了超高比例送转股外,红宇新材中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实现营业收入13723.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2.42%;实现净利润2161.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25.93%。
  中报还显示,公司前十大股东均为清一色的机构、增持最出彩的当属“融赢中信1号”,截至6月末持股623.9万股,成为仅次于老股东湘江产业投资的第二大流通股东。从“融赢中信1号”主要建仓时间段看,多数筹码成本在20元附近(红宇新材现复权价约为53元)。如今,红宇新材再派送高送转“大红包”,该机构浮盈不小。
  除此之外,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其他机构都进行了增仓或新买入。从中报持股集中度看,股东人数为4049人,人均持股近2万,筹码高度集中。
  送股分红不代表股票价值上升
  “高送转”是指送股比例较大,一般10股送(转)5股以上才算“高送转”。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公司股价将作除权处理。也就是说,尽管“高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
  据上交所分析,目前市场盛行的高送转行情,主要是由高比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带动的。由于将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时,其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并无关联。因此,部分业绩状况较差的公司,更加倾向于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交所提醒投资者,既然上市公司的部分转增行为与业绩无关,反而可能与各种市场炒作行为相关。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入场必将导致股价泡沫,最后的接盘者也将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方。
  缺乏业绩支撑的高送转是数字游戏
  送转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很多上市公司与市值管理机构开展合作,而此类机构推高股价的常用方法就是劝说上市公司进行高送配。”联讯证券认为,“其次,近年来定向增发的案例激增,参与增发的投资者迫切希望上市公司给出送配回报。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大股东希望借高送配之机,未来实现自己的高价减持。”
  “在国外,高比例送转股,通常发生在收益连续大幅增长的企业身上,但国内却不一定是这么回事。”一位本土私募基金经理指出,“今年中报高送转特别多。从背景上看与往年不同的是,6月中旬以来股价集体大缩水。”
  该私募基金经理分析说,在高送转从“精品店”变成“路边摊”之后,高送转,尤其是缺乏业绩支撑的高送转,更多的只是数字游戏。在目前大盘并没有企稳的背景下,投资者贸然追高进场无疑风险巨大,至于除权的背后到底是什么故事,可能就要见仁见智了。记者黄路
  值得注意的是,红宇新材在7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已完成购买,购买均价40.65元/股,购买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250%。该计划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为日至日。按照8月5日最新收盘价40.72元/股,员工持股刚刚“解套”。  (原标题:红宇新材中报拟10股转20股送2股 高送转旋风袭向A股)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和什么人谈论什么问题呢?中国需要和南海的直接当事国谈南海的具体争议问题,和东盟国家谈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问题。这也就意味着,若干区域外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打着怎样的旗号——是无权参与南海问题的讨论的。
缩短工作时日,一方面固然是为了减轻劳动者的工作强度、确保他们的休息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考量,则是为了增加就业或者说减少失业压力,确保社会和谐和政局稳定。目前中国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比较低迷,适当缩短工作时日,已不失为增加就业机会的好办法。
在往上攀爬时,平民二代的心理和手段,看上去要远比官二代难看,也会卑劣很多,也许他会把老婆都给领导供上。官二代呢?靠老爸一番运作,问题就解决了。但穷二代真的就如此不堪?这种将个人的问题,描述为一个群体特征,是否有对这个群体妖魔化和侮辱之嫌?
公务员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听话就行,所以说,按投入产出比计算,公务员工资并不低。再者,公务员涨工资的钱从哪儿来?如果央行多印点儿钞票给公务员涨工资,只能推动新一轮的价格上涨。近几次涨工资,每次都带来房价和物价的上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红宇新材 机器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