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人可以约定将款项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体系账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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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委托付款协议怎么写(第三方)
委托付款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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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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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丙方:...法定代表人:
传真:地址:
邮编: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鉴于:甲方与丙方
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
合同》),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
合同款项。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第一条 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
合同》中的项目款项。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1.3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下月
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转账支付。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
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第二条 手续费及管理2.1甲方共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_________元。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2.2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乙方统一管理,但甲方有权调取核实。2.3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帐务、收据、金额相符,每月或(季度_)_____结清。2.4每月结账后,甲方与乙方可以对帐,如有不符,由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2.5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6乙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送交甲方进行月核对。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消授权,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乙(丙)方与甲方的《
合同》到期后终止。3.2甲方保证结算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
合同项目款,因金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承担责任。3.3凡涉及甲丙
合同项目的费用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3.4由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汇款或转账到结算账户或因甲方与丙方双方变更
合同金额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3.5甲方有权对乙方支付费用进行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3.6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接受汇款账户的准确性,如由于账户有误导致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3.7非乙方原因产生的丙方与甲方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在甲方结算账户拥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乙方按时转账
合同项目款,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4.2乙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转账支付。4.3乙方每月转账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__)元。4.4乙方付款后____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付款时间以付款通知发出时间为准;4.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丙方提供付费情况、帐户余额,配合甲丙方相应工作。4.6乙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甲丙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7乙方应确保甲方有关业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法律规定的除外)或个人泄露,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8因甲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未依照约定转账付款项的,乙方不负相关法律责任。4.9除约定的付款责任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5.1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月款项,在乙方未依照约定支付时,也有权要求甲方支付。5.2丙方总共超过_____当月未收到
合同款项时,甲方须为延迟支付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复利计算,正常利息加罚息即为延迟利息;5.3丙方书面通知_____日后,甲方应于_____日内予以书面情况说明,获得丙方许可后,甲方可以补缴或缓缴款项,甲方也可以委托由乙方代缴;第六条 保密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7.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____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____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丙三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将甲方结算账户中款项划拨给丙方,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乙方在____日内将
合同款项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乙方不予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8.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逾期未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甲方在____日内支付代理手续费,书面通知送达____日后,甲方仍未支付应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 免责条款9.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天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 通知10.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3)以图文传真发送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第十一条 争议和解决11.1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其它12.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12.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而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12.3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2.4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13.1本协议一式____份,正副本各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正副本执____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13.2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委托。要写协议要很多,还是找个文案,或者去文库找个协议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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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能约定第三方支付款项吗?
&07-19 10:2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6)
在合同中能约定第三方支付款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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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第三方认可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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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吴志刚。委托代理人:卢国荣。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被告: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巨冲。被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被告:张巨冲。被告:姜晓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与被告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针织公司)、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纺织公司)、张巨冲、姜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卢国荣、马清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永恒纺织公司、张巨冲、姜晓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银行起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张巨冲、姜晓英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一份,约定:被告张巨冲、姜晓英自愿为原告与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限额在元范围内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其他抵押、质押、保证等),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均可直接要求被告张巨冲、姜晓英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日,原告与被告永恒纺织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永恒纺织公司自愿将其名下的坐落于慈溪经济开发区(现庵东镇海南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慈房权证2××5字第005310号、慈房权证2××9字第002838号,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5)第241028号],为原告与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杭州湾新区房他证H2013字第000513号。日,被告永恒针织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6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向原告借款元,期限自日起到日止,年利率为7.2%,逾期则以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9‰计付逾期利息和相应的复利,每月20日付息,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欠息、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或原告认为危及本债权安全的事项发生时,原告即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若发生诉讼则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承担等。同日,原告按约放贷。日,被告永恒针织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6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向原告借款元,期限自日起到日止,其余约定与前述贷款合同一致。同日,原告按约放贷。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取得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日,后未按约付息。原告通知被告提前收贷。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至日止的利息元、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元及利息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逾期罚息和复利;2.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3.被告张巨冲、姜晓英对被告永恒针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若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张巨冲、姜晓英不能即时清偿上述款项,则依法处分被告永恒纺织公司提供的杭州湾新区房他证H2013字第00051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当庭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至日的利息728000元、复利11128.04元、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罚息及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复利;2.判令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即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4000元。原告建设银行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永恒纺织公司为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向原告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并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事实;2.房屋他项权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二份、土地使用权证一份,证明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及抵押房地产相关内容的事实;3.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一份,证明被告张巨冲、姜晓英为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向原告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并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事实;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元,且双方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事实;5.贷款转存凭证二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发放贷款的事实;6.建设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付款归还/核销(第一屏)(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拖欠本息明细的事实;7.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宁波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转账凭证三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的事实;8.提款申请书、贷款支付委托书各二份,证明原告根据被告永恒针织公司的指示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的事实;9.编号为-1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共有六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除(2014)甬慈商初字第号两案涉及的贷款合同外,还包括本合同的事实。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永恒纺织公司、张巨冲、姜晓英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除与原告诉称一致外,还查明:原告与被告张巨冲、姜晓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还约定: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原告与被告永恒纺织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还约定: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其他抵押、质押、保证等),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被告永恒纺织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被告永恒纺织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等。原告与被告永恒针织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还约定: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原告与被告张巨冲、姜晓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项下共有五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70、-88、-89、-63、-64,原告与被告永恒纺织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共有六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19、-70、-88、-89、-63、-64。截止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元、利息728000元、复利11128.05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如约提供借款给被告永恒针织公司,被告永恒针织公司理应按约还本付息。被告永恒针织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收取逾期利息及复利。现原告通过起诉,并由法院向四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要求提前收贷,四被告应在收到本院上述材料之日后的宽限期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四被告于日收到本院邮寄的上述材料,但至今分文未付,故被告要求自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永恒针织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争,且原、被告已就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故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应按约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原告当庭减少被告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照准。被告张巨冲、姜晓英自愿为原告与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形成的最高限额在元范围内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过后,有权向被告永恒针织公司追偿。被告永恒纺织公司自愿以自己名下的房地产为原告与被告永恒针织公司形成的最高限额在元范围内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应按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元、至日止的利息728000元、复利11128.04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罚息及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54000元;二、被告张巨冲、姜晓英对编号为-70、-88、-89、-63、-6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等)及相应的律师代理费按贷款发放顺序在最高额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对被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慈溪经济开发区(现庵东镇海南村)、房屋他项权证为杭州湾新区房他证H2013字第000513号项下的抵押财产,对编号为-19、-70、-88、-89、-63、-6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等)及相应的律师代理费按贷款发放顺序在最高额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740元,由被告慈溪市永恒针织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张巨冲、姜晓英共同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代理审判员  干盛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哲一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文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附: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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