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政营业外收入要不要交税不通过委员签字?

请问行政单位到财政局报账后,从银行提出现钱发给报账人时,要不要制发放表,要求报账人在上面签字。_百度知道
请问行政单位到财政局报账后,从银行提出现钱发给报账人时,要不要制发放表,要求报账人在上面签字。
如果必须签字的话,有什么法律依据? 请详细说一下。我是新手。
提问者采纳
需要的,否则这个钱你自己收入囊中别人也不知道或者反过来说,这个钱如果您都发放了,财政说没发放那么您也拿不出可靠的证据证明发放了。
我也是这样想。可是人家讲:“有什么法律依据确实地要求发钱要签字呢?原来老会计都没有让签!在报账申请单上签过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原始凭证包括: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4,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6,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7,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附加条件:
原始凭证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以下的附加条件: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5.销售货物发生退口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提问者评价
谢谢!资料很多,如果能再说明一下是最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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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顺德与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29号原告任顺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顺坤,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盛瑞、林加安,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心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原告任顺德与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西垟村委会)、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池仁秋,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顺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加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池仁秋,被告上西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苏盛瑞,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任心冻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池仁秋,被告上西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任顺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加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顺德起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被告将村集体所有的滩涂10亩承包给原告用于发展农业使用,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333元,承包期30年即日至日,其中包括建造堤塘工程费用,堤塘由村统一建设,费用由村里与承包方结算,结算后按余额作为承包费由村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承包费。同时,原告为了能更好利用滩涂,在滩涂旁边填方造路,原告等人为此花费了301600元填方费用,其中原告支付了三分之一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需统一建造堤塘,再将滩涂交付给原告,但堤塘迟迟未建造完毕,至今被告亦未将滩涂交付原告使用。今年上半年原告得知滩涂又被承包给其他人使用,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被告以村里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滩涂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承包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滩涂承包合同》无效。被告上西垟村委会答辩称:一、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被告上西垟村委会从未就该滩涂承包合同这一事项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也从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承包款,且涉案的滩涂系国有,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无权发包,该承包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诉称承包的滩涂用于农业生产不属实,原告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填土企图建造工业厂房被村民举报后才停止违章建筑。二、原告出具的合同在内容上、形式上存在违法。原告出具的滩涂承包合同涉及到上西垟村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滩涂承包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上西垟村从未就滩涂承包一事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该合同在形式上存在违法;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所持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如果没有所有权证书,应当属于国家所有。本案所涉的滩涂并不属于上西垟村集体所有,该合同在内容上违法。三、原告的行为存在违法。原告所出具的合同以国家所有的滩涂资源为标的,侵害了国家利益,该份合同系原告与原告村委会部分领导相互串通勾结,企图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来窃取国家利益;原告承包滩涂的目的实际是用于建立厂房用于工业用途,原告私自变更滩涂用途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出具的收据上也没有上西垟村村委会的公章,其获取途径不明,作为证据真实性存在明显瑕疵,且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原告在未取得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填方造路的行为系违法的,因此而花费的301600元填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四、从原告与被告上西垟村委会合同订立时间,收款收据出具时间及款项支付时间可以反映原告获取收据的途径非法,系原告与原村委会部分领导相互串通勾结所得。综上,原告应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负责,承担因非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其提出的要求上西垟村委会返还承包款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答辩称:原告确实有将承包款30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汇到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账户,当时汇款凭证放在原告手中,2010年镇里清理账目的时候发现有90万元的款项没有入账,经查系原告等人所汇的承包款,故在2010年的时候上西垟村委会向原告出具了统一收据,并将承包款入账。对原告主张返还承包款30万元没有意见,但需要分两年慢慢偿还。原告主张利息损失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其他填方造路的损失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不清楚,也不应当由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原告任顺德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任顺德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滩涂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日签订合同的事实;证据3、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承包款30万元的事实;证据4、收款收据二十八本、领款凭证及暂支凭证若干份,证明原告为滩涂填方造路支出的费用情况;证据5、照片两张,证明滩涂被填方的事实;证据6、村民代表签字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将滩涂承包给原告已经村民代表同意通过;证据7、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邮寄单据一份,证明原告已事先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证据8、任某甲、任某乙、董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村里曾就滩涂承包一事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证人任某甲的证言内容如下:证人任某甲于2005年至2010年期间任上西垟村委会支部书记。2007年,村里建设污水处理项目资金短缺,就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将村里闲置的滩涂承包给他人收取承包费,以解决村里缺资的困难,便将滩涂承包给了任顺德、任顺德、任顺建,但滩涂实际面积一直没有测量。原告任顺德将承包款汇至村里后,村里才将滩涂交付给原告。该滩涂应属于村集体所有,因为该滩涂的形成是由于村集体土地被海水潮汐淹没后形成,淹没的部分就应该归属于村里。证人任某乙的证言内容如下:证人任某乙系上西垟村村民代表。2007年当时就滩涂承包事宜在老的村委办公楼由村书记主持召开过几次村民代表大会,当时召开大会时是有签到的,至于是否存在会议记录记不清楚了。2007年的时候确实有将滩涂承包给原告等人,该滩涂是村里土地被海水淹没后形成,应属于村里所有。证人董某的证言内容如下:证人董某曾系上西垟村村两委委员。2007年,村里就滩涂承包事宜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并将滩涂承包给了原告任顺德、任顺德、任顺建。原告也有将承包款汇至村账户,至于滩涂归属证人董某认为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因为该滩涂系飞云江潮水将村里土地淹没后形成的,故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证据9、任某丙、苏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在滩涂上填方造路垫付款项的事实。证人任某丙的证言内容如下:证人与原告任顺德、任顺德、任顺建系同村村民,从事填方工作。2007年,原告任顺德、任顺德、任顺建叫证人任某丙到滩涂填方,证人任某丙运了500至600多车石料用于填方,工程款共计30万元,原告等人与证人任某丙将该部分工程款均已结清。当时填方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来也是原告等人叫证人任某丙暂停填方工作。证人苏某的证言内容如下:证人苏某系证人任某丙雇佣的工人,为原告填方搬运石头时开具发票,工资都是跟任某丙结算的。当时填方共运了500至600车石料,每车石料大概价值500多元,证人苏某的工资也拿了一部分,具体拿了多少工资记不清了。被告上西垟村委会、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任顺德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上西垟村委会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有异议,该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均是违法的,系原告与被告村委会部分领导恶意串通签订的,系无效合同;对证据3三性有异议,原告陈述其交付承包款的时间是日,但该份收款收据出具的时间是日,时间上不一致,事实上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根本没有收到该笔30万元的承包款;对证据4三性有异议,收款收据及领款凭证均是由原告等利害关系人书写,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确定是滩涂的现场情况,且即使原告在滩涂上曾填方造路,该部分的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证据6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如确实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则应该有相应地会议记录等,且本案诉争的滩涂系国家所有,上西垟村委会也无权召开村民大会后将该滩涂出租,故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7被告上西垟村委会并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8、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几位证人之间存在相互串通的嫌疑,且证人任某丙、苏某与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无关,他们二人是接受原告的指令开展填方造路工作的。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村民代表大会是没有召开的;对证据3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并不清楚,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5不清楚,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6村民代表签字确实是为了滩涂承包合同的签订才签的字,但没有正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证据7三性没有异议,被告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有收到该份解除通知书;对证据8、证据9证人证言陈述均是真实的,三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合同的承包对象滩涂并未登记为上西垟村集体所有,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无权进行发包,故该份《滩涂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证据3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证据4、证据5、证据9预证明自己因填方造路造成的损失情况,但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据5、证据9不足以有效证明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故对该三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系复印件,且无其他会议记录等材料相互佐证,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纳;证据7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证据8三位证人均系原村委会成员或村民代表,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没有证据推翻三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且三位证人之间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三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但对滩涂所有权的确认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对该部分的证言内容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原告任顺德与被告上西垟村委会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费每年每亩1333元,承包期为30年,自日至日。原告任顺德向被告上西垟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30万元,被告上西垟村委会于日出具了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交由原告收执。另查明:本案诉争的滩涂所有权未经海洋渔业部门登记。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故如果没有相关证书,应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上西垟村委会于日承包给原告的滩涂并未登记为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所有,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擅自将该滩涂承包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任顺德与被告上西垟村委会均主张《滩涂承包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上西垟村委会出具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足以证明被告上西垟村委会已收到原告缴纳的承包款30万元,被告上西垟村委会、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原告缴纳的承包款30万元予以返还。鉴于原、被告在签订《滩涂承包合同》时对滩涂的所有权性质及该滩涂能否正常投入使用均未进行调查,对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需承担从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合理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需赔偿其因填方造路造成的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具体损失情况,且原告自身对合同的签订亦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上西垟村委会抗辩称被告上西垟村委会并未收到原告交付的承包费30万元,原告取得村委会出具的收据系非法取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任顺德与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于日签订的《滩涂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顺德承包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任顺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23元,减半收取4511.50元,由原告任顺德负担1920.50元,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负担2591元。(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任顺德预交受理费902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退回多预缴的费用710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23元,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群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合法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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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黄梅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县政府网&&发布时间: 10:16:49&&本文浏览:
各乡镇财政所、民政办、小池滨江新区财政局: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黄梅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黄梅县财政局 & & 黄梅县民政局 & & & & & & & & & & & & &2015年2月5日抄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市财政局、市民政厅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池滨新区管委会黄梅县财政局办公室 & & & & & & & & & & & & &2015年2月5日印发 & & & & & & &黄梅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第五条 将“黄梅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工作小组”更名为“黄梅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县纪委、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经管局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各乡镇相应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第六条 财政、审计、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审计、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财政、审计、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村统一核算的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小组)。第二章 监管代理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第九条 各乡镇依托乡镇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乡镇“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实施会计监督。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3.代管资金。取消各村在所有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存折),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资产、资源台帐并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5.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6.协助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对资产、资源的管理。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产、资源情况要及时告之“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第十二条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方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 民主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一)工作职责: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2.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3.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二)理财方式1.民主理财实行多瓣章集中审核制度。乡镇集中雕刻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多瓣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别保管,每月定期集中办公。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民主理财情况要建立民主理财档案,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十五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每村设报帐员一名,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帐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第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提供给村委会,村委会按程序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公开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简单明了。公开资料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代理会计签字。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三资”管理公开档案包括公开内容、公开影像资料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利息要不要强调)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村级资金代管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严禁村级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行为。(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必须以县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方案为收入依据记帐。(三)村级发包收入以发包合同为收入依据,按权责发生制及时入帐。(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格做到一事一票,一次一票,不得串开、借开收据隐瞒收入,严禁使用其它收据。各项收入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款同行,七日内资金必须进入“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否则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五)严禁违规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增加农民负担。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各村按照年初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对支出超过年初财务收支计划或突击用钱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及时向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同时有权拒绝入帐。 (二)实行“签审”制度。村级各项日常开支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具体额度标准可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 (三)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乡镇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农村集体报刊费按本村农业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限额控制,超过2万元的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五)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六)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原始凭证报销单),在“管理费用”、“其它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第二十二条 实行按时报帐制度。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帐制,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各村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帐时间,各村每月至少报帐1次。对当月未发生业务的,应由报帐员写出书面说明。村级要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实行逐笔登记,定期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核对帐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实相符。第二十三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村级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再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年终应当及时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第二十四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要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达到《黄梅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黄梅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自行决定,但必须在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台帐。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同时登录固定资产台帐进行核减。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经营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要及时交“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达到《黄梅县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支出,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三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在租赁、承包或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公开竞价形式,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第七章 & &票证管理 & &第四十五条 &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简称《收据》),《收据》由中心指定的票证专管员,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原则上由中心代理会计统一开具,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誉良好、业务量大的村可以由报帐员领用。 & &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实行两级台账管理,县对乡镇建立台账,各乡镇按村名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收据的领用、发出、填用、缴销、结存等情况,缴销的《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四十七条 &收据由村报账会计负责领用的,要认真履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销、存手续,并妥善保管,凭收据领用登记簿在中心办理领取、缴销手续,不得转借和跳号开据,实行“一换一”的领购、缴销方式,即用存根联、缴销联换购一本新收据,用完一本换一本。在启用整本专用收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缺页、漏页、重号现象,及时向中心报告或调换。第四十八条 &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拨款;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收入;扶贫救济救灾款;村办企业上交资金;社会各项捐赠资金;各种代收的款项;其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统一管理的各项资金。用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农集资收费,需报省、市州财政部门批准备案。收取“一事一议”项目时,以村为单位,以向农户收取筹资的清单作为附件,一次一村一票开据。收据不得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的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各乡镇财政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县级以上部门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及赞助资金等,可采取代开代管的方式使用收据,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九条 &中心在会计年度结束前(12月31日)将各种结存的收据全部收回,保证村集体当年收入及时入账,登记入账后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 &第五十条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禁止用“白条”、其他不合规的收据或以账、表代替专用收据使用。第八章 & &档案管理 & &第五十一条 &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6年)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交给村委会(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会计档案委托中心统一管理)。 & &第五十二条 &村级建立会计档案专柜。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不得拆订、抽出和任意调阅,确需查阅的,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用后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第九章 & “三资”监管延伸第五十三条 &“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延伸到组,组级不得单独设立帐目,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组级财务帐目,要逐步取消,现有组级资产、资金、资源,统一纳入村级“三资”监管。组级发包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作为村内部往来,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纳入中心账户管理,由中心统一核算,严禁小组瞒报收入行为。组级资产、资源必须登记台帐,执行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方法。组级资金的收支每年要进行结算,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小组群众会议进行民主理财,并将财务收支情况通过公开栏、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五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审计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处理第五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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