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加盟店会计核算,做了特许加盟算违法吗

特许经营权_百度百科
特许经营权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的一项特权。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
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在中国,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是某一产品市场营销管理的一种策略,用以加速产品的流通和分销,经营者购买特许经营权而成立专门店,每一专门店均具统一形象,包括铺面设计、产品、价格等。各专门店均是小型企业,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与营商方式,令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比较有信心。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特许权是一组权利,特许权组合的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
◎特许权的价值测度对特许经营的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因为任何特许人都必须回答加盟金和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特许权组合具有极高的知识构成,特许权的价值测度问题是特许经营行业的重大理论研究课题。对特许权组合的研究必将引导我们把特许经营行业与当今最前沿的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等学科建立起最紧密的联系。
◎依据知识经济的理论,任何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造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特许权的开发过程就是一个知识商品的生产过程,特许经营企业就是一个从事知识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因而,特许经营企业对一个国家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亚于IT企业以及其他知识型企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也必然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的腾飞作出其特殊的、巨大的贡献。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进出口权、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
(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
(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特许经营权确认主要解决的是以什么要素确认及何时确认的问题。依照方式,受许人是从其独立的经营业务中获取收入,特许人是根据他为受许人提供的服务中取得收入。
特许经营权的服务费用包括加盟费、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加盟费是对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培训、接受服务、特许所给予的价值补偿,通常情况下,加盟费是按特许经营业务投资额的5%-10%的比例提取。后续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和销售产品的加价:管理服务费是特许人为维持向受许人提供各项后续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按照受许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销售产品的加价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受许人需从特许方购买产品或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时,特许人收取的产品加价或供应商给予的价格折让。广告基金是特许人为策划产品广告或进行宣传而向受许人收取的费用,通常,在中,广告和促销是由总部负责,加盟者为此需付出一笔费用。
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
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
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
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近些年来,以特许经营权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均视特许经营权为无形资产。我国《》定义中的中已列有“特许权”一项。但《》中则未予具体指明。对于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既要参考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因此无需冲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
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采购加价,则记入产品采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处简要介绍如下。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
特许经营学
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选择特许经营公司时应该看一下陈述公司特许经营权出售和历史记录的特许经营说明文件。如果文件缺少任何情况,应该向特许者索取。可能的受许者应该只有在了解到所有相关情况之后才决定是否加入一个特许经营系统。具体地,可能的受许者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这些要素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已建立的名称或商标、好的经营理念、好的商业形象、经检验的产品或服务出色的运作系统、非常有效的营销计划、独有技术。这些要素有助于可能的受许者评价特许经营业务在特定区域的竞争力。因此走访特许者的办事处和若干加盟店是绝对必要的。
需要确定真正的还不是预计的投资成本。需要精确检查各项成本项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资和保险等,尤其当可能的受许者对业务不熟悉时更应如此。
这些记录可以回答一些重要问题,如:
创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是主要的股东吗?
董事和主要经理加入公司多长时间?
他们是否曾参与已经失败的特许经营业?
谁是公司中真正有专长的人?
另外可能的受许者有必要与特许经营公司的人员会面。无论如何,在可能的受许者和特许者之间必须要有一种高度舒适和信任的关系。
特许者的历史
特许经营公司不仅要表明它有一个好的业务,还应该表明它是一个好的特许者。特许者应该提供的某些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包括:公司特许经营的时间长短、公司直营店的数目和地点;网络中受许者,数目和地点;如果有外国受许者,数目和地点、关门或转手的店铺数目、特许经营网络的增长率、诉讼记录、好的特许者乐意可能的受许者与现有受许者会面和了解情况。现在受许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许经营网络的晴雨表,可能的受许者不应错过任何与现有受许者会面的机会。
培训和支持
这可能是特许经营关系中最有争议的领域。如果特许者所做的与许诺的不符,那么可能的受许者很容易对所要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产生误解。不幸地是,许多特许者许诺过多,难以实现。特许者的许诺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写出来。因此,可能的受许者必须对特许者实际可能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认识,这些特许者通常都在千里之遥。
受许者的义务
另一个有可能产生争议之处是网络中受许者的义务。某些情况下,受许者义务繁多,受许者还不如单独经营为妙。受许者的义务通常包含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因此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些义务的含义必须得到受许者的同意和理解。
显然,投资者在投身特许经营业之前应该尽量录求帮助和多方征求意见。
帮助和建议
如果可能的受许者需要帮助和建议,他应该听取那些与特许经营业务的成败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的建议。花钱向他咨询是值得的。这些人包括:
1、特许经营协会。如果在你的区域有这样一个协会,那么可能的受许者可随时从他们那里得到好的建议和信息。如果没有这样的协会,那么查看一下特许者当地的特许经营协会。大多数好的和已确立的特许者都是本国特许经营协会的成员。
2、可依赖的特许经营咨询顾问。特许经营顾问只不过是一般的经纪人,他们对特许经营知之甚少,并且为了得到佣金可以推销任何东西。好的咨询顾问则与特许者,受许者以及特许经营业中其他人保持不断的接触。他们的经验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遥远的特许者和受许者跨越在期望、语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鸿沟。
3、有经验的特许经营律师。你应该从信誉良好的特许经营律师那里获得有关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方面的建议。能够处理复杂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律师并不多。许多由特许者在他们本国准备的协议在国外的法律环境中根本行不通。好的特许经营律师可以帮助起草一份对特许者和受许者双方都有利的特许经营协议。同样,要检查律师的历史和可信度。
投资者的分类
1、老板或负责业务发展的高级经理,他们寻找新的商业机会以便分散业务组合。
2、因各种原因不再愿意向上级汇报的高级经理,这些原因包括:办公室权力之争,预算考虑,中年心理危机,退休等。他们希望购买特许权,自己当老板。
3、对现有经营业务不满足的商人,他们希望通过加入特许经营系统获得更高的回报。
1. 可以给与员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职业培训。
2. 加盟者在运营加盟店时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誉和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3. 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4. 各个加盟店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竞争有助于产品更快的发展。
5. 总店讲盈利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保持特许经营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其保持竞争力。
1. 加盟须支付高额的加盟费,包括材料以及员工的培训费用等。
2. 加盟店的受总店限制,无权自主开发新产品,发展空间较小。
3. 各个加盟店很大程度的依赖总店。
投资于特许经营业要求可能的受许者对商机有一个敏锐的洞察力和思维。在购买特许权之前,可能的受许者应该对特许经营的益处和危险有所了解,他必须对特许者提供的情况满意,并且完全了解即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购买特许权仍然是有风险的,尽管风险已经变小。好的特许经营可能失败,而差的特许经营却可能兴旺。不幸的是在这个世界上并没有什么绝对肯定的,即使在特许经营中也是如此。
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都生来平等,特许经营合同也各有异同。看起来肯定会成功的经营业可能由于需求下降,经济衰退或特许者管理不善而败。查看数目众多的特许经营业并且区分出优劣本身就是一份艰巨的工作。寻找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业或者避免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业的最好工具是调研和知识。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
特许经营合同书
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特许经营的所有权———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要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特许经营是特许总部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等许可给加盟店去经营,加盟店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此,总店与加盟店不是同一资本。一般来说,特许连锁系统里,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加盟总部。加盟总部要对加盟者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相关经营指导,而加盟者要为此支付加盟费。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没有打着加盟店的名义,做加盟店的东西算是违法嘛?我想做家面馆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没有打着加盟店的名义,做加盟店的东西算是违法嘛?我想做家面馆
黑龙江-牡丹江&03-16 12:35&&悬赏 0&&发布者:FAMILY…… & 回答:(2)
没有打着加盟店的名义,做加盟店的东西算是违法嘛?我想做家面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黑龙江-哈尔滨]
117227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其实,就是有认识人,所以免去加盟的费用,进货渠道都是从哈尔滨代理那边来的。
[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时间:
您好,如果没有经过加盟经销商的许可,可能是违法的。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最佳律师解答
(何传标)()&
(何传标)()&
(何传标)()&
(何传标)()&
(姚丽君)()&
(姚丽君)()&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21161
人气:71534
上海 虹口区
人气:231364
人气:24112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7935
北京 朝阳区
人气:127648遭加盟商举报违反特许经营合同 太子龙服饰称已告知企业基本情况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记者日前收到举报,太子龙涉嫌违反特许加盟合同,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欺骗加盟商等问题。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加盟一个品牌,或能让商家财源滚滚,但对韩万强来说,以特许方式加盟了知名服装品牌 &太子龙&后,亏了钱不说,还摊上了官司。
韩万强为该品牌在安徽寿县的一名加盟商。据其介绍,去年5月24日,加盟店合作半年之后,因生意惨淡,付不起房租,导致加盟店关门。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子龙)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及赔偿损失。一审已于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判决,韩万强败诉。日前,其已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员法院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收到韩万强的举报反映资料称,其现在举报太子龙涉嫌违反特许加盟合同,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欺骗加盟商等问题,并向浙江太子龙属地商务和国税等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3月10日,太子龙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称,韩万强作为加盟商肯定做过市场调查,公司也肯定向其告知过基本情况。&共同做分析,共同做预测&,肯定做过披露,只是其个人还不能确定是哪一种披露方式披露过的。
太子龙与加盟商韩万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要从一年多前说起。
韩万强称,2012年7月,太子龙公司拓展部人员通过第三方找到他,并称&太子龙公司在全国有近万家专卖店,且每家生意都非常好,尤其是安徽区专卖店每年的销售达百万元,而且现在公司正积极筹备上市,有很多优惠政策&,欲拉其加盟。
既能够赚钱,还可享受很多优惠政策,韩万强心动了。双方初步商定,他出房子,太子龙公司负责装修、货品、管理;营业额40%归他,店内的经费由他承担。确立基本合作方案后,韩万强便在安徽寿县南大街租了四间门面房。日,双方签订了 《太子龙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内容约定:
韩万强向太子龙交纳30万元经营保证金,先交10万元,剩下部分从其本土销售所得中扣,直至足额;太子龙全额承担加盟店的装修费用及维修维护费用。
按合同规定,该店铺的实际销售60%归太子龙,40%归韩万强,店铺每天销售额打人太子龙公司指定的账户,太子龙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实际销售额的40%减去该店上个月的营运费用(如人员工资、工商税务、水电、促销活动等)后剩余部分打人韩万强指定账户,每月结算一次。
加盟店的人、事、钱、货物等管理全权由太子龙负责,韩万强有建议权,但没有决定权;店铺的每天实际销售太子龙必须告知韩万强。
对于违约,合同中约定,公司隐瞒有关特许经营方面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韩万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韩万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按照上述合同,他与太子龙实际上就是托管关系,他出房子,人、财、物均由后者负责。
2012年9月,韩万强的加盟店正式营业,双方按照约定开始业务往来。然而,半年之后,加盟店关门,并由此引发纠纷,最后双方对薄公堂。
浙江省诸暨市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65号)所认定的事实称,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太子龙未按约定每月与被告结算所得额,2013年3月,加盟店房东陶之根向韩万强催要余欠的半年房租。同月25日,韩万强向太子龙公司人员发送短信息,主要内容为&本店自开业以来经营惨淡,严重亏损。无能力支付房租,致使无法经营下去,再加公司从未予以账目结算过,本人宣布即日起关闭经营。&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4月7日,太子龙向韩万强发送《法务函》,要求韩万强继续履行合同。11日,韩万强向太子龙发送回复函称,太子龙违约在先,关店纯属无能力支付房租的客观原因,并要求尽快结算账目,货品金打到其账号,货品由太子龙拿走,互不追究损失。
日,太子龙向浙江省诸暨市法院起诉,称被告韩万强存在单方终止合同、未按约交付销售款等诸多违约情形,太子龙有权按约没收被告30万元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韩万强赔偿其装修费、道具费用等。
日,浙江省诸暨市法院作出判决,韩万强因未支付店面房租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违约行为系根本违约,法院支持太子龙诉请货物返还,同时装修费、道具费用有合同依据,韩万强应赔偿太子龙11.66万元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在被起诉后,韩万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反诉。不过,上述法院驳回了韩万强要求反诉太子龙退还货品金3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韩万强已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韩万强称,太子龙未按《特许加盟管理办法》向其披露有关公司的特许加盟信息,且存在向其吹嘘专卖店的数量与经营额的情形。后来他才知晓安徽区域大部分太子龙店都经营惨淡。
同时,太子龙从2012年9月开业至解除合同,从未履行每月销售、费用、结余等经营结算的义务,其本人多次要求,公司仍未履行。
韩万强认为,太子龙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导致其关店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且太子龙不仅拿走该店全部营业款,同时还拖欠3万元的广告费,导致其无力支付房租。
与此同时,韩万强还实名举报称太子龙涉嫌违规行为。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别向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和浙江省诸暨市国税局进行了求证和采访,两单位均证实,确实收到了举报材料,目前均已受理。
韩万强在《举报信》中称,太子龙违反特许加盟合同,隐瞒特许经营信息,欺骗加盟商等问题。
对此,太子龙公司有关负责人3月10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韩万强作为加盟商肯定做过市场调查,公司也肯定向其告知过基本情况。&共同做分析,共同做预测&,肯定做过披露,只是其个人还不能确定是哪一种披露方式披露过的。
不过,上述负责人指出,公司不允许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基本情况,因为这涉及到公司很多商业机密,包括门店数量、产品定位、发展状况、管理模式等。
对于上述举报,负责属地商务监督的浙江省诸暨服务业发展办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蔡姓队长3月7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韩万强与太子龙经营关系属特许加盟,目前该案还处于调查取证阶段,2月25日该大队已到太子龙公司做过询问笔录,目前还在等待收集太子龙方面提供的相关资料。
同日,负责处理上述举报事宜的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处楼扬波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月6日,他们收到举报信,2月17日正式决定受理,受理通知书已发给太子龙,待近期收到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提供的取证材料后,再作出判断。
同时,楼扬波指出,根据国务院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信息。
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知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李维华向记者表示,特许人应该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12条明确规定的内容,而且是书面形式,&这些披露都是强制性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商务部颁布的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等。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每经网客户端推荐下载
每日经济新闻
Copyright (C) 2015 每日经济新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加盟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