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制执行合伙店铺受益如何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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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撕逼”屡见不鲜怎么破?先搞清股权这些事儿……
“创业撕逼”屡见不鲜怎么破?先搞清股权这些事儿……
 合伙创业不是你们一冲动,“我们一起来干一件大事”就完事了,而在股权等细节上面,无论你们多兄弟义气,都奉劝一句,“先小人后君子”,如果这些问题不事先谈妥,日后麻烦就可能接二连三地轰炸过来,那还怎么一起干大事?(西少爷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创业撕逼”屡见不鲜,如何规避?    本文是由随身法务股权专家刘洋为您分享:的股权纠纷。第一部分我们将理清什么是股东和股权等基本概念,这一部分将占用比较少的时间;第二部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和对实务当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情况的分析,来分享如何对股权纠纷进行防范。    股东和股权等基本概念    按照初创企业常见的形式,我们主要围绕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探讨。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企业形式,暂不进行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依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人资两合性”和封闭性。    从“人资两合性”的名称就可以看出,股东的相互信任和资金的联合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封闭性是指,首先,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股东人数不超过五十人,出资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出资不能自由地转让,出资证明书也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这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基本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本身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享有的一些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提出质询等,从而影响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行使。下面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和期权的区别    股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是作为股东必然享有的权利,而期权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权,期权被授予者和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合同,被授予者可以在未来的某一个固定的时点,以事先商定好的价格去购买股权(“行权”),他有选择行权或不行权的权利。    举例来说,期权合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点期权持有人有权以三块钱购买某公司股票。届时,如果公司的股票涨到十块钱,每股他赚取七块钱差价,而如果届时公司的股票价格跌到一块钱,那么他就没有必要用三块钱来购买一个价值一块钱的东西,就要选择不行权,期权就没有产生任何的价值。    这就是股权和期权的区别。    初创企业的股权纠纷和应对措施    按照法律实务经验,我们将其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第二类是控制权类纠纷,第三类是其他因违反股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1、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最为常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最为常见,我们暂时称之为“有实无名的股东”。“有实无名的股东”,指的是投资协议或者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投资款已支付,当事人在公司行使着股东的权利、履行着股东义务,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对他个人来说风险非常大,对他的股东身份确认就是一个风险点。为防范此类纠纷,建议尽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记。一旦希望以股东身份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当事人务必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种形式也非常常见,称之为“糊涂账股东”。指的是以下情况:当事人支付了投资款,但是由于与其他股东的私人身份关系或者基于其他特殊原因,没有签署协议或者是投资合同,也没有写进章程或工商登记。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是最大的,对于他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将存在争议,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查证支付的款项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来账款,举证难度非常大。    另外一种“糊涂账型股东”的表现形式是,难以确认是项目股东还是公司股东。什么是项目股东?举例来说,公司本身运行着多个项目,当事人只是投资在其中一个项目里,并不担任公司股东,而整个项目由公司来操盘,投资人无法以股东的身份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事后项目发生亏损,投资人无法以股东身份保障自己的权益。    “糊涂账股东”是我们实际经营当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资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记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书面的证据。关于证据,我们稍后进一步讨论。    第三种类型是股权代持类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当事人因身份不便让其他人代持,或者股东人数过多,为管理方便而让其他人代持的情况),以及员工股权激励性质的代持股等。员工股权激励一般采用先由原来的股东代持,后分期授予员工的方式处理。    股权众筹一般也采取代持方式。众筹类公司股东人数很容易突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50人的限制,则通常采用代持方式规避。    前一阵比较火的“西少爷(肉夹馍)”案件,当事人签订的文书并没有披露出来,根据网上的各种报道来看,他的股权不够透明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类是所谓持干股的股东。通常此类股东能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或者资源,但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一般不实际出资而由其他人垫付。建议大家,尽量少采取干股的形式,如果必须采取干股的形式的话,看能否安排现有的股东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记在他名下。这样可以便于公司管理,有利于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类主要是挂名股东性质的,指公司在最初登记的时候,为了凑足人数,达到两个股东的起点,请亲戚朋友来挂名。当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记之后,疏忽了,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产生了长期挂名股东的问题。我这边有个案例,某人的公司设立至今发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们聊着聊着就发现,目前他公司有一个挂名股东,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刚设立公司的时候,帮忙给他担任了个挂名股东。现在前女友已经出国,几年没有联系。我们建议他赶紧找到前女友,尽快把她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否则是非常麻烦的。    关于挂名股东的问题,建议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采取挂名股东的形式,在这方面的需求已经消失之后,一定要尽快把挂名股东的股权转移到实际股东名下,来防范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基本上,以上几类就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建议各位:    首先,从思想上要确立对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的重视。不要认为把钱打给对方了,你就已经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一定确保办理工商登记,避免将来的变数。    其次,注意证据的积累。针对之前提到的几种不太正规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权代持这类,必须要做到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赖双方的记忆和口头约定,一定要把书面的文件签好。涉及到款项支付的,如果是在银行办理的,一定要把财务凭证留好;如果是网银办理的,每一步要在网银上留下记录。    另外,文件一定要采用实体形式签署。具体方式的建议是,把文件手写或打印在纸张上,双方签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议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签署。邮件除了会发生邮件删除、服务器不再提供服务等隐患外,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在诉讼方面也会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流程更复杂,并会给当事人增加成本。没有什么比拿出一张纸签字盖章按手印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    签署后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议采用网银支付,不建议采用当面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现金的,当时如果签收手续不完备,事后举证会有难度。采用网银转账方式的,不要让别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账户转到最终账户。转账时候的备注相当重要,转账用途要填好。我曾经手过多个案件,都有网银转账备注没有写清楚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    在取证方面,最后建议大家,发生纠纷的时候,通过快递发出催款函、公函、律师函等,及时把诉讼时效阻断。    2、第二类是控制权的纠纷,此类股权纠纷十分常见,大家可能都见过这样的案例,甚至可能有的人就亲身经历过。    控制权纠纷第一种类型是股权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股权分配过于平均,如五十对五十或者是四个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个人的地位过于平等,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会产生一个决策上的难点,容易产生僵局。现实当中此类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据媒体报道,其背后的一个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华联的股权按五十对五十的分配,股权上的对等就导致了管理上的困难。建议最初设立股权的时候就不能含糊,股权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这样在决策上对于某方的优势地位有一定的认同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第二类控制权类纠纷与上一类正相反,不是过于平均,而是大的过大,小的过小。大股东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东一般仅持有三五个点的股权,大股东认为小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视其为公司的高级打工仔,对小股东不是特别尊重。而小股东平权意识特别强,心态比较强势。此类情况下股东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即使大股东成功把小股东赶出公司的决策层,如果不能解除其股东身份,未来的经营管理上,仍将受到小股东的制约,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我们现实中不止处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第三类情况是,一方股东跟另一方股东关系恶化之后,强行占有公章、财务章、保险柜、钥匙和公司账户等各种证照和重要资产之后,把对方架空。在这种情况下,对实际占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来运行中,随时可能需要另一方股东的配合,如果对方蓄意阻挠,对占有一方也是很麻烦的,他并不能永远占有优势。    最后一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退股问题。一般来说,不掌握控制权甚至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有可能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条规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如果不符合74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无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是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是违反其他股东义务类型的纠纷,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股东怠于出资。除了现金出资没有支付到位,还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技术专利没有过户等等。这种情况下,股东构成了违约,要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售方违反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公司法第71条对优先购买权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种表现是知情权类的纠纷。当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时,或已被其他股东赶出公司时,可能会提出此类诉讼。此类诉讼对原告来说胜率较高。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身为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均有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阅的话,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并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种类型是股权回购纠纷,所涉规定是公司法第74条,前文已经列明。    第五类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类纠纷,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最后一类股权纠纷是损害股东权益和损害公司权益类的纠纷。    常见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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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关注透视服装业的那些新鲜事:3D试衣、店铺合伙人、众筹模式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张辛欣)你试过足不出户即可试衣下单吗?你想过服装可通过众筹来获取吗?互联网大潮下,本是传统产业的服装业,也在创新突围,在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压力下,仍玩出了一些新花样,寻求到新的增长点和突破口。
  新花样让服装业“潮”起来
  不久前,服装企业七匹狼在门店安装了一款“3D试衣镜”,消费者站在“试衣镜”前,通过手的挥动可迅速换衣,即能告别穿脱繁琐程序,又尽可能多地尝试新款式。这款软件还能用大数据进行消费喜好挖掘,并集成财务、交易、生产管控、库存管理等系统。
  新技术给服装业带来的变化何止3D试衣,在刚刚闭幕的中国服装服饰博览会(CHIC)上,不少企业更展示了智能O2O定制系统,只需在手机上下单,足不出户就可享受独一无二的服装定制。
  今年,服装业大步试水互联网,将服装制作和实际理念与新技术结合,更好地挖掘市场需求,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
  不仅技术,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方向也让服装业变得“潮”起来。
  一些服装企业为新产品开启了众筹模式,不仅提前筹到研发资金,还使产品更贴近消费者。比如,户外服装品牌探路者最近就在京东众筹平台上开启了对皮肤衣的众筹,消费者可凭借众筹以低价购买产品,或得到产品出售后一定比例的回报,上线1天时间即筹款逾30万元,兼具防晒、透气、时尚的皮肤衣系列也受到市场欢迎。
  “众包也是服装业尝试方向之一。”工信部部长苗圩说,“一些电商企业已经把线上销售服装的数据、消费者喜好等反馈给服装企业,引导他们设计制作出更贴近市场的产品,提高生产效率。”
  还有一些服装品牌启用店铺合伙人制度,极大调动门店经营者积极性,通过提升服务等,增加品牌附加值。
  互联网推动产业发展新契机
  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孙瑞哲看来,无论是基于互联网模式的定制、众筹,还是与互联网企业进行跨界合作,或店铺合伙这种新的激励机制,都是服装业尝试用新思维挖掘新增长点的缩影。
  而服装业的这些新花样初衷只有一个,就是用互联网的手段倒逼产业转型,推动产业发展新契机。
  “互联网加速推动服装业进入大众化、快速变化的消费时代。时尚性、功能性等个性化的需求正成为新的消费特征,这些都是服装业淘金蓝海。”孙瑞哲说。
  此外,互联网也拉近产业与消费者的距离,让产品迅速得到市场反馈,让服装企业能够更好借助网络服务消费者,制作精良产品。
  “比如说众筹,就让服装企业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进行研发,同时把自己的新产品在网上晒一晒,看看市场是否‘买账’。”中国服装协会秘书长杨金纯认为,得益于新模式和新技术,服装企业可以更好做到以用户为中心,满足甚至引导每个人的需求。
  “通过人体数据库,我们设计出更贴合东方女性身材的服装,也能更好把握当季甚至下一季流行颜色和款式等。”内衣品牌爱慕集团董事长张荣明说,爱慕早已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设计研发,事实证明,这些产品更受消费者欢迎。
  “或许这些探索和变化对整个行业还未形成主流影响,但产业的希望恰恰源自于这些创新和尝试。”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王天凯说,抓住新生业态,将会为服装业发展带来新的春天。
  追求极致仍是核心竞争力
  转变新思路,适应新变化是服装业短期内突围发展的路径。但归根结底,产业要走下去,还要解决长期制约发展的核心问题。对服装业而言,就是提升产品价值和质量,用专业态度做产品,有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
  “新常态下,服装业值得坚守,更需要坚守。”刚刚在A股上市的中国女装品牌歌力思董事长夏国新感慨道。
  许多创业超过20年的服装企业家认为,互联网带给产业很多新的机遇,但服装企业不能因此变成互联网企业,服装企业的核心是坚持做好的产品,从面料的选择、设计的攻坚、质量的把关等多方面完善每一件衣服。把最基础的工作做到最精,才会赋予产品长久的生命力。
  业内专家认为,互联网时代,服装业更需要变“百米冲刺”为“马拉松”,接受行业压力短期不会改变的事实,坚持做产品本身,坚持对技术和质量的完美追求。
  “这是时装与人的对话,市场对产品的本质要求,是无法改变的。”世界著名服装设计师山本耀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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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急!!!
权益转让给被告并签协议,规定从日起分批付款10万元,一年付清。大半年过去被告一分未付,我于去年10月起诉,一审法院日判被告十日内付10万元和诉讼费2350元,并付日起的同期贷款利息,逾期罚两倍利息。被告不服上诉,昨天二审判决下,维持原判。真是不容易啊!!现胜诉后即涉及强制执行问题。
被告在数年前买断了一处门面房十二年的所有权(可能用词不确切),每年收取租金十二万元,现在还有7年到期。(被告在去年六月曾以出租房主的名义在一审法院打过官司,法院对其身份有记录)。
请教专家:
1)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何时开始?
2)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3)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4)其他还有什么注意点?
谢谢指点!!!
1)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何时开始?
2)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3)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4)其他还有什么注意点?
一、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何时开始?
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自向对方送达即开始生效,但对方有判决所确定的十天自觉履行期。若对方在十天内仍未自觉履行,你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记住目前你还不能申请执行哦,再耐心等待十天期满。
逾期双倍罚息,从判决生效十天后开始为逾期,开始计算罚息。十日内不是逾期。
二、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如果对方之前已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或将租金一次性收取过了,则你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法院也没有办法。
如果其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转让,则为恶意避债,法院可以确定无效。
尚未收取的房租包括以后可以收取的房租,法院可以在可以收取的时候予以执行。
你别再假设了,现在就去摸一摸底吧,有什么情况再来询问。
三、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天时地利人和,你自己琢磨吧。不建议委托律师,因为意义不大。盯住了法官,执行就成功了一半
1)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何时开始?
2)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3)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4)其他还有什么注意点?
一、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何时开始?
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自向对方送达即开始生效,但对方有判决所确定的十天自觉履行期。若对方在十天内仍未自觉履行,你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记住目前你还不能申请执行哦,再耐心等待十天期满。
逾期双倍罚息,从判决生效十天后开始为逾期,开始计算罚息。十日内不是逾期。
二、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如果对方之前已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或将租金一次性收取过了,则你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法院也没有办法。
如果其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转让,则为恶意避债,法院可以确定无效。
尚未收取的房租包括以后可以收取的房租,法院可以在可以收取的时候予以执行。
你别再假设了,现在就去摸一摸底吧,有什么情况再来询问。
三、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天时地利人和,你自己琢磨吧。不建议委托律师,因为意义不大。盯住了法官,执行就成功了一半。
四、其他还有什么注意点?
楼上菩提树网友的建议是正确的,尽可能地摸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是你目前的当务之急。还有,申请执行中,最好能让这个案子到你希望的执行法官手中。再重复一遍:天时地利人和,有一个好的执行环境对你很重要,希望你能够重视。
效力的起就可以申请执行,但最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年时间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生效判决确定的10后开始计算。但一定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书落款的日,因为在一审判决书通常是表述的基本内容是;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10万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的诉讼费2350元由被告承担,
2)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你申请执行并不就是执行其唯一的门面房每年收取十二万元租金,只要他还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执行。如果只有这唯一财产可供执行,但被告在你起诉后就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出去了,你也不能申请已经转让出去的部分。因为人家在先取得了债权并已履行完毕。
3)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最主要的是你能提供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
1)什么时间可以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何时开始?
自民事判决发生效力的起就可以申请执行,但最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年时间申请执行。双倍罚息从生效判决确定的10后开始计算。但一定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书落款的日,因为在一审判决书通常是表述的基本内容是;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10万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的诉讼费2350元由被告承担,
2)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怎么办?
你申请执行并不就是执行其唯一的门面房每年收取十二万元租金,只要他还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执行。如果只有这唯一财产可供执行,但被告在你起诉后就将此房租收费权转让出去了,你也不能申请已经转让出去的部分。因为人家在先取得了债权并已履行完毕。
3)我怎样才能取得法院执行庭的全力帮助?
最主要的是你能提供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4)其他还有什么注意点?
尽量探索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财产尽量申请执行保全。当然经常与具体负责执行本案的法官保持联系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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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没有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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