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租期不到一年,每月租金会上浮200元,管理服务费同样商铺不同租金上浮什么意思

4月15日,之诺1E租赁业务正式开展,短租价格为每日400元,三年长租每月租金7400元。
4月15日,正值合资之诺成立一周年之际,旗下首款型之诺1E的租赁业务也正式开展,短租价格为每日400元,三年长租每月租金7400元。之诺品牌管理总监梁坚介绍,三年长租价格包括多项服务:车辆上牌、充电墙盒安装、车辆投保、车辆保养、拖车服务、7天24小时救援服务。之诺承诺顾客全程无忧服务。梁坚还透露,根据之诺品牌的规划,2014年将在上海建立第二家展厅,未来之诺展厅将主要布局一线市场。充电也是电动汽车推广的一道难题。之诺基础设施商务经理张琇秀告诉记者,在租赁开展之前,之诺已与北京主要的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经过安装环境现场勘查、制定相应方案、上面安装、充电测试等环节,在顺利的情况下,最快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备的安装。据了解,除了活动上介绍的日租、三年长租这两种方案之外,之诺也将提供时长一年、两年等租赁方案。“但三年长租的方案对顾客来说是性价比最高的,它包含的服务最多,如选择时长较短的租车方案,安装充电设备需另缴费用,大约需2万元左右。”之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之诺首个品牌展厅于2月在北京三里屯SOHO开业,该展厅提供咨询、试驾、签约一系列服务。消费者可在展厅或之诺网站登记试驾信息,随后工作人员将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确定试驾时间并收集租赁意愿。目前之诺1E已收到近3000个试驾申请。 作为合资车企旗下的自主品牌,之诺定位为以生产新能源车型为主的高端品牌。首款纯电动车型之诺1E基于BMW X1车型开发,更换了纯电动驱动系统,一次充电7.5个小时可行驶150公里。另外,之诺可在5.5秒完成0-50公里/小时的加速,最高时速能够达到130公里/小时。电池采用了国内供应商ATL生产的磷酸铁,并加入了热管理系统;在电机和电控方面的核心技术则是借鉴于宝马的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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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俊仪 来源:第一电动网
最新图片文章昨日记者了解到,随着福州住房租金、商铺租金的一路上涨,一些房东为了提高租金不惜毁约,由此引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增多。租期未到月租却要涨昨日,福州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王先生在咨询完律师后,松了一口气。原来王先生2007年12月份在福州杨桥路附近某小区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用来办公,当时约定每月房租1400元,租期5年。但上周,房东突然找到他,说王先生将本应用来居住的房子用作办公,已经构成违约,准备不租给他,并让他在8月15日前搬走。后经多方沟通,房东才说出本意,现在小区相同面积的房子每月租金已涨至2000元,高的达到2500元,月租1400元太吃亏,想收回房子租给别人。王先生表示愿意每个月再加200元租金,不过房东却要求加6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王先生昨日特意咨询律师,房东要他搬走是否合理。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他,租房合同中没有限制该房不能用作办公,而在房东出具的收条中,又多次带有&收到福州某装修公司及王某支付租金1400元&的字样,这可证明房东是认可将房子用作办公,因此房东以此为由解除租房合同没有依据,房东想随意涨租金也没有依据。无独有偶,记者的朋友张先生也因租金问题跟房东发生纠纷。张先生2008年6月在中亭街一带租了个店面开服装店,当时约定每月租金12000元,租期6年,2009年9月左右,因服装店生意不好,张先生就以月租16000元将店面租给另外一个人,当起了&二房东&。今年3月份,房东无意间发现张先生将店面以16000元租给其他人,感觉自己太吃亏,遂以张先生将商铺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他发了律师函。但张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他有权将商铺转租,房东无权解除合同。后经多次协调,双方协商解除租房合同,房东补偿一些费用给张先生。可将租金设为浮动型 昨日,福州多位律师表示,近年有关房屋租赁、商铺租赁引发的纠纷有增多趋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9月特意出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分析,租金问题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很大一部分,其中租金上涨是一大诱因。因为不少房东与租户签订3年、5年甚至10年的租期协议,而近年福州房租一路上涨,很容易引发纠纷。多位律师表示,在房屋租赁中,租赁合同非常重要,若没有特殊约定,房东在合同有效期内想私自提高租金是很难的。为了避免因租金上涨引发纠纷,建议房东和租户将租金约定为浮动型,比如约定第一年租金是多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或者约定租金按固定租金和浮动租金收取,其中浮动租金可按周边租金同等升值率递增等。更多阅读福州房屋租赁调查:房租涨势来得猛 市场监管很无力近期,不少重点大城市的房租突然快速上涨,有人认为,这是中介等利益集团在哄抬房租,冲击楼市调控;也有人认为,受调控政策影响,不少购房者推迟购房计划,转向过渡,加剧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还有人认为,是数以万计毕业生涌向租房市场,间接推动了房租价格。不论是上述的哪种原因,面对此轮大范围的房租快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都措手不及。福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存在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各地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结果是既抓不到要害,也&很无力&。&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能够找得到的法律依据仅有针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和服务收费管理等少数规定,形不成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有效监管。政府部门现在对房屋租赁市场加强监管没有抓手。房屋租赁市场的数据信息都掌握在房产中介手中,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价格炒作就在所难免,市场的结构性短缺也就很容易演变为价格的整体上涨。购房指南家居二手房 租房&&租房人租期未满,人找不到,也不交租金,房主怎么办呢?
租房人租期未满,人找不到,也不交租金,房主怎么办呢?
回答:3 浏览:1207 提问时间: 13:59
租房合同签的是一年,才三个月,就找不到人了,也没续交租金(三个月收一次),生活用品都在屋里,我能找另外的人来租住吗?当初是通过房介签的出租合同,现在房介不管.房客的物品怎么办,万一以后说少了什么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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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当时有没有约定不按时付房租的条款?
如果中介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它必须管
如果它仅仅是介绍你们成交,它是不管的
你最好是找居委会和派出所一起,把门打开,说句不太吉利的话,谁能保证屋内放的就没有违法犯罪的东西?
回答: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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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满后租客玩"溜之大吉"房东该如何处理遗留物
小] 09:30 来源: 莆田晚报  查看<font COLOR="#CC次
在约定的一年租期内,这对夫妇每个月都会主动打电话让林先生过去收房租和水电费。按照合同约定,到今年的7月4日,双方的合同就到期了。
资料图来源:百度
将房屋出租给房客,可一年的租期早过了,房客不仅没有表态是否续租,也没交足租金,最后更干脆“玩失踪”。昨日,市区建设路某小区的居民林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最近他为此事烦心不已,他想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是对于前房客留下的物品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据林先生介绍,去年7月5日,他将自己位于筱塘市场附近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一对来莆务工的湖北籍夫妇,当时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约,每个月的租金是600元。
在约定的一年租期内,这对夫妇每个月都会主动打电话让林先生过去收房租和水电费。按照合同约定,到今年的7月4日,双方的合同就到期了。7月4日当天,林先生在收取最后一笔租金时,特意询问这对夫妇是否要续租,对方表示还在考虑中,几日后再给林先生答复。
几天后,林先生再次来到出租房,对门的邻居却告诉他,租住在那里的夫妇已经好几天没有回来了。林先生当即拨打对方的手机,对方自称回老家了,月底回莆田时再找林先生续租。然而,7月底,林先生又一次来到出租房,从邻居那里得知,这对夫妇一直没有回来过。于是,林先生只好从门缝塞进一张字条,希望这对夫妇回来后主动与他联系。
自此又一个多星期过去了,林先生仍然没有等到对方的任何消息。昨日,林先生试图拨打他们的手机,但对方已停机。“我于是用钥匙打开了房门,看到房间内只有一台旧彩电和一张床。”林先生说,这对夫妇至今拖欠房屋租金和水电费630多元,虽然钱不算很多,但出租房子是他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避免损失,他希望能将房子收回,将房客的东西暂时搬走。但他又有点顾虑:如果他将房客的物品搬出后再转租给他人,房客回来时说遗失相关物品,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服务网的陈勇律师。陈律师表示,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租房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遗留物如何处理的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林先生则无权丢弃房客的遗留物。而由于房客长时间拖欠房租且无法联系,林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将房客的物品搬出房屋的,但必须要帮对方保管一段时间。陈律师说,林先生在清点和搬走房客的东西时最好要请第三方来作证,如派出所或居委会进行监督证明,以避免日后与房客发生财物纠纷。而林先生如果想继续出租房屋,那么他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提存公证,费用由房客承担,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房客没有出现,遗留物品将自动上缴国家。
租期满后中介公司未获授权 房客与房主直接续约是否违约
08:38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郑梦超
余某通过中介公司租了一套两居室,双方约定合同期满时余某如不续租,应在合同终止12小时前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该房屋,过时按违约处理。另外,双方约定余某不得与房主直接签订协议,不得与房主私下进行交易,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谢正军/图
  &#9670;提 问&#9670;
  余某通过中介公司租了一套两居室,双方约定合同期满时余某如不续租,应在合同终止12小时前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该房屋,过时按违约处理。另外,双方约定余某不得与房主直接签订协议,不得与房主私下进行交易,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合同到期时,余某要求续租,但因中介公司未获房主的出租授权,故双方没能续签合同。而当时正赶上余某的妻子生小孩,因此,余某没有搬离。这时,房主上门要求余某搬走,余某讲明实际情况后与房主达成协议,继续在此居住3个月,并把房租直接交给了房主。
  3个月后,余某搬走。中介公司以余某私下与户主交易构成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押金。
  余某想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他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押金。
  &#9670;回 答&#9670;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余某的行为未构成违约,他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押金。
  金辉说,在余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期间,实际上是两个合同关系,即房主与中介公司的委托授权合同关系及余某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在余某与中介公司合同期满后,中介公司未能再次得到房主的授权来处分房产,则可认定中介公司与房主的委托授权合同结束,中介公司无权处分房主的房产,从而令其与余某的租赁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而中介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余某与房主私下进行交易属违约,是建立在合同履行过程期间。既然中介公司未得到房主的授权,则其无法继续与余某签订新的续租合同,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由于房主未将房产授权给中介公司,则其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因此,在上述纠纷中,余某的行为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刘杨)
房屋租期已到期,找不到房客,怎么办
|问题来自:上海 | 解决时间:
出租房到期半个月,租赁人失踪了近两个月,房客联系不上,出租房内的一些生活用品(电磁炉、小旧电饭锅、两床旧垫被等),他又没跟我联系到底是续租还是不租,可他的东西又放在出租房内,我不能租给别人,我该怎么处理?
可以对外出租啊,上任租客已经到期了,当然有权利再次租给其他人。留下的东西可以放在储藏间一段时间,如果上任租客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来拿,便可扔掉
爱房网友回答
找帮你租房的中介做见证,到合同规定时间就再次出租
我之前遇到过和你一样的问题,业主是报警处理的
租房者东西还在人却消失3个月 房主无奈登报找人
日07时58分 南国早报网-南国今报 点击复制地址
  这段日子,柳州市三丰名园小区的王先生遇上一件怪事:租自己的房屋居住的房客突然“消失”了3个月,房间里还留有房客的手机、电动车等东西,眼下租期已过,这些财物该如何处理让王先生实在烦恼。
  王先生介绍,今年年初,一位姓黄的年轻人租住王先生的房子,当时双方签了半年的租赁合同,协议房租按月支付,黄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交了1000元押金。今年8月,王先生联系黄收取当月的房租,却怎么也联系不上黄。因为王备有房门钥匙,于是到房间去找黄,发现房间里留下了电动车、手机、衣服等东西,黄却不见踪影。让王先生意料不到的是,黄一“失踪”就是3个月,至今王先生也找不到黄,而黄也一直没有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试着拨打黄留下的手机里储存的电话号码,对方却称不认识黄这个人。
  “现在租期早就过了,如果他一年两年都不回来,我这房子老这么空着,那我就吃亏了!”王先生说,按照合同,租期满后,黄应该搬出去或者续约,而现在黄却突然不见了,却把电动车、手机等财物留在了王先生屋内,他想把自己的房子再进行出租都不行,黄留在屋内的东西王也不敢随意处理。“万一他哪天回来了,说自己有什么贵重的物品不见了,到时候说都说不清楚!”
  王先生没有办法,上个星期花了100多元,在媒体刊登了启示:希望黄尽快联系自己,如果黄还不来处理自己的东西,他就要帮黄把东西搬出来收好,等黄回来后再到王先生那里领取。
  房客留下的东西该如何处置?房东如何规避风险?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晓丹。莫律师说,如果碰上这种情况,房东不能破门而入,直接搬走租房者的财物另外存放。房东可以到法院起诉房客,要求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租房者搬走自己的东西,即使租房者不见踪影,法院也可审理、判决,然后房东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走完这些程序,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但是这种方式最为稳妥、最为安全,房东可以完全规避风险,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麻烦。
  另一个比较简单的方式是,像王先生这样在媒体刊登启示,告知房客在规定时间内搬空房间。如果超过了期限,房东可以进入租房者的房间,帮租房者搬出财物,但是房东在进入房客的房间之前,最好告知当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派出所,或者找两三个街坊邻居、物管人员看着搬东西的过程,以便有个见证,这样做房东也可规避风险。
  今报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钱雄耀
编辑: 蒋磊 作者: 今报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钱雄耀 【打印】
手写租房协议没写租期惹争议 房客告房主
05:16 编辑:隋强 【】
核心提示:“我是房主啊,我想要回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这么难呢。”长春人张宏对外出租了一套住宅,可当他想要回房子的时候,却被租房客告知,房子不能退,更郁闷的是,租房客将他告上了法庭。
  栏目主持人:新文化报 记者 田贝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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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的话:
  咱们的庭审笔记“改革”了,起了一个新名字——聊案学法。
  我们希望通过有表情的案子,讲述有表情的故事。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三方角度去观察一起纠纷、一段官司。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咨询:
  第一种:您可以加入两个QQ群,QQ群庭审后援团:、QQ群询事问案:。
  第二种:拨打本报24小时热线电话:。
  留言告示板:
  长春市民小孙:我与前夫离婚7年,当时离婚的时候,他属于自己从家出走的,把家里的钱都卷走了。这么多年我一直是自己带孩子,与他没什么联系。我家房子属于公产房,判我暂住。今年我们已经分开快10年了,他却回来了,继续在房子里住。我家一共才38平方米,我俩天天都很别扭,我该怎么办?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杜红硕律师解答:咨询人小孙现在居住的房屋为公产房,因此,小孙具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即小孙具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咨询人小孙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进行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我是房主啊,我想要回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这么难呢。”长春人张宏对外出租了一套住宅,可当他想要回房子的时候,却被租房客告知,房子不能退,更郁闷的是,租房客将他告上了法庭。
  房租低于“市场价”
  38岁的张宏在一家商场当客户经理,他在长春有两套房,一套是父母留给他的,一套是自己买的。出租的是父母留的老房子,在二道区,有121.5平方米。一年前,他将房子租给了三个女孩,女孩们说,她们三个人都在附近上班,三个人一起租,上下班是个伴,距离工作单位还近。
  三个女孩认为,张宏这套房子很适合长期租住。张宏就跟三个女孩说,如果可以长期租的话,房价也是可以优惠的。经过协商,三个女孩最终每个月1200元租下了这套房。“这么大的房子,还这么便宜,在周围都是没有的。”张宏说。
  “可能是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了,签约时间又比较着急,就手写了一份,这可好,成了以后的证据。”提到这份手写的租房协议,他满脸无奈。
  当时要签约,三个女孩约他见面。碰巧当天晚上他飞桂林,就在去机场的路上顺便与女孩们见面。“合同我都打印好了,谁知道她们临时要签约,我没带合同,就手写了一份。”张宏说,现在证据在律师那里,在手写的协议上写了从何时起租,租金怎么支付,双方签字,就没有别的了。
  签约时,三个女孩说过要长期租。“我觉得长期租挺好的,我也省心了。”也就没多想。三个女孩把第一个月的租金给了他,以后的租金都按时打到了卡里。
  房主想卖房仨房客气不过
  张宏说,今年自己代理了一个商品,想进货、开店,实在需要用钱,他就想把房子卖掉。
  张宏已经提前把这个事儿跟三个女孩说了,过了两个月左右,张宏问三个女孩房子找到没,女孩们说工作太忙还没找房子呢。等到他再找三个女孩的时候,女孩就说这房子肯定不能退。
  张宏很气愤,这房子是他的,为什么就不给退了呢?昨天,记者联系上了租房子其中的一个女孩小梅。她说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这房子租三年以上。“他在电话里答应我们可以住三年的,我有录音。”小梅说,自己手里有一份张宏跟她们的通话记录,在电话里,女孩说要租三年以上,张宏表示同意。小梅说,三个女孩从来没有拖欠过租房费,房东肯定是觉得房子租便宜了,又不好涨价,才想办法让她们搬走的。“也不能光保护房主的权益,那我们的权益呢?”
  小梅承认说,这个房子无论从价格还是从位置都是三个女孩的首选,每次搬家都特别费事,她们工作还很忙,所以,一次搬家都跟“扒皮”了一样。现在房主说让她们走就走了,她们三个人都气不过。
  进展:
  记者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区级法院审判庭了解到,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阶段。法官已经安排他们调解了两次,双方也都出面了,商量进一步解决办法,最终是可以以出具调解书形式结案的。
  律师说法
  租房合同该咋签
  看看律师建议
  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徐书金说,从这个案子来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存在过错。
  从法律角度来讲,租房方和房主之间是要签订一个详细、完整、双方没有异议的合同(协议)的。双方必须本着想法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协议生效后开始履行。本案中双方所谓的手写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一个口头协议,而且这其中有很多问题,比如说,没有规定租赁的时间,一旦双方违约如何承担后果等。
  徐律师说,一般协议书上,要约定的事项有:租赁的时间从何时到何时,如几个月、几年等;价位上,价格是怎么规定的,怎么支付房租,是一年交还是季度还是每月等。
  还有就是对双方的约定,从租赁方来说,要保持租赁房屋的室内格局、室内的固定陈设。如果不想租房了,要提前多久去告知对方等,要是没有租到规定时间,违约金如何协商等。
  从房主来看,要规定房屋的一些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网费、供暖费等,规定如何缴纳。如果房主要提前解约,如何支付违约金等。
  从本案来看,还有一个是原告方有与被告方的电话录音,这也只是一个口头协商,不具备法律性。
  徐律师也给出一个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租房的一方不想搬,房主可以帮助她们找一个同等价位的,地点也在附近的房子,这样房子帮她们找好了,再让她们搬。再或,不收取这两个月的租金等优惠条件。
  其实,各退一步也是很好协商的。如果原告还是不同意搬,那也就有些不合情理了。之前徐律师也遇到过类似的租赁纠纷,当事人找律师打官司的也不少,都是因为当初协议签得模糊,或是根本就没签协议,造成后期的纠纷。所以在进行房屋租赁行为时,一定要签署正规的书面协议,来保全双方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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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房客不续约不搬家房东下“逐客令”
  内容提要:天津北方网讯:一房客租期届满既不续约也不交钱,赖着不走,其清偿全部租金后,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日前,法院审理认为,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客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一审判决支持房东诉求。
  天津北方网讯:一房客租期届满既不续约也不交钱,赖着不走,其清偿全部租金后,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日前,法院审理认为,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客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一审判决支持房东诉求。
  陈亮2010年2月与李成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800元,租期半年。到期后,李成继续居住,既不签新合同也不搬家,断断续续交着房租。2010年年底,李成因做生意失败开始拖欠房租,一拖就是半年。2011年7月,李成给陈亮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李成欠陈亮半年房租4800元,加上2011年下半年房租4800元,总计9600元,定于日前还清,如果反悔将自动搬出,欠款人李成。”
  后来,李成分多次将9600元偿还,但陈亮心中却渐渐起了变化。他认为,如果当初不是李成“赖着不走”,自己的房子可另租他人,还能涨点租金。陈亮有意无意间到房间里搞点“小破坏”,卸下灯泡,搬走电器,目的是把李成赶走。今年年初,陈亮得知李成还要住下去,大为“不爽”,双方协商未果,陈亮将李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并签订书面协议,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被告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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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击水律师事务所梁海滨律师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编辑:覃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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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 共2条回答
按当时签约合同办事。把租房人东西找个地方保管起来。不值钱的扔掉,当然要一份清单,最好找几个证明人,当地的治安保卫、居委会等等。
回答: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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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找中介公司居间协调,中介公司虽不承担责任,但是负有协调的义务。
第二:如果中介公司也无法找到承租人,只好把门打开了。像这种情况要找中介公司当见证人,还要找居委会,派出所等到场这样才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
回答: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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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你收了租金按道理你要交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哦
当然,你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物业费,取暖费,由房客交。
你也可以不去备案。税也不交了。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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