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房子一套,所有房款由朋友的母亲最终章支付,但是产权证是女儿的,现要求公证最终产权归朋友的母亲最终章所有。

遗产房拆迁子女购买的回迁房此房的归问题?_百度知道
遗产房拆迁子女购买的回迁房此房的归问题?
父母婚后有三间平房,六个子女,房产证名字是父亲的。1980年父亲病故,小女儿和母亲在此房继续居住,此房户籍也只有小女儿和母亲,1993年旧房拆迁,小女儿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开发商给予三间平补偿费3500元,过渡费1500元,搬家费150元,奖励费600元,共5750元。小女儿在此款的基础上出资36000元购得60平方楼房一套。1996年新房分下来房产证名子还是父亲的,母亲将此房出租用于小女儿和母亲租房居住和生活支出。1996母亲到公正处做了遗嘱公证言明‘‘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的房产包括继承丈夫的房产全部由小女儿继承所有,此房是小女儿出资购买’’。2000年母亲病故。小女儿现手持母亲的遗嘱【原件】,新房的房产证【原件】,小女儿名字的住房证【原件开发商发的】,小女儿交的购房款收据【复印件】,小女儿签的购房安置协议【复印件】,旧房产证【复印件】,因以上三个原件开发商收走只能留复印,还有派出所出的父母死亡时间证明。现一个儿子要求分新房的六分之一份和小女儿产生纠纷请问各位律师:1、哪些是父母的遗产?如何分割?2、小女儿想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他人不同意怎么办?3、法院认可复印件吗?
我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父亲死亡时是平房,平房拆迁补偿了3500元,1750元属于父亲的遗产。遗产没有分割小女儿又投入36000元买了新房,新房属于母亲和六个子女的共同财产,一半是母亲的,一半是六个子女和母亲继承父亲的那一份,现母亲去世将自己的一半房给了小女儿,剩下一半应该按投资比例分成七份。父亲的遗产分七份每人一半新房出资250元,一半新房房小女儿实际出资+=18250元,假如现新房价为30万,一半房就是15万,按投资比例算五个人每人分2054.79元,小女儿分元+2054.79元【母亲继承父亲的】=元。这样理解和分割合情、合理、合法吗?烦请各位律师回答,谢谢了。
提问者采纳
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
你爸爸的遗产应当是当时的平房,当时的平房被拆除后,取得了安置补偿,你本人在这些补偿的基础上,又加了36000元,才得到的现在这所房子,被拆迁人应当是你母亲和你,而不应当是已经去世的人,由此可知,新房登记的产权人应当是你母亲或者是你,或者以共有关系进行产权登记,而不应当登记为已经去世的人,不知当时在办理产权证时,所有权人签字按手印你们是怎么办的?该房不应当是6个子女的共同财产。
当时办新房产证时是开发商按旧证办的我们都没签字按指印。你说该怎么分?我很看好你的分析,希望你继续指点。谢谢。
我的意见书是先从撤证开始,办理房产证的程序违法,如果把证的问题解决了,其他的问题就可以更好的解决了。如果不行的话,也可以通过遗产纠纷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下达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房产证更名的问题和遗产纠纷问题就统统得到解决了。
撤证需要什么手续?有些手续我只有复印件法院认可吗?
那不是有房产档案吗,里面是原件,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房产档案,房产部门也会主动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的,如果不递交证据证明他们的发证行为合法,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我就照你说的办起诉法院遗产纠纷诉讼,复印件法院认可吗?
没有问题,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
提问者评价
我是新手才学会提问题,我还想问你以你的观点怎么分,我按你观点试着商量一下。在此多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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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官方的房子这么分。房产归属以房产登记为主,这个房子还是你父母名下的。你父母先后死亡。所以六个子女都有继承权。房产继承不以户口为主的。36000元只能算借款。加上利息。从房价中扣除。然后剩下的进行分割。30万的房款减去36000(加上利息),剩下的。除以2.一半是你妈妈立的遗嘱给你的。剩下的六个平分。自己算吧。分完份后,谁要就给谁一份就可以了。然后到公证处办个继承公证书。到房产把房产登记办到你的名下。 还有个问题。你父亲80年去世的,那个时候你的爷爷奶奶去世没有。如果没去世,可就麻烦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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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须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的才能是子女个人财产
时间:日&&|&&作者:谭小辉律师&&|&&关键词:父母购房,个人财产&&|&&浏览:2921
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经过认真研究考证【市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最高法院负责起草解释三的法官在《人民司法》2011年 第17期的杂志发表的观点指出: 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指的是: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
详情敬请浏览: /art/1045061.htm
该文章提到: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赠与公司股份并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形,可以比照该条的规定,认定一方父母只是向自己的子女赠与公司股份。
【搜狐网发表我对婚后房屋加名北京第一案的探讨】 这个案件争议的房屋是婚后购买的,而且办的是男方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法院采信男方和其母亲的口供说是其父母亲给的预付款,不知道法院还有没有其他什么付款凭证和购房款等基本吻合的证据没有,再说即使父母亲付款是全部还是部分,这些都是需要证据证明的,不能仅仅凭一方口供就破坏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说明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购房款的首付是男方父母亲支付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相关凭证来相互印证的话,我们不能仅凭事后的证人证言就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毕竟婚姻法认定共同财产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婚后取得制,如果没有约定就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通过这二条的内容我们可知,即使是夫妻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话,就 必须有遗嘱或赠与合同,而且遗嘱或赠与合同必须明确某项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而北京的这个案件报道当中没有说当初买房的时候有什么赠与合同,所以即使是按男方母亲说是赠与的意思,该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准确把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父母出资”,它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只付首付,或首付和部分房款,其余贷款由夫妻还的,司法解释并无规定。所以,即使是男方母亲给的首付款也应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今日舆情: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成为舆情热点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朱明刚 日14:51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LvmvL
欢迎大家关注积极参加与搜狐网的专题探讨,发表自己的意见。
北京依“新婚法解释三”首起房屋加名第一案 女方要求加名字被驳 但可获补偿 日 来源:北京晨报
视频:新婚姻法适用后首起房产加名案 女方要求加名一审败诉
新婚法第一案 女方分房被驳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先生于日登记,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 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 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 武新
作者: [江苏-南通]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保险理赔 律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18188积分 | 帮助5859人 | 5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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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由母亲支付,最终产权是归母亲所有的。女儿只能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相应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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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产权变更,否则没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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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有关房子拆迁后的房屋产权证的问题_百度知道
有关房子拆迁后的房屋产权证的问题
我家有一套平房,最近要面临拆迁问题,因为面积大,会置换两个楼房,我有一哥一姐,但他们早已结婚,都有自已的房子,且户口已经从我家分出去,现在房产证是我爸的名字,但我爸前段时间刚刚去世,我妈还健在,我想知道,如果拆迁得到两栋房子,房产证如果办理时该写谁的名字,我哥我姐他们还有份吗,说实话,我不太想给他们,因为他们都有房子了,再来和我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这栋平房就是我爸妈准备留给我结婚用的,但我也知道他们作为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我想把现在的房产证换成我的名字,但我妈不同意,这样一来造成的情况就是一旦她老人家过逝,这套房子我哥我姐其实也是有继承权的,他们将来要争,我可能只能得到三分之一了,我应该怎么办呢,将来拆迁后如果得到两个房子房产证名字问题怎么处理呢,麻烦个明白人给我指点一下,不胜感激!!!
提问者采纳
  鉴于您的这种情况,结合我的工作经历,给您如下建议:  1、房屋拆迁过程中,在没有扒除房屋之前,您的一家人到当地公证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公证,从法律上明确继承权。需要您父亲的死亡证明、您父亲和您母亲的夫妻关系证明、您和哥哥、姐姐与您父亲之间的证明,以及您母亲、哥哥和姐姐放弃继承权的证明,就能在公证处办理一份指定您是该房屋继承人的公证书。  拿着这份公证书,和您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可以在乙方那里写上XXX已去世,该房屋已由您继承的字样),并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样,两套房都是您的了,当然,您还有继续赡养母亲的义务。  2、按照上条第一款进行公证,但房屋产权变成您母亲和您共有,在进行办理产权证时,就可以按照您和您母亲的继承比例来选择房屋,即您和您母亲各一套楼房,以后您母亲再去世的时候,根据遗嘱再对她名下的那套楼房再进行继承分配。  3、您也可以和母亲明说,这套被拆迁的房屋是父母留给您结婚用的,那么既然得两套房,您可以在之后拿出一笔钱分给哥哥和姐姐,让他们放弃继承的权利,由您独自赡养母亲,做一个遗产及赡养的公证,也能解决您的烦恼。  至于其他的解决方案也可能有,但我实在想不出了,抱歉,希望能给您一点启发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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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分走了,而且他们没有尽到养老的义务房是你的,他们还好意思争啊。最保险的办法是把房产证换你的名字,换之前不要让你哥你姐知道,换完后谁也没办法打你的主意了。这可是大数目啊,不能吃亏的。
如果你父亲和母亲同意 可以做你名下
楼上的回答不负责哦~~~这间房屋在你爸爸去世那天起~~~你哥和你姐就有继承权了~~所以他们有份~~~现在你的办法只有~~~好好和他们处关系~~~叫他们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公证~~~~他们放弃他们的份额~~~才能办到你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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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分家协议起争议 法院判决老大拥有产权
一份家庭《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由于房价涨了,罗先生与4个弟妹在继承老母房产份额上发生争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他们的老母亲在浦东新区一套房屋中的份额按约归罗先生所有,由罗先生独自继承。
罗先生与母亲在位于浦东新区共有一套产权房,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该房系动迁所得。关于该房产权归属问题,罗先生与4个弟妹及母亲曾协商后,于2006年7月签订一份家庭《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约定由罗先生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作为4个弟妹放弃此房屋产权的补偿,并明确在该协议签字,付清上述款项后,罗先生在母亲身故后拥有房屋产权。去年2月他们的老母过世后,罗先生为办理产权变更与弟妹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罗先生诉称,自己与4个弟妹及老母签订过一份《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约定由自己分别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作为他们放弃房屋产权的补偿,签约后,自己向4个弟妹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当老母去世后,要求他们配合办理房屋公证手续却遭拒绝,故请求法院确认老母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
4个弟妹辩称,讼争房屋系通过动迁所得,应当属于母亲所有,只同意大哥有使用权,但产权不能变动,此房价现在和当初完全不一样了,他们4人应当也有份额。同时认为协议中确认的大哥支付每人3.5万元是作为将其列入产权人之一的补偿,不等于房产权全部归其所有,故不同意大哥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老母的房屋产权份额归属,双方在达成的《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中已非常明确,即在罗先生各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协议签字后,4个弟妹即放弃房屋产权,在老母身故后罗先生即拥有此房屋产权。现4个弟妹辩称收取大哥3.5万元只是将其名字列入产权证的说法,与协议中的表述意思不相符合,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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