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5年农村粮食补贴按城镇赔偿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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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岛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明细(城镇居民伤残示例)+证据目录+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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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农村居民获城镇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纠纷- 汪志国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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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获城镇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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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例】林某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林某某的代理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赔偿,代理律师从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主要收入在城镇等方面入手,成功使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原告已实际获得赔偿。
林某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区支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信。
二、认定本案事实的几个关键问题。
1、关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的赔偿责任。
依照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蒋某某与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由于蒋某某与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且被告蒋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与原告负同等责任,依照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蒋某某与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
3、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用客观真实,符合证据要求的“三性”。
被告对原告出具的重庆气矿(内部)门诊收费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载明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以上证据没有病历佐证,无关联性。我们认为从原告提交的重庆江陵医院出院记录上的出院医嘱“院外继续口服药物对症治疗”结合这些单据的时间已经足以证明这些费用的发生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的异议没有依据。
4、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主要收入在城镇这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工资单能够充分证明原告在城镇工作且主要收入在城镇的事实。而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结合房屋租赁协议则能够证明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被告认为证人是原告的女儿,故其证言没有证明力的说法是根本错误的,恰恰相反,证人作为原告的女儿,是最有资格证明原告的居住状况的,且原告随其女儿居住生活也是符合常理的。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应为32元每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可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应为32元每天。
三、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具体到本案,受害人的各项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为69700.19元:
1、医疗费1930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44元;必要的营养费1000元。
2、残疾赔偿金28736元。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案件发生时为农村户口,也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68元,原告应按20年的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为1%=28736元。
3、护理费3090元,原告住院42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月,共计103天需要护理,按照3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090元。
4、误工费10228元。原告从受伤住院到伤残评定共误工170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告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为1805元每月,误工费为0=10228元 。
5、交通费500 元。原告受伤住院后,其家属多次往来医院;原告出院后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前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均产生了相应费用,原告主张500元并无不妥;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受到了终生的残疾,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且其头部致残导致精神压力极大,仅提出了5000元的赔偿请求,远远不能抚慰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一请求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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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 | 时间:日 | 浏览:8718 次
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交通事故中都有哪些赔偿项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华律网罗泽恩律师就该问题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最大的问题就是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这些赔偿项目是怎么计算的?在赔偿项目计算中要注意哪些问题?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车祸、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即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一级伤残10%;二级基数×年限×90%二级伤残9%;三级基数×年限×80%三级伤残8%;四级基数×年限×70%四级伤残7%;五级基数×年限×60%五级伤残6%;六级基数×年限×50%六级伤残5%;七级基数×年限×40%七级伤残4%;八级基数×年限×30%八级伤残3%;九级基数×年限×20%九级伤残2%;十级基数×年限×10%十级伤残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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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专长: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 | 工伤赔偿 | 劳动纠纷 | 刑事辩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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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5年四川省如何计算?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中计算2015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2015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2015年四川省道路标准根据四川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906元/年。
  2015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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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370609
2015年6月份开始贵州开始实行不分农村或城镇居民户口后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5年6月份开始开始实行不分农村或城镇居民户口后贵州
提问者:贵州-黔南婚姻家庭浏览157次 16: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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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贵州-贵阳)帮助网友:746称赞:8你好!尽管在公安办理户籍时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但是具体到交通事故里面一般还是有区分的。法院内部没有下发相应的文件说不区分 00:02:04追问 23:33:00杨律师你好!请问贵州省今年6月份后有相关的赔偿案例吗?谢谢!回答 19:19:00有!有按照农村赔偿的,有按照城镇赔偿的。我是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专门做交通事故案件,这方面是很清楚的追问 21:33:00若法院将15年6月1日前一致生活在农村的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进行赔偿,若不服,是否可以根据哪条法律法规申请抗诉?回答 22:50:00上诉期限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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