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在银行卡会不会过期里面打60万会不会被管理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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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9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剑萍,男,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国清,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士忠,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剑萍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剑萍及其辩护人陈士忠、李国清、被害人秦×1、鲍×1、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周剑萍通过中间人陈某某(男,59岁,河北省人)结识被害人秦×2(男,59岁,湖南省人)。2012年5月,被告人周剑萍在北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其住处,谎称可以办理国家公务员名额为由,要被害人为“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陈某某骗取秦×2人民币300万元。周剑萍后返还给陈某某人民币197万元。二、被告人周剑萍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其住处,谎称其是中情局局长,以为被害人鲍×2(男,50岁,湖南省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投资文化产业园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木质佛像、木方、茶台、椅子等物品。三、被告人周剑萍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其住处,冒充中央军委、国防部的领导,以为被害人徐×2(男,54岁,上海市人)办事为由,先后收取徐×2皮包、皮带、衣服、香烟、青花瓷器、家具等物品。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剑萍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剑萍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剑萍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剑萍构成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对其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周剑萍通过中间人陈×结识被害人秦×1(男,59岁,湖南省人)。2012年5月,被告人周剑萍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其住处等地,虚构将成立“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及其将至该中心任职的事实,谎称有能力办理国家公务员名额,要被害人为该中心提供启动资金,后通过陈×骗取秦×1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后被告人周剑萍通过银行给被害人秦×1转账人民币100万元,陈×通过银行给被害人秦×1转账人民币4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害人秦×1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我通过朋友王×1认识一个叫陈×的人,陈×说他认识一个叫周剑萍的人是中央军委办公厅副主任。陈×跟王×1说国家要成立一个“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说周剑萍是主任,国家需要启动资金,王×1和陈×叫我出300万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说等过俩月国家的钱批下来了就把300万退给我,作为回报会给我在指导中心里提供两个公务员的正式编制。日、8日,我在海淀区万寿路的一个建设银行先后分三次取了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王×1和陈×都在,后陈×将这50万拿走说是给周剑萍送去了。后来王×1和陈×又催我凑齐250万,我对他们说一是我要见到周剑萍,另外让他们给我打借条。后来陈×跟周剑萍约好后,我和王×1、陈×就到了朝阳区棕榈泉小区,我第一次见到了周剑萍,他看起来像个当官的,穿着真的军装裤子,白色休闲皮鞋,陈×介绍我是秦总,之前的50万元是我出的,介绍周剑萍说是周哥,老领导,周剑萍点头没有吭声,我问周剑萍国务院投融资指导中心的事是不是真的,他点头,我问他预备会什么时候开,他说本来已经要开了,但钱还没有到位,我又问他是不是给我两个指标,我两个名额一个要给儿子一个要给朋友,他点头,让我把要办的人员简历拿过来。在日上午,我与王×1、陈×和一个姓李的司机一起到建设银行取了250万现金,然后我们四个一起开车去了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周剑萍家楼下,陈×和李×1两人把装着250万现金的两个编织袋抬到楼上,我和王×1在楼下会所没上去,过了大约1小时,陈×、司机和周剑萍下楼来,周剑萍请我们吃饭,当晚我们一起吃饭说到了要安排周剑萍在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任主任。几天后我又和周剑萍在外交公寓一块吃饭喝酒,又和他确定了一下国家公务员的正式编制没有问题。过了几天周剑萍给我打电话约我去棕榈泉他家里,给我看了一张房间里拿出来的他的半身军装照片,军装上有四颗星,军衔是上将,他没跟我说军装照是什么身份照的,但就是让人很相信他真的是高官,在整个过程中,周剑萍没有具体跟我说过关于他身份任职的情况,就是说领导安排他担任国务院投融资指导中心的主任,还有,只要我和王×1、陈×在一起的时候,李×1基本上都在,我们谈话的内容他应该都清楚。周剑萍承诺给我办两个公务员指标,还要我提供人员简历,我记得是在西站附近的茶馆把我儿子、朋友的简历给了陈×,后我在周剑萍家也看到过这些简历和陈×本人的档案,我还按照周剑萍的要求带我儿子见过他一次,周剑萍说小伙不错。陈×跟我在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甲方是陈×、王×1,乙方是我,这份协议就是借款300万的协议,周剑萍当时没有签字,我本来让陈×找周剑萍签字,陈×说周剑萍那么大的领导还用签什么字,后来也没签。我和陈×、王×1在5月24日还签了两份借条,一份是250万元的借条,日期落在24日,50万元的借条日期落在8日。十八大之后我去周剑萍家找过他一次问他怎么还没办完,周剑萍说现在情况比较复杂,他去不了指导中心了,要被国家派到联合国去任职,我的指标的事还会有办法的,还说陈×在他手上借了27万拍雷锋电视剧去了。因我没有周剑萍的字据,只能去找陈×,我一直在催陈×管他要钱,有一天陈×跟我打电话说周哥先拿100万给我,卡是农行的,让我提供一个农行账号,汇款的时间我记不清了,陈×跟我说明这是300万元的一部分,剩下的200万元一直也没有还我。当时我肯定是在见过周剑萍之后,确定这件事能够办,才给了他250万元的。2、证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河北省石家庄市xx局副局长。大约在三四年前,我通过一个战友李xx认识了周剑萍,当时李xx向我介绍说周剑萍是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中将军衔,周剑萍也点头表示认可,因我跟李xx是战友,我就相信了,周剑萍自己也称是中央军委的主任。我没见过周剑萍穿全套军装,但见他经常穿一条将军裤,我是当兵出身我认识这种裤子,一般市面上根本买不到,他穿军裤的情况知道的人可多了,几乎每次见面都穿将军裤,见过他的人应该都见过,另外他还有辆奥迪汽车,装有警报器。周剑萍还给我见过一张他的半身军装照片,军衔是上将军衔。在去年七月,我在拍电视剧时,周剑萍去了拍摄现场,就是在那给我看的照片,当时现场好多人都看见了。2012年4月的一天,周剑萍特意叫我过去跟我说他从中央军委调到国务院下面新成立的一个“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他当主任一把手,周剑萍对我说:“主席亲自跟我谈的话调我过去的。”周剑萍让我借给他250万元当这个中心的启动资金,等过一段时间国务院的资金到位了就把钱还给我,还说能安排八个公务员指标进指导中心,承诺中心成立后让我当副主任,我就动心了,找了朋友王×1借钱,王×1又找了他的老乡秦×1。我们三人是在北京市六里桥一家酒店的茶馆见面的,当时把借钱的原因也告诉了秦×1,秦×1提出能否把他儿子也调到中心,并且要求见周剑萍。后来在棕榈泉我们一起见面,在场的有我和王×1、秦×1及齐x、周剑萍。当时周剑萍就说成立这个指导中心,如果能提供启动资金,可以把秦×1的儿子调到指导中心来,并且说最好给现金,秦×1就同意了。在日左右,我、王×1在西客站的一个建行,秦×1取了50万元交给我,我们一起开车去了朝阳区棕榈泉周剑萍的住处,我和司机李×1将钱拿上去。给完50万后,周剑萍又说250万不够,需要300万,这样我又联系秦×1,我们又和周剑萍见了一次面,这次周剑萍还是承诺编制没有问题。大约两天后,我和秦×1、王×1、齐x、李×1一起在六里桥建银大厦下面的一家银行提出250万元现金送到了棕榈泉,当时我和李×1肯定是拿钱上楼了,秦×1、王×1是否上楼我记不清了,当时我让周剑萍打个条,周剑萍不打。后来周剑萍向我们要过个人信息和简历、照片,但编制的事根本没办成。这钱是我和王×1跟秦×1借的,所以借款协议上甲方是我和王×1,乙方是秦×1,借款协议和两张借条上的签名都是我签的,当时协议中没有提周剑萍是因为秦×1认为借钱是冲我和王×1的关系。后来我发现周剑萍有许多不良嗜好就开始怀疑他的身份了,我通过关系暗中调查发现中央军委、国务院都没有周剑萍这个人,我就以各种理由向周剑萍要钱,一共要回了197万,其中有100万是2012年10月左右,在朝阳区棕榈泉小区的农行,我与周剑萍一起去的,周剑萍用自己的卡给秦×1的农行卡打了100万,后我还给秦×1打了个电话问他是否收到了,秦×1答复说收到了。还有97万是周剑萍给我的现金,不是一次给的,最多一次给了我40万,给我的现金没有凭证,这97万我打算近期把其余的钱凑齐了一次性还给秦×1,还有103万没要回来,后来这事也没消息了,我问周剑萍怎么回事,周剑萍说这事办不了了,我说办不了了把钱退给我,我也是跟别人借的,周剑萍就对我说钱用完了,退不了了,我当时也没办法。秦×1是通过我和王×1介绍而认识周剑萍的,我向他介绍说周剑萍是中央军委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的事是周剑萍亲自跟我、王×1和秦×1三人面说的,我记得那是在2012年的四五月份,在朝阳区棕榈泉小区的咖啡厅内,当时有我、王×1、秦×1、周剑萍还有一个叫齐x的人在场。2012年的时候,我在筹拍《新雷锋班的故事》,周剑萍说他能找辽宁省原省委书记帮忙协调拍片的事,我想能利用他就利用他,没想到后来他说办事花了些钱让我写借条,我想反正周剑萍还欠我钱,要也要不回来,这笔钱我也不打算给他,所以当时就写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我没从他那拿这钱。经辨认,陈×辨认出被告人周剑萍即为自称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指导办公室融资办公室主任的人。3、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我是在一个饭局上认识周剑萍的,当时他说自己是军委的,大家都叫他周主任,陈×介绍他是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他也没有否认。2012年4月,陈×给我短信称国务院准备成立一家机构,周剑萍任主任,有十个国家编制的指标,需200万至300万的借款,后陈×让我找人筹钱,我就找了秦×1,秦×1想把他儿子弄到新农办,所以提出要见周剑萍,之后我和周剑萍、陈×、秦×1见面谈过好几次这件事,主要内容就是让300万元尽快到位,让机构尽快成立,后秦×1才同意出钱。第一次是秦×1在一家建设银行取了50万,由李×1和陈×拿到了棕榈泉周剑萍的家里,当时我和秦×1在楼下等,没有上楼;后来秦×1又拿了250万元,用两个彩条袋装着,也是李×1和陈×拿上楼的,然后周剑萍和他俩一起下楼跟我们在小区会所吃饭,周剑萍下楼时特别高兴,还提到钱都到位了事情很快就能办成了,当天吃晚饭后周剑萍叫我们都去他家,我看到装钱的两个袋子放在进门右手靠墙并排放着,能看出来钱还在里面。秦×1在这件事中与周剑萍见过很多次面,周剑萍说钱到账后要添置办公用品,办公地址已经确定了。周剑萍坐的车挂的是军用车牌,有人给他开车。周剑萍说话总是反复,一直没有兑现,再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了,跟陈×联系,陈×也找不到周剑萍了。在秦×1第二次给250万的时候我和陈×作为甲方与秦×1签署过一份借款协议,没有提到周剑萍,我不知道秦×1怎么想的,可能他觉得钱是给我们的。4、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我是通过陈×认识周剑萍的,周剑萍是干什么的我也不清楚。陈×是我们公司老总的朋友,也是我们公司的投资人,当时我们公司拍了一个电视剧叫《新雷锋班的故事》,陈×投了一部分钱,我们公司王总(王x)就让我跟他跑跑事,开个车什么的,后来我又通过陈×认识了秦总(秦×1)和王总(王×1),后来陈×对王x说通过朋友认识一个高官,是中央军委的,可以通过这个人找人给电视剧提个词。我第一次与周剑萍见面是在棕榈泉会所,陈×跟我介绍说这是中央军委的周主任,周剑萍也没说什么。周剑萍总穿着一条绿军裤,不是普通的军裤是将军裤,我在部队也十多年了对这个还是了解的,有一次周剑萍还给我看过他的一张军装照,是87式军服,中将军衔。2012年5月一天上午,我开车拉着陈×去了六里桥一个酒店一层,在那里找到了秦×1和王×1,他们说一会去找周剑萍谈事,说是新成立一个国务院农村中心,周剑萍答应帮秦×1的儿子进这个中心当公务员,他们三人还签了一个协议,内容我没看。后来我开车来着他们三人去了西客站一个建设银行取钱,当天秦×1一共取了200多万,我帮着把钱装到汽车的后备箱里,然后开着车把他们三人带到了棕榈泉小区,后跟陈×把200多万元人民币抬到了周剑萍家里,我记得周剑萍还说要跟陈×打欠条,陈×说不用,然后我就下楼了,后来我还对陈×说那么大笔数目为何不打欠条,陈×说:“不用,那么大的领导不会骗我的。”5、工作记录证明:经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查取证,该单位负责接待的保卫处古处长答复:查无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这个部门。6、秦×1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借条、取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陈×出具的国内付款通知书证明:王×1、陈×以协助国务院领导组建“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开展前期工作为由向秦×1借款共计300万元;秦×1于日从其建设银行账户内取款人民币250万元,于日至5月8日取款共计50万元;陈×于2014年10月向秦×1的账户转款人民币40万元。7、被告人周剑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认识李xx,他是北京军区政治部的处长,在2012年五六月份时,在一次吃饭过程中我通过李xx介绍认识了陈×,他是在北京拍雷锋题材电视剧的,我去他的拍摄地点看过,那个电视剧是他投资的,陈×拿过300万到棕榈泉我家里,是他拍戏的钱,是他付演员的工资,我记得那是2012年夏天,陈×和另外两个人到我家,他们拿了大约240万元,说是拍雷锋电视剧用的,当天就把这些钱拿走了,他就是给我看一下,说他的钱够拍电视剧的了,没有放在我家,后陈×又带了几十万到我家,也是当天就拿走了,不是给我的钱,就是让我看一下,后他说拍电视剧钱不够还从我这借了27万,我是给他27万现金,他给我打了借条,借条在我家,我没拿他钱,我没对陈×说我是军委现役军人,我也没有高级军官穿的裤子,他就是给我下套子,证明他有钱,让我投资他的电视剧,想利用我的钱和我的关系,他拿钱时是与他的司机两人一起去的,陈×拿260万到我家时,我在棕榈泉我家楼下会所请他们吃饭了,当时有我、陈×、秦×1、陈×的司机(好像姓李的)在,当天秦×1是陈×带来的,后来他还单独去过我家一次,说要在湖南益阳建一座庙,跟我说建庙的事。我是在2012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通过陈×认识秦×1的,我们没什么交往,他来过我家,我在棕榈泉会所请他吃过饭,我没对他说我要去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也没答应秦×1办理国家公务员指标的事,秦×1没给我拿过现金。被告人周剑萍在第一次开庭时辩解称:我没有收到过秦×1的钱,我收到的是陈×的钱,我确实收过他三百万元,他就是放在我那,放了一个多月又把钱拿走了,这是他拍摄雷锋电视剧要用的钱,我看这事挺好就答应帮他忙让他把钱放我那,他把钱放我家和拿走的时候我们都没写条,也没有别人在场,我没证据能证明我说的这些,但我确实没拿到秦×1给我的钱。陈×把钱放我那是因为他说要拍戏,是给演员的钱,每天都要签约得给现金,放我这方便,后来他是分五次拿走放在我那的三百万元的,第一次是二十几万,第二次是十几万,第三次是四十万,第四次100万是让我汇给秦×1的,那时秦×1在长沙,陈×说秦×1需要钱要我马上给他汇,我就汇过去了,最后一次全拿清了,后来陈×跟我说他拍雷锋剧钱不够用了还跟我借了27万元,给我打了借条。被告人周剑萍在第二次开庭时辩解称:陈×向我借款27万元是因为他说他爸爸要死了,要在医院抢救需要用钱,所以我当时就给了他27万元现金,他给我写了借条,除此之外他还陆陆续续从我这以各种理由拿走过20多万元,我给他的全是现金,没有打借条。除了陈×把他放在我这的300万元拿走以外,其他他欠我的钱,包括有借条的那27万元还有其他现金加一块,一共是50万元左右,我不认可他从我这拿走过97万元。陈×因为要拍摄雷锋剧放在我这的300万元其中有120万元是我到陈×的剧组给他送过去的,我给他钱的时候当时有两个女演员和导演都看见了,就是不知道他们叫什么。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剑萍认为在案证据材料不属实,认为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属实,称当时自己没看笔录就签字了;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秦×1的陈述及证人陈×的证言不属实,认为银行交易明细、付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与被告人周剑萍无关。本院认为,在案被害人秦×1、证人陈×、王×1、李×1的证言、取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周剑萍虚构将成立“国务院新农村建设投融资指导中心”及承诺有能力办理国家公务员名额,而被害人秦×1在通过陈×、王×1得知这一事实后在相信该事由的基础上支出人民币300万元且该钱款已全部流向被告人周剑萍的事实;被告人周剑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当庭辩解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且不合常理,与在案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且无证据支持,故被告人周剑萍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材料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周剑萍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其住处等地,冒充军人身份,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鲍×1(男,50岁,湖南省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投资文化产业园,骗取被害人木质佛像、木方、茶台、木墩等物品,上述茶台和木墩现已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现已损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鲍×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我是通过方×认识的周剑萍。在2012年中秋节时,我和老乡方×吃饭,方×给我介绍了周剑萍,在吃饭过程中,周剑萍说自己是中情局局长。我看过周剑萍穿军装的照片,具体什么时间我忘了,我前后去他们家一共去了十多次,照片是一个工作证,蓝色的,工作证上有一张周剑萍穿将军服的照片,照片是他本人没问题,穿着军服,是将军军衔。周剑萍说可以投钱帮我在湖南长沙开一个文化产业园,说可以给我投几个亿,我就相信了。后来周剑萍说要给七大常委每人送一个金丝楠木相框,我就在湘西怀化花了60万元买了两根金丝楠木方,用火车运到了北京,木方高约150cm左右,宽35cm,长40cm,两根差不多一样,当时我和方×还有他找的几个人把木方送到了方×家里,当天下午周剑萍找了几个人把木方从方×家里拉走了。后来在我和周剑萍吃饭的过程中他提出准备在北京棕榈泉他的暂住地和中央领导办一个会所,让我找一个金丝楠木的佛像和金丝楠木的家具给他,说开完十八大后可以和中央领导说说把我的项目也做一做。大约在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又花了20万买了一尊金丝楠佛像,是我自己坐飞机给带过来的,并亲自把佛像带到周剑萍家里交给他了,佛像高70cm左右,直径35cm左右,这事方×也知道。2013年2月份,周剑萍叫我去他家,当时他家还有些人我不认识,周剑萍说我给他拿的佛像和木方领导很喜欢,让我再找些金丝楠木家具,还跟我说准备今年三四月份去湖南投资搞项目,于是在2月中旬我又花了70万买了4个金丝楠木的坐墩、一张金丝楠木的桌子和一把金丝楠木的椅子,桌子高1米左右,上面是一层一层的,是树墩的样子,长180cm,宽100cm左右,4个墩子高80cm左右,直径50cm,都是实心的。椅子是不规则的形状,带靠背,这些都是我花钱买来送给周剑萍的,上述物品我是从湖南开车给周剑萍运过来的,也是放在他棕榈泉的家中了,送过去的时候方×也在场。我想让周剑萍写个收条,周剑萍说自己那么大的领导不会骗我,就没给我打收条。周剑萍还跟我说他当过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我没见过周剑萍穿军装,只见过他穿军装裤子。后来公安局通知我去棕榈泉拿我送给周剑萍的物品,当时我拿走一个茶台还有几个木墩,其他的我没拿到。经辨认,鲍×1辨认出被告人周剑萍即为自称中情局局长的男子。2、证人方×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中秋节的时候我与老乡鲍×1吃饭,吃饭时我把我的一个叫周剑萍的朋友叫来与他一块吃饭,因为周剑萍一直自称中央领导,还给我看过他手机里穿将军服的照片,鲍×1想在湖南长沙办一个文化产业园区,当时我就想让他多认识点人。后来我们还在一起吃过几次饭,在一次我们三人吃饭的过程中,周剑萍向鲍×1提出想要办事情就需要给领导送礼,周剑萍还说十八大马上就要开了,正好他认识七常委,所以向鲍×1提出要找一些金丝楠木做些相框给领导送去。大约过了10来天,鲍×1找来了两块金丝楠木的木方从湖南运过来,当时先放在我在北京的暂住地,当天下午周剑萍就找车从我这把木方运走了,木方两根差不多一样。还有一次我们三人在吃饭时周剑萍提出准备在朝阳区棕榈泉他的暂住地和中央领导合办一个会所,想找一些高档家具,让鲍×1找一个金丝楠木的佛像和家具给他,说对鲍×1的项目有帮助。后来大约是2012年12月份左右,鲍×1自己坐飞机将上述物品带过来了,后来我去周剑萍家里看到了这尊佛像,高70cm左右,直径35cm左右。2013年2月中旬左右,鲍×1将买来的四个金丝楠木的坐墩和桌子开车从湖南给周剑萍运了过来,是我帮着卸货的,也是放在周剑萍棕榈泉的家中了,桌子上有一个金丝楠木的金蝉,样子是一个树墩,4个墩子都是实心的,还有把金丝楠木的靠背椅子,形状不规则。当时鲍×1提出要周剑萍对收到的东西写个收条,周剑萍说自己是那么大的领导不会骗人,就没写。经辨认,方×辨认出周剑萍即为自称中情局局长的人。3、办案民警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经工作,未找到鲍×1的木质佛像、木方等物,鲍×1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5号楼2905室找到其送给周剑萍的一张木质茶台和四个木墩并自行取回保管;鲍×1报案称被骗的金丝楠木物品因未起获实物,其亦未向报案人提供购买发票,无法确定真实材质及价值,故无法进行价格鉴定。4、被告人周剑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是通过方×认识鲍×1的,鲍×1给过我一套金丝楠木的茶具,这是他说要送我的,他说我对他不错,知道我要开会所,就送给我一个茶台和四个木头墩子,这是鲍×1非要给我搬来的,我好几次让他搬走,他就是不搬,他没给我佛像和木方。被告人周剑萍当庭供述称:我没有向鲍×1、方×出示过我穿军装的照片,我也没跟他们说自己是什么身份,我也没答应鲍×1为他办什么事,我没有收到过鲍×1送给我的东西,但我确实收到过茶台等物品,当时是一个姓周的人和被害人鲍×1一块把茶台送过来的,我觉得不是鲍×1送的,我还收到过姓周的送的木方、佛像等,就是起诉书列的那些物品,这都是从姓周的那里收到的,不是鲍×1送的,姓周的全名我记不清了,鲍×1说他是湖南长沙xx局局长,我拜佛,姓周的也拜佛,方×将他们带到我家时,姓周的说他有个木方很好,硬要送给我,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关于茶台是姓周的给我拉来让我去卖的,我说这个不好卖,后就强制性地让他拉走,这些东西都在我棕榈泉小区的家里,我也不清楚现在的下落。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剑萍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鲍×1的陈述及证人方×的证言不属实,周剑萍认为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属实,称当时自己没看笔录就签字了。本院认为,被害人鲍×1及证人方×均称周剑萍给二人出示过其穿将军服的照片,被害人鲍×1关于被告人周剑萍自称中情局局长的陈述一直稳定,并能详细叙述分三次给周剑萍送木方、佛像、茶台的具体理由、时间、运送方式、物品金额及具体规格,能够与证人方×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且部分涉案物品最后系在周剑萍处找到并由鲍×1取回,上述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得出被害人是在相信被告人周剑萍虚构的军人身份并据此相信被告人有能力为自己办事的基础上给其财物的结论,足以证明被告人周剑萍冒充军人并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鲍×1财物的事实。被告人周剑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当庭辩解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与在案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且无证据支持,故被告人周剑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材料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周剑萍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其住处,冒充军人身份,以为被害人徐×1(男,54岁,上海市人)办事为由,先后收取徐×1皮包、皮带、衣服、香烟、青花瓷器、家具等物品,后向徐×1退还部分物品。被告人周剑萍后于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害人徐×1的陈述证明:我在长沙有个商业诉讼,我是被告,涉案金额2亿多人民币。后我一朋友李×2(也叫李x)介绍周剑萍给我认识说他能帮我办这件事。日,我到北京朝阳区棕榈泉周剑萍的住处,把所有案件材料都拿给周剑萍看,看完材料后周剑萍说这个案子他帮我搞定,他告诉我他的身份是国防部副部长,还给我看了好多照片,有周剑萍穿军装的照片,是上将军衔,他还给我看了免死牌、600亿国库美金用款单,还给我看了两块印美金的印版,当时他的秘书兼司机张×也在场,在场的还有方×和一个叫“洋洋”的女孩。周剑萍当时跟方×说:“老方,你正好在湖南,这个事你去办,我过后会给湖南省长打电话让他关照。”方×就答应了。我当时对他的身份深信不疑,周剑萍跟我说我的案子不用我出一分钱,他帮我办,完事后再看追回多少钱一人一半,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又去了周剑萍家里,他跟我说办事要送礼,我说我手头不宽裕,然后周剑萍跟我说:“现在你也没什么钱,但办事需要买东西,我先给你拿点钱,你先买点东西我送人用。”后周剑萍给了我3万元现金,我就马上回上海买东西了,没过几天我就拿了两个LV女包、20条中华烟、1台30年代老式留声机和4块40年代的青花瓷板回到北京,把这些东西交给周剑萍,后来我陆续到周剑萍家10多次,每次都给他好多东西,我记得有3条皮带、1件皮衣、4件男士羊绒衫、1件女式长款大衣、4件女式毛衣等等,我给周剑萍的这些东西一共花了67万元,这些都是我在上海买的。2013年大年初一,周剑萍和他老婆柴x来我家过年,说要带我去见上海市的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一直到初六周剑萍回北京也没带我去见这些人,他走时我送给他和柴x1套西服、1双白色皮鞋、1个爱马仕包、1件PRADA牌女式风衣,他给了我2万元,是让我给他买东西的钱,但我给他买的东西远多于这2万元。后来,周剑萍说看我家的装饰品和家具不错,说他在北京准备开一个会所,让我拉家具过去装饰,我说我没钱,他说“拉过去摆在那,我认识许多煤老板,能帮你把家具卖了,然后就有钱打官司了。”我一听他这么说就同意了,我说:“之前我给你送的东西就花了67万元,我要把家具拉过去,你得给我100万。”他说:“没事,你运过来我给你卖掉。”日,我从上海带了三个人雇了一辆车将家具运到北京,因为当时开两会,车子进不来,周剑萍就自己找搬家公司将家具拉到棕榈泉小区,当时和我一起去的有周×、贾x、张x,这些家具的所有权是我的,我怕家具拉到北京后周剑萍不给钱,就让贾x说是他的。当天周剑萍给了我20万元,并说过了两会就能帮我办事。后来到两会结束,周剑萍还是没有帮我办事,我就问他,他说还要300万才能办事,我说没钱,他就让我哥拿2000万与别人合开一家慈善机构,地点就在棕榈泉x号楼x室,我拒绝了,周剑萍就生气了,说我的事他不管了,我就要求他退还我送给他的东西,并要把家具拉走,周剑萍就让我给他31万元钱才能把家具拉走,这包括他之前给的20万元家具钱,给我5万元买东西的钱还有房租6万元,他说为了放我的家具他租了x室,每月6万元租金,放了一个月,租金要我出。后来是周剑萍的司机张×借给我31万,我才把家具拉走的,那是日的时候,我在棕榈泉附近的农业银行给周剑萍汇款31万元。后来张×让我把家具拉到他那去,说周剑萍是假的,他的一个叔叔叫吴x,是中纪委副书记,是专管冤案的,后来还把我介绍给了吴x,我给了吴x11万元现金,请他们吃饭及路费花了2万元,但他们一直没有给我帮忙,我就产生了怀疑,之后我找周剑萍要回我托他办事给他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周剑萍退给我时都被他破坏了,包都给用刀划了,衣服都弄了污渍,我只拿回1个LV的男士包、1件boss夹克、1条LV皮带、1套爱马仕茶具、4块瓷板和那台留声机,其余东西因为已经损坏了,就扔在周剑萍家里了,我价值250万元的家具装饰品现在还在张×家,他现在也不给我,让我支付本息,我问他多少钱,他不说,就是一直拖着我。后来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证人方×的证言证明:我认识周剑萍三年了,他没工作,他朋友都称呼他首长或主任,他经常说他在中央有关系。他平时爱说大话,没办过什么正经事。我是在周剑萍的住处通过周剑萍认识徐×1的,我与徐×1、周剑萍都没有矛盾。徐×1在上海、湖南有官司找周剑萍帮忙,周剑萍就当着徐×1的面说我是长沙人,问我当地是否认识人让我帮帮忙。后来我帮徐×1问过,让徐×1提供资料,但他提供的资料都是复印的看不清,我就没管这事。徐×1跟我说他给周剑萍家里拉了一些老家具,后徐×1不知为什么要把家具拉走。周剑萍说给徐×1办事花了几十万元我也搞不清为什么,后来我一想有次在周剑萍家,他朋友当着徐×1的面问我拿了多少钱,意思就是给徐×1办事把钱都花在我身上了,但因为徐×1的事我没收过周剑萍和徐×1一分钱。今年(2013年)春节前周剑萍给过我5万元人民币,4条中华烟,2盒茶叶和几瓶酒,这是因为我们是朋友,过年了他给的过年的钱。周剑萍一开始称自己是中央领导,还给我看过他手机里穿将军服的照片。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我和徐×1认识有两年了,他在湖南和上海有官司,想找人帮他解决,后来找到了周剑萍。2013年周剑萍回上海过年,在徐×1家吃过几次饭,我也参与了,周剑萍给我们看了他手机里的照片,是领导人穿着龙袍的照片,说他认识很多领导人,在徐×1家吃饭后周剑萍说他的事是小事,肯定帮他办,后来徐×1因为周剑萍帮他办事从上海到北京好多次给周剑萍送礼,再后来跟我说周剑萍要开一个会所,让徐×1把收藏的古董拉到北京衬托会所,周剑萍说他认识很多煤老板,能把古董卖掉,然后徐×1就从上海往北京拉了一车家具和古董,是我押的车,到北京后就把家具和古董拉到朝阳公园棕榈泉的一个房间内,周剑萍说那就是他的会所。后我听徐×1说周剑萍又向他要300万元办事或让徐×1的朋友往会所里投资2000万,徐×1问周剑萍投到会所的钱是否会动,周剑萍说会,徐×1就没答应,两人因此闹翻了,徐×1就让我跟他一起到北京把家具和古董拉走,到北京后,周剑萍说要把家具拉走要给他31万元,其中有20万元是我们把家具拉到北京后周剑萍给徐×1的,另外有6万元房租,还有5万元周剑萍帮徐×1办事的钱,后周剑萍的司机“张秘书”出了那31万元钱,把家具和古董都拉到他家去了,那时我们发现家具中6个沙发都有人为损坏,后我和徐×1又去周剑萍家要之前送给他的礼品,周剑萍还了一部分衣服和包,也被人为损坏了,后听“张秘书”说又给徐×1介绍了一个“吴叔”帮他打官司,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徐×1给周剑萍送了很多礼品,都是名牌衣服和包,周剑萍回上海过年临走后徐×1还给他送过衣服和女士包,后来周剑萍没有帮徐×1打官司。4、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我和徐×1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徐×1在湖南长沙有一个案子,他跟我说过但我也不懂,徐×1想找人帮他打官司于是就找到了周剑萍,我认识周剑萍好几年了,他自称是中央军委的人,从小在周家大院长大,他还给我看过一张照片是他和领导人的合影。2006年周剑萍向我借过钱,后来他帮我一个朋友的孩子办理了住院手续,我向他要欠款时他就说帮我办事花了,这次徐×1找周剑萍打官司我就提醒他,东西给了周剑萍就拿不回来了,徐×1就说周剑萍有那个办事能力,于是把家具拉到北京了。我给周剑萍打过一个电话,周剑萍说徐×1把东西拉过去后不需要他再花任何钱就能把事情办成,后周剑萍又向徐×1要300万,又让他出2000万注资一个公司,徐×1就不干了。徐×1让周剑萍帮他打官司拉了将近300万左右的家具,还给周剑萍买了很多东西,后来周剑萍还给徐×1一些东西,因为徐×1欠我钱,那些物品就给我了,我拿回新疆后才发现物品都被损坏了,衣服上有油渍,包被刀划破了。周剑萍后来没帮徐×1打官司,还向徐×1要了31万元人民币,说是物品保管费和帮徐×1办事花掉的钱,后来张×出了这31万元,就把家具拉到他家去了,张×自称在总参工作过,是秘书,给周剑萍当临时司机,后来张×给徐×1介绍了吴x,吴x收了徐×1的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3月期间,我给周剑萍当司机,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他并不是经常用我,也就是周六、日让我接送个人什么的。周剑萍让我去北京南站接过徐×1,徐×1在长沙有一个案子,到北京是来找周剑萍帮他打官司的,我接徐×1的几次他都从上海给周剑萍带了礼物,有中华烟、LV包、西装、梅兰竹菊4块瓷板、留声机等,其余的徐×1说还有衣服、皮带、包之类的。后来我听说周剑萍要开个会所,徐×1把家具拉到北京会所来摆着,他说把东西卖掉后钱用来办案,后来周剑萍没给徐×1办事,徐×1与周剑萍闹翻了要把家具拉走,周剑萍说要31万元才能让他把家具拉走,徐×1当时特别着急就让我帮他,他说他的家具一两百万随便就能卖掉,后来我就给徐×1凑了31万元,给周剑萍转了过去,然后周剑萍就让徐×1把家具拉走了,徐×1也没地方放,就拉到我家去了,让我找人给卖了,结果我找了好多人去看都没人要。我是通过朋友认识吴x的,吴x不认识周剑萍,徐×1和周剑萍闹僵后,徐×1说自己冤枉什么的,我看他可怜,就想起了吴x,他以前跟我说认识一些领导什么的,后来我就介绍他俩认识了。我在周剑萍的住处看过一张照片是穿军装的,但照片上是不是周剑萍本人我没看清,我还在他家里看过免死牌,当时还有徐×1、我、周剑萍的女朋友和一个叫杨×的女孩在场,那个免死牌是烟盒大小,金属的,正反面都有字,周剑萍说有这东西犯事了也没事。另外,徐×1的家具现在还在我家放着他也没拉走,徐×1把家具拉到棕榈泉小区时我在场,周剑萍没有拒绝接收的行为。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我与周剑萍是在棕榈泉小区会所吃饭唱歌时认识的,因为我俩都是上海人,就互留了电话。有一次我听周剑萍说自己是中纪委的,后来又听他说自己是搞慈善的,我也没搞清楚他是干什么的。我见过周剑萍穿军装的裤子,我还在周剑萍家里看过他穿军装的半身照片,是周剑萍自己拿出来的,当时一个姓张的(都叫他张秘书)也在。我在周剑萍家里见过徐×1几次,不是很熟,他好像是求周剑萍办什么事,我和张秘书当时都在场。当天我记得周剑萍给我们看了他穿军装的照片,还给我们看了一个免死牌,是长方形的铜黄色金属,上面写了好多密密麻麻的字,周剑萍说这个是免死牌,可以免死,我因为没有见过这东西所以印象深刻,当天我记得就我、徐×1和张秘书在场,周剑萍给我看的军装照有九寸到十寸的样子,是上半身的军装照,上面没有字,是大红底彩色的,他说自己与军队有关系,但从来没详细说自己是干什么的,我们也搞不清他身份。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棕榈泉物业有限公司白金公寓的客服主管,我认识周剑萍,他住棕榈泉x号楼x室。周剑萍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看上去很牛,好像和军界有关系,我看他常穿一条绿色的裤子,我还见过有穿军服的司机送他回来。我记不清今年3月初周剑萍是否搬来一批家具了,我问过我们这的工作人员,也没印象周剑萍搬家具时是否与人在楼下发生争吵了。8、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我是三年前通过一个新疆朋友认识周剑萍的。我第一次见徐×1是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当时我在周剑萍棕榈泉小区x号楼x室的家里,当时还有我爱人王x和一个姓方的湖南人也在,徐×1说他在湖南开歌厅被人侵占了财产还被人追杀,说着说着就哭了,周剑萍就跟姓方的湖南人说:“老方,正好你是湖南人,你给问问?”姓方的当时就给湖南的记者、公安的人打电话问了此事,然后周剑萍就带着我们几个到棕榈泉小区的一个饭店吃饭,吃完饭周剑萍还让徐×1当天晚上住他家,后我与王x就回去了。后来过完年在三月初两会期间,我给周剑萍打电话,周剑萍说要开个会所,我就和王x过去看看,到了以后正好徐×1把一些家具运到北京,徐×1把家具拉来后是周剑萍雇的工人把家具搬到了5号楼,与徐×1一起来的还有个上海人,一个矮个的姓周,还有高个子姓贾,还有一个姓什么我记不住了,搬家具的钱是周剑萍付的。后来日下午,徐×1约我出来见面,跟我说周剑萍想用30万黑掉他的家具,他让我找人帮他把家具以100万元卖掉,然后给我20万好处,我一听就没理他,徐×1的家具都是很破很旧的家具,根本不值钱。多号,周剑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那做个见证,我和丈夫一块去的,徐×1、李x和姓周的和姓方的都来了,后来周剑萍与徐×1吵了起来,周剑萍说那我为你的事给了姓方的5万元怎么算,姓方的当场也承认拿了周剑萍5万元给打听这事,后周剑萍说这事他认了,给姓方的5万元钱当给兄弟了,然后就把徐×1给的东西当场都还给徐×1了,我没注意那些归还的东西是否有破损,我认识周剑萍的司机,姓张,具体叫什么不知道。9、客户回单、收条、照片、承诺书、租房合同及柴x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周剑萍租用朝阳公园南路x号院x号楼x室,租期自日至日,租金为每月6万元;租用朝阳区棕榈泉白金公寓x号楼x室,租期自日至日,租金每月为2.1万元;周剑萍的汇款情况及徐×1承诺还给周剑萍31万元后将家具搬走;日周剑萍的账户转入人民币30万元,后徐×1于日收到周剑萍退还的西装、包、皮带等物品;照片证明徐×1送给周剑萍物品及退还物品的情况。10、工作记录证明:徐×1从周剑萍处取回的BOSS皮衣1件、LV挎包1个和爱马仕茶具1套由于无法做真伪鉴定,故无法作价;经多次联系徐×1,要求其提供购物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店铺信息及贾建平的联系方式,徐×1未提供。1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日16时许,朝阳区六里屯派出所接徐×1报案称,其因打官司找人帮忙,被人冒充中央首长骗去价值250万的货物及价值60万的礼品和现金13万;后办案人员于日17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棕榈泉小区x号楼x号将周剑萍抓获归案。12、被告人周剑萍的户籍材料证明其基本情况,其中兵役状况中注明其未服兵役。13、被告人周剑萍的供述证明:我是通过一个叫李x(真名李×2)的新疆女子认识徐×1的,他找我说自己在湖南长沙开了个夜总会后被骗了,我觉得他很可怜就让他住我家了,我有一个朋友叫方×,是湖南人,徐×1来我家时方×也在,我就让方×帮忙打听打听这件事,方×当场表示说可以帮徐×1,说他在长沙有关系,可以帮忙。过了两天我给方×5万元钱和20条中华烟,在给他钱和烟之前,我跟他说要给他20万和20条中华烟让他帮着打听这事,所以后来我跟徐×1打电话说给了方×20万和20条中华烟,我出烟和钱是因为我和徐×1是上海老乡,他在我面前哭哭啼啼很可怜,除了那5万元。我私下托很多朋友花了不止10万元。方×说这件事要办需要200万,我知道后就和徐×1说了,他说先回上海拿50万,过了一星期徐×1从上海回来说正在筹钱,并给我带了几件T恤和皮鞋,还有一套西服,第二天他又回上海筹钱,大概两三次这样往返上海与北京之间,每次都说没筹到钱,每次都送我个包和T恤。后来徐×1说我帮他这么大的忙,准备送我几个从国外收来的旧家具,我说不用了,他让我务必收下。第二天我不在家,他找四五人把这几件旧家具送到我在北京的家了,我回家后,那四五个送家具的人就向徐×1要30万家具钱,徐×1就和那几人吵起来了,我一听就生气了,知道家具不是徐×1的就让他搬走,徐×1让我借他10万好把人打发走,我当时给了他10万元现金,徐×1把钱给了那几个人,后徐×1又问我借20万,我分两次给他提供的银行账号里汇了20万。后来徐×1在我家跟我说这些家具值150万,让我好人做到底把剩下的钱给他,我没答应。后来没过几天他带着四五人到我家让我把剩下的钱给他,我说本来我就没让你把家具拉过来,并让他把家具拉回去,最后是3月26日徐×1才把家具拉走的,并还给我31万元钱,这是徐×1从上海把家具拉来时我分三次给他的30万元,还有1万元运费,拉走家具时,我还把他送我的东西都让他拿走了。徐×1托我办事没给我好处,因为他的事我给了方×5万元和20条中华香烟,过年时我还给了徐×16万元,这6万元他还给我了,在徐×1给我的31万元里。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剑萍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徐×1的陈述及证人方×、周×、李×2、张×、杨×的证言不属实。本院认为,被害人徐×1及证人方×、杨×、刘×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周剑萍出示过其穿军装的照片、见过周剑萍穿军裤或周剑萍冒充军人身份的事实,被害人徐×1关于被告人周剑萍自称系国防部副部长的陈述一直稳定,并能详细叙述多次给周剑萍送礼的物品详情和时间等,且有证人方×、周×、李×2、张×、王×2、杨×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上述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得出被害人是在相信被告人周剑萍虚构的军人身份并据此相信被告人有能力为自己办事的前提下给其财物的结论。相关证人此前与被告人周剑萍并无矛盾纠纷,在案证人证言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采信。被告人周剑萍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材料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剑萍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客户回单,证明周剑萍账户于日向秦×1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该份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能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剑萍的辩护人还出示了周剑萍向商x、贾x汇款的凭证、陈×向周剑萍借款27万元的借条、由周剑萍作为总监制参与投资拍摄电影的相关材料,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与本案事实无直接关联,故不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剑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剑萍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剑萍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剑萍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部分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剑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秦×1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并发还被害人。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周剑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剑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剑萍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发还被害人秦×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佳丽人民陪审员王德正人民陪审员周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祎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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